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协议支付签约
篇一:中国银行电子支付签订服务协议
签订服务协议。
请您认真阅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电子支付服务协议》,明确使用个人客户电子支付服务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一旦您选择“接受”即表示您接受如下所有条款的保障和约束。如您在个人客户电子支付服务开通过程需要相关服务咨询,请拨打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566.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利益,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简称“电子支付”)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钟兆荣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行为,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客户(以下简称“甲方”)使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网上银行支付服务(简称“电子支付”)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是指甲方签约成为乙方
1
的网上银行客户后,开通了电子支付的功能,在电子商务网站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然后通过互联网络向乙方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的支付与资金转移。
第二条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的电子支付功能必须首先成功申请成为乙方网上银行的客户,并已经申请了乙方指定的网上银行认证工具。甲方通过乙方网上支付所进行的一切经过认证工具认证后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已经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
第三条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应按照乙方的业务要求指定用于电子支付的合法账户。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如因甲方指定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甲方与除甲乙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机构(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甲方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方、商品配送方等)之间的交易纠纷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受理甲方对其他任何第三方的投诉。
第七条乙方可以自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删除或变更合作的商户。
第八条 甲方通过在网上同意本协议并经过认证工具的认
2
证后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可通过点击相关页面的取消功能撤销支付服务。
第九条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已经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及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部分而非替代文件,与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遵守电子银行章程、业务规则和已签署的所有相关协议,以及其他相关的业务规定。
第十条 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或到营业网点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为保证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交易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支付机构校验银行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与客户身份信息一致性的要求,客户授权银行为上述一致性校验之目的,将必要的支付账户开户人信息的核对结果反馈给支付机构。同时,为保证客户网上支付交易安全,银行将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网上支付交易进行监控,并对相关可疑和欺诈支付交易采取交易终止、交易重新确认或风险提示等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设备故障、通讯线路故障及断电、停电等)造成的乙方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或业务中断,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已经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网上同意并经过认证工具的认证后开通电子支付功能之时起生效,自撤消本服务之时起终止。所有时点均以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系统记录的时间为准。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本协议解释和修订权归属中国银行。
本人(甲方)已仔细阅读并理解以上协议,完全同意和接受协议书全部条款和内容,愿意履行和承担该协议书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返回重选支付方式
1. 1、 您开通电子支付功能后,可在此处设置的支付银行卡中选择一张完成订单支付。 2. 2、 您完成支付银行卡、每日累计限额、短信提醒等的设置后,如需查询、修改或取消,请登录个人网银进行操作。
3. 3、 您的网银关联账户中的长城系列银行卡、中银系列银行卡及虚拟银行卡均可设置为电子支付账户。
4
4.
篇二:(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与非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合作)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负责人: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为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向甲乙双方客户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电子支付服务,深化双方在电子支付领域的合作,促进双方业务的共同发展,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由甲方作为网上支付业务的收单业务管理主体,就电子支付相关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条款,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5
第一条 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 电子支付:指甲乙双方借助互联网、移动通信网及有线电视网和电脑、手机和有线电视等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的支付中介服务,可以满足客户通过乙方提供的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自助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需求。如无特别说明,本协议中电子支付指通过甲方电子银行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平台系统
之间的连通,共同为客户提供电子支付服务。根据电子支付渠道的不同,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手机银行支付、家居银行支付。
2. 客户:指甲乙双方共同的客户,即利用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工具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人。
3. 买方与卖方:即通过乙方提供的网站等交易平台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的过程中的交易双方。买方为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卖方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若乙方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则亦为卖方。
4. 退货:指甲方根据乙方提交的退款指令,按照该笔退款指令对应的原始订单号和初始付款账户信息,将相应款项退还至买方客户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服务。
5. 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向乙方支付货款的
6
过程中出现的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收款人、交易处理结果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的情况,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
6. 差错处理:指甲乙双方在支付交易资金清算完成后,在出现甲乙双方记录的账务信息不符的情况下进行的账务核查和账务调整等处理措施。
7. 信息:指任何以口头、书面、图标或电子方式存在的甲乙双方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商业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规章制度、财务信息、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操作手册等资料的内容以及电子支付相关的合作协议、收费方式、结算方式、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方面的信息。
8. 日:除明确说明为“工作日”外,“日”指日历日。
9. 当日:指日历日北京时间0:00-24:00。
10.支付成功:指甲方收到客户通过乙方系统提交的支付交易指令后,扣减客户的在甲方开立的账户资金或额度成功。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声明及保证
1. 甲方为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的金融机构。
2. 甲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乙方或其合作卖方售卖商品或服务的投诉。
(二)乙方声明及保证
7
1. 乙方为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并具备网上营业资格。
2. 乙方应使客户全面、清晰地了解甲乙双方提供的支付服务的操作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避免客户对甲乙双方合作提供的电子支付的功能产生误解。
3. 乙方或其合作卖方不会利用交易平台售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政策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利用自身或客户资金通过甲乙双方系统从事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诈骗、盗窃、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在内的任何违法或违规的资金操作及其他操作,也不会参与或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他任何第三方从事上述活动。
4. 乙方不直接受理客户对甲方的投诉,但可协助客户联系甲方。
5. 乙方从事的业务或行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 乙方未成为甲方或他行发卡业务服务机构。
7. 乙方、乙方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未在征信系统、银行卡组织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中留有可疑信息或风险信息。
第三条 合作内容
1.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通过甲方电子支付系统与乙方支付
8
平台系统之间的连通,为客户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过程中所需的基于甲方支付平台的支付服务。乙方开通的电子支付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支付 ?手机银行支付 ?家居银行支付。
2. 甲乙双方合作为客户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范围包括:在 (此处填写该商户的经营范围)等网上和移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客户本人在甲方开立的银行账户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乙方利用与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连通为客户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范围以外的其它商务应用之前,需至少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3. 甲乙双方在电子支付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工作的过程中有义务为对方提供与支付相关的本方系统情况和业务流程的清晰、准确、完整的描述。双方应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系统开发、对接、测试和投产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展。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或因与甲方在磋商、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知晓
的任何形式的信息、资料、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系统构架、安全措施、业务流程、客户资料、算法、指标、商业方法)负有保密义务,无论甲方是否对该资料、信息、数据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任何非本合同的目的;未经甲方书面特别授权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数据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或授予第三方有关权益,并应在甲方要求时或合同执行完毕时将所有信息
9
及其复制件交还甲方或根据甲方要求将其销毁。乙方的保密义务不受协议期限的限制。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4.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电子支付合作范围内的支付资金在甲方系统内的清算和入账服务,并为乙方提供退货资金清算、资金对账和交易查询服务。
5. 甲乙双方支付合作的结算货币为人民币。
6. 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以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的市场推广工作,并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向客户普及电子支付及相关电子商务应用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7. 甲乙双方均应建立风险事件分析处理机制,并在欺诈案件等风险事件防查工作中应充分合作。对于一方提出的数据分析要求,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另一方应密切配合提供,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风险事件处理工作。
第四条 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载体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在交易发生后的第 个工作日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若分行在协议中不承诺入账时间,此条款可改为:甲方有义务保障甲方各项电子支付服务系统正常运行状态,并
10
保障客户使用甲方提供的电子支付服务成功支付的交易结算资金清算到乙方在甲方开立的结算账户。)如发生客户否认交易、或发卡行拒付、或涉嫌洗钱、欺诈、违规套现、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或违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业务章程和规定,或存在恶意操作、诋毁和损害甲方和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声誉、或恶意攻击甲方网银支付系统等情形时,甲方有权暂扣此交易款项,若此款项已与乙方进行清算,甲方有权从后续交易款中直接扣除与本次交易额相当的金额,若无后续交易或者后续交易金额不足,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将该金额支付到甲方的账户中。
2. 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信用卡、中银信用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若乙方仅受理借记卡,此条款改为:基于乙方平台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甲方承诺就长城电子借记卡提供电子支付业务。)
3. 甲方为乙方提供电子支付交易结果查询、网上退货资金清算等服务,也可在乙方要求时提供相应的清算对账文件或业务对账文件,包括支付金额、合同号(或订单号)、交易处理状态等。客户交易的处理状态以甲方系统记录为准。
4. 甲方有权对向乙方提供的支付服务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模式见第七条。
5. 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合作伙伴自愿开展
11
电子支付宣传营销活动,也有权利选择是否与乙方协作开展类似的宣传营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在电子支付业务合作的必要范围内有权使用乙方中英文名称、标识、商标。
6. 甲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等需要暂时中止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并应提前发布公告,并预告恢复日期,但无需向乙方或客户进行逐一通知;甲方可以对服务进行改进,但应将改进服务事项提前发布公告。双方同意,甲方上述公告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网址:]发布。
7. 甲方有义务及时通报、告知乙方甲方有关电子支付业务的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重要事项变动,对于甲方业务处理机制、收费方式等事项的变动涉及修改本协议内容的,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予以实施。对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国家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变动涉及双方合作内容的,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予以实现。
8. 甲方有权对乙方财务信息、资信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审查。乙方应对甲方对其进行的审查、问卷调查和咨询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充分的信息或书面说明,并应保证相关信息及说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9. 甲方有权为保障电子支付业务的安全对相关交易采取监控、可疑跟踪等电子技术手段。
篇三:中国银行资金支付协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收支监管协议
12
协议编号:
甲方(委托人/付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电话: 传真:
乙方(委托人/收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甲方和乙方合称为“委托人”。
丙方(受托人/付款人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负责人:
住所地: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甲方与乙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资金支付监控服务。
本协议是指丙方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代为监控资金支付,在满足本
协议约定付款条件的情况下,丙方根据本协议将甲方资金支付给乙方,
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的银行结算账户。丙方
就所提供的资金监控支付服务收取监控服务费。
甲乙丙三方在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
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
13
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监控资金支付
1.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以二者
先发生者为准)(下称“监控期间”),对于甲方支付至乙方账户内的监控资金由受托人进行监控支付。
第二条 监控账户
2.1 委托人一致同意,指定以下乙方在受托人处已开立的账户作为本
协议项下的监控账户(下称“监控账户”):
账户名:
账号:
2.2 监控账户采用预留银行印鉴,支付密码印鉴及甲方在乙方资金计划表鉴章方
式使用。
甲方或乙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丙方,并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印鉴的生效日期以三方书面确认的印签变更生效日期为准。甲方或乙方预留银行印鉴发生变化未办理印鉴变更手续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2.3 监控账户只能用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监控服务之目的。
14
第三条 监控服务和费用
3.1在监控期间,除非受托人依据本协议规定的付款条件将监控资金
支付给乙方,或甲乙双方指定的第三方,或退回到原划出款项银行结算账户,受托人不能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提取、划付(包括使用网上银行等方式划付)监控资金,但受托人依法向有权国家机关提供协助而冻结、扣划监控资金的除外。
3.2 委托人一致同意,监控期间,就本协议规定的受托人向委托人提
供的监控服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缴纳监控服务费人民币 元。监控服务费的收取按以下(来自:WwW.xltkwJ.cOm 小龙 文档 网:中银协议支付签约)第 2 款执行:
(1) 受托人在监控账户中直接扣收上述费用;
(2) 受托人从 甲方在受托人处开立的以下账户中扣收上述费用。
账户名:
账号:
第四条 监控资金的支付
4.1 委托人一致同意,满足以下付款条件,受托人可对监控资金进行
支付:
15
1.甲方将资金支付给乙方的,应向受托人提供支付凭证,并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经受托人审核支付凭证的印鉴与甲方预留银行印鉴相符后,受托人据此将资金支付给乙方。
2.乙方支取监控资金的,应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其预留银行印鉴的银行票据,并且有由乙方出具的资金使用计划表,且该资金使用计划表经甲方鉴章,受托人即可依据该计划表支付明细,对甲方转帐至乙方账户内资金进行划拨。
3.乙方监控资金划出后因各种原因需退回到原划出款项结算账户的,由银行按照乙方资金计划表有关明细进行处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五条 委托人的声明和承诺
5.1 委托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委托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5.3委托人承诺,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监控账户的设立、使用,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不涉及利用监控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16
5.4委托人承诺不以监控资金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5.5任何委托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均由违反承诺的委托人承担,如受托人因此受到损失的,该委托人应负责全额赔偿。
第六条 对受托人的相关约定
6.1 受托人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应有权依赖于委托人向其提
供的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单据、证明文件、支付凭证、书面说明等)。除对委托人在相关约定文件上加盖的预留印鉴是否与本协议第2.2条所述的预留银行印鉴相符予以审核外,受托人仅对委托人向其提供的任何文件在表面上是否符合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审查,并且无义务调查该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任何信息是否真实、正确,该等文件是否经合法的授权而制作和发出、或任何文件是否与其原件
6.2
6.3
6.4
6.5 符合,或任何文件上的任何签字是否真实。受托人对依赖于任何该等文件而行事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应仅作为资金监控人,除依据本协议履行约定的资金支付监控义务外,其对与其他任何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合同)的有效性、可行性、合理性、正确性、真实性或合法性等不
17
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 受托人对合同的履行以及甲方是否按时将监控资金支付至监控账户,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础合同的履行及甲方是否按约付款所引发的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均应自行解决,如因上述纠纷的解决致使受托人基于任何诉讼、仲裁等司法程序被诉或被追加为第三人,对于受托人参加上述司法程序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用等),甲乙双方应向受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除了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责任外,受托人对监控资金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或责任,且受托人不应受到任何与监控资金有关的索赔要求的约束。 委托人同意对受托人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之资金监控义务而被索赔、
进入法律程序或产生任何损失作出全额补偿,除非上述索赔、法律程序或损失是由于受托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
第七条 本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7.1委托人协商一致变更账户收支监管协议的,委托人应将变更后的
合同及时提供给受托人。
7.2 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
本协议。
7.3 发生下述任何情况之一,本协议即终止:
18
(1)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2) 委托人和受托人已经按照约定完全履行本协议。
7.4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本协议终止后,受托人应将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之日或本
协议终止之日(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的本协议项下乙方监控资金余额(如有),交由乙方自行安排,该银行结算账户不再受本账户收支监管协议的制约。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并在接到其他方要求纠正的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能予以纠正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六】个月监控服务费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的,
违约方仍有义务进行赔偿。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如任何一方遭受战争、严重火灾、台风、地震等不能预见、不
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不能按期履行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并说明不可抗力预计持续的时间和对其履行本协议的影响。
9.2 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不能履行
19
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但该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因订立、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11.2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11.3本协议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按相关法
20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交易其他各方构成受托人的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11.4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甲方鉴章预留印鉴 ;
附件2:乙方资金使用计划表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