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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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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可编辑)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可编辑) 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对于信赖保护原则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我国法学界多是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 涵、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现状及其确立意义、确立信赖保护 原则的制度构想等角度进行论述,鲜有从行政许可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司法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角度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论述。在司法实践中信 赖保护原则最常适用的领域也就是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在本文中体现为行政许可 行为撤销或废止的限制。该情形表现为行政主体撤销、废止原授益行政行...

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可编辑)
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可编辑) 论行政许可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 对于信赖保护原则制度的研究和探讨我国法学界多是从信赖保护原则的内 涵、特征和适用条件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现状及其确立意义、确立信赖保护 原则的制度构想等角度进行论述,鲜有从行政许可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司法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角度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论述。在司法实践中信 赖保护原则最常适用的领域也就是对授益性行政行为在本文中体现为行政许可 行为撤销或废止的限制。该情形表现为行政主体撤销、废止原授益行政行为, 对原授益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利益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 提起诉讼。本文从行政许可角度明确信赖保护原则,其理论价值在于进一步完善 了我国的行政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中信赖保护理论;其实践价值在于加强行 政许可领域的司 法控制。 关键词:信赖保护;行政许可;行政行为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 . , , : ’,. . : : : .,。 .?.目 录 目 录 中文摘要绪论 第一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第一节以一般 法理上的诚实信用为基础一、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二、道德法律化三、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原则为基础? 一、有限政府 二、人权保障 ? 第三节以法安定性原则为基础第二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 原则的立法考察?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一、德国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二、日本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三、法国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第二节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在英美两国的发展? 一、英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二、美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第三节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规范体现 二、对我国行政许可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评析?一黑龙江大学硕 士学位论文 ?鼍暑葺????萱宣宣萱葺萱????宣宣?置?叠暑???萱一 第三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一 第一节行政许可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二、“应当’’予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三、不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第二节司法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一、行政许可行为司法审查的内容” 二、行政许可案件审查程度的把握??一 三、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许可案件审理中的适用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致射 独创性声明 ? ?绪论 绪论 行政许可法中建立信赖保护原则,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内容法治的需要,又 是民主和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必然的要求和反映。信赖 保护原则的适用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随着 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制社会观念的不断深入,如何在实践中发挥信赖 保护原则的作用,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 相比较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内涵以及信赖保护原则的法律具体适 ? 用条件的研究而言,研究司法机关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问题和行政许可对信赖 保护原则的适用问题的就相对比较少了,因此对行政许可机关、司法机关在信赖 保护原则的法律适用方面进行系统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年月日实施的我国《行政许可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 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章 9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人事管理规章94财务与会计管理规章企业规章制度介绍肿瘤科规章制度 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 ? 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 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虽然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提及信赖保护的概念,但 是对信赖保护内容的表达已经比较清晰了,所以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致认为,《行政 许可法》第条就是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中的最终体现。在 法律适用上来 讲《行政许可法》第条集中体现了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首先,行政行为具有 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没有任何法律原因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废止和变更;其次,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授益性行政行为作出后,即使后来发现行 政行为违法或对政府产生不利的后果,只要行为不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 也不得撤销,废止和改变;第三,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如以后发现有可能给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撤销或改变这种行为时,撤销或变更这种行 为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无过错行政相对人以补偿。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行政许可法》在对信赖保护的具体要求规定的同时,又在第条中进一步 规定了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对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进行深入 研究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运用的现状。《行政许可法》第 条第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或者其上级 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 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超越法定职权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 ? 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一从本条第款规定上来看,上述行政许可经行政机关或 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查或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后,是“可以被撤销的。也就 意味着对于上述违法行政许可的情形并不是一律要撤销,行政机关是否撤销行政 许可还要受到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即必须在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与所需维护 的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持行政许可所要保护的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之间进行比较和 权衡,当不撤销该行政行为的私人信赖保护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时才能撤销行 ? 政许可,且由此给“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 石出 肱 我国行政许可法第条第款在规定“可以被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的同时 又在该条第款规定的了“应当被撤销的行政许可情形。该条第款规定:“被 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即申请人本 来不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资格、资质,却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 得了行政许可。在这种情况下,被许可人所获得的利益不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任 而产生的,因而不受法律的保护。再者从依法行政和有错必纠的角度来讲,如果行 政机关作出了违法的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当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现象不在少数,对以不正 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一些相关法律都规定了相对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子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绪论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第条的第款和第款中分别规定了“可以’’和“应当’’ 予以撤销的行政许可的情形,而第款规定的是“不予撤销的情形。该条第 款规定:“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 予撤销。’’根据第款的规定,在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一些特殊情形下, 即使作出的行政许可具有违法因素,也不应当予以撤销。例如,撤销行政许可可 能对国防建设、兴修水利、公共道路建设、公共卫生、抢险救灾、环境保护等造 成损害的,不予撤销。在形成对行政许可机关法律制约机制的同时,加强行政许 ? 可领域的司法控制,使司法审查这一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发挥作用则显得尤为重 要。 随着行政许可法》生效,有关行政许可的案件越来越多,许多问题将进一 步显现,加强对案件审理中司法审查、司法审查程度的把握以及信赖保护原则在 行政许可案件审理中的应用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基于这些原因,笔者 综合了学者们的意见并结合自身的体会,以研究信赖保护原则为对象,从行政许 ? 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 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论述,阐明了行政许可中信 赖保护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英国、美国等信赖保护 原则法律规定比较完备国家的基本情况,明确了行政许可机关和司法机关适用信 赖保护原则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以期能够对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对于 信赖保护原则法律适用方面进一步发展有所裨益。 目前,我国国内对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 研究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尚未有专门论述这方面问题的专著,现有的相关著作和 论文主要是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的整体来论述的,而行政许可机关、司法机关 的法律适用信赖保护只是其中个别内容。比如,周佑勇的:行政许可法理论与实 务》武汉大学出版社年月版、张兴祥的《行政法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版、《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和实务》北京大学 出版社年月第版,张步洪的《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察出版社年月,莫于川、林鸿潮的《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黄学贤的《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年第期,李春燕的《行政 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年第期等。 从国外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成果上看,还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 法国、日本等国家,但这些国家对于信赖保护原则研究和立法又各具特点。例如, 英国行政法对合法预期保护,更多的是以程序方面为重点,而德国行政法保护的 重点则是更侧重于实体方面。在法国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主要用于既得利益 的保护。具体来说,就是通过限制行政行为特别是对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改 变和废除等进行规定来体现信赖保护原则。日本行政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明确规定 了行政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领域。在德国,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 该国行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对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约 束力,也对立法行为具有约束力。由于国家间法律实践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所以, 信赖保护原则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适用程度是不同的。但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经 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 从我国信赖保护原则立法的现状上来看,我们有必要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进 一步的研究,但必须要把着眼点放在中国的具体国情,立足于服 务整体经济和社 会发展的大局,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使司法实践更有针对性。本 文从论述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出发,充分借鉴吸纳国内外的相关理论研究成 果并结合我国行政许可中关于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规定,从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 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行政许可中确 ? 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该课题的研究具 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第一,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薄 弱现状的重视。 第二,加强行政许可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可操作性,为行政许可机关的实践工 作提供参考。第一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一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国家发展的必然产物,其产生须具有一定理论基础。而 对于产生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依据,学术界较为认同的主要有以一般法理上的诚 实信用为基础、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原则为基础、以法安定性原则为基础三种观 点。 第一节以一般法理上的诚实信用为基础 、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公法、私法划分发端于古罗马时代,“公法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 运用国家公权力来推动其具体运作的法律。它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 同时也限制国家权力对私人利益的过分干预。“私法是以维护个体特殊利益为目 的,并主要由主体的自由与自主行为推动其运作的法律,其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的 价值取向,协调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随着社会的变迁与法学理论的深 ? 入发展,公法和私法的融合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国家干预促进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这也直接影响到了公法和私法划分的 理论基础。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斯坦福大学的教授梅里曼就认为,公法和私法、 公共权力行使领域与私人权利行使领域之间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像罗马法学家 乌尔比安认为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 ?这种划分公法与私法的方式只不过是一个“幻想。二战以后,梅里曼等现实主 义法学家的理论,后来被许多法学家继承。他们认为:公法与私法、公共权力行 使领域与私人自治领域之间的界限不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而是相对的、流动 的,而且正在形成一些介于公法与私法的具有两个领域的某些特征的“中间领域。 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生活领域控制的加强和法律社会职能的凸显,有些学者 指出,现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导致公法与私 ?【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法划分发生变化的重要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公法的私法化。 其含义是指国家权力的行使除了采用原本的公法手段以外,同时还采用了大量的 私法手段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干预,这必然导致某些传统的公法关系向私法关 系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政府职能的扩大,私法关系也逐渐延伸到了公法领域。 例如,在政府的采购行为中,国家也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直接参与到市场经济 活动中,并使其可能成为私法上的债务人。尤其是随着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扩 大,也要求公共机构运用私法准则来执行公共职能。第二,“私法的公法化。其 含义是指公法对原本是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实施干预,使之在一定程度上成为 ? 公法关系。例如,为了公共利益而限制私人财产的使用,对当事人契约自由予以 限制等等。第三,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混合性法律部门的出现。例如经济 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这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关系既不是公法关系也不是 私法关系。从法律调整方法界定公私法角度看,一方面,国家要积 极主动地介入 到复杂化的社会经济生活和多样化社会问题之中,协调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解 决新的社会问题。具体到法律领域,就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过 ? 错责任不再是绝对的,对私法领域关系的调整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要加入一 些政府调控和管理的手段,以便更好地、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 秩序。另一方面,传统的国家管理面临着现代社会公共事务范围在逐渐的扩大的 挑战,为全面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服务行政应逐渐替代传统的行政管理,也就 是要在公共领域越来越多地渗透障公民和其他主体权利的理念,灵活性较强的管 理和契约式的管理等广泛地被运用到公共管理之中,即在过去政府调控和管理的 ? 基础上加入赋予公民权利的因素。因此,“公法的私法化一与“私法的公法化实 际上是法律调整的两种基本方法,至于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 “混合性法律部 门的出现也不意味着对公私法划分的产生了危机,它只是表明法律调整的两种方 法在一些领域已经达到了高度的融合。然而高度融合并不意味着公法与私法的独 立性的丧失。只有在公法与私法各自独立的前提下,才能够谈两者的“融合”。因 此,“混合”性法律部门的出现也不能作为否定公私法划分的理由。正如梅里曼所 言“??总的来说,公法与私法两大部门的划分依然有很大的重要性,两者之间 第一罩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的界限依然比较清楚,大量的具体问题和当事人的利益仍可以毫不费力地归入公 法和私法的范畴中去。回 公法私法化在行政法领域它体现为以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行政 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度和没有边界的,应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私人的权益。诚实 信用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要求行政主体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和 比较,只有当所要牺牲的私人权益明显小于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时, 对私人权益的 加以限制才是合理合法的,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相对 人也有义务来配合公共利益的实现;公法私法化还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 领域的“帝王条款必然会在公法领域得到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行政法领域体 现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权是行政相对人赋予的,国家与相对人应诚实善意地完成双 方在“契约中约定的内容,即行政相对人应真诚、善意、诚恳地履行自己的义 务,不得以欺诈等不正当方式和手段来实现私人权益,而国家应在相对人赋予的 权利范围内管理好国家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社会契约的实现依靠诚实信用的保 证,同时诚实信用也是实现社会契约的前提。 ? 二、道德法律化 道德法律化,顾名思义是将道德规范纳入法律规范的领域,使其具有了法律 的属性。所谓道德的法律化,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道德概念、道德观念、道德行 为准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与道德相关的内容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 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存在基础和内在条件在于 ? 道德和法律两者的共性。 第一,就道德法律化而言,义务是其中最根本性的概念,也是道德法律化的 内在条件。法律和道德都要求社会主体有服从的义务。在道德领域中,义务性规 则是基础性规则,只有尽了道德义务之后才能实现美德和修养,换句话说,凡是 道德美、修养高的人其实就是首先尽了道德义务的人。因此,本质上讲道德意味 着义务。同样,在法学领域,义务也同样是一个关键而重要的概念。在法律中没 。【美】约翰?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的基本范畴,二 者统一于法的基本内容之中。基于此,道德和法律均对义务性规范进行了规定, 二者调整方式的共通性构成了立法者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 范的理由,即义务 构成了道德法律化的内在条件。 第二,法律和道德的共同之处是都具有普遍适用性,这是道德法律化的基础。 法律对每一个人都是适用的,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人们既要受到 法律的约束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能成为例外,即一旦触犯法律,不 受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性别等因素的影响,都将受到制裁。其普遍适用性由国 ? 家强制力来保障,人民普遍服从于立法者所制定法律:而道德的普遍适用性表现 为道德普遍地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一切生活领域,诚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结出 来的生活准则,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通常,道德的普遍适用性是通过社会和 舆论的监督来保障实施的。相比较而言,法律较之道德对于公民具有更强大的约 束力,被大家普遍认同和遵守的社会基本道德准则只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保 证其功能的实现。道德法律化具备了法律和道德的双效调整功能, 法律极大的伸 ? 缩性和发展空间在于道德的模糊和弹性,而法律的明晰和严谨为道德功能的实现 提供了有利的支持和保障。从此种意义上说,法律和道德的这种普遍适用性为道 德法律化提供了基础。 诚实信用作为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其并不是立法者们的首创,它有先定的内 容,即在道德领域里,要求人们的言行与内心思想一致。只不过立法者把人类行 为的这一道德准则广泛应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它对于维系社会经济秩 ? 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不同时期的法学家们都认为 应当在国家的立法中反映出诚实信用这种规范。 随着公法与私法的逐渐融合,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仅像过去那样只体现在民事 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中,它也开始在行政法领域有所体现。在私法领域,把民法中 有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都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从而 不丧失道德的正 当性。在行政法领域,诚实信用原则把行政主体的行政权限制在为公共利益服务 这一范畴内,从而不丧失行政道德的正当性。道德法律化在行政法中为行政主体第一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和使用的尺子,为行政行为正当化 确立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三、社会契约论 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论学者认为,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 之中,保障每个契约缔约者的人身、财产、人格尊严、平等、自由等自然权利不 受侵犯是国家的根本宗旨和使命。与公民的订立的契约是国家权力来源,在这一 契约中公民把自身享有的部分权利委托给政府来行使,政府只不过是人民的代理 ? 人,它担负着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实现社会公共利 益等义务,即人们通过奉献自己,让渡自身权利来得到回报。与此同时人们并没有 放弃收回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权力,因此,国家权力应在与公民订立的“契约’’ 范围之内来行使,如果人们的人身、财产、人格尊严、平等、自由等自然权利没 有得到国家和法律的有效保护,那么公民就可以收回自己让渡给国家的那部分权 利,这时,国家和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可见,人们以“契约形式让渡 ? 给国家自己所享有权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利益,而政府要做到的 是积极地、恰当地履行契约中所约定的义务,完成好其所应当承担的使命和社会 责任。 费里茨?马克思认为:“行政责任的核心是一个统一的义务观念。它由意识形 态和专业的规则构成;是行政官员自主做出的牺牲私人偏好以贯彻法规政策的一 种决断;是对人民及其根据利益的一种觉醒的遵从意识。行政责任发自一种忠诚 的服务态度。?亚里士多德也曾讲过,“一个政体如果要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 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参加而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国家基于 人们的这种委托,必须善意地、认真地、真诚地履行社会契约中所约定的义务, 以全部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受侵犯,以此取得人们 。曾昭恺:由法安定性论公法上情事变更原则【.载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年第 版。 毒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宣宣宣一葺萱宣 的信任来维护其“代理权’’。因此,遵守社会契约的约定,善意真诚地行使公民赋 予的公共权力,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国家能够延续的必要条件。社会契约论 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思想渊源。 第二节以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原则为基础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所确认的,是与生俱来的,法律既不能赋予,也不能 剥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规范国家和政府行为、保障基本 人权为主要目的 的政治过程或政治形态。宪政的核心就在于对国家与政府的权力的限制,保障公 ? 民的基本人权。由此可见,宪政中包含两个基本内容,即有限政府和人权保障。 、有限政府 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达,政府职能和行政权力也在不断拓展与深 化,针对政府权力的日渐扩张,西方的学者们提出了有限政府理论,该理论的实 质是限制政府的权力。所谓有限政府,是相对于无限政府而言的,是指政府自身 ? 在规模、职能、权力和行为方式上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限制和有效制约。即政 府的权力和权威是有限的。公民在授权政府行使权力的同时也保留了自己的大部 分权利,比如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并没有转让出去。实际上,公民让 渡给政府的权力极其有限,仅仅是解决仲裁纠纷、保护产权、维护秩序的权力。 因此,政府权力是有边界的,政府要真正做到把自己有限的权力切实用好。人们 赋予一个政府有效的权力,而一个有效的政府要防止自身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建 ? 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政府决策和政 策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以切实保证把人民所赋予的权力真 正用来为人民谋福利,服务于公共利益,避免侵犯公民的权利。相反,如果政府 滥用人们让渡而来的权利,人们也保留了随时收回权利的权力。总之,人们给予 权力并服从于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主要的目的就是他们的切身利益能够得到 保护。第一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基础 二、人权保障 人权保障是指排除对公民人权现时和将来的妨碍,使之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 护,它首先是指作为基本人权的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中世纪的西方和传统的 中国社会里,人的主体性湮没在宗教教义和宗法礼治秩序之中, 个人不具有独立 的人格,完全依附于国家;个人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得到国家的保护和认可。而在 宪政状态下,国家和政府行为必须受宪法的控制,因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 法,是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效力的法律。国家和政府不仅仅要依宪法与法律行事, 而且要对该国的公民负责,这是宪政对于国家和政府的基本要求。 没有宪政的存在,就没有一种体制对国家和政府权力进行有效控制,也就不 可能实现真正的人权。宪政就是以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等基本人权为基本宗旨, 以限制国家、政府权力为主要目的。在宪政体制之下,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权利 与权力之间的关系,宪政的实现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协调的产物,宪政的 发展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资本主义国家在解决两者关系问题 上选择了“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而我国则选择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模 ? 式。“人民的权利是约束与平衡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决定性的 基本力量。?所以,在我国,“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宪政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宪政的一把标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行使的边界在宪政体制之下得到了确定,国家是 人权保障的主要义务主体。所以说,宪政的实质和核心就是以对公民基本权利的 保障来制约政府的权力,公民基本权利,就是政府权力的边界。信赖保护原则在 行政法领域的确立依据是宪政理论,同时宪政理论也为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 域的确立提供了理论基础,宪政就是要在权利与权力在相互制衡的条件下寻求平 衡,这与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领域限制行政权的滥用和在宪法领域保障公民基 本权利有共通之处。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要受宪法和行政法 律的约束,同时还要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将行政行为纳入宪法与法律的 。罗晨.论宪政与人权保障【.:。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调整范围,就是要求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行事,由法律来支配 政府权力。信赖保护原则始终坚守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权力的目的和归宿,实现了 宪政的精神旨归。 第三节以法安定性原则为基础 法律所追求的目的和法的价值之一就是法的安定性。正如德国学者拉德布鲁 赫所言,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是法理念的三大要素。?法的安定性从内容 看,大致可从两方面来理解其涵义:一是法律规范的安定性;二是法律秩序的安 ? 定性。这意味着法安定性原则要求国家维持法律和秩序的稳定,以便使人民对国 家和法律产生信赖,并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如果国家破坏法律 和秩序的稳定,人民将丧失对国家的信赖,法治国家存在的基础将不复存在。同 时法安定性原则要求法律关系与状态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任何行政主体不得随 意撤销、变更和废止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主体所作 出的行政行为的 信赖而产生的信赖利益,行政主体必须予以保护,当法律或行政决定撤销、变更 ? 和废止时,应当对行政相对人信赖公权力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因为法的安定 性旨在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予以法律的保护,这样社会生活将更加有 序,尤其能避免新的法律关系出现后给公民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损失。而这些正是 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内涵,由此认定了法律安定性原则正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 理论源泉。 【德埃利希?弗洛姆:人的呼唤一弗洛姆人道主义文集【.王泽应等译,三联书店年第版.第二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 第二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 德国可以说是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母国,它最早将信赖保护原则作为具体的 法律规则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进行适用,后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与此同时,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也可探寻到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理念;而 我国在世纪末 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中也可查找到该原则的精神。 第一节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一、德国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德国发展起来的一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德国的行政法体系中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制度散落在多个法律 中。在德国,对于信赖保护原则起源的具体时间上理论界存在着不同说法。有的 学者认为信赖保护思想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各邦行政法院的判决中; 有的学者认为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年至年间德国各邦行政法院审理行 ? 政处分之撤销、废止的案例。而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起源于 年的联邦德国福利补贴案。 德国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信赖保护原则发展的萌芽时期。这一阶段信赖保护思想虽己初 现,但并没有对信赖保护的内容予以阐述,也未将其纳入到行政 法中。此时的德 国行政机关仍专注于公益和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而任意撤销具有瑕疵的行政行为,有时甚至将合法的行政行为也予以撤销。因 此,信赖保护原则在当时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时的信赖保护原则还仅仅体 现在一些零散的行政规则中。例如,《威敦比克邦行政法总则草案》年第 条第款就规定:“授益行政行为之撤销与变更,须附理由。说明理由义务的 课予客观上有利于信赖利益的保护。?年德国帝国法院认为立法者的溯及规定 。【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著: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版.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违反年公布的魏玛宪法关于不得溯及的规定等。该时期德国对信赖利益的保 护非常有限。 第二个阶段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内,信赖保护原则的相 关理论学说在德国得到不断发展和演进。与此同时,德国还发生了三件有助于确 立信赖保护原则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地位的事件。第一件事是,发生在年的“安 寡金案,在该案中德国宪法法院确认了侵害公民的信赖即构成违反法律安定性 原则,这也为后来信赖保护原则上升为独立的宪法性原则从而控制立法行为奠定 了基础。 ? 在该案中,联邦德国西柏林市政委员向一寡妇做出承诺:如果她从民主德国 迁入联邦德国的西柏林,她将获得一定的福利补助。随后她迁入到西柏林,也得 到了政府的福利补贴。后来西柏林市政委员发现她并不符合获得福利补贴的条件, 随即停止对她发放福利补贴,并要求她退回已发放的福利补贴。该寡妇不服,向 柏林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邦德国柏林最高行政法院依据信赖保护原则 判决寡妇胜诉。柏林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该寡妇虽然不符合获得福利补贴的条件,但 ? 是她迁入西柏林的目的是为获得西柏林市政府的福利补贴。如果 不给予该寡妇福 利补贴,将给她的生活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因此柏林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 为,停止发放福利补贴虽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但是原告基于对行政行为 有效性的信任而为处分行为也是合情合理的,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该予以保护, 并把这种情况的产生归结为依法行政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之间发生了冲突;法院 指出,这两个原则都是依法治国的要素,地位平等,其中任何一个原则并不必然 优先于另一原则,在选择时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和判断,只有 当信赖保护原则所要保护的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低于放弃该原则的适用而受到 保护的公益时,不可变更或撤销相对人所信赖的行政行为,但必须补偿其因此而 遭受的损失。在本案中,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这被视为是信赖保护 原则跻身德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第一步。第二件事是,年月德国法学家大 。转引自李洪雷:论行政法土的信赖保护原则川.载胡建森主编 ‘公法研究,‘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二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 会的召开,在此次大会上学者们普遍赞同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定为会议的主 题之一,通过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上原则的地位终告奠 定;第三件事是,德国在年颁布了《联邦行政程序法》,该法在第条、第 条、第条详尽地对授益、负担、双效、复效行政行为的撤销及废止作出了规 定。另外,德国还在《联邦建设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法》、《行政程序法》、《租税通则》等法律中 也对信赖保护原则进行了明文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也正式确立了信赖 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法律安定原则、比例原则一样成为了德国行政法基本 原则。 第三阶段是世纪年代至今的全面纵深发展阶段。信赖保护原则在德国 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德国信赖保护的理论研究是相当发达的,其行政法理论学界及司法判例上也 多从宪法原则的高度对信赖保护原则加以深入研究的。这对后来其他国家和地区 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依照《联邦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 《租税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在作出相关信赖保护时,是以信赖保护原则己经 ? 成为其独立的宪法性原则为背景的。所以,信赖保护原则不仅是德国行政法上的 一个重要原则而对所有的行政行为进行约束,而且它也是一个宪法性原则,其对 立法行为也产生拘束力。 二、日本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在日本,行政许可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该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由 两部分组成,一是行政许可的实体性内容分散规定在各个具体行政领域中的有关 许可的法律中;二是有关行政许可的程序性问题主要规定在《许可程序法》中。 二次大战前,日本行政法受德国行政法的影响较深,在昭和年年的行 政法上直接论及了信赖保护原则,但这一时期的信赖保护原则在 日本行政法上的 适用还只是处于理论研究的阶段。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又逐渐吸收和借鉴了美 国法律制度。关于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开始逐渐增多,各种学说呈现 出百花齐放的局面。实践中法院也更多地运用了信赖保护原则进行租税法案例的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判决。 信赖保护原则在上世纪年代的日本得到了充分的论证。例如,日本著名学 者室井力教授认为,在区别行政行为的无效和撤销标准时应当考虑如下问题,即 “如何调整通过公权力的承认而满足行政目的的早期实现,维护行政法关系的安 定性及保护国民的信赖这一要求与通过对公权力的否认来满足法治主义的实现保 护相对人的权利这一要求的两者关系。?此外,日本的另一位著名的行政法学者 盐野宏教授在其著作《行政法》中也提及信赖保护原则应该包含在行政法的一般 法原则之中。伴随着信赖保护原则理论的发展,有关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也在进 ? 行着。例如,日本在年颁布实施《日本行政程序法》的中对信赖保护原则作 出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现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已经在日本行政法律规 范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它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 行政计划。行政计划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是针对具体情况而制 定的政策和法规,但随着政策、情势的变化,行政计划也应当允许变更,在日本, ? 因行政计划而受益的公民,对于该行政计划的存续已产生信赖,要适用信赖保护 原则。换言之,日本对行政计划变动的诉讼救济是以信赖保护原则为法理基础进 行处理的。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强制力,因此,他的实施要得到 行政相对人的大力支持与积极配合,为保障相对人在信赖利益受损后能够得到司 法救济,当然也要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回。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情势发生了变更, 继续执行该行政行为已经不适当了,行政机关对没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废止时,如 果因废止行政行为而损害了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也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有瑕疵而需要撤销该行政行 为时须考虑,因该行政行为的撤销而造成的损害私人利益小于公共利益的,适用 依法行政原则。如果私人利益损失大于公共利益的损失,便产生了对撤销权的限 。【日】盐野宏著: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年第版.第二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 制,适用信赖保护原则。 总之,日本行政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吸收和借鉴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第二次 世界大战后,日本的行政法呈现向英美法系转换的趋势,但是从根本上看其仍受 德国法的影响较大。其最大的贡献在于第一次明确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领域。 三、法国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法国和德国虽然同属成文法国家,但是法国没有像德国那样直接在行政法中 提出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而是在行政法规定中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精 神。这种信赖保护原则精神的体现主要集中在法国年公布实施了《说明行政 理由及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法》第条之中,具体的说法国信赖保护原则的 主要表现为对既得权益的保护,即通过限制行政行为尤其是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变更与废止来体现对于既得权益的保护。法国行政法中另一个特点的体现就是, 判例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例如,违法的授权行政行政行为不得撤销的原则就是 在年法国中央行政法院在 案件的判决中建立起来的。 ? 在法国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因素:一是,为保障 公民对法的安定性的信任,行政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效果,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守;二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生活复杂 性也要求行政 行为必须符合随时客观实际而变化着,行政机关不能总是受自己决定的约束和制 约。因此,在行政法中运用信赖保护原则是不可缺少。 法国行政法理论学界对信赖保护原则也有较深入的研究,但多数关于信赖保 护原则研究成果基本上表现为是对既得权益保护。 四、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许可立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在我国台湾地区,虽然较早的行政法的实践上肯定了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但在理论学界态度却一直趋于保守,认为只能以类推方式适用该原则,直到世 纪年代才开始逐渐接受信赖保护原则的理论。在年的第号判决中就 有如下见解:“公法上之争讼,应有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亦即当事人信赖行政机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关之决定存在,己就其生活关系有适当的安排者,必须予以保护或给予合理之补 偿’’。?在行政法院年月的庭长评事联席会议决议中更是明确地指出:“有 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应依具体个案认定之。此后,行政法院援用信赖保护 原则,判决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撤销授益行政行为的案例越来越多。例如,年 的第号判决等。 司法实践的推动,理论学界的深入研究,加之近年来台湾的法治建设飞速发 展,信赖保护也越来越受到重视。例如,年施行的《诉愿法》就将信赖保护 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落实了下来。该法第条规定:“提起诉愿因逾法定期间 . 一 而为不受理决定时,原行政处分显属不当或违法者,原行政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 关得依职权撤销或变更之。’’ 从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立法看,其受德国法的影响较深,尤其是授益行政行 为的撤销制度受德国法的影响最大。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对我国大陆地区学者 研究信赖保护原则有着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一 第二节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在英美两国的发展 在英国与美国的行政法中没有直接采用信赖保护这一概念,在其 行政法中都 有体现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规定。但为了保障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赖利益,两 国将私法中的“禁止翻悔一原则引用于行政法领域,称为“禁止翻悔一原则或合 法预期原则,意指许诺者陈述了某种事实或意见后,受诺人事实上确实信赖了这 一诺言,为了防止出现不正义的结果,许诺者必须实施其许下的诺言,而不能再 ? ’ 否认或收回原己陈述的事实或意见。 一、英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就英国来说,虽没在行政法中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但却提出了与 此类似的“合法预期、“禁止翻悔或者“不得翻供’’的理念。最早提出合法预 口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三民书局,. 口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北:三民书局,. 果非要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就要赔偿相对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这就要求政府 与公民私人交往时其行为要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公民因行政机关对处理某类问题形成的惯性期待。很长时间以来行政机 关处理某一类问题时一直采用相同的处理方式,但对某个特定案件进行处理时却 没有采用原来的做法,而使得公民的合法预期利益受到损害。 ? 行政机关政策的改变。行政机关基于某些因素的改变,对政策进行了修 改和变更,公民没有得到期待的利益。 行政机关基于非公共利益的原因违反了先前给予公民的保证,使得公民 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害。 二、美国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 美国与英国同属普通法系国家,在行政立法上又有诸多借鉴英国法的之处, 所以,其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与英国有诸多相似之处。在美国,信赖保护原则主要 体现在一事不再理原则、充分忠实和信任原则、禁止翻供原则、限制法规或规章 的生效日期及其溯及力等内容之中。其中最能体现信赖保护原则就是禁止翻供原 则,它来源于私法领域,并适用于行政法领域。禁止翻供原则是指许诺者陈述了 某种事实或意见后,受诺人事实上确实信赖了这一诺言,为了防止出现不正义的 张越.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结果,许诺者必须实施其许下的诺言,而不能再否认或收回原己陈述的事实或意 见。即禁止翻供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改变长期适用的政策,如果对于信赖政策的 人发生影响时,不能通过裁决,必须制定法规。行政机关通过裁决建立规则不能 违反原先得到行政机关同意而广泛流行的习惯”。?这样,信赖保护原则也逐渐在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占得一席之地。 由于英国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程序法,所以英国行政法对信赖保护原则的规 定更加侧重于程序方面,不像德国行政法那样更侧重于对实体的保护。但是英国 法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比德国法更广泛。例如,英国法信赖保护跨越了可保护利 ? 益,深入到行政机关咨询功能与制定政策的领域,而德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很 少涉足这些领域。美国法的基础是英国法,两国同属普通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理 论和制度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美国对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也是比较 广泛的。但总的来看,信赖保护原则在美国行政法中的地位远不及其在德国的情 况。 同时,信赖保护原则还在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例 如,韩国的《行政程序法》第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于诚实信用 为之,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接受之后,除对公益或第三者的 正当利益明显考虑之外,不得依新的解释或惯例溯及而为不利之处理。回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信赖保护原则在各国和地区的发展和适用程度是 各不相同的。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信赖保护原则已经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确 认。在我国,年月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 在我国 ? 己经被纳入了行政法律规范之中,但是它还没有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整个行政 法领域发挥指导作用。可见,我国在这方面还应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大胆借鉴 其他国家的经验,促进本国的法制发展。 。【美富勒.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 。陈燕.论我国对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理念的引入和运用【】.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年.第二章行政许可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考察 第三节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发展 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的规范体现 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起步较晚,一直以来对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不是 很多,立法中对其也鲜有明确规定,实践中的运用就更为少见了。近些年来,随 着外国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对我国行政法的影响越来越深,我国行政 法学界也开始关注这一原则和理论。同时,司法界也开始对信赖保护原则加以重 视,这从近年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就得以体现。迄今为止,我国有关信赖保护的 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体现在: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行政诉讼法》解释。 该解释第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 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 ? 承担赔偿责任。静本条是关于确认判决的适用方面规定责令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 措施的内容。另外,该解释第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判 决撤销的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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