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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总结201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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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案例总结201501091. 颜色商标 (2010)一中行初字第2881号 被异议商标: ;        引证商标: 案由: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商评委判定上述2件商标构成近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不近似。在判决理由中除了提及文字部分的不近似,还提及了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比重较大,两者商标整体上差异较大。 (2012)高行终字第809号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案由: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局、商评委、一中院、高院均维持驳回。理由是两件商标中包含有相同文字“棒”。一件指定颜色,一件没有指定颜色。 (2014)高民终字第382...

商标案例总结20150109
1. 颜色商标 (2010)一中行初字第2881号 被异议商标: ;        引证商标: 案由: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商评委判定上述2件商标构成近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不近似。在判决理由中除了提及文字部分的不近似,还提及了引证商标图形部分的比重较大,两者商标整体上差异较大。 (2012)高行终字第809号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案由: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商标局、商评委、一中院、高院均维持驳回。理由是两件商标中包含有相同文字“棒”。一件指定颜色,一件没有指定颜色。 (2014)高民终字第382号 案由:商标侵权诉讼 专用权商标: 九方泰禾北京公司、九方泰禾青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收割机上使用了绿色车身,黄色车轮的颜色组合,与迪尔公司核准注册的第4496717号颜色组合商标在使用位置、排列组合方式上一致,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 2. 文字商标 (2007)高行终字第80号 案由:商标争议行政诉讼 争议商标:第1945207号“真的好想你”。 郑州帅龙公司核准注册了“真的好想你ZHENDEHAOXIANGNI”商标,新郑奥星公司以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2001年)第31条的规定提出争议申请。商评委经审理撤销了该注册商标在冲突商品上的注册。该案经过北京市中院一审、高院二审之后,维持了商评委的撤销决定。本案中的商标是以普通文字商标的形式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 2)案例:(2007)一中行初字第1115号 案由: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 引证商标: ;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中的字母包含有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构成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 属于有设计,还能看出原有文字。 3.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申请:多种要素组合申请。如: 、 、。 现行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而组合商标就是将上述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组合商标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形象生动,易于识别,具有较普遍的应用。组合商标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地,在商标注册申请阶段,如构成组合商标的任意要素与在先商标存在冲突,那么该组合商标整体将会被驳回。组合商标在使用上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图样来使用,不能随意变动颜色、字体。商标法第24条规定了“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案由:商标侵权诉讼 商标: (第878072号) “红牛+hongniu+斗牛图形”商标于1995年注册,指定颜色为红色,注册证号为第800816号,韦某受让取得该商标后,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广西某公司使用该商标。1996年,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泰国)在中国注册取得“红牛+RedBu11+斗牛图形”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878072号,并许可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该商标。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包装罐壁上使用第878072号商标时采用了红色。2009年6月,韦某、广西某公司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第878072号商标采用了红色,与韦某第800816号商标指定的红色相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虽然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功能饮料与广西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营养液构成类似商品,但由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标,且其注册的第878072号商标没有指定颜色,因此第878072号商标使用红色为合法使用,未侵犯韦某、广西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外,第878072号“红牛+RedBu11+斗牛图形”商标系中国驰名商标,从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而言,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在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包装罐壁上使用第878072号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该产品与广西某公司生产的维生素营养液有特定联系,因此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未侵犯韦某、广西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驳回韦某、广西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继续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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