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的法律体系
一个律师同事问我:“公司给职工的自备车车费补贴可以计入解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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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济补偿金吗?”这其实是个关于车费补贴可不可以计入工资收入的问题,初步直觉是车费补贴不能算是工资的一部分,但作为律师,言必称法律,只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才能算解决了问题,也能让他人信服。
如何解决上述的法律依据,这就必须谈到我国关于工资的现行立法体系。按照《立法法》,我国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工资法律是指《劳动法》中关于工资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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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属于框架性法律,居于劳动宪法地位。国务院制定的工资方面的行政法规目前还没有,但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是有的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而关于工资方面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却是很多,大致有劳动部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说明》。《立法法》规定,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都是相同的;而地方性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的效力原则也是等同的;但行政法规却要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以,江苏省人大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法律文件
具有相同的效力。但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际上不能简单的认为是国务院部门规章,因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的内容,该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的,有类似于行政法规的地位。《立法法》实施之前,行政法规有种形式就是国务院批准由部委发文。因此,至少目前国家统计局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工资立法体系中属于第二层次。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劳动部的工资规定在工资立法体系中属于第三层次。
上述工资立法的体系层次区分了解清楚后,问题就简单了。问题中的职工自备车补贴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有具体规定,如果车辆用于上下班,则属于《解释》中的上下班交通补贴不计入工资;如果车辆也用于公司业务活动,则属于规定中的”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也不计入工资。而其他涉及工资的法律问题也完全可以按照上述法律层次来处理,可谓解一题而能解百题。
(作者顾经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