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学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是学校
办学水平的直接体现。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学生就业工作不断提升
效率并开拓新局面,为学生提供全面和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教育部、上海市
教委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沪交委学潘字(2004)75号”《上海交通大学关于进一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
有学籍的各类各级学历学生,其它培养类型的学生可参照施行。
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学校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国家重点单位以及国家建设和发
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具体鼓励办法根据“沪交内(学)[2005]190号”《关于我校对去西部地区、基层单位以及国家重点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进行奖励的决
定》执行。
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对科技类创业执行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关
于设立大学生科技创业种子工程基金的实施方案》,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创业提供
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促进大学生创业。对大学生科技创业申请每年
受理两次,春季毕业学生于2月份、秋季毕业学生于5月份向校就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程序和要求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申请大学生科技创业种子工程基金
实施办法》执行。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上海户籍的审批按上海市每年规定的政
策办理,其它省市按当年当地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办理。未获得进沪审批的批复,
但仍在上海就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居住证审批,居住证审批
办法按上海市每年规定的政策办理。
在职、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包括部队),严格按照招生计划
规定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肄业或结业的毕业生,学校不负责其就业推荐工作。落实就业单位
的,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或"肄业生"字样。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单位的,其人事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
毕业离校前完成学业并取得毕业资格,但因病不能正常就业的毕业
生,经学校同意后可回家休养,如已与单位签定就业协议,还须经签约单位协商
同意后方可回家休养。当年度内病愈的按原方案报到,否则列入下年度就业计划。
一年以后仍未病愈的,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学校不再列入就业计
划。以上疾病情况均须经校医院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毕业生休养,
由本人凭校医院休养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提出申请,经学院、校医院和校就业中心领导同意(已
与用人单位签约的,还经单位同意)方可办理休养手续。休养期间毕业生享受公
费医疗等在校学生待遇。休养时间从毕业日开始,不超过一年。
学校每年2月份在春季毕业生中、每年5月份在秋季毕业生中评选部分
学生为“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和“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毕业生”,各院(系、所)
按当年度毕业生数评选优秀毕业生人数,评选办法详见《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毕业研究生《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本科毕业生和高职毕业
生《优秀毕业生登记表》于每年5月底前交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逾期不再予以受理,视放弃处理。
毕业生就业率统计中的去向分为就业、升学、出国三大类。毕业年级学
生在校期间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由各院
(系、所)发放至每位需就业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单位盖章和毕业生签字
即可生效,作为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凡是单位已盖章,学生未签字而改变意向
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学生告知单位,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方可到校就业中心
综合事务部办理更换手续。
就业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签字盖章后,须在校就业信息网上
登记备案。毕业生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上校就业信息网学生服务区输入就业协
议书相关内容,送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审核、鉴证登记。在就业协议书签定过
程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有关约定应该明确,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报到及
仲裁等的依据。就业协议书一式四联,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执一联,第四
联存学生或用人单位备查,或作外地生源进沪送审材料附件。学校以三方签订的
就业协议书作为就业计划制定和报到证发放的依据。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
应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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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切身权益,规范双方的诚信行为,根据有关
文件精神,学校对毕业生违约和就业方案调整从严控制。确有特殊原因需违约的,
均需提供书面材料及有关证明,一般应由违约方提出书面申请,明确原因,征得
用人单位或学生本人同意,签名盖章后到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办理违约手续。
毕业生违约调整期限为一年,即次年的6月30日之前,逾期不再办理违约手续。
毕业生报到后的违约按在职人员规定办理,学校不办理改派手续。
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为待就业毕业生,学校与学院(系、
所)应充分重视这部分毕业生,提供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根据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沪毕就指《2001》02号”《关于做好2001年高校毕业生报到证、落户证明信办理工作的通知》:"按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沪财综(2000)87号沪价行(2001)4号文《关于同意收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过程中各类表格工本费的复函》,从2001年起对本市高校毕业生收取各类表格工本费,收费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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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每人25元"的规定,由各院(系、所)向每位毕业生收取这一费用(25元/人)。春季毕业生需在每年1月15日前,秋季毕业生需在每年5月15日前汇总至校就业中心,统一上缴。
学校依据《关于上海交通大学学院(系)就业工作评估与奖励的规定》,
对各院(系、所)就业工作进行评估与考核。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举办大型双向选择招聘会、周末
招聘直通车、企业专场校园招聘会、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专场招聘会、就业实习
专场招聘会、校企供需洽谈会、用人单位跟踪调查等多种活动,积极培育和开拓
学生就业市场。主动接触用人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与其加强密切联系和合作,
并逐步加大建设学生就业实习基地的投入力度。
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所有上海市用人单位招聘高校应届毕业生,
必须每年办理"信息登记凭证",否则不能取得报到证。办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上海市延安西路900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及上海市有关规定,任何用人单位进校招聘,须
经学校学生就业职能部门审核同意,任何个人和其它部门不得擅自组织有关学生
就业、实习的招聘活动。校就业中心统筹安排和管理本校就业招聘活动。各院(系、
所)应在校就业中心统一管理下,严格控制好接待用人单位进校园招聘的启动时
间。
校就业中心负责做好招聘资格审核验证工作,保证招聘信息的真
实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学生利益。对于用人单位发布招聘需求以及到学校举办
招聘会,都需事先对单位法人资格和招聘范围进行认真审核验证。杜绝发布虚假、
夸大、易误导学生的信息,拒绝没有法人资格或超出招聘范围的单位到学校招聘。
学校随时在网络上公布用人单位的最新招聘与就业实习信息,所
有信息面向全校学生,学生可以通过校就业信息网
()了解就业政策和招聘信息。学生也可以在校就业中心资料室和闵行校区铁生馆等处查看相关招聘信息公告。毕业研究生可使用
华东地区教育部直属高校研究生就业协作组网站(),
了解更多有关情况。
各院(系、所)应在校就业中心的统一管理下,积极参与学生就
业市场与学生就业实习市场的开发和培育。要充分发动力量收集有关就业信息,
为毕业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渠道,在依靠传统形式开展就业工作的基础上,探索
开展如面向新兴学科的专场招聘会等高效快捷的新模式。
各院(系、所)发布的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应及时上报校就业中心,
统一纳入学校就业信息库,各院(系、所)建立的就业实习基地单位、组织的校
园招聘活动等应及时到校就业中心登记备案,以备年底统计考核之用。
积极探索校院两级共同做好就业工作的新模式,加强工作联系
和合作,形成良性互动,共同开展面向全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和生涯发展教育。
通过具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讲座和培训、提供科学的职业测评服务、个别辅导和
团体辅导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充分利用校就业中心资料室、就业指导报《职业风》、
校就业信息网“生涯辅导区”、专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宣传册等各种渠道,全面培育学生的综合素
质,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加强公务员、选调生和国家重点单位的毕业生推荐工作,将我校优秀毕业生引导和推荐到各类政府和重点单位的重要工作岗位上去,为国家做
出应有的贡献。
注重开展针对学校、学院(系、所)就业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加强我校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设,加快就业指导专业化、专家化进
程。积极开展生涯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的理论研究,鼓励我校就业工作人员从事
论文撰写和教材出版等工作,为工作注入更多的理论思考,推动工作实践的不断
创新和发展。
积极构建学生生涯教育课程体系。由校就业中心制定生涯教育课程开发计划,分别面向不同学历和年级的学生开设相应课程,鼓励和指导就业
工作老师根据专长特点和自身发展申请生涯教育课程。
毕业生资格认定是确定年度毕业生生源的过程。毕业生生源上报至国家教育部、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作为建议就业计划制定
的基础,也是毕业生在办理各项就业事宜,如申请落户指标、打印报到证、办理
派遣手续等方面依据。
凡具有学籍的国家计划内招生生源毕业生均属于毕业资格认定范
围,毕业生的毕业年度以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的毕业年度为准,在每年的9月
30日之前完成对下一年度毕业生资格的认定。凡由于学籍变动等原因暂时注销
学籍的(休学和停学等)、永久注销学籍的(退学和未报到)不进行毕业资格认
定;凡毕业日期调整(延长学制、延期毕业和提前毕业)的毕业生均需在学籍管
理部门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后到校就业中心进行登记,按照所登记的毕业年度
进行毕业生资格认定。
凡在毕业生资格认定结束后毕业日期调整(延长学制、延期毕业和
提前毕业)跨年度的毕业生均需在上报建议就业计划(春季毕业生为3月10日,
秋季毕业生为6月10日)之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逾期办理的须由导师提供
详细的原因情况说明和所在院(系、所)的证明材料。
生源信息初始采集由校就业中心负责。校就业中心在每年的12月
份从研究生院和教务处采集当年入学的新生生源,并集中登记到就业信息数据
库。
生源信息校对由各院(系、所)和毕业生负责,学籍部分信息应以
学籍管理部门的数据为依据。各院(系、所)必须在每年的9月30日之前完成
下一年度毕业生生源的校对工作,届时相关毕业生应积极参与毕业生生源的校
对,将校对信息及时向所在院(系、所)反映。
生源信息上报由校就业中心负责。校就业中心根据各院(系、所)提
供的《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生源信息校对情况表》修正就业信息数据库,并于每
年的10月15日将下一年度的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至国家教育部、上海市高校毕
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有条件的院(系、所)也可以直接使用“上海交通大学
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修正相关的生源信息。
毕业生推荐表涉及的内容均从毕业生简历信息中提取,作为毕业生
资格的认定及相关材料的证明,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联系就业之用,毕业生和各
院(系、所)应该重视毕业生推荐内容的填写。毕业生在学院(系、所)的指导
下,在每年10月中旬之前到校就业信息网上简历管理相关页面填写简历内容,
核对无误后应进行确认。各院(系、所)应在每年10月31日之前通过校就业信息网或“上海交通大学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毕业生简历进行确认,并在11月
中旬之前完成毕业生推荐表的集中制作。逾期办理者须凭所在学院(系、所)的
证明在12月1日之后指定的工作时间办理。
就业建议方案是毕业生就业去向(含就业协议,以下统称为就业去
向)的汇总,只有经过毕业生资格认定的学生方可参与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制定。
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是就业率统计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必须按时上报国家教育
部和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就业建议方案的制定一般分为就业去
向登记、鉴证和校对三个程序,由校就业中心、各院(系、所)和毕业生共同完
成。
春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在3月10日上报,毕业生须在2月28日之前登记就业去向并到校就业中心进行鉴证;秋季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在6月10日上报,毕业生须在5月31日之前登记就业去向并到校就业中心进行鉴证。
就业去向的登记均由毕业生在校就业信息网上完成,其中录取研究
生或专升本的可由所在学院(系、所)登记。根据国家教育部和上海市高校毕业
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就业率统计规范。就业率统计中的去向为就业(即签订就业协
议的)、升学(包括:录取研究生、录取双学位、专升本的)和申请出国。自主
创业、灵活就业和参加国家志愿项目的计为就业,不属于以上就业去向的计为尚
未就业,但必须选择回生源地(区分为:待就业和暂不就业)、暂不就业(回生
源地的除外,区分为:拟升学和其他情况)和待就业(回生源地的除外)中的一
种进行登记。就业率统计中的三类去向列入就业方案报教育部与上海市教委。
各院(系、所)应及时将录取研究生、直升研究生和专升本的毕业
生名单,报送校就业中心登记备案;已获准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毕业生
凭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报校就业中心备案。对执意提出不再攻读者,须凭录取学校
开具同意证明,送交校就业中心作违约处理。
申请出国的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学院(系、所)领取并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因出国不参加就业申请表》,也可在校就业中心网站下载。
申请自费出国的截止期限为:春季毕业生需在毕业年度的1月15日前提交申请;秋季毕业生需在毕业年度的4月30日前提交,经所在院(系、所)审核签字后,
到校就业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如申请出国的学生因出国不成等原因又提出就业,
需在校就业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协议书,进入双向选择。
凡申请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应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核签字后,到校就业中心办理确认手续。鉴证
列入当年度就业计划。自主创业公司注册后,应及时与所创办的公司签定《上海
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
参加国家、地方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由负责此项目活动的部门将其名
单交校就业中心登记备案。
申请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在校就业信息网上下载并填写《上海交通大
学灵活就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所)审核签字后,到校就业中心办理确认
手续。
在职、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包括部队),由校就业中心直接列
入就业计划。
就业去向的鉴证由校就业中心负责,就业去向为升学的可由所在院
(系、所)负责认定。
就业去向的校对由学校就业中心、各院(系、所)和毕业生共同完
成、共同负责。毕业生和各院(系、所)应重视就业计划,发现校就业信息网上
所登记信息的错误要及时到校就业中心进行更正;校就业中心如发现毕业生就业
计划存在问题,需及时与毕业生或学院(系、所)核对。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
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
对学生做出组织鉴定。
各院(系、所)按照校就业中心的安排组织毕业生填写毕业生登记
表,毕业研究生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于每年12月份,本科毕业生或高职毕
业生的《高等学校毕业登记表》于每年4月份分别按当年毕业人数发放到各院
(系、所),并将登记表填写注意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院(系、所),各院(系、
所)分别于每年12月份交《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每年5月份交《高等学校毕业
登记表》,经校就业中心审核并交学校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返回各院(系、
所),归入学生人事档案。
学生毕业鉴定主要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
况,并按照
档案管理
财务及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培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人事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学生的档案材料应在学
生派遣后两周内寄送就业单位。
毕业生报到证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打印,打
印依据为学校上报的就业计划。毕业生报到证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的
凭证,也是办理落户手续、申办劳动手册等方面所需的材料。凡在学校上报就业
计划之前确定就业计划,并且符合报到证打印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统一打印报
到证;其他情况在办理离校手续完毕后需要打印报到证的,由校就业中心出具打
印报到证证明后,携带相关材料自行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打印报到
证。两年后不再受理打印报到证申请。毕业生报到后,应及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
同。
学生派遣时间为,春季毕业学生一般从3月份开始派遣,秋季毕业学生一般从7月份开始派遣。
凡签约、申请出国、升学、自主创业等毕业生必须在校就业中
心进行鉴证备案。
毕业生离校后,按照学校制定离校手续办理通知要求,必须到
校有关部门办理户籍、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等离校手续。
办理档案、组织关系转移
(一)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毕业生档案、组织关系转移 1、单位无集体户口:由用人单位办理委托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保管
手续,档案转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人事代理部;组织关系转入市高
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单位有集体户口:档案、组织关系直接转移至接收单位。
(二)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组织关系转移
1、已落实就业单位:直接转至接收单位或委托市、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
2、未落实就业单位:可委托户籍所在区人才交流中心代管,也可保留学校,但
需填写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
(三)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在非上海地区就业,档案、组织关系转移
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在上海地区就业,除签约单位要求将档案、组织关
系转至指定单位外,其档案、组织关系一般都转至签约单位。
(四)灵活就业、获得出国签证、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档案、组织关
系迁往家庭所在地人才代理机构委托保管。
(五)参加国家项目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落户程序:毕业生离开学校后,须在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内
到当地警署办理落户手续。
(一)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
上海生源的毕业生户籍仍在学校的,离校前须在校户政科办理户口迁移手
续。个人办理程序为:凭校就业中心开具的《转户籍证明》,到校户政科办理本
人《户口迁移证》,然后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高校毕业生申
报户口证明信》,再凭《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户口迁移证》到所在
地派出所申报本人的户口。《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办理详见“关于上海
市《迁沪落户确认单》和《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办理程序”。
(二)已批准进沪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落户办理程序:
1、办理地点: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所需材料:
(1) 单位有集体户口:先办理《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然而凭《高校
毕业生申报户口证明信》到单位入户。
(2)单位无集体户口:户口、档案一律委托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管理。办理程序详见“关于上海市《迁沪落户确认单》和《高校毕业生申报户口
证明信》办理程序”。
(三)到外省市工作的应届毕业生
毕业生凭《报到证》、《户口迁移证》,部分地区(北京、深圳等)另加人
事部门户口接收函等材料向当地警署申报,也可由单位代办。
(四)办理上海居住证或回生源地二次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和迁回家
庭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即可在家庭所在地警署(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
续。
(五)国内就读研究生:按就读学校要求办理。凡户口迁入就读学校,毕业
生将户口迁移证及有关材料交给就读学校有关部门。
(六)出国:获得出国签证的毕业生户口一律迁回家庭所在地。凭《报到证》
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就业去向的春季毕业生须在3月初至离校日
前办理未就业毕业生相关登记手续,毕业离校时没有落实就业去向的秋季毕业生
须在6月初至离校日前办理未就业毕业生相关登记手续,否则作待就业毕业生登
记。办理手续:从校就业信息网上下载相关表格填写,在校就业信息网上登记,
凡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毕业生除了申请户籍、档案回生源地二次就业再将表格交到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备案。
外,学校自动将其户籍、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到年底,组织关系仍挂靠在其所在
学院(系、所)。凡需就业的毕业生在年底前仍未落实就业去向,须将所有关系
转出学校,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待就业率作为各院(系、所)就
业工作评估和考核重要的指标,各院(系、所)应该重视此项工作。
申请户籍、档案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填写户籍、档案回生源地的申
请表后,向所在学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及人事关系去向等详细
情况,经学院(系、所)主管就业工作教师签字后交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办理
相关手续;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毕业生还须填写《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表》。尚未就
业的毕业生,学校有责任推荐其就业,毕业生应服从国家需要,以大局为重。
凡登记暂不就业拟升学的毕业生可在离校手续办理完之后三个工
作日内向校就业中心综合事务部提出“户籍、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申请,填写
《上海交通大学未就业毕业生保存户籍和档案协议书》和《上海交通大学未就业
毕业生保存户籍和档案申请表》,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关于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
位的毕业生户口和档案暂时保留学校有关工作的意见》。校就业中心做好他们的
日常教育、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毕业生需将本人组织关系转
移至校就业中心未就业工作党支部。两年后仍未落实去向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可将其户口、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和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毕业生报到后已经办理劳动手册,如违约按在职人员规定办理,学
校不办理违约手续。未办理劳动手册,但签约单位要求打印报到证的毕业生按违
约有关规定办理。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就业服务和职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Ο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