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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的承担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的承担 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 的承担 第25卷第1期 VoI.25No.1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JournalofJingchuUniversityofTechnology 2010年1月 Jan.2010 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的承担 吴红宇,秦志喜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挂靠经营中的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不容 回避 的.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车辆所有权登记...

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的承担
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的承担 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 的承担 第25卷第1期 VoI.25No.1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JournalofJingchuUniversityofTechnology 2010年1月 Jan.2010 试析车辆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事故责任的承担 吴红宇,秦志喜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挂靠经营中的问题逐渐显现,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不容 回避 的.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建立真正的车辆所有权登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也没有 相应的法律法 规或司法解释予以规制,实践中导致各地法院的判决不一,这种情况的出现,带来的负面影响 是巨大的,对此 提出了车辆挂靠经营中事故责任主体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 [关键词]车辆挂靠经营;连带责任;责任承担 [中图分类号】D922.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657(2010)01—0042—04 一 ,车辆挂靠经营的由来,现状及问题分析 在上个世纪8O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 入推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由此带来了客货 运输市场的极度膨胀,急需大量的运力来补充. 1983年的全国交通工作会议提出了”有路大家 行,社会办交通”的政策.该政策的提出,社会办 交通的热情大大的被激发出来,大量的社会车辆 进入了这个市场,随着社会车辆的大量涌人,其不 得不面临的问题是没有运输经营权的政策性障 碍,而国有运输企业面临着进一步发展壮大的资 金瓶颈.因此双方都有着合作的迫切愿望. 鉴于此,1995年交通部召开了全国培育和发 展道路运输市场工作会议,会议认为”通过挂靠, 能够达到规模经营,集约化经营,符合增长方式的 转变,能够加大汽车运输的覆盖面,使他们能够更 好地为社会服务.采取限制,排挤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都是错 误的”.应该”允许国有运输企业接受社会,个体 运输户挂靠经营”.由此,挂靠经营从幕后走上 了前台,并迅速发展成为全国客货运企业普遍实 行的经营方式. 改革开放2O多年来,挂靠经营方式吸引了大 量的社会资金,解决了许多人的就业问题,有效缓 解了运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了人民群众出行难,乘 车难的问题.同时也改变了运输市场国有企业一 42 统天下的行业格局,快速发展为多种经济成份并 存,经营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灵活多样化的市场 体系.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公路客运车辆达到 128.40万辆,其中挂靠车辆占营运客车的85%以 上,有些省份甚至达到了90%.…然而挂靠经营 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否认的问题.最重要的是以下 两个. 一 是行车事故频发,挂靠经营存在安全隐患; 二是挂靠车辆的产权关系不明晰,经营主体不明 确,使得由车辆产生的法律责任难以认定.对于 第一个问题从被挂靠单位和挂靠车主来看,主要 是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被挂靠单位只收费不管理, 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实行的是放任的态度,安全管 理措施没有或不到位.绝大多数挂靠车主安全意 识淡薄,为了追求利益,压缩车辆经营成本,经常 超载,超速行车.以上两种原因的叠加造成事故 频发.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客车发生的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挂靠车辆的肇事比例多 达90%.由此可见,挂靠经营模式存在的安全隐 患.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是目前我国缺乏车辆 物权登记制度(见后文详述),另外在事故救济方 面,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车辆出现 事故后责任划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存在如上问题,主管部门也对挂靠经营 [收稿日期]2009—06—02 [作者简介]吴红宇(1971一),女,贵州锦屏人,贵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秦志喜(1976一),男,河南洛阳人,贵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硕士研究生. 进行过清理,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许多运输企业 和个体车主也乐意接受这一经营方式.对于个体 车主来说,他们认为挂靠经营这种方式不仅可以 利用挂靠企业的品牌资源优势,还可以享受到个 体车主所没有的优惠政策,降低交纳的各种费用, 进而降低经营成本.另外还可以享受到挂靠企业 提供的各种服务.一些被挂靠企业也乐意接受车 辆挂靠.接受车辆挂靠能较快扩大企业经营规 模,从而达到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的车辆规 模,有利于资质等级的获取.还能以企业的名义 争取相关的费用优惠,从中获取一定的利润.如 税费征管部门对其实行定税,定费额包缴,一定时 期内增车不增税费.规模扩大还能快速拓展经营 空间,增加挂靠企业的经营实力,提高市场占有 率,扩大市场份额,促进挂靠企业的发展,从而达 到企业得其益,车主得其利的目的.如某大型公 路客运公司拥有各类营运客车近千台,其中75% 为挂靠经营,即挂靠客车在750台左右,按照每台 客车每月交纳500—800元管理费用计算,其挂靠 管理费收入每年就达450万一720万元之巨.?J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车辆产生的责任如何承 担的几种观点及法律依据 1,司法实践中,关于车辆被挂靠单位承担责 任的问题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种观点认为:按运行利益支配理论来确定 责任的承担,即谁受益谁担责,实际车主承担主要 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次要责任,实际判决结果中 比例有四六开,三七开各种比例都有.其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体现的运行利益支配理 论._2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实际车主承担全部责 任,被挂靠企业不承担责任,其理由是被挂靠企业 收取的挂靠费是一种服务费,该服务费是被挂靠 企业提供服务的对价,被挂靠企业没有享受运行 利益,所以不应担责.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挂靠车 主和挂靠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其两者 之间责任如何承担是其内部约定的事,不应按内 部约定处理,此约定和第三方无关.不能以此对 抗第三方的赔偿请求. 2,车辆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 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 车驾驶员暂时无力偿还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 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是,机动车驾驶 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 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承 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 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者全 部费用.”对于这个条文的理解,通常认为:如果 机动车是驾驶员自己财产的,应当由驾驶员自己 赔偿;如果机动车是单位或他人而驾驶员是单位 职工或受雇于他人的,由机动车的单位或所有人 负责赔偿;如果驾驶员有个人责任的,单位或所有 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据 此可以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垫付责任.然而, “被挂靠人”到底属不属这个条文规定的”单位”, 审判中莫衷一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取消 了该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8号)规定:”采 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 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 他人订立货物运输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 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 责任.”该解释的精神实质是由车辆的实际支配 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有的法院基于这一精神, 仅判决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法院又认 为收取挂靠车辆营运利益的被挂靠人应当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 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 一 他字第23号”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 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 点是”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 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 当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怎样承担民事责任还 是没有明确.因此有的法院规定,要求被挂靠单 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比例责任.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责成被挂 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依据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侵权赔偿,《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被挂靠单位 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车辆所有人,对所挂靠的车 辆没有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造成侵害赔偿,均 以过错共同侵权论处,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由于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依据不明确,所以许多地方政府部门,法院出台指 导意见来明确被挂靠单位的责任问题.以下是部 43 分省份关于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观 点: 2004年8月20日山东省交通厅出台《加强 道路运输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规 定》明确道路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 第一责任人,对其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的安全 生产负全面责任;车辆及驾驶员必须按规定参加 保险;对驾驶员的招聘录用须严格资质审查和考 核;挂靠,租赁承包经营车辆发生运输生产事故, 由所在运输企业负责处理事故,运输企业先行进 行赔偿,发生重大特大责任运输事故的,按有关规 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者责任. 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 高法(2001)319号】明确规定挂靠经营的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 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 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 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2004年5月18Et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经验总结》 【津高法(2004)64号】规定:挂靠车辆在运行中 造成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若被挂 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了经济利益,由挂靠 人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和 得到的经济利益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2)若被 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 仅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挂靠或强制挂 靠,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规定: 客运出租车由司机个人购买,但《客运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登记在出 租车名下,该出租车在运行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由司机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 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不足部分由出租车 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法院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 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东省规定交通事故致 人损害的由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支配人连带承担 责任.安徽省高级法院规定挂户车辆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 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市高级法院规定挂 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各地法院虽然对于挂靠单位的交逋事 44 故赔偿责任规定有所不同,但是要求承担连带责 任的居多.对于机动车事故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 地方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有判连带责任的,也有 补充责任的,甚至有的判决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 任.因此,对于该问题应该由最高法院做出统一 规定.笔者赞成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三,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经营者应承担连带 责任 由于车辆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在日常运营中 不可避免的会产生高度的风险,所以,机动车辆在 挂靠经营中,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要饵决 这些纠纷,就需要判明责任承担主体,而要判明责 任承担主体,首先就需要确定机动车辆的所有权.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缺乏车辆物权登记制度,导致 产权难于界定,事故发生后挂靠各方为了推卸责 任,对调查不予配合,更加是产权难于认定.因此 笔者认为让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受害 人的保护.下面就机动车登记的法律属性,车辆 所有权的认定和事故后的责任承担谈谈自己的看 法. 1,机动车登记的法律属性和车辆所有权的认 定 笔者认为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 上路行驶的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该 登记是行政机关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进行的一种 管理手段,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依据是:《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 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 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 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本 条是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另公安部曾 专门就机动车登记是否属于产权登记复函最高人 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机动 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 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 动车所有权登记.《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 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 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物权法》的规定可 以看出: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取得的公示方法,动 产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方法.我国关于车辆的登 记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不是登记生效主义. 车辆的登记只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未 规定对机动车所有权实行登记取得制度,只是规 定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 登记的法律属性,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 上行驶的登记.对机动车辆所有权的认定,应根 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认定,当车辆 登记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以实际出资人 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但由于机动车登记要提供机 动车的来历证明,这种来历证明,可以说明车辆的 所有人.一般说,在没有第三人异议的情况下,公 安机关的登记,可以作为车辆所有权的证据.但 这只是推定而已. 2,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如前文所述,由于目前我国缺乏车辆物权登 记制度,车辆在现有登记制度下不能直观反映车 辆的实际所有人.在这种制度背景下,让登记车 主和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受害者的保 护.另外,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不论 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 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由于车 辆经营存在潜在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 损害,被挂靠单位在准予挂靠车主挂靠经营时,应 当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所以其有义务加强对机动 车经营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减少和 避免机动车在经营过程中对他人可能造成的损 害.同时,被挂靠单位在准予他人挂靠经营时,理 应考虑到该经营风险带来的后果,那么他就必须 承担这种经营风险带来的后果.事故发生以后不 能逃避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为了降低风险被挂 靠企业完全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如提高挂靠门槛, 采取各种管理手段等,不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只能 说明被挂靠企业管理上有缺陷.但这种缺陷造成 的后果不能让无辜的第三方承担,这对第三方显 然是不公平的.另外受害人作为第三方也没有义 务去了解被挂靠方和挂靠方之间是否是挂靠关 系,是否收取了挂靠费,收了多少挂靠费,挂靠费 和事故后的责任承担这只是经营者双方内部的约 定问题,不能据此对抗第三方,在受害人的赔偿问 题上,不需要去考虑利益与风险是否相称的问题, 归责原则应该适用严格责任,连带责任,排除有限 连带责任的适用.另外,此种处理方式,突出了被 挂靠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强了企业的安全意 识,强化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再次,如前文所述挂靠企业准予车主挂靠经 营,其中也有自己的商业目的,其收取的挂靠费决 不单单是服务费的对价,里面包含有运行利益,只 是表现的形式不同罢了,不能由于该利益形式的 不同而否定运行利益的存在.由此我们得出结 论,被挂靠方在挂靠经营中绝对是挂靠车辆的管 理者,也是运行利益的享有者,因此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是应当的和必须的,并且应该承担连带责 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机动车挂靠经营事故 中,在责任认定上.被挂靠企业和挂靠车主应作 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被挂靠单位不能以其没有收 取挂靠费,没有进行实际的管理,其和挂靠人约定 有免责条款,或应当按照收取费用的比例来赔偿 等来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实践中,让被 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更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的保 护,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能够体现出更好的 社会效果.这也符合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参考文献】 [1]齐艳铭.机动车辆挂靠经营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 保险,2007,(4):36—38. [2]张永辉,卢煜.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被挂靠方民事 责任承担方式[N].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民事审 判),2008—11—18(6). [3]黄仲华.机动车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EB/ 0L]. asp?Ul”.2009—09—28. 【责任编辑:李丽】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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