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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第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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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第233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233号 【发布日期】2009-07-11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 (第233号)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第233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第233号 【发布日期】2009-07-11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辽宁省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 (第233号) 《辽宁省农业植物保护办法》业经2009年6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政高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植物保护,预防、控制、治理农业有害生物危害,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植物保护,是指对农作物及其产品易产生危害的病、虫、鼠、软体动物、草和其他生物(以下简称农业有害生物)实施监测、预报、预防、控制、治理和与之相    关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植物保护机构负责农业植物保护的具体工作。    财政、科技、气象、环保、工商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植物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植物保护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监测预报技术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具有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的乡    (镇)农业植物保护人员。    第六条第六条 农业植物保护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和灾害治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第七条 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与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相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农业植物保护无公害技术及产品;支持单位和个人成立防控农业有害生物服务组织,开展农业有害    生物的联防、联控;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农业生产者)使用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和其他非化学防治技术,预防、治理农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植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农业植物保护防灾减灾体系和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    第九条第九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测预报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建立全省农业重大有害生物预警系统,制定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保证信息畅通。    第十条第十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的发生情况,制定科学用药技术规范和农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植物保护规划,制定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办公室装修施工应急预案 下载公司关于消防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汛防洪应急预案施工生产安全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植物保护规划,建设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和信息网络,设置测报仪器,完善试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数据处理等设施,保障监测预报    工作有效开展。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及防治信息,并适时向社会发布。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在山区、平原和丘陵地带建立观测圃,观测农业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安装监测预报设施,或者因监测、预报或防治农业有害生物,需要进入农田、果园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场所时,农业生产者应当予以配合。    实施前款行为给农业生产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迁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改变观测圃位置,占用、移动监测预报设施。确需拆迁、改变、占用、移动的,应当征求设置该站(点)、观测圃    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其隶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省、市、县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开展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技术的宣传、培训工作,无偿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实施有效防治。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普及农业植物保护知识,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及时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指导、组织农业生产者防治农业有害生物。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宣传、普及农业植物保护知识,传递农业有害生物防治信息,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查当地农业有害生物发生及危害情况。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当地农业植物保护机构提供监测农业有害生物的公益性气象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农业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信息。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省外不同农业生态区引进农业植物保护新技术和农药、药械新产品,必须进行试验示范,对其先进性、安全性、适用性进行评价后方可推广。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或者发生情况,及时预防和治理农业有害生物。防治农业有害生物使用的农药,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避免    或者减少对农产品和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业生产者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农作物遭受有害生物侵害,并具有迁飞性、暴发性和流行性可能的,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按照下列规定调查、核实、认定:    (一)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认为危险性较大、有可能蔓延的,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核实,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灾情严重、有继续蔓延可能的,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禁止迟报、虚报、瞒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认定后,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毗邻地区。    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实施紧急救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农业有害生物。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控制、扑灭农业有害生物需要使用航空器的,由航空作业单位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作业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航空管制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航空作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提前公告作业范围、时间,并做好准备工作,保障作业安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控制、扑灭农业重大有害生物灾害所需资金、物资,由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所需物资可以依法征用。被征用物资在灾害解除后予以返还;造成消耗或者毁坏的,予以补    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调配、征用的物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破坏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站(点)、观测圃和监测预报设施的;    (二)非法向社会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植物保护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农业有害生物预报防治信息不实的;    (二)虚报、瞒报农业有害生物灾情的;    (三)截留、挪用预防、控制农业重大有害生物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未及时组织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控制、扑灭及救助条款,适用于农业植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及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本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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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上传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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