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举报
开通vip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更新:2008-7-6 阅读: 栏目: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内务管理,根据《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条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门实习的学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更新:2008-7-6 阅读: 栏目: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进一步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内务管理,根据《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条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以下简称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和司法警察,以及在司法警察部门实习的学员。 第三条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 第四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围绕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这一中心任务,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按照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要求,培养司法警察爱岗敬业、令行禁止、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作风,树立司法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的执落法水平,保证司法警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司法警察内务建设,结合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人民法院的任务、特点,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原则,加强组织性,强化纪律性,增强凝聚力,保持队伍稳定和集中统 一。 第二章 宣誓 第六条 宣誓,是司法警察对自已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必须进行宣誓。 第七条 宣誓的誓词,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司法警察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调入的司法警察,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授予警衔的同时,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司法警察所在部门应当对宣誓人进行司法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第九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条宣誓大会开始。 (二)条奏(唱)国歌。 (三)条主持人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条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步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条宣誓人代表发言。 (六)条奏(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之歌》。 (七)条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司法警察的一般职责 (一)条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机智灵活,坚决完成任务; (二)条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各项条例、条令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政治理论、法律和其他科学文化知识,不断增强思想觉悟,夯实法律基础,提高文化素质; (四)尽职尽责地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执法职能,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五)熟练掌握使用的武器、警械以及技术装备,加强体能和专业技能训练,精通本职业务; (六)尊重领导,团结同志,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第十一条 队长职责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长和政治委员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队长对全队的职能业务工作负全责,政身委员协助队长做好工作。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条例、条令、规定、办法及其他相关文件; (二)组织研究、起草并实施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 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领导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履行职能; (五)组织司法警察业务培训工作 (六)指导、监督所辖司法警察部门的业务工作,协调辖区内之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七)管理司法警察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二条 政治委员职责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政治委员和队长同为全队司法警察的领导,共同负责本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负主责任,队长协助政治委员做好工作。 (一)根据党组的安排,具体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教育活动; (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典型,抓好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 (三)抓好警衔管理、信息统计等工作,及时向政工部门提出司法警察编制、职级、骨干配备等建议。 (四)加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丰富文化生活,重视解决司法警察的实际困难。 第十三条 副队长、副政治委员职责 副队长、副政治委员隶属于队长和政治委员,协助队长和政治委员工作。在队长或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院长或者队长、 政治委员的指定代行队长、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四条 警务处(科)长职责 (一)组织、督导、协调辖区司法警察队伍的警务工作; (二)负责枪支、弹药、警械具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警服、警官证、警衔专用标志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警车、警灯、警报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警容风纪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警务工作。 第十五条 警政处(科)长职责 (一)负责警衔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任免职备案工作; (三)负责拟定、上报中长期工作计划和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 (四)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工作信息; (五)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警政工作。 第十六条 直属队长职责 (一)负责值庭工作; (二)负责送达法律文书工作; (三)负责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等工作; (四)负责法官提审、接访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五)负责参与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工作; (六)负责其他各项职能履行工作。 第十七条 警长职责 警长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对职能组的工作负完全责任。 (一)指挥全组完成职能履行任务; (二)带领全组完成教育训练任务; (三)管理全组人员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警容警纪,培养良好作风。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十八条 司法警察之间,不论职务、警衔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十九条 司法警察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二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受令者的直接上级。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二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 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二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司法警察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警衔高的司法警察负责指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警察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务、警政处(科)是队伍建设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司法警察部门之间,有隶属关系的构成上、下级司法警察部门;没有隶属关系的构成同级或友邻司法警察部门。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经院长批准,可以调动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下级司法警察 部门在向院长报告后,应按“调警令”的要求及时出警;同级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跨管辖区域执行公务时,应及时通报情况,密切协调,积极配合,支援方应当服从被支援方的指挥,共同完成任务。 第五章 警容风纪 第二十七条 着装司法警察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条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三)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四)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三厘米,女警不超过四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五)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 (六)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七)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 领花、臂章 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第二十八条 仪容 (一)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司法警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二十九条 举止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司法警察的声誉。 第三十条 礼节 (一)司法警察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持枪礼。通常情况下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或在列队的情况下,一般行注目礼;持枪礼 仅限于执行阅警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1条、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司法替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2条、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法院领导、司法警察领导时,着警服的司法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3条、列队的司法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4条、司法警察交接岗时,或不同单位的司法警察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 (二)司法警察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警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三)司法替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l条、听到上级呼唤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询问时,应当自动立正;领受上级命令后,应当回答“是”。 2条、司法警察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上级敬礼;进入同级或者他人室内前,应当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上级进来时,应当自行起立。 3条、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条要求履行告知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 4条、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进人居民住宅时,或因公与公民接触时,应当先敬礼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5条、司法警察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三十一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实行每周例会制度,汇总情况,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各级司法警察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召开一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任务。 第三十二条 请示报告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二)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书面请示要规范,口头请示要有记载。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 理清楚,表述准确。上级司法警察部门对下级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发生突发事件、各类事故、司法警察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以及在处置各类事件中所产生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四)必须定期向上级司法警察部门报告有关司法警察业务和队伍 建设的基本情况;对上级部署的工作,要及时汇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司法警察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司法警察在工作时间内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人民法院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交接 (一)司法警察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司法警察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三十五条 证件 (一)警官证、持枪证是司法警察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司法警察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 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司法警察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司法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司法警察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司法警察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并补办。 第三十六条 登记统计 (一)司法警察部门必须建立登记、统计制度。 (二)每日人员分布情况,职能履行情况,教育训练情况,装备管理情况,警容风纪情况,完成各项任务情况以及院、上级部门通知、要求等活动情况都要登记统计在册。 (三)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要监督检查登记统计情况,如发现遗失、漏填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补记。 第三十七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文件。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三十八条 保密 (一)司法警察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 保守人民法院工作秘密。 (二)司法警察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泄密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三)在执法活动中非经允许,任何个人不得拍照、录像(音)。 第七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立即向院长报告,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一)发生开庭中哄闹法庭事件; (二)发生民事案件执行中暴力抗法事件; (三)发生提押、还押犯罪嫌疑人的车队受堵截事件; (四)发生看管、开庭时犯罪嫌疑人自杀、自残、脱逃等事件; (五)发生上访人滋事、冲击法院事件; (六)其他紧急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司法警察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人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将所属人员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替力。 第八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工作。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司法警察配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条、《条人民法院枪支管理办法》条等规定。 第四十七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 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司法警察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九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卫生 第四十八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加强办公秩序、卫生环境的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重视司法警察的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司法警察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持物外出时,应当开具持物证明。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人办公区。对确需进人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人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 (三)司法警察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条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司法警察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五十一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司法警察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建立文化室、健身房、浴室洗衣房,丰富司法警察的业余文化生活,增强身体素质,讲究个卫生。 第五十三条 每年应当组织对司法警察进行一次体检。对查出有疾 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对长期患有慢性疾病、不适宜司法警察岗位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 第十章 安全防卫 第五十四条 司法警察部门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多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五条 司法警察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提前制定防范方案,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司法警察在执行平务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第十一章 ,警徽、警歌 第五十六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司法警察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五十七条 警歌 (一)警歌是司法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司法警察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二章 阅警 第五十八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人民法院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司法警察队伍的检阅。 第五十九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司法警察大队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司法警察总队批准;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总队的阅警活动需报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批准。 第六十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条令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东方法眼收集整理,本文网址:
本文档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594905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35KB
软件:Word
页数:16
分类:
上传时间:2018-01-07
浏览量: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