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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租租赁合同(回租)融租租赁合同(回租)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对承租人特别提示以及出租人免责条款 1.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特在此重申并提请...

融租租赁合同(回租)
融租租赁合同(回租)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 租 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人: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其自有设备出售给出租人,再将该设备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对承租人特别提示以及出租人免责条款 1.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特在此重申并提请承租人注意本合同中承租人相关责任与风险、出租人的免责条款。 2. 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方式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支持,起租后任何情况下承租人都应按期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3.  承租人自行处理关于租赁物交货、安装、开具票据、质量、三包、维修、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承租人退换货的可以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处理。 4. 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立即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的租金和应付款项前,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出租人。 5.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以银行代扣或“狮桥在线”APP方式支付租金,逾期还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七(0.7‰),自《租赁支付表》中应付款日起至承租人实际付款日止逐日按照复利计算。解除本合同的或承租人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完整履行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本金的百分之三(3%)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起租后还款不足6期,支付6期内的剩余租金及6期外的剩余本金的百分之三(3%)。且出租人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续保保证金等其他款项不予退还。 6.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或威胁租赁物件所有权、安全以及其他违约行为都会引起出租人自行或者通过诉讼程序实现自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回租赁物等。 7. 出租人不受原出卖人(原向承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出卖人,以下简称“原出卖人”)对承租人所作的任何声明、担保或承诺的约束,也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 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故障、瑕疵、缺陷等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承担责任。出租人不对租赁物件的迟延交货、安装、开具票据,发票、合格证、租赁物件本身原因无法上牌、登记以及原出卖人的原因造成的其他问题承担责任。 9. 出租人不对承租人在占有、使用租赁物件过程中造成租赁物件毁损灭失、承租人或第三人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若出租人因此受到诉讼、遭受损失,承租人应全额赔偿出租人。 10. 承租人确认其与出租人就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为: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该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约定的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 租赁物件 1.  租赁物件购买 1.1  承租人保证其对所转让租赁物件享有完整的所有权,且租赁物性能、品质良好,不涉及任何争议或纠纷,非任何人追索的对象。如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依法提出权利或者主张赔偿致使出租人的全部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具体明细详见承租人签订的其它相关证明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 1.2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转移。租赁物件由承租人转让给出租人的唯一目的是为出租人将租赁物件租赁给承租人。 1.3  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租赁物件的总价款等于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支付表》中所列租赁物价款,具体金额详见该《租赁支付表》。 1.4  租赁物件转让价款支付条件: 1.4.1  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就本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补充文书、担保文件均已签订全部并生效,应当办理抵押、质押、公证等手续的已全部办理完毕,保险受益人已变更为出租人,相关租赁物发票、权证等原件已经移交至出租人。 1.4.2  依据本合同及《租赁支付表》约定,承租人应当支付出租人的首期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到账,承租人同意以租赁物件价款冲抵首期款项的,双方就最终付款金额已确认。 1.4.3  其他书面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 1.5  车辆价款支付事宜 1.5.1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租赁支付表》的约定,承租人应于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支付(直接或由第三方代收)首期款项。 1.5.2.  根据承租人与原出卖人签署的购车合同约定,承租人作为购买人应向原出卖人支付车辆价款,同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及咨询服务报告的约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支付表》所列全部(部分)首期款和咨询服务报告约定的咨询服务费,现双方确认:承租人已经向原出卖人支付了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首期款及咨询服务报告中的咨询服务费,出租人将剩余车辆款(剩余车辆价款=车辆总价款-首期款(全部或部分)-咨询服务费)代承租人直接(以现金、银行转帐、汇款、支票、本票、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给原出卖人; 1.5.3.  双方确认:出租人将本条第1.5.2款约定的车辆款全部(或部分)支付给原出卖人后,承租人对原出卖人以及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付款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1.5.4.  如原出卖人经承租人申请向将车辆发票开具在承租人名下。车辆发票抬头不作为所有权权属的证明。 1.6  承租人应在签署本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开具出租人认可的收据,出租人收到收据后将购买租赁物件的款项支付至承租人指定的账户。 1.7 承租人就租赁物件的转让作如下陈述: 1.7.1 承租人有权转让租赁物件并应自行取得与此相关的任何和所有同意和/或批准,如果租赁物件的转让因任何原因产生争议,承租人应全额赔偿出租人的损失。 1.7.2  承租人在转让的租赁物件上没有任何索赔、抵押、质押、担保利益和其他权利。 1.8   无论租赁物件质量有何问题、给承租人造成任何损失、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生产商行使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租人仍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  租赁物件交付及所有权转移 由于签订本合同前租赁物件为承租人所有并实际占有,出租人购买后由承租人租用,故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交付于本合同生效时即完成。租赁期间内,出租人是租赁物件的唯一所有权人。 承租人签署《租赁支付表》、交验单、交接单或其他与接收相关的单据上的行为表明承租人已不可撤销地无异议地接收了并实际占有租赁物件,并认可不可撤销地按照约定支付首期款项、租金、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承租人因租赁物件的质量、数量、保修、售后服务等问题向原出卖人索赔,不影响出租人向承租人行使收取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权利,承租人不得以上述问题为由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出租人的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租赁物件办理相关政府检验、许可、审批、登记等事项由承租人完成,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  租赁物件上牌、抵押登记 3.1  承租人应当办理上牌、抵押手续。在抵押期间,承租人应自觉及时办理、维持法律和政府对租赁物件所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的所有事项,包括缴纳费用、办理执照、取得证明及进行年检等工作。 3.2  由于承租人原因,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导致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不予理赔,被国家机关罚款、扣留,无法上牌,无法继续运营等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3.3  由于原出卖人原因,机动车辆没有及时上牌导致的任何风险而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与原出卖人协商解决,承租人不得因该争议而不支付或者延迟支付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4.  租赁物件所有权与所有权保护    4.1  承租人一经签署本合同,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其他权益将立即转移至出租人。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应付款项并由出租人出具结清证明和所有权转移文件前,租赁物件、相关权证的所有权均属于出租人。 4.2  出租人保障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享有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利(由于承租人违反本合同,出租人行使救济权利的情况除外),承租人行使上述权利不得损害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的保护。 4.3  承租人不得使租赁物件被留置、查封、扣押、拍卖、强制执行等,若出现上述情况,承租人应在三日内告知出租人,并积极处理,解除租赁物产权风险、法律风险。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 4.4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任何实质性改装或添加。承租人添附到租赁物件上的任何物件,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须补偿承租人,租金也不因此而作调整,如对租赁物件有损害则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5.  租赁物件保险 5.1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应当对租赁物办理投保。承租人可以选择自行投保或委托出租人或出租人认可的第三人代为投保,但保险第一受益人均应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由于承租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对租赁物进行投保、续保或未投保,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5.2  保险事故不影响承租人应按《租赁支付表》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和/或赔偿租赁物件损失的义务。 6.  租赁物件损失风险 6.1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当严格按照租赁物件说明书的规定合理使用和操作租赁物件、定期保养,以使该租赁物件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外观,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6.2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应承担租赁物件的毁损、灭失等全部风险。风险主要包括租赁物件在运营、移动、存放过程中由于火灾、洪水、暴风、地震、盗抢、事故等发生的损坏、灭失、失去控制(总称“损失”)。 6.3  出租人对于承租人与第三方的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诉讼或索赔可以提供协助,但由此产生的费用、诉讼风险、索赔不成功的风险均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其他款项的义务及其他义务不因上述诉讼或索赔的任何情形而迟延或减免。 7.  合同终止时租赁物件处置 7.1  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按时足额支付《租赁支付表》约定的全部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的,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留购价格后,出租人应当办理所有权转移相关手续。由于租赁物件由承租人控制、管理,办理所有权手续不涉及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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