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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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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10 10:45:04]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发布日期:[2010-09-10 10:45:04]   为加强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管理,进一步做好事业、行政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工作,尽快实现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总预算会计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省及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行政单位”)。实行企业经营、执行国家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行政单位举办的各类独立经营实体,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帐户管理原则。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应遵循“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明确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规范管理,违规处罚”的原则。   “单位财务统一开户”,是指事业、行政单位银行帐户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   “撤销职能部门帐户”,是指撤销单位内部各职能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各种帐户,坚决杜绝一个单位多头开户、乱开户;   “明确职责”,是指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负责本部门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单位财务科(股)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   “规范管理”,是指经批准的帐户,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经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建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报送会计报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违规处罚”,是指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条 开设帐户的条件。申请开设银行帐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必须是各级编制委员会正式下达事业、行政编制的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位。   第四条 帐户设置。符合第三条规定,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行政单位,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一个存款帐户:   (一)负责系统(行业)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主管部门财务处(科);   (二)负责本单位资金、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核算的财务科(股、室);   (三)单位工会工作费、会费;   (四)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五)单位基建办公室(筹建处)(尚未完工的基建项目);   (六)国家明确规定允许开设的其他帐户。   下列情况不得设置银行帐户:   (一)单位内部的职能部门(处、科、股、室);   (二)高等、中等院校的系、教研室;   (三)报帐单位。   第五条 开户程序。事业、行政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开户条件,需要开设帐户的,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符合开户条件的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帐户,首先由经办部门提出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申请,经单位财务部门、单位纪检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单位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出具《办公会议纪要》或单位正式批准文件;   (二)填写《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经单位办公会集体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填写《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之一);   (三)主管部门审核。财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科、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开户单位的开户理由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加盖财务主管部门财务专用章、财务主管部门公章;   (四)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批;   (五)办理开户手续、预定银行帐号。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办理开户手续。被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政策性)银行发给申请开户单位《印鉴卡》,预定银行帐号。   (六)人民银行颁发《开户许可证》。属地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事业、行政单位开户理由、开户条件、进行全面审核,依据经财政部门审 批的该事业、行政单位《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商业(政策性)银行预定的银行帐号,颁发《开户许可证》。   (七)启用银行帐户。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持《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加盖财务章、单位(财务)负责人或经办人印章的《印鉴卡》,到财政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启用银行帐户。   申请开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启用银行帐户后,将加盖印章的《河北省事业行政单位开设银行存款帐户申报表》、《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帐号(印鉴卡复印件)各1份,分别送财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备案。事业、行政单位启用银行帐户后,还需向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发一份正式公函,财政预算部门据此向该帐户办理拨款。   第六条 帐户名称变更、合并、撤销与迁移。事业、行政单位由于种种原因需要变更帐户名称、帐户合并、帐户撤销、帐户迁移的,须按以下要求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一)帐户名称变更。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时已按本办法规定和程序办理开户手续,需要变更帐户名称的,应交验开户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单位名称正式文件,经同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查核实、管辖人民银行调查属实后,更改帐户名称。经批准更改帐户名称的事业、行政单位,由管辖人民银行重新换发《开户许可证》。经批准更改帐户名称的事业、行政单位,须报财务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在本办法下达之前,需要变更帐户名称的,按新开立帐户处理,重新办理有关开设银行帐户手续。   (二)帐户的合并、撤销。事业、行政单位需要合并、撤销银行帐户的,须同开户银行核对存款帐户余额,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销户手续,同时向开户银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种空白支票、凭证。事业、行政单位经合并、撤销的银行帐户,须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帐户的迁移。事业、行政单位需要迁移银行帐户,不论同城或异地,一律按新开立帐户处理,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开设银行帐户手续。   第七条 帐户的使用与管理。事业、行政单位开立的银行帐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财经法规、自觉接受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财政制度,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银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帐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二)不准出租、出借。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只供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三)不准弄虚作假。各种收支款凭证,必须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   (四)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签发远期支票。   (五)不准拆借资金。事业、行政单位不得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借资金,不得向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贷款和借款。   (六)不准办理储蓄存款。事业、行政单位不得在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以储蓄(存折)形式办理存款,不得办理通知存款、定期存单。   (七)单位经费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属于本单位、本系统的财政资金的拨付、财政资金的收支、财政专款的收支、其他收支、往来款项、其它资金,统一由单位财务处(科、股、室)负责核算。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保留帐户不得经办上述业务。   (八)会计基础工作要规范。事业、行政单位凡符合开户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开设帐户的,应严格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使用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帐簿,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核算,认真执行规定的记帐方法和结帐基础,按期向财政部门、财务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八条 开户银行对帐户的管理。   (一)把好开户关。开户银行对事业、行政单位申请开户,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人民银行不得为其颁发《开户许可证》;   未领取《开户许可证》的事业、行政单位,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其启用新帐户。   人民银行和商业(政策性)银行要建立事业、行政单位开、销户登记制度。   (二)监督帐户使用情况。人民银行、商业(政策性)银行要定期对各事业、行政单位的帐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及时与单位对帐。除按规定抄送对帐单并督促其认真核对外,还应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面对面对帐,切实做到银行与单位帐户及存款余额相符。   (四)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向事业行政单位乱拉存款。商业(政策性)银行不得为了争取存款,擅自抬高存款利率,承诺各种优惠条件乱拉存款单位和资金。不得为事业、行政单位开办储蓄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单。   第九条 违规处罚。   (一)事业、行政单位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按下列方法进行处罚:   1、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第(三)、第(四)款的,按人民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3、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视同“小金库”处理。   4、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七)款的,对未在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存款余额予以没收。   (二)开户银行违反了本办法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再指定事业、行政单位到该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存款帐户,财政部门对在该商业(政策性)银行开设银行帐户的事业行政单位,可拒绝拨款。   第十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人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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