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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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
为做好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国地名普查组发〔2014〕1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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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进行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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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全国、省、市、县四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即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高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基础作用。
(一)调查地名基本情况。包括行政区域,非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陆地水系,陆地地形等11大类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二)规范地理实体名称。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切实解决地名上存在的一地多名、地名重名,地名命名罔顾传统、贪大求洋、名不符实,地名译写不准确、用字不规范、含义不健康等问题。
(三)设置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四)开发、应用普查成果。利用地名普查成果,编纂出版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五)建立地名普查档案。实现地名普查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鉴于我省已在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时基本完成全省域的普查任务,此次地名普查的重点:
一是补充查清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新生地名;调整、完善已经完成的地名普查内容。
二是建立完善以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5万地形图和地形图矢量数据为基础的省、市、县三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三是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纠正地名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
四是促进地名普查成果应用。利用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各级区划地名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编纂出版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大力开发地名服务、地名文化等公共产品,提升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二、普查范围
根据国务院部署,我省本次地名普查的范围是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省所有陆地国土。试点区域也应按照本次普查的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充实和完善。
三、组织实施
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由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地名普查办)设在省民政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
此次地名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普查涉及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准名称为XX市(县、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简称XX市、县、区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简称XX市、县、区地名普查办),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按照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四、职责分工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有关政策和工作措施。
(二)组织部署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三)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五)审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
(六)承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
省地名普查办职责:
(一)拟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
(二)制定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
(三)负责组织全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宣传。
(四)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
(五)负责地名普查的会议组织、业务骨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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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指导验收。
(六)负责组织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和建档工作。
(七)负责指导建立、完善各级地名普查数据库。
(八)负责组织编纂全省标准地名图、录、典、志等。
(九)负责组织地名普查信息综合应用服务。
(十)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做好地名普查的协助和配合工作,指导和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普查所需专题资料的整理及提供工作,并确保信息和数据的有效性和现势性(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五、时间安排
根据我省实际,为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此次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6月30日结束,比全国提前一年完成。普查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具体安排如下:2015年1月至12月,完成普查工作;2016年1月至6月,完成省、市级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阶段,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具体计划由各设区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六、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各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要根据省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报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审批。
(二)培训人员。省地名普查办负责设区市地名普查办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负责县(市、区)地名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三)收集资料。全面搜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包括图、录、典、志等,对资料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
(四)实地踏勘。实地调查地名现状,查清地名的名称、位置及相关属性信息。
(五)标准化处理地名。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
(六)设置地名标志。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
(七)建立数据库。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录入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注记和变化的地物。
(八)制作成果。
1.填写各类普查成果表。
2.标绘地名普查成果图。
3.对普查成果和文件资料进行数字化处理。
4.起草地名普查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
5.起草地名普查成果上报审批报告。
(九)验收。省地名普查办负责全省地名普查验收工作的具体实施。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县(市、区)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设区市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省地名普查办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为确保地名普查质量,省和设区市地名普查办设立由有关地名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指导检查组,对普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成果审定。地名普查成果由省地名普查办组织审核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定。
(十一)上报归档。普查成果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完成普查文件、资料、成果等的立卷归档工作。
(十二)编纂出版地名出版物。省民政厅负责组织编纂出版全省性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图、录、典、志等出版物。
(十三)开展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利用地名普查成果,建立完善地名网站,开发研制地名信息化服务产品。
七、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严格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和有关政策规定、技术标准等开展工作。
(二)要做好有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的分类管理工作。涉密资料、数据和信息须严格保密。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地理实体名称,相关县(市、区)表述不一致时,要充分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报共同的上一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确定。
(四)在军事管理区等敏感地区开展地名普查时,要事先与驻军单位沟通。
(五)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涉及民族地区以及有争议地区的地名命名更名工作。
(六)各地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街路牌广告栏等多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附件: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浙江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省民政厅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和督促检查验收,负责地名普查日常工作,负责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协调地名普查方案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以及铁路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通信设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学校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民宗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民族宗教方面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人口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负担的地名普查经费的保障落实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协调督促各地财政部门落实地方经费。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地质公园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全省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二次全国公路普查、第三次全国港口普查成果以及公路、水路等交通运输设施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成果等基础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林业经营管理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地名普查所需文化场馆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级各类医院以及基层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机构、急救机构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地名普查所需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等相关资料的协调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