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没有写姓名
篇一: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赢吗
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 打官司能赢吗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熟人之间借贷通常不讲究借条等债权凭证的书写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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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在后期诉讼时出现一些本应可以避免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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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法律上所讲的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即通常我们所说的出借人在借条上没有写明自己的名字,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起诉时,才发现自己所持有的的借条内容上没有自己的出借人身份存在,那么,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打官司能赢吗,
一、典型案例
张某与李某是乡下多年的邻居,一次张某因儿子考上大学家中资金紧张,于是向邻居李某秘密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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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张某今借款5000元,一年内还清”并签上了自己的姓名,但是出借人李某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在上面签字,由于是秘密借款,因此也没有见证人存在。一年后,张某无力还款,李某持借条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5000元及利益。张某辩称借条上并没有说出借人是李某,不承认借款的存在。
二、案例评析
(一)法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一,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第二,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本案评析
第一,对于李某的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关于是否能胜诉。一般情况下,如不存在除外情形,法院会判决支持原告关于本金返还的诉讼请求。
这两种除外情形是:
1、假如法官通过最终的证据和事实的判断不能认定仅凭借条就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的,将不会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2、假如张某拿出有力的证据对张某是出借人的事实提出抗辩,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确实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将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关于利息。由于张某和李某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与本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与“在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类似的还有一个问题,即“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出借人身份证登记名字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如借款人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借条持有人并非债权人的,且出借人能出具证据证明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名字与其为同一人的,应推定该持有人为债权人,即借款人应向借条持有人
(出借人)归还本息。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上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的问题解读,律师建议,民间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规范书写借条,免得将来发生争议时,难以处理,但是有时候出借人出于某种原因故意不在借条上签名,这又是为什么,这样的借条依然有效吗,
篇二: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当事人确是借条当中尤为重要的部分,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许多借条中名字写错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我
们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原告委托黄某萍将2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借,借条载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龙 2011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龙偿还原告柳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理评析】
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柳某玲”,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其误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才让被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并且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柳某玲”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
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三、借条名字与实际名字不一致,怎么处理,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
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第二,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第三,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第四,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中名字写错”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篇三: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借条中名字写错了怎么办,
作者 | 裴净净
单位 |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而当事人确是借条当中尤为重要的部分,但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许多借条中名字写错的情况,面对此种情形,我们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原告委托黄某萍将20000元现金给付被告石某龙,黄某萍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就让被告石某龙以“柳某玲”为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柳某玲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正)。借款人:石某龙 2011年2月11日”。被告至今未清偿债务,原告柳某林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石某龙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
【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龙偿还原告柳某林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理评析】
虽然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柳某玲”,与原告柳某林所持身份证的名字不符,但证人黄某萍已证实因为其误认为原告柳某林的名字是“柳某玲”,才让被告石某龙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为“柳某玲”,并且被告石某龙于2011年2月11日书写的借条原件现由原告柳某林持有,故认定原告柳某林与借条上载明的“柳某玲”为同一人。
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借条为证,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柳某林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虽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原告柳某林可以催告被告石某龙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原告柳某林要求被告石某龙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被告石某龙向原告柳某林借款20000元,双方既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于2013年1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石某龙应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1月22日起至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向原告柳某林支付利息。
二、借条中姓名的重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三、借条名字与实际名字不一致,怎么处理,
当借条名字与借款人的实际名字不一致时,可视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如果借条名字是借款人的曾用名、小名,可通过借款人所在派出所、居(村)委会出具一张证明,证明此人即是彼人。
第二,如果有见证人在场,出借人可以找见证人作证,以证明这
两个姓名是同一人,以此来认定借贷关系的存在。
第三,若没有见证人,借款人又不承认借贷关系的存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可申请笔迹鉴定,证明此借条的签名出自借款人之手,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关联性。
第四,出借人可以实际履行的凭证来证明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结 语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中关于“借条中名字写错”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篇四: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借条怎么写才有法律效力,
借据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
1、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借款人是个人的,必须亲笔签字,由他人代签的借据法律效力会产生争议。比如张三借款签李四的姓名,会给贷款人带来法律困扰。
2、贷款人的姓名:要求写全称,最好不要写,借到张姐、李哥等代号,以免主张债权时候出现障碍。
3、写清楚借款金额:最好是写上金额的币种,比如人民币多少元,用大写、小写的形式分开写,以免字迹不清楚看不清楚金额的争议,但是一定要核对大写、小写的一致性。
4、还款期限:对于还款期限的约定,有利有弊。
写清楚还款期限:利:债权人到期以后就好顺理成章的问债务人还款,特别是朋友之间借款的一个收款的理由。弊:债权人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从借据上备注的还款期限到期之日开始计算,2年以内债权人必须主张债权(催收函签收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债权到期2年以后,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即使起诉也很难胜诉。
不写还款期限:利:随时可以要求还款,不受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弊:朋友之间不好催要还款。
5、利息:民间借贷,有约定好利息利率的,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利率的,视为无利息贷款。在债权人另行主张还款并支付利息之日之前,这一段正常的借款期限,人民法院一般不支持利息。
6、还款方式:是一次性还本还息,还是分期还本还息,什么期限还多少,需要明确下来。(本文来自:www.cdFds.cOM 池 锝 网:借条没有写姓名)
7、落款:借款人签字、完整的日期(年月日)、最好加印手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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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借条书写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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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 条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身份证号:????????????????
?? 地址:省 市 县(区)
常住:省 市 县(区)
今因_____________________急需资金周转,特向________借到现金人民币____万____仟元整(小写: ,_____元整)。月利率为百分之二(2%),约定每月____日结还当月利率,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___个月)。超期还款加息百分之五十(50%)。
担保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有效身份证号:?????????????????? 地址: 省市县(区)
常住: 省市县(区)
本人证实__________借款是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急需资金,与其是________关系,自愿作本笔借款的经济担保。若借款人到期未能还清本息,我愿意承担还清该借款的本息。
为避免不必要的争执,特立此条为凭据,具有法律依据和效律。
借款人: 借款人配偶:担保人:
电话: 电话:电话: 手机: 手机:手机:
年 月 日
注: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应提供有效身份原证、婚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