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

举报
开通vip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 【发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日期】2004-11-07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
【发布单位】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发布日期】2004-11-07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11月7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归口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制定结核病防治 规划 污水管网监理规划下载职业规划大学生职业规划个人职业规划职业规划论文 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面实施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对结核病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和健康教育。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作为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结核病防治监督和结核病归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应设立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七条第七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和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抗结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对抗结核药品进行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教育部门应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将结核病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和学校卫生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民政部门应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结核病人开展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公安、司法部门应加强劳改、劳教和羁押人员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公益性宣传,在人民群众中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者,由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结核病的发现与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密切注意、掌握本地区结核病疫情,按规定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到早期发现、合理治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发现可疑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病人应予以登记,并及时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统一检查、督导化疗与管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城镇12小时,农村24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呈报疫情报告卡。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在接到肺结核疫情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城镇三天,农村一周)内进行检诊核实。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发生肺结核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必须接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集体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并采取有效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控制疫情蔓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本地区肺结核病人的登记和化疗管理,并按规定向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资料。    市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全市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中心登记,对结核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测和管理,组织实施有关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继续教育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 结核病的治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实行肺结核病归口治疗原则。    肺结核病人由市结核病防治机构或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肺结核病人的治疗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规范的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城市社区、乡村卫生组织受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委托,实施对肺结核病人的化疗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任何非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诊治肺结核病的广告宣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对危、急重肺结核病人及危、急重可疑肺结核病人应立即实施抢救,待无生命危险时再及时转诊。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处方药管理的规定销售抗结核药品。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患肺结核病的,在第七条规定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其住院费用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支付。    非结核病归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综合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结核病的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卡介苗接种按儿童计划免疫规划,由市和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接种卡介苗的对象、时间和程序,应严格遵守计划免疫接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合格证后,才能从事接种工作。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接种卡介苗发生差错事故或异常反应的,应立即采取抢救、治疗措施,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卡介苗接种质量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的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凡发现肺部X光检查有阳性改变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新参加工作、参军、入学的人员;    (二)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从业人员;    (三)接触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    (四)传染期肺结核病人的家属及其密切接触者;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下列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肺结核病,在未治愈前,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通知患者所在单位为其另行安排适当工作:    (一)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从业人员;    (三)学校、托幼单位的从业人员;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从事结核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的人员以及在工作中经常接触结核菌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预防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给予协助,提供所需的资料、情况;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必须为提供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暂扣或吊销有关人员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截留、收治或变相截留、收治肺结核病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诊治肺结核病广告宣传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肺结核病体检,或准许、纵容未治愈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从事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作的;    (四)结核病防治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按规定对肺结核病人的排泄物和痰液进行消毒或卫生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瞒报或迟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结核病疫情的;    (三)延误肺结核病人转诊的;    (四)对就诊的肺结核病人,未按规定实施全程督导化疗或全程管理化疗的。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不按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抗结核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定义如下:    结核病:由结核菌引起的慢性感染性疾病。    肺结核病:由结核菌引起的肺部慢性感染性疾病,是结核病流行的传染源。    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具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双重性质的市结核病防治院和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区(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的结防科(所)。    结核病归口管理:指卫生行政部门领导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肺结核病病例的发现、报告、转诊、登记、治疗和化疗管理等各环节实行统一的管理。    全程督导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肺结核病人每一次用药都在医务人员直接观察下进行。    全程管理化疗:指治疗全过程中采取定期门诊取药、家庭访视、尿液监测、家庭督导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由成都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30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文档为【成都市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04年10月2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明明白白我的心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24KB
软件:Word
页数:9
分类:小学体育
上传时间:2019-05-17
浏览量: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