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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56【精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56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 道、岳塘路、兆新路、兴联路二标等四条道路) 招标编号:YHZYXZ-01 建设单位: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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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中央大道...56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 道、岳塘路、兆新路、兴联路二标等四条道路) 招标编号:YHZYXZ-01 建设单位: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 1.总则 ......................................................................................................................................... 11 2.招标文件 ................................................................................................................................. 13 3.投标文件 ................................................................................................................................. 14 4.投标 ......................................................................................................................................... 19 5.开标 ......................................................................................................................................... 20 6.评标 ......................................................................................................................................... 21 7.合同授予 ................................................................................................................................. 22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 23 9.纪律和监督 ............................................................................................................................. 2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4 第三章 评标办法 ....................................................................................................................... 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51 1 合同协议书............................................................................................................................... 56 2 合同通用条款 ........................................................................................................................... 59 3 合同专用条款 ......................................................................................................................... 109 4 合同附件及格式 ..................................................................................................................... 131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 143 1.工程量清单说明 .................................................................................................................... 143 2.投标报价说明 ........................................................................................................................ 143 3.其他说明 ............................................................................................................................... 145 4.工程量清单(另册) ............................................................................................................ 145 第六章 图纸(另册) ............................................................................................................. 145 第七章 技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和要求 ......................................................................................................... 146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 14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1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54 三、授权委托书 ........................................................................................................................ 155 四、开标一览表 ........................................................................................................................ 156 五、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 158 五、投标保证金 ........................................................................................................................ 158 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 159 七、项目管理机构 .................................................................................................................... 160 八、资格证明资料 .................................................................................................................... 162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167 十、其他材料 ........................................................................................................................... 167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 168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YHZYXZ-01 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进行国内公开招标,该项目已经分别经长先发投[2009]84号文、长先发投[2010]12号文、长先发投[2010]23号文、长先发投 [2010]22号文批准立项,欢迎符合条件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 建设地点及规模:?中央大道位于洋湖垸片区总部经济区内,为东西向城市次干道,西起于坪塘大道,东止于兆新路,并跨越雅河,全长1.003km,标准路幅宽55.0m。?岳塘路位于洋湖垸片区总部经济区南边,为东西向城市次干道。西起坪塘大道,东至潇湘大道南沿线,全长1271.487m,并跨越雅河,标准路幅宽26.0m。?兴联路位于洋湖垸片区生态宜居区内,洋湖大道以南,为东西向城市次干道。道路西起规划中的竹塘路,东止于潇湘南大道东线,道路全长约3.3km,标准路幅宽26.0m,其中:二标段为K1+920- K3+298.773,道路长约1.379km。?兆新路位于洋湖垸片区东部,潇湘大道南沿线以西,为南北向城市次干道。道路北起规划中的靳江河路、南止于规划中的连山路,并跨越湿地公园一期,道路全长约2.8km,标准路幅宽26.0m,其中一路段为K1+024.069,K2+792.103,二路段为K0+000,K0+939.048。 资金来源:自筹 招标范围及内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为一个标段,招标投资额约760万元。具体内容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工期: 岳塘路、兴联路二标、中央大道中水工程工期均为45日历天;兆新路二个路段中水工程工期均为45天(分路段开工,分批进场)。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年279号令相关规定保修 质量要求:合格 2、投标人资格要求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3、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三年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城市道路管道施工工程)项目施工业绩; 5、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近三年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项目(城市道路管道施工工程)施工业绩,且无在建工程,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6、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给、排水或管道安装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三年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项目(城市道路管道施工工程)施工业绩,且无在建工程; 7、拟任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8、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9、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10、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3 13、外省企业须具备有效入湘施工登记证及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表; 注: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要求为该公告发布前36个月内的竣工验收证明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类似业绩由投标人提供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可由业主开具证明。 14、投标保证金: 14.1投标保证金将作为基本资格审查合格性审查的内容之一; 14.2投标保证金数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 14.3投标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14.4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由各投标人基本账户转账到指定账户,并在银行进账单用途栏注明是“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有注明,因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投标保证金要求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到账(以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出示的到账名单为准)。 投标保证金托管帐户帐号如下: 收款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号:43001792061059778899 3、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查。 4、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4月10日9:00时前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下载招标文件。 4.2投标人请于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 (—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下载图纸。 4.3投标人请于2011年3月18日至2011年4月10日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下载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及其相关资料。 4 4.4请投标单位自行在以上网站下载或查阅招标相关文件、图纸和资料等,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1年4月11日9:00整(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招标文件澄清及答疑: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至少于2011年3月25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到yhzyxz@163.com,过期不予受理。面疑问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答疑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请文件、投标报价上限值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上发布,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www.bidding.hunan.gov.cn。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www.csxdq.gov.cn。 招标人: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1.1.4 项目名称 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 1.1.5 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来源已落实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1.3.1 招标范围及内容 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分为一个标段,招标投资额约 760万元,具体内容见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设计施工图纸。 计划工期:岳塘路、兴联路二标、中央大道中水管道工程工期均为1.3.2 计划工期 45日历天;兆新路二个路段中水管道工程工期均为45天(分路段 开工,分批进场)。 1.3.3 质量要求 合格工程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 2、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质; 1.4.1 力和信誉 3、企业具有有效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近三年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 资额80%的类似工程(城市道路管道施工工程)项目施工业绩; 6 5、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近三年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项目(城市道路管道施工工程)施工业绩,且无在建工程,不接受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6、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给、排水或管道安装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三年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项目(城市道路管道施工工程)施工业绩,且无在建工程; 7、拟任本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注册证书或岗位证书与投标单位必须一致; 8、拟任施工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9、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质量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10、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 1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13、外省企业须具备有效入湘施工登记证及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表; 注: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要求为该公告发布前36个月内的竣工验收证明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类似工程经验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类似业绩由投标人提供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可由业主开具证明。 编列内容 条款号 条款名称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招标方不统一组织现场察勘。 l.9.1 踏勘现场 7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招标方不统一组织答疑会。 应至少于2011年3月25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 提交到yhzyxz@163.com,过期不予受理。疑问不得透露单 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答疑文件、招标文 1.10.1 招标答疑会 件修改澄请文件、投标报价上限值将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 (www.csggzy.gov.cn)、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 (—建设投资—招标公告)上发布,敬请 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 概不负责。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1.10.2 2011年3月25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 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10.3 间 不允许 1.11 偏离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无 2.1 资料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2.2.1 投标截止时间18天前 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1年4月11日9:00时整(北京时间) 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长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2.2.3 文件澄清的时间 告)上下载或查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投标人自行在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长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2.3.2 文件修改的时间 告)上下载或查阅,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投标预算书提供电子文档2份,装入信封内并用油性笔注明投标人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3.1.1 及项目名称,与商务标一起密封。 资料 投标截止日起90日历天内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元)。 2、缴纳方式:银行转帐、电汇、汇票,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一次 性足额提交到如下账户(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 收款单位: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行:建行长沙潇湘支行 帐 号:43001792061059778899 3、缴纳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含),以银行到帐回3.4.1 投标保证金 单为准。 4、投标人在提交投标保证金时须在转账支票的进帐单或电汇单上的 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正确填写所投项目名称和标段。投标人在提交投 标保证金时须认真填写本单位及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的帐号、户名、 金额以及所投项目名称和标段等信息,因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其可 能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未按第1、2、3条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无效。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近二年财务状况的年3.5.2 2008年、2009年 份要求 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3.5.3 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 份要求 8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3.6 不允许 标方案 (1)投标文件商务标的正、副本每一页均须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 技术标不作上述盖章要求。 (2)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 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等关键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投标报价书封面都应由本单位 注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如 本单位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委托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制预算,并附委托合同、附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 处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4)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书封面和工程造价汇总表没有本单位注 册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没有附注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的; 非本单位注册造价师,没有附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委托合同、 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没有分别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或盖 章不完整的。则投标报价计零分,并且不进入评标基准价的算术平 均。 (5)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需列目录,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原 件与复印件一致。 开标时,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商务标一式五份,正本1份,副本 4份;投标文件技术标一式五份,不分正副本。资格审查资料原件3.7.4 投标文件份数 及复印件一份。 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及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均要求胶装,不得3.7.5 装订要求 使用活页装订。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4.1.2 封套上至少写明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商务标或技术标)在 (投 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大厦四楼)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地点: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沙市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 际大厦四楼) (4)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确认 5.2 开标程序 (5)开标顺序:随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人为从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及 经济类专家。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7.1 否 确定中标人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向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服务合同有关约定计取。由招标代理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10.1 构向中标人收取。 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前将本招标文件约定的全部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 本招标项目实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提供的 10.2 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格式填写承诺书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投标现场提交,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承诺书原件的,为不合格投标人。 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拟任建造师参 资格审查到场人员要加资格审查。以上人员查验将在开标会结束后进行,投标单位未按10.3 求 以上要求参加资格审查,将认定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10.4 其他 (2)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4)投标人对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发售的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开标前5个工作日前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出。 10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 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1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招标人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3 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1.10招标答疑会 1.10.1招标答疑会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12 1.10.2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至少于2011年3月25日(含)17:00时(北京时间)前提交到yhzyxz@163.com,过期不予受理。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1.10.3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澄清,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上发布澄清文件,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9)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13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8天前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到yhzyxz@163.com,过期不予受理。不得透露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上发布澄清文件,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上发布修改文件,敬请获得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在项目建设部备案的书面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三部分组成。 3.1.2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职称证和身份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5)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学历证和工作经历证明; (6)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经验有效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类似业绩由投标人提供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 (7)技术负责人类似工程经验有效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 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通知书、 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技术负责人类似业绩可由业主开具证明。 (8)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拟任施工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拟任安全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考核合格证书C证;拟任质量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9)投标申请人提供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0年9月至2011年2月社保证明; (10)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 (11)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进帐单; (12)企业开户许可证; (13)项目负责人近2年获奖证书(或有关表彰文件); (14)外省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及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表; 以上证件和资料除第13条外,投标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价提供不齐全或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将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 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需列目录,每页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注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资 格审查资料原件需列详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 16 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 员 。 3.1.3投标文件商务标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开标一览表; (5)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 (6)投标保证金; (7)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8)项目管理机构; (9)资格证明资料;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供投标报价书的电子文档2份) (11)其他材料。 3.1.4投标文件技术标按长建发[2005]287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 计A)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保证质量措施; (5)保证安全措施; (6)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7)劳动力安排计划; (8)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9)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10)交通组织措施;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如对此要求有异议,须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交到yhzyxz@163.com,过期不予受理,视为同意接受。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未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评标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3.4.6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以转帐方式退回到投标人原转出帐户,一律不退现金,退还时投标人需提供由地税局监制的《长沙市往来结算统一凭证》,并要求在凭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及标段名称。 3.4.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进行串标,违规违纪行为导致招标无法顺利 18 进行。 3.5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商务标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技术标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进行编写。 3.6.2投标文件商务标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打印或复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商务标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技术标不分正副本。投标报价电子文档与商务标书中提供的书面资料不一致时,以商务标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商务标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投标文件商务标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商务标”字样,投标文件技术标的 19 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技术标”字样,资格审查资料的封套应清楚的标记“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资格审查资料原件待评标结束后退还。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7.3项的要求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需派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参加开标仪式。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20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名单; (4)核验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5)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到投标现场提交法人承诺书原件。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7)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 (8)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建造师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委员会由政府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21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资格后审评审内容: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填写资格性检查一览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需作出原因说明。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由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同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7.1.2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十天。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确定中标人。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并退出候选人资格。 7.1.3中标候选人经公示期满且投标人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7.2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22 7.3签订合同 7.3.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3.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23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计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根据湘价服【2009】157号文规定计取。拒绝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和交易费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依次类推。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4 附1:投标人质疑文件 质疑文件(格式) 致: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单位就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有以下问题需贵方澄清: (1)„„„ (2)„„„ 年 月 日 25 附件2:资格审查资料原件清单(格式) 序号 证件或资料名称 份数 提供 未提供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 资质证书副本 3 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造师注册证书 建造师职称证书 建造师身份证 建造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技术负责人学历证书 技术负责人工作经历证明 关键4 施工员岗位证 需填写人员姓名 岗位 需填写人员姓名 安全员岗位证 人员 需填写人员姓名 安全员C证 需填写人员姓名 质量员岗位证 无在建工程承诺书 社保证明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 性证明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 目证明 投标保证金进帐单 5 开户许可证 6 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及先导区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表; 7 中标通知书 施工合同 类似工程 竣工验收证明 业绩证明8 竣工验收备案表 材料 业主证明、查询网址 项目负责人获奖证书 9 项目负责人表彰文件 10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12 注:1、投标单位未按以上格式列清单,由此造成的原件遗失,招标人概不负责。 2、关键岗位人员证书需每人分证书类型分行填写,行数不够可增加。 26 第三章 评标办法 一、评标办法及有关说明 1、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5】287号文中综合评估法及长建发(2006)66号文,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A办法,中标人与项目负责人同步确定。 不良行为的记录覆盖期按湘建建(2006)401号文执行。(注:所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半年,所有责任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二年) 2、本工程设投标报价上限值,上限值经备案后在开标前五日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公示,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 3、资格后审评审内容: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进行审查并核对原件,填写资格性检查一览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原件,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投标人资格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轮评审,不合格投标人评标委员会需作出原因说明。 二、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确定不合格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4)投标人未对按时支付民工工资作出承诺的; (5)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6)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已在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的; 27 (7)投标报价中规费、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低于《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的。 (8)人工工资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9)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或超过规定投标报价上限值的。 (10)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报价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废标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围标串标行为的依据: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两处及以上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两处及以上出现异常一致的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招标项目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10)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人)为投标人制作投标材料的; (11)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换报价的; (12)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的; (13)招标人(招标代理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时以此决定取舍的; (14)其他围标串标情形。 28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资格性检查一览表、符合性检查一览表、不合格投标人名单、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2、详细评审 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胜任程度及信誉;?投分?施工组织设计合格性评审;? 标报价四个单项评审,其中?施工组织设计评审作合格性评审,其他三个单项进行评审计分。 29 初步评审附表(格式)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表 招标文件中需对投标文件中对同类问题 明显文字和计序号 投标人 要澄清的页次 含义不明确 表述不一致 算错误的内容 30 资格性检查一览表 1、投标申请人报名身份的确定 投标单位名称: 参加资审的合法代表: ?法定代表人参加 ?法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法定代表人参加: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 验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验 ?本人身份证原件 验 ?本人身份证原件 ?未提供或?无效 ?未提供或?无效 2、投标申请人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 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数额: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万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 年 月 日 元)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托?已提供银行进帐单原件 ?未提供 管银行到帐为准 ?已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 ?未提供 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采用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从投投标保证金交纳 ?符合要求 ?不符合要求 标申请人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至托管专户 ?是从基本账户拨付 ?不是从基本账户拨付 ?施工单位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 序号 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审查证件及证明资料 审查情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已提供原件且有效并经年检合格 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经年检合格 ?未提供原件 ?无效 ?未经年检 验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已提供原件 ?符合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未提供原件 ?不符合资质要求 2 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具有有效企业安 ?已提供原件 ?符合要求 全生产许可证 ?未提供原件 ?不符合要求 企业业绩 企业近三年(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验施工单位业绩原件 必须承担过一个以上(含一个)单项合同业绩项目名称: 金额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承包内容: 程项目施工业绩(以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金额: 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时间: 3 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已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未提供 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已提供合同原件 ?未提供 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类似工程是?已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未提供 指该公告发布前36个月内的项目,项目的?已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未提供 有效时间以竣工备案表中建设单位签字的?已提供类似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 ?未提供 时间为准)类似业绩由投标人提供业绩政 府查询网站网址。 31 资格性检查一览表 ?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 序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审查证件及证明审查情况 号 资料 拟任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二建造师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姓名: 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执业单位及专业: 考核合格证,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已参加资格审查 ?未参加资格审查 近三年(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必?已提供建设部注册的建造师注册证原件 ?未提供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已提供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未提供 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项目施工?已提供身份证原件 ?未提供 业绩,且无在建工程(以合同、中标通知?已提供职称证原件 ?未提供 书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无在建项目 ?有在建项目 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个人业绩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承包内容: 1 收备案表),类似工程是指该公告发布前合同金额: 36个月内的项目,项目的有效时间以竣工竣工验收证明签发时间: 备案表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 ?已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未提供 提供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B类安全生?已提供合同原件 ?未提供 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职称证(原件)、?已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未提供 身份证(原件)、个人业绩证明原件(提?已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未提供 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已提供类似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 ?未提供 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 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 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 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类似业绩由投标 人提供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 技术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拟任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给、排水或管道姓名: 职称及专业: 安装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大专及以?已提供职称证书原件 ?未提供 上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5年?已提供学历证原件 ?未提供 以上,近三年(2007年12月至2010年12?已提供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未提供 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 ?无在建项目 ?有在建项目 不少于本次招标投资额80%的类似工程项 目施工业绩,且无在建工程(以经行政主个人业绩项目名称: 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中标通知书及由建设承包内容: 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合同金额: 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竣工验收备案表签发时间: 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2 ?已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 ?未提供 类似工程是指该公告发布前36个月内的项 ?已提供合同原件 ?未提供 目,项目的有效时间以竣工备案表中建设 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 ?已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 ?未提供 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学历证(原件)、?已提供竣工验收证明原件 ?未提供 工作经历证明(原件)、个人业绩证明原?已提供业主证明 ?未提供 件(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已提供类似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 ?未提供 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 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 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 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技术负责人 类似业绩可由业主开具证明。类似业绩由 投标人提供业绩政府查询网站网址。 32 施工员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配置 姓名: 施工员至少1人,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 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如持有省外住单位: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已提供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证书原件 ?未提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3 供 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省外企业已提供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证书原件 ?未提供 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企业已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证书真实性证明原件且有效 ?未提供或?无效 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互联网查询符合要求 ?互联网查询不符合要求 资格性检查一览表 ?派往本项目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件及有关资料审查 序招标公告要求提供的审查证件及证明审查情况 号 资料 安全员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配置 姓名: 安全员至少1人,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 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如持有省外住单位: 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无在建项目 ?有在建项目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已提供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考核合格证C证原件 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4 ?未提供 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省外企业已提供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员考核合格证C证原件 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未提供 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原件) ?省外企业已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书真实性证明原件且有效 ?未提供或?无效 ?互联网查询符合要求 ?互联网查询不符合要求 质量员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配置 姓名: 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质量员至少1人,单位: 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如持有省外?已提供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证书原件 ?未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供 5 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 ?省外企业已提供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证书原件 ?未提供 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 ?省外企业已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 证书真实性证明原件且有效 ?未提供或?无效 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 ?互联网查询符合要求 ?互联网查询不符合要求 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原件) 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社保证明 ?已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且有效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 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 ?未提供或?无效 6 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 承诺书(原件)、2010年9月至2011年2?已提供原件且有效 月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未提供或?无效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满足湘建建 验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最低人数配备 【2010】109号文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 数的最低配备要求。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 ?符合要求 7 人、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 ?不符合要求 员1人、质量员1人 33 验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省外企业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 材料 项目 ?已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8 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 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原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 且有效 ?未提供或?无效 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 资格性检查一览表 ?其他 验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 省外企业入湘施工登记 ?已提供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 ?未提供 1 入湘施工登记证原件及先导区建设行政主?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表 表 ?未提供 验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 投标单位法人承诺制 2 ?已提供原件 ?未提供或?无效 提供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原件 资格审查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合格或不合格) 符合性检查一览表 完整性 实质性响应 其它投标文投标文序号 投标人 报价 质量 保修 合同 实质件的组件的格工期 范围 等级 承诺 条款 性内成 式 容 34 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投标人 不合格情况 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序 号 投 标 人 三、评标办法局部修改如下: 1、“胜任程度及信誉”里“项目经理部情况”最后一栏中“技术负责人无相应的技术职称或类似工程经验的,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每缺一项条件或者证件扣2分”取消。 2、“胜任程度及信誉”注1取消。 3、附加项目中的质量安全奖项只对项目负责人获奖加分,企业获奖不加分。提供项目负责人获奖证书原件或有关表彰文件原件,未提供原件的不加分。 35 本项目权数取值 序号 项 目 权数取值 1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K2) 0.20 2 胜任程度及信誉(K3) 0.20 3 投标报价(K4) 0.60 附件 长建发[2005]287号 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评标办法。 36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爱依法实施的监督。所有评委及监管人员均应保守秘密,不得透露任何评标细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评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市建委委托长沙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负责评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本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及各种评标方法适用范围选择其中的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七条 各种评标方法的适用范围: (一)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A办法)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B办法)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37 (三)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适用于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且通用技术、性能标准一般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应当广泛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对于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B办法)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经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认可。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单数,其中技术专家评委不少于5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类评委不少于50%。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为5人,其中经济、技术专家分别为3人和2人。 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计采用B办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员不超过总数的1/3,其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第九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第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的同一时间和地点进行,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程序分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在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非评标人员均不得进入评标室。实行两阶段评标的,其商务标开标记录应由招标人在有关监管部门监督下,在开标现场予以封存,待第一阶段评标结束后,商务标开标记录方可提交评标委员会。 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比较,选定参加抽签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采用抽签方式从中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技术标)内容为施工组织设计部门;商务部分(商务标)为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其他部分。招标文件应当对需编写技术标的投标文件作出详细要求,技术标应符合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38 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规定投标报价评审资料要求,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评审资料。 招标文件载明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技术标统一采用由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封面、扉页、插页、封底、装订和规定的纸张。投标文件内容统一采用3号仿宋字体;图表内文字彩5号仿宋字体;CAD绘图按制图规范,但不设图签;要求编页码号的,页码号采用仿宁5号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在该页正中下方。投标人只能在技术标标书封底密封线内填写投标人名称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名(或签章),按密封线将其密封。不得在技术标书内出现能直接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或标记,否则技术标书为不合格;技术标书内出现其它不规范情形(如白页、倒页、重页、漏页、字体不符等),如要用综合评估法B办法的,按细微偏差作扣分处理。 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明标的,不受上述条款限制。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签法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可不单独编制技术标。 第十三条 经编审的标底(或工程合理定价)及其电子文档公示应同时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投标人如发现招标人发布的工程合理价存在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可以向招标人、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等提请核查,如经查实,应予以修正。 第十四条 为便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工作,投标人应采用与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兼容的套价软件,并提交商务标电子文档光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评标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综合评估法 本综合评估法以定量方式(即百分制计分法)进行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分?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胜任程度及信誉;?投标报价四个单项评分。单 39 项评分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各单项评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后,其和为计算总分。 其权数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参与权数取值范围表,在招标文件中予以确定。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权数取值表 权 数 序号 项 目 具体权数取值 特殊工程 一般工程 1 施工组织设计(K1) 0.25-0.35 2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K2) 0.10-0.15 0.15-0.25 3 胜任程度及信誉(K3) 0.10-0.20 0.20-0.30 4 投标报价(K4) 0.35-0.50 0.45-0.65 各权数取值之和应等于1。 采用综合评估法(百分制计分法)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一)评分计算(包括计算过程)保留二位小数(百分率亦取二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二)评分子项中有浮动范围的,应在该范围内计分。 (三)评标计分人必须在评标计分表上签名。 一、施工组织设计A(采用合格性评审,适用于一般项目) 序号 项 目 评价标准 评价结果 原因说明 先进、可行 合格 1 施工方案 尚可行 不可行 不合格 合 理 合格 施工进度计划 2 尚合理 及保证措施 不合理 不合格 3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合 理 合格 40 尚合理 不合理 不合格 可 靠 合格 4 保证质量措施 尚可靠 不可靠 不合格 可 靠 合格 5 保证安全措施 尚可靠 不可靠 不合格 完 善 合格 6 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尚完善 不完善 不合格 合 理 合格 7 劳动力安排计划 尚合理 不合理 不合格 合 理 合格 主要材料、构件用量8 尚合理 计划 不合理 不合格 合 理 合格 9 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尚合理 不合理 不合格 完 善 合格 10 交通组织措施 尚完善 不完善 不合格 注:1、1-10子项中房屋建筑工程对第10项不作评价,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对第3、8、10项不作评价。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有缺项的,该子项计为不合格。 2、1-10子项中,第1、2、3、4、10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一项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第5、6、7、8、9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二项以上评价为不合格者,其评审结果为不合格。 3、该项评标内容,由评委独立作出合格性评价,获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 4、凡评定为不合格的技术标书,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说明原因。 一、施工组织设计B(适用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的招标项目) 基本分100分 序号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41 市政基础设施工 评价结果 房屋建筑 程 设施工程 先进 30 30 1 施工方案 可行 25-28 24-28 欠合理 21-23 18-23 计划合理、措施可行 16 14 施工进度计划 2 及保证措施 欠合理、欠完善 11-14 9-12 合理 10 7 3 平面布置 欠合理 6-8 4-5 可靠 12 15 4 保证质量措施 还需要补充、完善 8-10 10-13 可靠 9 7 5 保证安全措施 还需要补充、完善 5-7 5-6 完善 8 6 文明施工现场 6 措施 欠完善 5-7 4-5 合理 5 4 7 劳动力安排计划 欠合理 3-4 2-3 合理 5 4 主要材料、构件 8 用量计划 欠合理 3-4 2-3 合理 5 5 9 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欠合理 3-4 3-4 完善 / 10 10 交通组织措施 欠完善 / 6-8 建议对降低工程报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采用价11 合理化建议 值的,每条加1分,但最多加2分 注:1、1-10子项中房屋建筑工程对第10项不作评价,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对第3、8、10项不作评价。第11项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处理。投标文件有缺项者该子项计零分。 2、“文明施工现场措施”指施工现场的生产区、生活区的环境条件的保护与改善措施。 3、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委自主计分。 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 基本分100分 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标准 42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0 1 投标文件编制情况 每发现一处细微偏差扣2分 0-18 范围一致 15 投标范围 2 (与招标文件相关范围基本一致 10-12 规定比较) 范围缩小 0-8 投标工期等于标底工期 30 投标工期小于标底工期时,每缩短标底工期1,加1分, 最多加10分;投标工期小于工期25%以上,无科学合理、2 工期 具体可靠措施的,从最高分起按每1%减1分,有科学、 合理、具体可靠措施的,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可计 最高分。(40分) 达到招标文件质量标准要求 15 3 质量 达不到招标文件质量标准要求 0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10 4 保修承诺 基本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8 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偏差 10 5 合同条款 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无重大偏差 6-8 注:1、投标文件编制情况是指投标文件(含技术标)的内容、格式、字体、份数 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 2、“无偏差”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相符且承诺明确;“无重大 偏差”是指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存在一定差异或保留,但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纠正偏差不会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力或投标人的义务造成裨性影响。 3、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按以上规定集体评议确定。 43 三、胜任程度及信誉 基本分100分 序号 项 目 评 分 标 准 建造师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有相应的资格证10 书,有类似工程经验,近三年内业绩突出的 业绩一般的扣2分;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记0-8 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记录扣5分。 1 项目经理部 技术负责人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有相适应的技术 职称和类似工程经验;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均具10 备相应的上岗证件 技术负责人无相应的技术职称或类似工程经验的、0-8 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每缺一项条件或证件扣2分 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招标文件有具体入规定的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 技2 满足工程需要 10 术招标文件没有具装体规定的 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8 备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 招标文件有具体关 似规定的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工3 有2个以上(含2个)的类似工程经历 12 程招标文件没有具经有1个类似工程经历 10 体规定的 验 无类似工程经历 8 按合同要求履行质量、工期等义务 12 4 履约情况 履行质量、工期等义务比合同要求差,每发现一例0-10 扣2分 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不良记录 15 5 工程质量情况 每发生一次一般工程质量不良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 重工程质量不良记录扣5分。 没有发生安全文明生产不良记录 16 6 安全文明生产情况 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文明生产不良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 次严重安全文明生产不良记录扣5分。 没有发生市场行为不良记录 15 7 市场行为情况 每发生一次一般市场行为不良记录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 重市场行为不良记录扣5分。 近2年内,每获一项鲁班奖、金杯奖、长安杯奖等国家级 奖项的加5分;年度内每获得一项芙蓉奖的加3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能提供工程建设资本合作的投标 人或资本合作者推荐的投标人,可适当加分,最多加58 附加项目 分。 业主对投标人的信任度可适当加分,最多加2分 近2年内每发生一次一般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扣5分。 44 注:1、项目班子其他成员包括主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造价员(预算员)等。 2、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以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或文件或证明为依据;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原件,不能提供相应原件的,其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分别计6、7、10、7分;新开办企业的上述情况分别计12、11、16、15分。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生产情况、市场行为情况以开标前12个月为准,单项最低分不得低于0分。 履约情况扣分应当确认是由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因导致的违约,如属业主的原因,则不能扣分(此项由投标单位在标书中提出书面材料,由评委判断是否属业主原因)。 3、“类似工程”,建筑工程指结构相似,规模、面积、层数、跨度、高度相近的工程;道路工程指道路等级、路面类型等相近的工程;桥梁工程指桥梁、桥跨等相近的工程。经验以近3年情况为准。 4、附加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鲁班奖、金杯奖、长安杯奖等国家级奖项及芙蓉奖加分累计个数不超过2个,且加分的获奖工程须与投标工程的专业相一致;同一项目同时获几个奖时,按最高奖项加分;鲁班奖、金杯奖、长安杯奖等国家级奖以开标之日前24个月为准,芙蓉奖以开标之日前12个月为准。 对投标人的信任度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能提供工程建设资本合作的投标人或资本合作者推荐的投标人的加分,由招标人自主对投标人分别加分,评标时招标人代表应出具加盖有单位公章并经密封的招标人的书面意见。 拖欠民工工资情况以市建委清欠办提供的文件、报表为依据。 5、该项评标内容计分,由评标委员会按发上规定集体评议确定。 45 四、投标报价 (一)采用定额计价的: 投标报价总价 基本分100分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备注 从2%开始每升1%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1 9分,即96-(X-2)准价*100%,2% *9 1、投标报价(经评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从0开始每升1%减22 审的最终投标价)最标基准价*100%?2% 分,即100-2X 低分为0分。 X为投标报价升、降3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100分 率百分点数的绝对 值,即,(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1-评标基准价)/评标4 评标基准价*100%,0 分,即100-X 基准价,*100 从-3%开始每降1%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5 6分,即97-(X-3)准价*100%,-3% *6 注:1、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后即为审定标底(暂无标底不得预先优惠,亦不得设控制下限),于投标截止日提前5天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评标基准价取暂定标底以下的投标报价(低于次低投标报价4%的除外)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工程情况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自主报价,其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出清单,单独报价,并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2、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评标基准价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最高与次高以及最低与次低相差在4%以内的可直接取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46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 (1)投标报价总价 基本分60分 序号 项目 评分标准 备注 从2%开始每升1%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1 9分,即96-(X-2)准价*100%,2% *9 1、投标报价(经评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从0开始每升1%减22 审的最终投标价)最标基准价*100%?2% 分,即100-2X 低分为0分。 X为投标报价升、降3 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 100分 率百分点数的绝对 值,即,(投标报价-3%?(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1-评标基准价)/评标4 评标基准价*100%,0 分,即100-X 基准价,*100 从-3%开始每降1%减(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5 6分,即97-(X-3)准价*100%,-3% *6 注:1、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经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后即为暂定标底(暂定标底不得预先优惠,亦不得设控制下限),于投标截止日提前5天在长沙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示(包括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费)。 评标基准价取暂定标底以下的投标报价(低于次低投标报价4%的除外)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工程情况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自主报价,其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单独列出清单,单独报价,并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2、不设标底的招标项目,评标基准价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不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各投标报价最高与次高以及最低与次低相差在4%以内的取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基本分25分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价去掉一个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报价最高与次高以及最低与次低相差在4%以内的可直接取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选项按所占工程量的比重,从高至低取同一编号的清单项目报价共10至15项(或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按由高到低原则在招标文件或公示中确定10至15项)作为工程综合单价评审内容。 主要项目清单报价得分=25-1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最低分为0分) (3)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基本分5分 47 措施项目清单除不可竞争费外,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算措施项目费。 以各投标人措施项目费总报价取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若各投标的措施项目费取高报价与次高报价以及最低与次低相差4%以内的可直接取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5-1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最低分为0分) (4)主要材料报价 基本分10分 主要材料报价的评标基准价去掉一个投标单位材料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材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若各投标单位材料投标报价最高与次高以及最低与次低相差在4%以内的可直接取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从高至低取10项不同类型的材料,或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按单项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的比重由高到低原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10项材料单价作为评审内容,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 主要材料报价得分=10-1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最低分为0分) 报价总得分:上述评分项之和。 48 长建发[2006]66号 关于修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建管站,各县(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我委对《长沙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长建发[2005]287号文)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原办法“三、胜任程度及信誉”表格内“8、附加项目”修改为: 近2年内,每获一项鲁班奖、金杯奖、长安杯奖等国家级奖项的加3分; 年度内每获一项芙蓉奖加2分。 附 加 投标人企业信用等级为AAA的,加5分,信用等级为AA的,加3分;8 项 加分以开标之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为依据。 目 近2年内每发生一次一般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扣2分;每发生一次严 重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扣5分。 二、原办法“三、胜任程度及信誉”表格内1~7项修改如下: 序评分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号 标准 竞选办法公平、公正,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 企业内部项目经理1 招标竞选办法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竞选办法尚需修改、补充。 6-8 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2 招标文件有具 入体规定的 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8-10 技2 满足工程需要 12 术招标文件无具装体规定的 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8-10 备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4 招标文件有具类 体规定的 似基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0-12 工3 有2个及2个以上类似工程经历 14 程招标文件无具有1个类似工程经历 12 经体规定的 验 无类似工程经历 10 49 序评分 项 目 评 价 内 容 号 标准 按合同要求履行质量、工期等义务。 12 4 履约情况 履行质量、工期等义务比合同要求差,每发现一例0-10 扣2分。 没有发生工程质量不良记录 18 5 工程质量情况 每发生一次一般工程质量不良记录扣2分;每发生0-16 一次严重工程质量不良记录扣5分。 没有发生安全文明生产不良记录 18 安全文明生产 情 6 每发生一次一般安全文明生产不良记录扣2分;每况 0-16 发生一次严重安全文明生产不良记录扣5分。 没有发生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16 7 市场行为情况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市场行为记录扣2分;每发生0-14 一次严重不良市场行为记录扣5分。 三、原办法“三、胜任程度及信誉”补充说明如下: 修改后表格内1-7项适用于分步确定中标侯选人和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原办法表格内1-7项适用于招标同时确定中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招标项目。 四、取消原办法“三、胜任程度及信誉”注4第二款。 原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5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严格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通知》(长建发〔2009〕125号)、《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执行,如有冲突,以以上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51 HNJS—2008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 中央大道、岳塘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的中水管道工程施工 工程地点: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 发 包 人: 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52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1、工程概况„„„„„„„„„„„„„„„„„„„„„„„„„„56 2、工程承发包范围„„„„„„„„„„„„„„„„„„„„„„„56 3、合同工期„„„„„„„„„„„„„„„„„„„„„„„„„„56 4、工程质量标准„„„„„„„„„„„„„„„„„„„„„„„„57 5、合同价款„„„„„„„„„„„„„„„„„„„„„„„„„„57 6、合同文件„„„„„„„„„„„„„„„„„„„„„„„„„„57 7、发包人承诺„„„„„„„„„„„„„„„„„„„„„„„„„57 8、承包人承诺„„„„„„„„„„„„„„„„„„„„„„„„„58 9、合同订立„„„„„„„„„„„„„„„„„„„„„„„„„„58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59 2 发包人义务„„„„„„„„„„„„„„„„„„„„„„„„„ 64 3 监理人„„„„„„„„„„„„„„„„„„„„„„„„„„„ 64 4 承包人„„„„„„„„„„„„„„„„„„„„„„„„„„„ 66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70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7 交通运输„„„„„„„„„„„„„„„„„„„„„„„„„„ 72 8 测量放线„„„„„„„„„„„„„„„„„„„„„„„„„„ 73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74 10 进度计划„„„„„„„„„„„„„„„„„„„„„„„„„„76 11 开工和竣工„„„„„„„„„„„„„„„„„„„„„„„„„76 12 暂停施工„„„„„„„„„„„„„„„„„„„„„„„„„„78 13 工程质量„„„„„„„„„„„„„„„„„„„„„„„„„„79 14 工程质量检测„„„„„„„„„„„„„„„„„„„„„„„„81 15 变更„„„„„„„„„„„„„„„„„„„„„„„„„„„„82 16 价格调整„„„„„„„„„„„„„„„„„„„„„„„„„„85 53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87 18 竣工验收„„„„„„„„„„„„„„„„„„„„„„„„„„93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96 20 保险和担保„„„„„„„„„„„„„„„„„„„„„„„„„97 21 不可抗力„„„„„„„„„„„„„„„„„„„„„„„„„„101 22 违约„„„„„„„„„„„„„„„„„„„„„„„„„„„„103 23 索赔„„„„„„„„„„„„„„„„„„„„„„„„„„„„106 24 争议的解决„„„„„„„„„„„„„„„„„„„„„„„„„107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09 2 发包人义务„„„„„„„„„„„„„„„„„„„„„„„„„ 110 3 监理人„„„„„„„„„„„„„„„„„„„„„„„„„„„ 110 4 承包人„„„„„„„„„„„„„„„„„„„„„„„„„„„ 111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114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14 7 交通运输„„„„„„„„„„„„„„„„„„„„„„„„„„ 115 8 测量放线„„„„„„„„„„„„„„„„„„„„„„„„„„ 115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15 10 进度计划„„„„„„„„„„„„„„„„„„„„„„„„„„116 11 开工和竣工„„„„„„„„„„„„„„„„„„„„„„„„„116 12 暂停施工„„„„„„„„„„„„„„„„„„„„„„„„„„116 13 工程质量„„„„„„„„„„„„„„„„„„„„„„„„„„117 14 工程质量检测„„„„„„„„„„„„„„„„„„„„„„„„118 15 变更„„„„„„„„„„„„„„„„„„„„„„„„„„„„119 16 价格调整„„„„„„„„„„„„„„„„„„„„„„„„„„121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121 18 竣工验收„„„„„„„„„„„„„„„„„„„„„„„„„„125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6 20 保险和担保„„„„„„„„„„„„„„„„„„„„„„„„„126 54 21 不可抗力„„„„„„„„„„„„„„„„„„„„„„„„„„127 22 违约„„„„„„„„„„„„„„„„„„„„„„„„„„„„128 24 争议的解决„„„„„„„„„„„„„„„„„„„„„„„„„130 25 补充条款„„„„„„„„„„„„„„„„„„„„„„„„„„130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附件一 工程项目一览表„„„„„„„„„„„„„„„„„„„„„132 附件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33 附件三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134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135 附件五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137 附件六 廉政责任协议书„„„„„„„„„„„„„„„„„„„„„140 附件七 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143 附件八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长先建发【2010】 96号文) 附件九 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十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 行)(长先建发[2009]6号) 附件十一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长 先建发〔2009〕12号] 附件十二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市政道路沥青面层SBS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 料技术要求[长先建发〔2009〕11号] 附件十三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沥青面层质量控制要 点[长先建发〔2009〕7号] 附件十四 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长先 控发[2010]71号) 附件十五 《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55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实施 (项目名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本项目的中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一)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发包范围 承发包范围: 3、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其中各关键节点完工日期如下表: 序号 关键节点 完工日期 阶段工期 累计工期 1 2 3 4 56 4、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大写): 元; (小写): 元。 其中 (1)规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规费中养老保险金: 元; (大写): (小写): 元。 (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大写): 元; (小写): 元。 (3)其它约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 (1)招标工程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 (2)非招标工程为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书; (3)其他。 6、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与本合同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一致。合同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则与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一致。 7、发包人承诺 (1)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 57 监理人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 (或发包人指派的现场代表) 8、承包人承诺 (1)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履行本合同的全部义务。 (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 ,项目负责人到职时间: 。 9、合同订立 本合同订立时间: 本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正本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 十 份,发包人 六 份,承包人 二 份,监理人 一 份,合同备案机关 一 份,其他 / 份。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自 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通讯地址及收件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8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具备执业资质和专业条件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9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工程项目一览表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60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5.2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文言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61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62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化石、文物 1.9.1 在施工场地发现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9.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专利技术 1.10.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0.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含在投标报价内。 1.10.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1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1.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63 1.11.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合同通用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4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利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65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3.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 3.6.1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享有第3.1款、第3.4款监理人的权力,行使监理人的职责。 3.6.2 发包人应派驻现场代表,全面履行第3.2款、第3.5款中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发包人派驻现场的其他人员,应在驻现场代表的领导下,履行第3.3款中监理人员的全部职责。 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是委托监理或发包人自行管理,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6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分包 4.2.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67 4.2.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2.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2.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2.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4.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68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5.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5.4 特珠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有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7.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7.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7.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8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 承包人现场查勘 4.9.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69 4.9.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水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0.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70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 6.1.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2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辆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 73 成工程损失,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74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75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76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和监理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 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77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8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5.2 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79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符合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坦。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80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工程质量检测 工程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项目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取样检测。 14.1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发包人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发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后7天内应将被委托的检测机构名称及委托事项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承包人、监理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测业务必须交由被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包括: (1)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委托合同收取的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设立的现场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 (3)按照设计要求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工艺试验费用或对工程进行试验的费用; (4)其他检测、试验费用。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 81 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现场材料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4.3 现场材料试验所需经费,承包人应提出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4.5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工艺试验经费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82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消、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83 (3)除合同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0%(含10%)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 (2)当工程量变更增量大于10%以上部份,其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和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3)当工程量变更后减少了工程量或取消了该项目时,其单价采用原单价核减工程造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参照现行的消耗量标准、市场价格、相应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84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4.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85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FFFt1t2t3tn? P=P[A+{B×},1] ,B,,B,,?,B,0123nFFFF0102030n 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第17.4.3项、第17.6.3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0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BBBB123n 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F;F;„„F——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4.3项、第17.6.3t1t2t3tn 项和第17.7.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F;F;„„F——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0102030n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件附录价格指数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86 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单价、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州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1 计价行为 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应授权注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编制、审核或审定工程造价文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文件还应加盖单位执业章)。 17.1.2 合同价款的约定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应按以下原则约定。 17.1.2.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2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施工图预算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17.1.2.3 其他方式的约定。 17.1.3 计价方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采用综合单价的计价方式 17.1.4 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专用条款应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调整依据和调整方法。 87 17.2 计量 17.2.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2.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现行标准、办法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 17.2.3 计量周期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17.2.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 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2.5 总价子目的计量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88 (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目标或分阶段需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7.2.1、第17.2.2项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3预付款 17.3.1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7.3.2预付款保函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4.2进度付款申请单 89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3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5.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办理。 17.4.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缺陷责任期内,实行质量保证金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到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 90 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5.2.2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合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5.2.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3 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 承包人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17.5.3.1 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保函。 17.5.3.2实行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履约担保的,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 17.5.3.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尾工和缺陷修复任务,发包人应在14日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7.5.3.4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按照19.3款约定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承包人应当与担保人协议,按延长后的责任缺陷期履行担保责任。 17.6竣工结算 17.6.1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和审定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变更事项,办理竣工结算,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办理竣工结算按下述约定进行。 17.6.1.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6天内审核完毕。如有异议,监理人应在审核期内向承包人提出或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21天内与承包人协商,承包人收到监理人 91 要求补充结算资料文件后的7天内,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结算资料。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协商期内对竣工结算达成一致,或承包人提交的补充结算资料能满足监理人所提要求,监理人应在协商期满后的7天内完成竣工结算的审核。 异议期满,监理人未提出异议或协商期满,监理人未与承包人协商,视为监理人认可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17.6.1.2 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竣工结算文件或没有明确答复,在监理人审核中提出异议时,在提出异议的协商期内不与监理人协商或不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监理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7.6.1.3 监理人在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后7天内,应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审定。发包人如对审核报告有异议,应要求监理人在28天内重新报送修改后的审核报告。 17.6.1.4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 17.6.1.5 经发包人审定的竣工结算文件是承包人编制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依据。 17.6.1.6 竣工结算中的争议按第24条处理。 17.6.1.7 由发包人直接审核竣工结算,按第3.6款规定办理。 17.6.2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6.3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 92 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4.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4.3(4)目的约定办理。 18.竣工验收 18.1竣工验收的含义 93 18.1.1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 94 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项、第18.3.2项和第18.3.3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4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95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缺陷责任期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96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失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和担保 20.1 保险 97 20.1.1 工程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1.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1.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1.4 第三者责任险 20.1.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1.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1.4.1目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1.5 其他保险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98 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1.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1.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1.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1.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1.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2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和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履约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等有关内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1 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为止。发包人应当在承包人履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当期义务验收合格7天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99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当期义务的,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当期义务时,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义务; (2)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发包人同意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其他承包人,继续履行施工合同承包义务,发包人仍按原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原合同范围内增加的工程价款由担保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3)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20.2.3.1 支付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当期发包人支付担包的有效期,从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当期届满后一个月为止。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承包人应当自收到合同约定当期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后的7日内向担保人发出解除担保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当期保证责任。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应当在当期发包人支付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在担保金额内支付工程款的书面通知,担保人应当按照当期担保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并出具相应发包人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0.2.4 担保合同的撤回责任 发包人支付担保合同和承包人履约担保合同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承发包双方及担保人在施工承包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撤回或同意对方撤回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担保,或者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担保。对发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发包人支付担保的,承包人有权停止施工,停止施工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对承包人及担保人撤回履约担保,或者不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出具后期承包人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终止施工承包合同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0.2.5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100 20.2.5.1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期限和退回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应当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向发包人提交担保人的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履约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承包人完成缺陷责任期满的一个月为止。当缺陷责任完成,发包人会同承包人核实无异议,验收合格的7日内,发包人向担保人发出解除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书面通知,终止保证责任。 20.2.5.2 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担保人提交要求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通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没有履行保修义务的,由担保人按下列方式之一履行缺陷责任保修义务。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保修义务; (2)由发包人自行组织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在工程缺陷责任范围内的修复费用,由担保人在担保金额内代为支付。 20.2.6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变更和担保期限的延长 20.2.6.1 施工承包合同的变更 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包括索赔因素在内的工程价款增减的,原担保不能保证施工合同继续履行时,承发包双方均有权要求对方出具新的变更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6.2 担保期限的延长 发承包人均应确保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要求,如工期顺延或缺陷责任期延长,双方应在原担保有效期前办理延长担保有效期。如一方未办理担保有效期的延长,另一方可以采取停止支付或停止施工等措施,责任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 21.2. 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 102 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4.2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自己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03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104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105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 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106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7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先应友好协商解决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也可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进行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的,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的,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委托鉴定、检测、审核、调解、仲裁、诉讼的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委托检测、鉴定、审核 24.3.1 合同双方争议在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时,合同的双方或一方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或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应签订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签订后14日内,委托人应将争议项事的资料、文件或实物提交给受委托单位,并在委托合同签订后7日内通知监理人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 107 24.3.2 委托单位在收到争议事项的有关资料后,应认真听取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收集争议双方的有关资料。委托单位应在56天内,进行独立,公正的鉴定、检测或审核,并写出书面结论,征求争议双方意见后,形成最终的书面结论,提交给委托人,同时抄送给监理人和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24.4 申请调解 友好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双方对委托的鉴定,检测、审核书面结论仍未达到一致时,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机构申请调解。申请调解应由争议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告,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调解报告后的7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通知监理人。当争议事项被受理后,争议双方应在7天内将争议事项的资料报送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收到相关资料后的28天内,召开争议双方的调解会,调解会后14天内制作争议事项调解意见书,送争议双方,并抄送监理人。 24.5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的执行 鉴定、检测、审核结论和调解意见书经争议双方认可签字后,监理人应根据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并遵照执行。 24.6 仲裁或起诉 发包人或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委托鉴定、检测、审核和申请调解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在收到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书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108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 新定义的的词语: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向承 包人分批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3套。承包人需要超过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 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种类: /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日期: / 。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文件的数量: / 。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报送文件的时间: / 。 1.6.3 图纸的修改 补充或修改的图纸,监理人签发给承包人的时间: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7天。 109 2 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本项目工程所需水源、电源、汽、电讯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提供水电接驳点,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开通施工场地与相关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但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上述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 。 (8)其他: / 。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的职责: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 监理人的权力: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监理规范。 监理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核验承包人工程变更、工程计量和工程造价,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110 (2)检测验收工程用材料、构配件质量,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3)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应当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4)验收工程和确认付款依据,其结论必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 (4)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3.3 监理人员 3.3.1 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由监理人另行通知。 3.3.4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或委托其他监理人员,按3.5款的商定或确定的权力的事项有: 无 。 3.7 施工现场管理方式 现场管理方式的约定:委托监理,重大事项由发包人决定。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除完成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任务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完成的工作和履行的其他义务: (1)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 (2)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证件(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3)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4)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5)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负责从就近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 111 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在施工场地内,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施工过程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承包人应妥善处理。 9)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 (10)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1)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 (1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如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监理人有权勒令承包人停工整改,并相应给予违约经济处罚。 (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5)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112 (16)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7)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8)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从承包人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19)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材料设备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施工人员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2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21)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任何停水停电,不予签证费用和工期。 (22)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4.2 分包 4.2.2 下列工程或工作,可由承包人分包给第三人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工程或工作 。 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3 天内,将分包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备案。 4.5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5.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同时执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年}109号文),按相关规定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关键岗位人员。具体岗位配置及数量详见附件。 4.6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113 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关键岗位及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初审,报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替换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方可进行更换,原则上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标准。 (1)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 (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提出申请替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 4.10 不利物质条件 4.10.1 不利物质条件包括 按通用条款执行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2 承包人应将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并提交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供货时间,详见合同附件二。 5.1.3 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等资料,并会同监理人和发包人进行查验和交货验收。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发包人有权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三。 5.2.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交接、运输和保管的约定: 另签补充协议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施工设备使用费的约定: 无 。 114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 7 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场内施工道路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超大件和超重件场外运输的申请和所需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费的约定:承包人负责。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当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控制网的时间约定:下达开工令后三个工作日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履行的安全职责:按通用条款执行。事故责任在第三方的,必要时由承包人先行垫付处理的费用后再向第三方追索。 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 该项施工作业开始前14天。 9.2.5 未包括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内的特殊作业环境和有关费用的约定 特殊作业环境是指: 无 。 9.3 治安保卫 9.3.1 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协作约定: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9.3.3 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制定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的协作工作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协助。 9.4 环境保护 115 9.4.2 环保工作内容的约定: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编制时间,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监理人应于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7天内给与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约定: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出的修改意见后3天内。 监理人批复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间约定: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改后的进度计划后3天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是指:10级以上台风和长沙地区五十年一遇的雨雪冰冻天气。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外,当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竣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赶上进度计划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直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予服从。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竣工,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除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1)至(4)以外的其他责任的约定: / 。 116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约定:执行国家、省、市及先导区管委会相关规定。中水管道工程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1)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人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 (3)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通知包括承包人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后重新验收。整改后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再整改直至合格为止,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无论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时间约定:合同开工日期前7天。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对工程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地点的约定: 施工现场。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外委托专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4 工程质量检测 14.2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 117 工程质量检测费用的约定: (1)由发包人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本工程相关的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合同并承担相应检测费用(其中:检测不合格工程的复测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自行设立的现场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3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3.1 由承包人对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规范要求。 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种类、项目有:按规范要求。 14.4 现场材料试验 14.4.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复核性材料试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变更程序 15.3.2变更估价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供变更报价书的时间,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计价的时间约定: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所有工程变更,双方均应办理签证。设计变更、签证项目必须按《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任何违背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工程变更及签证,均为无效,发包人均不予认可。 15.4变更的计价原则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款的约定处理: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单价时 118 变更项目不论工程量变更增减量大小,均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计算变更项目工程价款;如项目变更取消,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该项目综合单价核减工程价款。 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应变更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适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管委会核定的变更综合单价,则以管委会核定结论为准)。 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时 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发包人公示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上限值审定标准(包括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及相关的取费标准等)确定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并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与发包人公示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上限值总价计算的综合优惠率进行价格优惠。承包人按以上规定编制并申报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核定后作为结算依据(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必须由管委会核定的变更综合单价,则以管委会核定结论为准)。 当发包人公示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上限值审定标准中没有变更工程综合单价适用的人工费、材料及设备费、机械费标准及相关的取费标准时,则变更工程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标准及取费标准执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且优惠后的费用不低于施工同期湖南省发布的最低费用标准;新增的材料及设备费按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新增的机械费按施工同期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没有预算价的材料及设备费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没有制定机械费价格标准的,由承包人申报价格及其依据,由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调查核实后确定(先导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项目还需先导区管委会参与核实确定)。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经济效益的,发包人给予承包人奖励的计算方法: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19 15.8暂估价 15.8.1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实行招标时,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约定: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确定招标文件和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有权审核确定中标单位及需签订的相关合同。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招标工作、签订相关合同并承担相关费用。 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其品牌、规格、型号由发包人确定,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及合同约定的其它工作内容。其估价原则约定为:由承包人申报价格及其依据,对先导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项目且超过暂估价10%以上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由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先导区管委会综合管理部四方负责审定;对先导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项目且未超过暂估价10%(含10%)以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的材料及设备价格,由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方负责审定。 15.8.3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实行招标的估价原则的约定:同本合同专用条款15. 4款约定的计价原则。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方式,调整原则、计算方法的约定: 本合同范围内主要材料(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单项材料费占合同总价款超过2%(含2%)以上的主要材料)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8]2号文的规定,根据长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格为依据,土建及市政工程单项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3%以内(含?3%),装饰及安装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涨降幅度在?5%(含?5%)以内,不予调整。超出上述涨降幅度的,仅对本条款明确约定需调整的主要材料价格调整超出上述涨降幅度以外的、与发包人公示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上限值相对应的施工同期《长沙建设造价》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格(审定程序同本合同专用条款15. 8.2项约定的估价原则)的价差部分。 120 17 计价、计量与支付 17.1计价 17.1.3本工程采用计价方式的约定: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结算价款为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乘以相应投标综合单价的总和再加变更部分价款。另工程安全维护、文明施工措施、其它规费、工伤保险费按现行文件结算进入合同总价。合同价款已包括合同风险包干系数。 17.1.4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引起的施工费用的增加;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含盖的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工程量清单标底上限值所含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描叙错误;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外的其他材料、人工费、机械费价格变化及其他政策性价格调整因素变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但人工工资单价优惠后不得低于施工同期湖南省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合同价款调整的条件: (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 (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 (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 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工程量增减的,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7.2款约定的计量办法计算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减量乘以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2)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4款约定执行;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款约定执行; (4)暂估价与实际价的变化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5.8款约定执行; (5)本合同其他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形按相应条款约定执行。 121 17.2计量 17.2.3本工程计量周期:本工程计量周期为一个月,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0日。 工程计量必须要有承包人、监理人(或代建人)、发包人、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四方共同参加。参与各方的现场代表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结算评审进行现场复核时若发现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不属实的,以结算终审复核为准。 17.2.5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3预付款 17.3.1 预付款 1、预付款的额度: 元整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额度为人民币 (, 元),执行湘建建[2010]111号文。 (1)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100%; (2)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剩余50%在工程开工后一年内付清; (3)合同工期在二年以上的工程,预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50%,工程开工后一年内支付合同总价款中的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30%,剩余20%在工程开工后两年内付清; 2、预付款的预付办法: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预付。 17.3.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约定: / 。 17.3.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扣回办法的约定:本合同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实调整。 17.4 工程进度付款 17.4.2 进度付款申请单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和报送份数的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必须填写标准表格并附有工程中期计量证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核实,发包人会同监理人审核后方可拨付。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三份。 122 17.4.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逾期付款金额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在承包人不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时而导致发包人暂停付款,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进度付款的约定: (1)本工程除按合同专用条款17.3.1预付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外,不支付其它预付款; (2)每月按工程进度支付已完工程造价(包含设计变更与签证,下同)的60%作为进度款; (3)本合同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备案完毕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总价的80%;工程竣工结算最终审定、承包人按约定履行了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14天内,发包人分期付清工程结算价款。 (4)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须提供由发包人指定的税务部门开具的正式发票。 17.5 质量保证金 17.5.1 质量保修保证方式的约定:实行质量保证金的保证方式。 17.5.2 实行质量保证金 17.5.2.1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办法:支付结算工程款时,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扣留。 17.6竣工结算 17.6.1 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程序的约定: (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在发包人规定的结算资料上报截止日期以后,承包人应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如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签证资料、价格凭证等),承包人在结算过程中补充的结算资料,发包人一概不予接收;承包人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最终结算不作任何调整。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后,按长沙市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及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并按程序上报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二审审定(先导区管委会政府性直接投资 123 项目以三审审定结论为准),最终审定结算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有效依据。竣工结算编制、审查、审定时限按先导区管委会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对新增材料及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确认,发包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签字确认。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应积极进行采购,并将真实、合理的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提供给发包人进一步确认,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 (4)在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范围内,施工措施项目费按投标标价的施工措施项目费包干结算(暂估价及设计变更除外)。 (5)根据政府造价文件规定需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及财务决算时扣除。如“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等。 (6)承包人对列入投标标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安全文明费使用计划和按计划实际投入情况,承包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或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不达标的,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再不改正的,承包人因降低标准和不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节余下来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可对该部分工程量按实签证和办理结算、核减承包人节余部分,并对该节余部分进行一倍罚款。 (7)为方便核对结算,减少核对时间,承包人上报发包人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金额的10%,否则,超过最终审定金额10%以上的结算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以内的结算审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任何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支付和办理结算。 17.6.2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为: / 。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 17.7最终结清 17.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时间和份数:本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天前,提交三份。 18 竣工验收 124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和份数的约定: 四套(其中竣工图六套)。 (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四套(其中竣工图六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两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监理人存档)。 (2)承包人移交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必须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 (3)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18.3 验收 18.3.5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填写约定: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的项目名称,要求验收时间,交付运行条件的约定: , 。 18.6 试运行 18.6.1 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 , 。 18.7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8施工队伍 施工人员、设备撤离施工场地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19.7 保修责任 本工程的保修范围: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保修期限和责任: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25 20 保险和担保 20.1保险 20.1.1 工程保险 本工程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1)由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名义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2)由发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3)由承包人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4)以其他形式投保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20.1.3 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委托发包人为其购买整个施工期间全部现场机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即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保险),按本合同总价款(房屋建筑工程费用标准按1.2?,1.6?,道路等市政工程费用标准按1.0?,1.2?)计算保险费,保险费缴纳由发包人从第一次进度付款中代扣代付,本合同总价款已含以上保险费。 20.1.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1.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时间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2施工承包合同担保 20.2.1 施工承包合同担保的形式,担保人、担保的主要条款和内容、担保期限、担保金额的约定: 承包人按下述第 ( 1 ) 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1)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按中标金额的5%计取),在签订本合同前递交。在签订本合同后,按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当期已完工程造价?合同总价)退还,工程完工全部退还,不计利息和回报。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金额为 元(按中标金额的5%计取)的不可撤消银行保函进行履约担保,保函在签订本合同前递交,保函的担保期限至工程完工之日止。 20.2.2 承包人的履约担保 20.2.2.2 履约担保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 。 20.2.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126 20.2.3.2 支付担保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 。 20.2.4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担保 20.2.4.2 承包人保修违约,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方式: , 。 21不可抗力 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按通用条款执行。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原则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除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发生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3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除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外,还可要求承包人按下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1)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2)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撤离一台设备或每撤离一批次材料,应向发包人支付2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不合格工程不予计价,不合格工程的清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7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发包人委托第三方修补发生的实际修补费用的两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承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周报》和《月报》,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500元违约金。 承包人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符合长沙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电子磁盘资料等,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承包人在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未经监理人和发包人验收合格并签字就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次。 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要求,承包人不及时整改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累计3次后,每逾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按承包人项目负责人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或擅自离开工地的天数,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人。若超过三次的,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天/人。 发包人或监理检查,如发现承包人人员没有戴安全帽的,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违约金人民币 50元/人/次。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鼓动或引导民工及其他人员聚众阻拦施工、阻碍发包人和监理人员正常工作,或以暴力威胁甚至伤害发包人和监理人员。若发生此类事件视同承包人严重违约,承包人除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它法律责任。 承包人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甲方经调查属实,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代扣支付,并收取10000元/次的违约金。 128 承包人实际施工进度滞后本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3条约定的阶段工期要求的,每滞后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发包人在承包人当期进度款中扣除。如承包人采取措施在下一阶段将工期赶上,则根据赶上的天数,发包人退还此前已收取承包人的相应天数的违约金。 依据本条以上各款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发包人可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支付。但发包人扣款前应向承包人发出扣款通知单或支付违约金通知单。 22.2 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处理:按通用条款执行。 24 争议的解决 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经协商,委托检测、鉴定、审核、申请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不委托检测、鉴定、审核,也不申请调解的,采取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庭申请仲裁; (2)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条款 25.1为加强对长沙大河西先导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监理人的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切实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优质、高效、安全、节能、环保。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按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长先建发【2010】96号文)》进行考核评比。 25.2 发包人、承包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执行本合同所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和长沙先导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相关文件规定。 129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及格式 130 附件一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序号 单位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投资额(元) 主要结构型式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1 附件二 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品牌 规格/生产厂家(或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质量标准 提供地点 提供时间 备注 型号 供货人)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2 附件三 发包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 工程编号: 序号 材料设备名称 规格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质量标准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备注 发包人(公章) 监理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3 附件四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凡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第三方的相关损失,均属于承包人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承包人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承包人配合施工的,承包人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 质量保修期 2.1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2.2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5 年; (3)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4)装饰装修工程为 2 年; (5)城市道路工程为 3 年; (6)其他项目 2 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保修。 3.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应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安全和质量。凡出现其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 3.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质量保证金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按本合同价款的5%计算,金额为 元整 (大写)。质量保修金银行利息为 零 。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6 其他 6.1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6.2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签署,作为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5 附件五 承包人缺陷责任期保修履约保函(试行) 编号:(工 字)第 号 (发包人)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应承包人申请,我方愿就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和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的约定履行缺陷责任期修复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一般为5%),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 我方保证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延长缺陷责任期,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限按照延长后的缺陷责任期做相应的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承包人继续履行缺陷责任期的保修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136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内贵方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承包人按主合同和保修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免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况的,我方在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和保修书的,如加重承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方与我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137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 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本保函送达贵方,贵方已合法持有。 保证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 月 日 138 附件六 廉政责任协议书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方利益受到双方经济合同之外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甲、乙双方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认为在双方签订的 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条款的合作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保证合作双方员工的廉洁自律,保护国家和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据此,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和娱乐等活动。 139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或推荐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参与乙方同甲方建设项目有关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装修住房或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以下相应处理;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应返还甲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甲方的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或发放报酬,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报销或发放报酬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且满足其要求的,或乙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动向甲方工作人员行贿的,此事一经查实,乙方应按行贿的金额的 5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本责任协议书作为甲、乙双方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140 第六条 本责任协议书的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结算完成、款 项支付完毕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协议书按主合同份数制作,甲、乙方按收执主合同份数收执。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41 附件七 承包人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名单 序号 岗位职务 姓名 序号 岗位职务 姓名 注:附件八至附件十五见相关文件。 14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编制。 1.2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投标人不得擅自更改。投标人应该认真核对,如发现漏项、工程量有误、工程量清单所描述的工程内容项目特征相对于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内容有漏项或内容描述错误、分析工程计算错误引起清单工程量变化等问题,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投标答疑专区中提出并附注理由及计算式,否则视为此工程量清单已包含清单计价规范所函盖的所有工程内容。如超过半数以上投标人对同一问题提出质疑,招标方对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或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sggzy.gov.cn)发布。 2.投标报价说明 2.1工程造价的单价和总价均以人民币表示,金额以“元”为单位。 2.2投标人应对本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列入招标范围的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 2.3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其中施工组织设计采用A办法),不设标底,但设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上限值,于开标前5天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建设投资-招标公告)和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公示,敬请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关注,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所报的投标报价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主要材料报价等均不得高于公布的上限值,否则投标报价无效,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2.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图纸、有关技术资料、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等,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椐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投标报价,并承担由于投标人计算差错的责任。 2.5投标人预算书中的单价在澄清时不得修正。 2.6本工程按市政工程及安装工程等进行取费。 2.7报价依据及说明: (1)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路、兴联路二标、兆新路等四条道路)设计图纸; (2)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9]40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3)2006年《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和2006年《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湖南省建设厅同期发布的其他定额。 (4)2010年第6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预算价格缺项材料参照市场平均价,但投标报价不能低于企业成本价。 (5)人工工资执行湘建价[2009]396号文。 2.8“规费”中由甲方代缴的工程排污费进入报价,结算时从工程款中扣除。 2.9养老保险费不进入本次报价。 2.10公示的投标报价上限值中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规费及税金取费费率、不可预见费金额,投标人必须按公示金额或费率进入报价,不得优惠,否则投标报价计零分。 2.11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结合自身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对安全文明费单独列项,单独报价,且不得低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费率标准。请投标人按湘建建[2010]111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办理。 2.12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投标报价。 2.13清单综合单价已含除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规费、工伤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以及前述四项费用的税金外的所有费用,已含合同风险费用。 2.14清单综合单价按包干价的则已包含全部费用。 2.15投标人均需认真进行现场踏勘,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按招标图纸范围内计算的施工措施费综合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 144 2.16投标报价软件采用PKPM软件,并将投标报价的(PKS格式及(TPS格式文档刻录到光盘,在光盘上用油性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电子文档份数及密封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说明 结算审核原则采用三审制,工程结算办法见合同有关条款。 4.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六章 图纸 长沙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www.csggzy.gov.cn)或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网( www.csxdq.gov.cn—建设投资—招标公告)下载。(各投标人下载相关文件,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 145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技术规范 本工程在施工及竣工验收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部颁的现行相关规程规范,主要有: 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2、《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4、《城市快速路设计规程》(CJJ129-2009) 5、《公路桥基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 6、《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04) 7、《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8、《室外给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013-2006)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1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CB/T50335-2002) 11、适用于本工程但未列出的其他规范 除上述技术规范外,若有遗缺,按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行业不全的按本地有关部门规定和标准执行。 二、工程技术要求 (一)设计单位:见设计图纸 (二)技术要求:按国家、地方、行业现行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及验收。 (三)质量要求: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进行施工,未经发包人和设计单位同意不得修改;如确因图纸设计有误或施工原因需修改时,需经过发包人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发变更通知单方可施工。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序的施工。 (四)质量标准: 146 1、工程质量及工程验收标准,按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生产供货及施工,确保所供材料设备质量和性能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合格工程标准。承包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发包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止施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得顺延。 2、质量保修:符合国务院,2000,279号令相关保修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包人在设备材料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保养。若承包人为外地企业,在工程保修期内,经与招标人协商后,承包人必须派维修人员长驻现场,保证无偿修理完好,否则,由发包人安排维修,维修费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 (五)技术资料: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30天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四套竣工资料和完整的结算资料,费用均包括在投标报价之内。 竣工资料包括(不限于): (1)开工报告;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基础工程验收记录; (4)材料出厂合格证; (5)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6)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7)工程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表; (8)主要材料检测报告; (9)主要材料实验报告; (10)外购件出厂合格证; (11)竣工报告; (12)竣工验收单; (13)竣工图; 其他湖南省及长沙市规定及业主要求提供的资料。 147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 148 正本(或副本)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路、兆新路、兴联路二标等四条道路)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招标编号: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49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开标一览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七、项目管理机构 八、资格证明资料 九、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十、其他材料 15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1、根据已收到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报价,其中措施费(大写) 元(RMB, 元);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装修、测试,直到竣工验收,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并对上述内容完全响应。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质量达到 ,且符合国务院,2000,279号令相关保修规定。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 90 天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的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担保。 8、招标人对材料标准如有调整或招标范围的变化,我方同意中标价格按招标人认可的材料价、范围进行调整。 9、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人员,必须在现场工作;特殊情况下,报招标人批准,按程序备案后,方可更换和离开现场,如我方违约,则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招标人在施工时发现我方单位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151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年 月 日 152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目内容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误期违约金额及违约金1 22.1.2(2) 合同总价款的10% 限额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2 22.1.2(2) 合同总价款的10% 违约金金额 承包人中途终止合同的3 22.1.2(2) 合同总价款的15% 违约金 承包人擅自转包工程的4 22.1.2(2) 合同总价款的15% 违约金 5 承包人人员违约金 22.1.2(2) 2000元/天/5000元/天 承包人施工设备退场违6 22.1.2(2) 20000元/台 约金 7 工程竣工 日历天 8 质量标准 13.1 合格 符合国务院,2000,279号令9 质量保修 相关保修规定。 说明:按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由投标人对照填写,至少要满足合同条款的要求,也可以提出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15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54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5 四、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总价(小写): 序质量 工期 投标保证工程名称 其中安全文明号 承诺 (日历天) 金(万元) 措施费 施工措施费(元) (元) 投标总价 大写: 元 保修 符合国务院,2000,279项目负责人姓名、资质等级 承诺 号令相关保修规定。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注册造价工程师:(盖执业专用章) 年 月 日 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若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报价,必须提供委托合同及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必须是注册在该中介机构的造价工程师)。 156 五、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省内企业格式)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共同维护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确保 (项目名称)的投标单位 (投标招投标活动的廉洁性,本人以 单位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直至退出先导区建设市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建筑业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 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等;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 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 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12、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1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串标、围标、买标、卖标、挂靠,投标文件所述人员、机构完全属实。 15、保证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投标人。 16、保证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17、保证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围标、串标,如获知其他人出现上述情况,主动向先导区管委会及贵司反映。 18、保证不向评标专家打招呼谋求照顾,不向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9、保证不向招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的活动。 20、一旦中标,在今后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保证不发生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愿意自觉接受业主、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1、一旦中标,保证在履行合同期间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157 投标单位法人承诺书(省外企业格式)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规范招投标行为,共同维护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廉洁性,本人以 (项目名称)的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名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本企业入湘施工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入湘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直至退出先导区建设市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建筑业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 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等;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 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 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12、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1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公平竞争、不串标、围标、买标、卖标、挂靠,投标文件所述人员、机构完全属实。 15、保证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斥其他投标人。 16、保证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 17、保证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围标、串标,如获知其他人出现上述情况,主动向先导区管委会及贵司反映。 18、保证不向评标专家打招呼谋求照顾,不向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19、保证不向招投标监管人员请客、送礼及组织其它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监管 的活动。 20、一旦中标,在今后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保证不发生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愿意自觉接受业主、监理、监督单位(人)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21、一旦中标,保证在履行合同期间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协议书》。 158 六、投标保证金 附有效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凭证复印件。 七、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 致:长沙先导洋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与 (项目名称) 投标,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长建发[2004]54号(关于印发《防止发生拖欠工程款行为联动实施办法》)文件精神执行,坚决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59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身份证岗位 姓名 职称 号码 证书名称 证号 专业 注:1、根据湘建建[2010]109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得低于109号文规定的最低配置标准。 2、附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2010年7月至12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和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书(原件); 3、省外企业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省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部门提供现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复印件)。 160 (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近三年类似工程经验有效证明资料(提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 )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和近2年获奖证书复印件或有关表彰文件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证、工作经历证明和近三年类似工程经验有效证明资料(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可提供建设单位证明)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附施工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安全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和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质量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员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材料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材料员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资料员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料员岗位证书和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161 九、资格证明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 话 联系方式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文字或框图说明)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其中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附投标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 产许可证副本、报名成功后的回执单、企业开户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资质证书或与具 有劳务分包资质企业的长期合作协议及该劳务公司资质证书副本(根据长建发[2006]65 162 号文件精神)等材料的复印件。外省企业还须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及先导区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入湘施工登记证核查登记表。 163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注:附2008年、2009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164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提供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类似工程经验有效时间要求为该公告发布前36个月内的竣工验收证明上建设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 (2)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165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中标通知书和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166 十、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书格式按湘建价[2009]406号文规定。签字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投标报价书包括以下内容: (1) 封面 (2) 投标总价 (3) 编制说明 (4) 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5)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7)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9) 施工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0)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11) 暂列金额明细表 (12) 材料暂估单价表 (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4) 计日工表 (15)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6) 人工、主要材料、机械汇总表 十一、其他材料 履约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市场行为情况、企业信用情况、农 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167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格式 168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洋湖垸片区中水管道工程施工(中央大道、岳塘路、兆新路、兴联路二标等四条道路)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招标编号: 投 标 人: (全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69 投标文件技术标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标按长建发[2005]287号文件中“综合评估法”(施工组织设计A) 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 (2)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保证质量措施; (5)保证安全措施; (6)文明施工现场措施; (7)劳动力安排计划; (8)主要材料、构件用量计划; (9)主要机具使用安排; (10)交通组织措施;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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