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京科院科发„2008?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科研院的意见》,京科院发[2007]20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基发字[2002]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07]第52号,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本院在首都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支撑~是依托优势学科和优先发展领域实施技术创新、聚集和培养创新科技人才、开展科技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北京创新型城市建
院创新型科研院建设的整体战略需求~在优势技术领设和本
域开展应用研究、公益技术研究、高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实验室是依托院属研究所,中心、馆,建设的科研实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院科研开发处负责组织实验室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实验室的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
,二,审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
,三,监督指导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四,组织实施实验室的评估和考核,
,五,组织协调实验室的相关科研项目~对实验室建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实施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二,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科研经费等配套条件。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本院做好实验室的评估、考核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并报本院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设立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院属研究所,中心、馆,可单独或联合申报院重点实验室~本院与中央或地方独立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组织共建的研究机构也可申报。
,二,申报单位应在所申请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先进的水平和特色~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从事科技研发至少两年以上。
,三,申报单位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可提供满足需求的、物理上独立、地理上集中的实验用房~实验室面积一般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一定数量的实验设备和大型实验装置~仪器设备总值一般在800万元以上。
,四,申报单位具有满足需求的科研投入,能为实验室的正常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并能提供后勤保障及配套条件。
,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凝聚了申报单位在该研究方向上的核心研发力量~具备较强的科研实力~且研究方向符合本院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发展领域~能够承担并完成国家及北京市的重大科研任务。
,六,实验室至少应有两名以上科研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团队管理经验的学科带头人。实验室人员结构合理~总人数一般不少于十名~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认真填报《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申请书》(附1)~经依托单位审查论证后~向本院提出申请。
,二,本院科研开发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考察~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实验室~由院科研开发处组织专家对申报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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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论证、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实验室立项通过后~申报单位应与本院签订《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附2)~同时开始建设工作。
第九条 设立与验收
,一,实验室采用认定为主、创建为辅~“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建设原则。依托单位在实验室建设阶段~要定期向本院报告进展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超过三个月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并报院批准。
,二,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完成后~由院科研开发处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统一挂牌~正式运行。
,三, 对于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者~本院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条 本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的实际运行情况~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可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通过~依托单位同意~报本院审核。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实行本院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并接受依托单位和本院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3,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4,承担过国家、北京市等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实验室主任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一届累计不在岗时间最多为十八个月~特殊情况要经本院批准。
实验室主任在本院和依托单位战略规划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
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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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由院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并经依托单位核准。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实验室主任可聘请流动人员参与课题研究。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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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实验室建设的专项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知识产权的管理
,一,利用实验室资源完成的专著,包括技术报告,、论文、软件、数据库、样机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
,二,利用实验室资源完成的技术有偿服务~实验室应取得一定的收益。
第十八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
,一,实验室在执行以本院为申报单位的项目时形成的固定资产归本院所有~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本院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实验室要以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为目标~研究制订实验仪器设备向院内开放、并逐步向院外开放的管理办法。
,三,加强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对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要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本院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和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实验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争取与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共同研究和联合开发的协作关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奖励制度~根据学科特点~设置相应的奖励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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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办法~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制度。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原则
实验室的考评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方式
在建设期结束后~由院科研开发处组织专家对实验室进行评估。依托单位应当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院科研开发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核内容
本院负责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
评估报告按优秀、良好、较差三类确定评估结果。考核成绩将作为政策性支持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重点实验室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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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院科研开发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印发的《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高技术实验室管理办法》、《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高技术研究中心章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开发处负责解释。
附件1: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附件2: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