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完善检察人员职业保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建议
健全完善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应紧紧围绕中央11号文件精神和《检察官法》的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以有利于履行检察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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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标准,以实现职业保障法制化、多样化、合理化为目标,认真改革,扎实推进,既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又要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既要体现出检察官的职业特性需求,又要考虑到目前的社会现状;既要内容全面、细致、到位,又要进行系统的规划,使执行操作深化、细化、具体化,便于开展工作。
(一)建立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将检察人员按照不同职位层次进行管理,明确规定职位的工作职责及担任该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健全分类管理相配套的各项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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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通检察人员竞争、保障渠道,建立严格的检察人员准入、晋升、考评、保障等制度,建立健全有利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办案机制。一是职业独立,检察官与其他国家官职严格区分,不得相互转任。二是检察官职务独立,检察官具有行使检察权的权限,检察官职务独立允许并要求检察官在履行职务时保持独立性,逐步健全和完善主诉(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检察官业务监督制度、检察官的惩戒制度和培训制度等,对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严格依法进行。
(二)建立单独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检察人员在公务员序列中属司法类公务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相对的独立性。进入检察官序列,既要求通过公务员考试,又要求通过司法考试,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高于一般公务员。同时,检察人员的工作岗位比较固定,虽然有一定流动,但基本上局限于检察系统之内,因此检察人员的梯队更新主要从系统内部产生,由此人员储备显得极为重要。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数量逐年上升,近几年大部分检察机关办案数量与恢复重建时相比已经翻了几番。特别是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新目标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任务和新要求,使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日益加大,但检察人员增加的速度却远远低于检察工作量的上升速度,绝大部分检察人员经常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因此,应在科学分析、参照各地人口、经济发展状况、检察工作量等因
素的基础上,建立适当高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检察人员职数比例。
(三)建立单独的检察官职务序列和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
检察人员属于特殊公务员,应建立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独立的职务序列和工资、待遇标准。一是法律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条规定从法律层面上为制定检察人员特殊职数比例和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宪法》规定了我国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组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位阶,所以不能单纯的将检察机关等同于行政机关的组成部门(局、委、办等),当然也就不能将检察人员等同于行政机关组成部门的普通公务员。三是检察工作的特殊性质。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人员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提起国家公诉,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办职务犯罪。要提高法律监督、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就有必要建立不同于普通公务员检察人员职级序列,而且检察人员职级序列应高于普通公务员职级序列,这样才有利于行使监督权。四是检察官具有国家官员和专业人员的双重属性,其工作性质和职责特点所决定的专业性,是重要的属性,其严格的任免程序和法律监督者的尊严应该得到相应的物质保障和权利保障。《检察官法》第3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所以有必要建立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工资、待遇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以检察官职务和等级作为确定检察官职责、晋升、待遇的基本依据,在“检察官”的四个等级实行自然晋升,规定各级检察官的最低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届满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自然晋升到上一个级别。二是建立与检察官等级制度相配套的单独的检察官工资序列,并积极争取人事、财政部门支持,参照警衔方式,将检察官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行终身制。
五、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建议
权力内在扩张的天然属性决定,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检察权的监督失控同样会被滥用,进而给国家利益和法治秩序带来极大的危害。近几年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检察机关立足于规范执法行为,在完善内外监督机制进行了大量的实践和探索。
(一)赋予民众对检察裁量权的刚性监督
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完善,尤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规定了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三种情形”实行监督,对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中具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实行人民监督员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切实解决检察机关办理直接侦查案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以规则的形式确立了人民监督员的组织机构、人员选任、监督职责、监督对象、监督权力、监督程序、监督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赋予了这一制度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刚性,对于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规范和促进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以及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提升工作实效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主要职能,检察队伍出现的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绝大多数也出现在办案环节。因此,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执法办案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是突出业务部门为监督的重点对象,对控告、申诉、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列为监督的重点环节;二是全面推行“一案三卡”制度,把办案人员的行为、办案的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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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终置于案件当事人、发案单位及检察机关的纪检检查部门之下,确保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三是运用现代化科技实施监督,通过对案件实行同步监督,对内部执法办案中容易发生问题的搜查、传唤、讯问、拘捕等重点环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了“办案场景再现”的直观画面,加强了对内部执法办案活动全程的监督,提高了办案的质量,促使办案人员公正执法和依法、文明办案。
(三)拓宽外部监督渠道保障权力正确运用
一是要深化检务形式,运用多种形式和载体,把检察机关的职权、受案范围、办案程序、办案纪律等内容,向党委、人大、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公布,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通报制度,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大、政协的知情权,增强人大监督的有效性。二是聘请执法督员、检风检纪监督员,从人大、政协、纪委等部门聘请兼职监督员,采取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定期召开民主评议会或主动纳谏等,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三是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畅通监督渠道,创造监督条件,加强与人民监督员的
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其对执法办案的监督作用。四是确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新闻媒体的联系,对媒体关注和曝光的案件,由相关部门和领导新自挂帅,严肃查办,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通过完备的监督制度规范检察执法活动
监督靠制度保证,制度靠监督去落实。制定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相关制度,是建立监督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一是针对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好开展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工作顺利进行;二是统一办案规程,实现动态管理,流程控制,通过实行案件质量评估、办案人员考评、办案安全防范等制度,使执法办案监督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执法检查制度,严肃查办案件,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重点案件实行全程检查,对个案办理实行抽样检查,既对不起诉、不立案、撤案案件实行专项复查,也可对案件程序问题如扣押冻结款项实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滥用检察权的行为,实现检察执法办案理性、平和、文明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