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青年节主题班会
一、 总说明
(一) 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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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参股、兼并国(境)外企业,拥有该企业10% 或以上的股权,并以拥有或控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
机制
综治信访维稳工作机制反恐怖工作机制企业员工晋升机制公司员工晋升机制员工晋升机制图
提供依据。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1、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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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2、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金融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3、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非金融业境内投资者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4、境内投资者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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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或外汇局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三)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通过直接投资方式在境外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各类公司型和非公司型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等。
(四)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对外直接投资额;反向投资额;对外直接 投资净额;对境内投资者分配的投资收益;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对所在国缴纳的税金总额;汇回利润等。
(五)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季度报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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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1、 境内投资者为中央企业、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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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2、 境内投资者为金融企业(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 财务公司等)的,直接向外汇局报送统计报表。
3、 其他境内投资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4、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5、外汇局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金融业境内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向商务部提供金融部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6、商务部负责汇总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并报国家统计局。
境内投资者对外直接投资涉及的所有境外企业的行业均按1、2、3渠道报送。
(六)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季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季后40日内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季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季度利润再投资。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和外汇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季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七) 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八) 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者所属行业类别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08年9月修订版)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九)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 本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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