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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案例分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案例分析 篇一: 阴阳合同案例(第二版)090302 案例: 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建设工程公司 关于某科技大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也较为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其中主要涉及长期以来困扰我国建筑施工领域的“黑白合同”的问题。本案中,发包人就建设工程先后进行了两次招投标,又先后与同一承包人签订了“黑白”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对于以两份施工合同中的哪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激烈的争论。同时...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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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中标价格2904万元。2017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建设签订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乙建筑公司承建甲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市白云科技大厦(以下简称“白云大厦”),该合同在某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处备案。在此过程中,双方又就大厦建设分步签订了正负零以下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正负零以上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以及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等三份施工合同。2017年7月20日,工程竣工。此后,双方多次就工程款结算进行协商,但是一直没有达成一致,乙建筑公司实际占用了白云大厦中的9个楼层拒不交还甲房地产公司。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和房屋交还相关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以下为本案的详细案情。 (一)第一次招投标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为工程施工过程中双方实际执行的合同,未办理备案手续,简称“执行合同”) 甲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1月 14日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内部招标。2017年1月28日乙建筑公司就工程施工进行投标。乙建筑公司实际报价 1.15亿元,其中一期工程实际报价2904万元,二期工程实际报价8596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乙建筑公司中标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中标价格2904万元。2017年3月16日,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建筑公司就白云大厦一期工程(正负零以下工程)建设签订总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要求变更208号案件的诉讼请求,即将起诉书第4项“支付延期交付房屋违约金25946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付房屋损失费5687720.19元”。 3、乙建筑公司对甲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即(2017)一中民初字第376号案件,以下简称“376号案件”) 2017年11月1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甲房地产公司: (1)支付结算款3716万元(按2017年4月17日乙建筑公司报送的结算资料); (2)支付违约金9817439.52元; (3)甲房地产公司承担诉讼费。2017年1月29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出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要求将起诉书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9817439元人民币”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997260元”;要求甲房地产公司 6层房屋;判令甲房地产公司支付房屋看护费890400元。 立即接受白云大厦1, (二)法院最初裁定以“执行合同”(“黑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并委托鉴定单位以此对工程款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3206万元) 1、甲房地产公司申请鉴定工程款 2017年12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指定一家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对乙建筑公司完成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法院确定某市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造价公司”)为工程款鉴定机构。 2、法院首先裁定以执行合同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3206万元) 2017年3月,某造价公司以一期工程合同、二期工程合同、钢结构工程合同(“执行合同”)作为鉴定结算的根据,出具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鉴定的白云大厦工程结算价是12696万元。 2017年3月6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大厦工程造价鉴定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书 的意见 (一)》,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必须以经备案的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才能作出合法正式的鉴定结论。 2017年3月9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造价鉴定之回复意见》,甲房地产公司认为对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按“执行合同”鉴定)的鉴定结论,认为应当扣减210万元,实际结算价应当是12486万元。 2017年3月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不予采纳鉴定结论及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方式的申请》,乙建筑公司不同意造价鉴定,认为《备案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也必须作为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唯一合法依据。此外乙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17年3月13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科技大厦工程造价鉴定 报告书 的意见 (二)》,乙建筑公司认为: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鉴定的白云大厦工程结算价是12696万元。 2017年3月6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大厦工程造价鉴定 报告书 的意见 (一)》,乙建筑公司认为,双方于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正式施工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必须以经备案的正式施工合同为准,才能作出合法正式的鉴定结论。 2017年3月9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关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造价鉴定之回复意见》,甲房地产公司认为对于《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按“执行合同”鉴定)的鉴定结论,认为应当扣减210万元,实际结算价应当是12486万元。 2017年3月9日,乙建筑公司向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关于请求不予采纳鉴定结论及变更工程造价鉴定方式的申请》,乙建筑公司不同意造价鉴定,认为《备案合同》是经合法的招投标手续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合法依据,也必须作为对白云大厦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的唯一合法依据。此外乙建筑公司,“坚持认为,在本案中不应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2017年3月13日,乙建筑公司向法院提交《对白云科技大厦工程造价鉴定 报告书 的意见 (二)》,乙建筑公司认为》中有多处错漏之处,差异之处达到902.61万元。 2017年4月,某造价公司出具《关于 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 的复审意见》(按“执行合同”鉴定):关于 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 的复审意见》(按“执行合同”鉴定)》,认为应将440.8万元的变更价款计入鉴定价款中;《备案合同》是鉴定中的唯一有效的合同依据。 2017年5月12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之回复》,对总承包工程(执行合同)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进行了回复,认为应按照执行合同进行鉴定。 2017年5月14日,乙建筑公司提交《对 关于 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 的复审意见 的意见》,乙建筑公司认为:备案合同》是鉴定中的唯一有效的合同依据。 2017年5月12日,甲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某市白云科技大厦总承包工程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之回复》,对总承包工程(执行合同)工程造价鉴定复审意见进行了回复,认为应按照执行合同进行鉴定。 2017年5月14日,乙建筑公司提交《对 关于 某市白云科技大厦工程结算鉴定书 的复审意见 的意见》,乙建筑公司认为》(按“备案合同”鉴定),认为鉴定书计算无误,鉴定结算价不予调整;440.8万元变更价款是否计算到工程造价中应由法院最终决定。 (四)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208号案件的一审判决 对于甲房地产公司诉乙建筑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8号案件),一篇二: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 引 言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分析,由此来确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 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我国 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的规定招标文件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投标是要约。投标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他们希望以所报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书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表明一经招标人承诺,投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中标是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从投标人中选择出最佳投标人,选定中标对象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至此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达成了合意。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中标通知书并不是招标人直接发出,而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发给中标人。但中标通知书上?发证单位?仍署名为招标人,而代表政府监督职能的招投标办公室被标注为?鉴证部门?,这并不能改变中标通知书承诺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第4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5条明确规定》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 人,合同即成立。所以也可以说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只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确认。 2、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复合性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以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通过招投标活动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所以它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 (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应符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依据自主的意思制定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是民事合同。 (2)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管。目前我国对招投标设定的政府基本管理职能有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发承包代理单位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的主体不仅是招标方与投标方,还包括有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缔结建设工程合同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外,还有一种议标方式。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工程合同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通过商谈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交易方式。议标中的招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很大的决定权与控制权,体现了招标人权利处分的完全自主性。至于议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多国家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不加以干涉的,在这些情况下,它只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我国有些省市如上海市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规定议标中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合同也需要送至政府备案,这样便也使其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目前在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的出现有其深刻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 1、形成原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1)社会原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而施工方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一而再,再而三的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有一个工程,在施工者施工投入了300万元之后建设方要求签补充协议,增加下浮 率,推迟进度款支付,不签的话施工者就要在三天内被赶出工地,施工者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这一协议。 (2)法律原因。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发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与?阳合同?不同: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所以它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 (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应符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依据自主的意思制定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是民事合同。 (2)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管。目前我国‎‎对招投标设定的政府基本管理职能有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发承包代理单位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的主体不仅是招标方与投标方,还包括有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缔结建设工程合同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外,还有一种议标方式。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工程合同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通过商谈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交易方式。议标中的招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很大的决定权与控制权,体现了招标人权利处分的完全自主性。至于议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多国家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不加以干涉的,在这些情况下,它只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我国有些省市如上海市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规定议标中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合同也需要送至政府备案,这样便也使其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目前在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的出现有其深刻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 1、形成原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1)社会原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而施工方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一而再,再而三的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有一个工程,在施工者施工投入了300万元之后建设方要求签补充协议,增加下浮 率,推迟进度‎‎款支付,不签的话施工者就要在三天内被赶出工地,施工者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这一协议。 (2)法律原因。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发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与?阳合同?不同》。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 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7)张定法民二初字第124号;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张中民一终字第28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张家界文化影视城系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2017年8月20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按70,支付工程进度款,须在报取施工进度报表后的次月十号前以转帐支付,总款付到80,后暂停支付,除留下保修金3,外,余款17,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收到承包方完整的决算资料后48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等。2017年9月26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中标,在该中标通知书载明: 该工程已实行邀请招标,中标价44 675509.85元,工期(日历日)210天,质量等级合格,保修承诺按建设部80号令要求保修,项目经理曹俊杰。至2017年9月28日,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主体工程施工已完成三层。 2017年9月2 8、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到张家界市建设部门进行了备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到张家界市建设部门进行了备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一、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为湖南建工集团支付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劳保基金70万元(税后金额); 二、支付方式为协议签订后分两次支付,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2017年11月31日前支付40万元。2017年11月28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取得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载明: 建设规模30026平方米,合同价格4467.55万元,合同开工日期2017年11月26日,合同竣工日期2017年4月28日。 2017年5月29日,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主体封顶。2017年6月3日,因被告项目部副经理莫胜松有民间借贷纠纷,而发生阻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停工。2017年6月17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项目部经理朱敦云书面承诺保证十天开工。2017年7月9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复工。尔后,该工程由于被告建工集团资金原因处于时停时开工状态。至2017年9月,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主体基本完工,四层以下砌体部分已施工。 2017年9月27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11月6日,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 二、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依法继续审理。 2017年10月23日、11月19日、12月1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及其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项目部先后三次书面承诺同意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代付共计312万元的债务,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向被告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超过结算总价,则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愿意承担超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月按15,计算。2017年5月5日,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向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支付 509 532元。 工程款26 585520元,代付款项924 012元,共计27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委托张家界市方民司法鉴定所对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22691 123.76元,鉴定机构对施工单位停工损失计算了427 430.44元、雪灾损失计算了206 82 1.18元,此两项共计63425 1.62元,同时鉴定扫尾工程工期为180天。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交纳了该次鉴定的鉴定费13万元。被告湖南建工集团不服鉴定,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湖南省华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审 定金额为25 047 600.59元(含停工损失427 430.44元、雪灾损失20682 1.18元),但该中心对张家界文化影视城项目2017年2月15日前已完工程造价未进行鉴定。被告湖南建工集团交纳了该次鉴定的鉴定费20万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终止履行; 二、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依法继续审理。 2017年10月23日、11月19日、12月1日,被告湖南建工集团及其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项目部先后三次书面承诺同意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代付共计312万元的债务,若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向被告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超过结算总价,则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愿意承担超付部分的违约金每月按15,计算。2017年5月5日,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主体工程验收合格。自2017年9月至2017年11月,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向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款26 585520元,代付款项924 012元,共计27 509 532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委托张家界市方民司法鉴定所对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22691 123.76元,鉴定机构对施工单位停工损失计算了427 430.44元、雪灾损失计算了206 82 1.18元,此两项共计63425 1.62元,同时鉴定扫尾工程工期为180天。原告江西宜春房地产公司张家界分公司交纳了该次鉴定的鉴定费13万元。被告湖南建工集团不服鉴定,于2017年7月13日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委托湖南省华欣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张家界文化影视城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审 定金额为25 047 600.59元(含停工损失427 430.44元、雪灾损失20682 1.18元),但该中心对张家界文化影视城项目2017年2月15日前已完工程造价未进行鉴定。被告湖南建工集团交纳了该次鉴定的鉴定费20万元。 四、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的效力问题。篇四: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解析建设工程?阴阳合同?之法律问题 引 言 所谓?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就同一标的签订的二份或二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送交政府部门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称为?阴合同?。这一现象在众多领域均有出现,如商品房买卖、房屋拆迁、房屋租赁等,但在建设工程中尤为显著。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建筑法》执法检查组发布的报告中称》第46条立法宗旨进行 定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分析,由此来确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商品的特殊性,使它具备了与一般合同不同的特点: 1、建设工程与招标投标的紧密联系 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但建设工程合同不仅需要当事人形成合意,还引入了政府部门的监管。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及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公益工程如住宅等,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了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我国 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第10条则把招标投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二种。 《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可以有多种表现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则表现为》的规定招标文件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投标是要约。投标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他们希望以所报的条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书具备了合同成立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的质量要求、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工程价款或计价方式、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 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表明一经招标人承诺,投标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3)中标是承诺。在招投标过程中,当评标委员会从投标人中选择出最佳投标人,选定中标对象后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承诺,至此双方对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就达成了合意。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中标通知书并不是招标人直接发出,而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发给中标人。但中标通知书上?发证单位?仍署名为招标人,而代表政府监督职能的招投标办公室被标注为?鉴证部门?,这并不能改变中标通知书承诺的法律性质。《招标投标法》第45条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第45条明确规定》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标通知书一旦到达投标人,合同即成立。所以也可以说当事人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其本身就是缔约阶段的一种合同行为,中标后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的合同只是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书面确认。 2、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的复合性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相对应的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可以分为宪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通过招投标活动所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应受《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所以它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 (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应符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依据自主的意思制定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是民事合同。 (2)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管。目前我国对招投标设定的政府基本管理职能有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发承包代理单位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的主体不仅是招标方与投标方,还包括有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缔结建设工程合同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外,还有一种议标方式。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工程合同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通过商谈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交易方式。议标中的招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很大的决定权与控制权,体现了招标人权利处分的完全自主性。至于议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多国家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不加以干涉的,在这些情况下,它只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我国有些省市如上海市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规定议标中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合同也需要送至政府备案,这样便也使其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目前在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的出现有其深刻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 1、形成原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1)社会原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而施工方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一而再,再而三的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有一个工程,在施工者施工投入了300万元之后建设方要求签补充协议,增加下浮率,推迟进度款支付,不签的话施工者就要在三天内被赶出工地,施工者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这一协议。 (2)法律原因。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发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与?阳合同?不同: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招标投标法》的调整。所以它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双重性质。 (1)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招标人和投标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应符合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招标人依据自主的意思制定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标人,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和中标 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之一,是民事合同。 人订立 (2)行政法律关系。主要体现在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的行政监管。目前我国对招投标设定的政府基本管理职能有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建设单位资格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发承包代理单位管理和市场行为的检查监督,工程发包承包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等。由此可见,招投标过程的主体不仅是招标方与投标方,还包括有政府部门。通过招投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仅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 缔结建设工程合同除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外,还有一种议标方式。议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就工程合同进行讨价还价的商议,通过商谈来确定中标人的一种交易方式。议标中的招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很大的决定权与控制权,体现了招标人权利处分的完全自主性。至于议标形成的建设工程合同,大多国家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不加以干涉的,在这些情况下,它只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但我国有些省市如上海市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规定议标中的中标通知书与建设工程合同也需要送至政府备案,这样便也使其具备了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二、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 目前在立法中并无?阴阳合同?这一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建设工程?阴阳合同? 的出现有其深刻原因及复杂的表现形式。 1、形成原因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形成有社会原因,也有法律原因。 (1)社会原因。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不少建设方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对施工方提出种种苛刻的要求,而施工方为了生存只得忍气吞声,一而再,再而三的签订补充协议,接受不平等的条件。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就有一个工程,在施工者施工投入了300万元之后建设方要求签补充协议,增加下浮率,推迟进度款支付,不签的话施工者就要在三天内被赶出工地,施工者无奈之下只好接受这一协议。 (2)法律原因。当建设工程合同中包含有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时,私人利益与政府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便会形成一对矛盾,这对矛盾冲突时便会引发当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规避政府监管,从而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与?阳合同?不同》(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1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白合同有效力是第一位的。违法部分是无效合同,合法部分按合同约定继续执行。无效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无效。 阴阳合同的受害方其实是双方,双方都会被不均等合同条款制约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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