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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1111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2009年06月18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 二、许可内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九条 四、许可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审评费:每个品种15000元 保护品种年费:每个品种7500元 收费依据:《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78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中...

1111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111111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2009年06月18日 发布 一、项目名称:中药保护品种证书核发 二、许可内容: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次保护)核发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四、九条 四、许可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法律依据: 审评费:每个品种15000元 保护品种年费:每个品种7500元 收费依据:《关于中药品种保护审评收费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1993]价费字178号)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一)《中药品种保护申请表》 要求表内项目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涂改。企业名称、药品名称、批准文号、剂型、规格等项目,应与有效批准证明文件一致。 (二)证明性文件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药品注册证-工商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补充批件,药品再注册批件,其他还有药品委托生产批件(不一定交)副本变更记录等;),初次保护申请企业还应提供其为原研企业的相关证明资料 (1)现行生产批准文件或变更的有效文件(复印件); (2)同一品种,多种规格,可按一个品种申请保护,并附相应的批准文件;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后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每个企业都有相应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新企业名称核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批复文件; (4)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及其所附药品质量标准。 2、《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药品GMP证书》(复印件)(GMP后生产许可证) (1)《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应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有效期在规定的时限内,生产范围包含申报品种的剂型。 (2)申请保护品种应提供相关剂型的GMP证书(复印件)。 3、现行国家药品标准(药典)、说明书和标签实样。 4、专利权属状态说明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1)申请中药保护的企业应当对所申请保护的品种,提供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并保证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不侵犯他人专利的声明) (2)如申请品种涉及专利,应附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和专利说明书等。 (三)申请保护依据与理由综述 综述资料包括临床、药理毒理和药学等内容的概述,并说明适用条款及申请级别的理由。 (四)批准上市前的研究资料,包括 临床(CRO公司,二级中保) 药理毒理(无) 药学资料,药学资料包括工艺、质量标准资料。 1、临床资料 (1)申请一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对某一疾病在治疗效果上取得重大突破性进展, 1 或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 (2)申请二级保护品种的临床资料应能证明其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的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临床试验设计应科学合理,尤其要注意评价指标公认性、对照药的合理性及足够样本量。一般应选择阳性对照,阳性对照药的选择应遵循“公认、同类、择优”的原则,并详细说明选择依据,必要时选择安慰剂对照。应进行与阳性对照药比较的优效性检验,或在确认申报品种有效性的前提下体现其与阳性对照药的优势。试验的样本数应符合统计学要求,且试验组病例数一般不少于300例;多个病证的,每个主要病证病例数试验组一般不少于60例。 在安全性评价中,应注重常规安全性观察,如三大常规检查、肝肾功能、心电图检查等,以及与品种自身特点和主治适应症有关的特殊安全性观察,如含有配伍禁忌品种、前期研究提示有特殊毒性品种、注射剂等。 (4)临床试验负责单位应为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的病种应与其认定的专业科室相适应,参加单位应为三级甲等医院。 二级甲等医院可参加以广泛应用的安全性评价为目的的临床研究。 2、药学资料 (1)原料应有法定标准,并且内容完整、项目齐全,必要时还应有较完善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项目。 A(多基原药材应明确其基原,主要药味应明确产地,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并有相关证明性材料(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的来源,其来源厂家的营业执照,GMP证书,云南省SFDA的审批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通知件,药品补充申请表包含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规格 剂型,生产批次的发票); B(注射剂原料药必须固定基原和产地,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以中药饮片投料的应提供炮制方法及标准,直接购买中药饮片的,还应明确生产企业及供货渠道。 (2)应提供详细的 A.生产工艺(原料前处理、提取、纯化、浓缩、干燥、制剂成型等全过程)、 B.主要工艺参数(国家药品标准颁布件,例如ws-10986(ZD-0986)-2002)及质量控制指标、 C(工艺流程图和 D.工艺研究资料。工艺研究资料应能说明现行生产工艺的合理性,并提供工艺过程中各个环节所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 (3)申报品种必须是执行国家正式药品标准的品种。(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 A药品标准应能有效地控制药品质量,注射剂标准中必须建立指纹图谱和 安全性检查项(国家GLP认定的实验室进行) B近三年企业质量检验情况汇总表及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以说明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省级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在质检,)(生产质检报告)(生产及销售情况总结,抽检总结,临床使用不良反应总结) (4)单味药制剂的主要药效成分应清楚,并应有相应的专属性质量控制方法。 3、毒理资料是 处方中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药味,含有重金属的药味,毒性药材(系列入国务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毒性中药材),其他毒性药材日服用剂量超过药典标准,炮制品或生品的使用与传统用法不符以及临床或文献报道有安全性隐患药味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实其用药安全性。 2 4、其他资料 (1)改变剂型的品种应有试验资料证明其先进性和合理性。改变剂型的普通制剂,应与原剂型比较,证明其在药物稳定性、吸收利用、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或患者顺应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改成缓释制剂、控释制剂、靶向制剂等,应与普通制剂比较,证明其在药物释放、生物利用度、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的特点与优势。 改变剂型品种还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2)对传统中成药进行重大工艺改进的品种,与原品种及同类品种比较必须在服用剂量、制剂稳定性、质量标准可控性、有效性或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并提供相关资料。 工艺改进的品种还应具有显著临床应用优势,或对主治疾病、证候或症状的疗效优于同类品种。 (3)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品组成的复方制剂应有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间药效、毒理相互影响(增效、减毒或互补作用)的比较性研究和临床试验资料,以证实其组方合理性。 (五)批准上市后的研究资料,包括不良反应监测情况及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及颁布标准时提出的有关要求所进行的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申报中药注射剂品种保护的,其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中药注射剂的注册要求,尤其是安全性研究资料必须是在国家认定的GLP实验室进行,并有不良反应检索报告。 企业认为能够证明其可保性的其他研究资料和文献资料。 (六)拟改进提高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与实施方案。 申请企业应提出在保护期内对品种改进提高计划及实施的详细步骤。如进一步完善生产过程控制,提高完善质量标准,加强基础和临床研究,完善药品说明书等。 1、生产用原料药材需明确和固定产地。 2、进一步研究生产全过程中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及技术参数,完善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 3、进行质量标准提高和完善研究,增强检测项目的专属性,研究建立与功能主治及安全性相关的检测指标,并按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程序完成标准修订工作。 4、进一步开展临床和基础研究,进行更大范围的临床观察,完善使用说明书,指导药物合理应用。如应针对品种特点和现有研究资料的不足,明确主治范围、药物相互作用、特殊人群的应用、安全性评价、量效关系、作用机理、药物的体内过程、不良反应、使用禁忌、注意事项等。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3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中药保护品种申报资料项目》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企业未按要求提交补正资料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技术审评 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申请资料移送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技术审评。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委员按照有关的技术审评原则,在12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对于需要补充资料再审的,发给补充资料通知,申请人在4个月内补充资料;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收到补充资料后,组织委员在40日内完成对补充资料的审评。未能在规定的时限补充资料的,对该申请予以退审。 (三)行政许可决定: 在收到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的资料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四)送达: 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SFDA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五)复审: 4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 十、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充资料及补充资料审评所需的时间。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及延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一级中药保护品种为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二级中药保护品种为七年。延长保护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批准的保护期限。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局监察局、政策法规司执法监督处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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