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27-2005,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2.0.4、2.0.7、3.2.6、3.3.4(4)、4.1.1、4.2.3(3)、4.3.3、4.7.2、6.0.5、6.0.6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城市环
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8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设计、建
设、管理,提高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整体水平,满足城
镇环境卫生设施发展和完善的需要,促进城镇社会、经
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
1.0.3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洁卫生、方便实用、有利于
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和建
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1.0.4 重大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设置宜做到联建共
享、区域共享、城乡共享、实现环境卫生重大基础设施
的优化配置。
1.0.5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应作为市政公用设施规
划的一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中,一并批
准实施。
1.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城镇环境卫生所需的各类设施,必须统一规划
和设置。其规模与型式应根据生活废弃物产量、收集方
式和处理工艺等确定。
2.0.2 城市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简称
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粪便(简称粪便)。
2.0.3 城市生活废弃物应进行资源化回收及利用,加
快垃圾分类收集,以利于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分
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垃圾分类方式与
分类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2.0.4 垃圾处理设施设置中,必须具有应对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的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功能。
2.0.5 城镇粪便污水处理设施不宜单独建设,应采取
必要措施后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2.0.6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列入城镇建设计
划。各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设置由各单位负责,
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2.0.7 原有卫生设施需改建或迁建时,必须制定并落
实改建或迁建的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后,方可改建或迁建。
3 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居住区、商业文化大街、城镇道路以及商场、
集贸市场、影剧院、体育场(馆)、车站、客运码头、
大型公共绿地等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动频繁处,应设
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间、公共厕所等环境卫
生公共设施。
3.2 垃圾收集点
3.2.1 垃圾收集设施应与分类投放相适应,在分类收
集、分类处理系统尚未建立之前,收集点的设置应考虑
适应未来分类收集的发展需要。
3.2.2 垃圾分类收集方式与处理方式应相互协调。
3.2.3 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对收集的垃圾类型标识清
楚,分类收集的垃圾应分类运输。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点的位置应固定,
并应符合方便居民,不影响市容观瞻、利于垃圾的分类
收集和机械化收运作业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70 m。 在规划
建造新住宅区时,未设垃圾收集站的多层住宅每 4 幢应
设置一个垃圾收集点,并建造垃圾容器间,安置活动垃
圾箱(桶);容器间内应设置排水和通风设施。
3.2.6 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收集、单独运输、单独处理,
其垃圾容器应封闭并应具有便于识别的标志。
3.2.7 各类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数量应按使用人口、各
类垃圾日排出量、种类和收集频率计算。垃圾存放容器
的总容纳量必须满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响环
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设置数量的计算应符合本
标准附录A的规定。
3.3 公共厕所
3.3.1 公共厕所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市容环境
卫生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
和设计标准》 CJJ14 的规定。
3.3.2 凡旧城区住宅区和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
区、商业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车站、长途汽
车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会停车场(库)、地铁站、
轻轨站、客运码头、旅游点、公园、大型公共绿地、体
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菜市场、集贸市场等人
流集散场所附近,应建造公共厕所。
3.3.3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的规定,公共厕所设置的数量应采用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3.3.3的指标。
表3.3.3 公共厕所设置数量指标
设置间设置独立式公共厕建筑
2距 城市用地密度/所用地面积(m面积
2类别 (座座) /座) (m2(m) ) /km
500~80
居住用地 3~5 30~60 60~100
0
公共设施300~5050~12
4~11 80~170 用地 0 0
工业用地800~10
1~2 30 60 仓储用地 00
注:1 居住用地中旧城区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区宜
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设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区域取高限密度、下限
间距,人流稀疏区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间距。其他公共
设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间距。
3 其他各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
设置,可按以下间距:
主干路、次干路、有铺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
按相应比例确定
4 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区间的绿化隔离用
地。
3.3.4 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厕所宜发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厕所宜设计
在建筑物底层,应有单独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
共厕所应结合主体建筑一并设计和建设。
2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
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14设计和建设,并与附近建筑群相协调。
大型商场、餐饮场所、娱乐场所及其他公共建筑内的
厕所,繁华道路及人流量较高的地区单位内的厕所,应
向社会开放。
3 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距离一般不应小
于5.0m,周围设置不小于3.0m的绿化带。
4 公共厕所临近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共厕
所标志。
5 厕所内部应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沟通路平;应有
防臭、防蛆、防鼠等技术措施。
6 公共厕所应设置冲洗设备、洗手盆和挂衣钩以及老
人、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供残疾人专用的单
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
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7 公共厕所大便器按其等级可分别采用单独蹲(坐)
式或大便槽。单独蹲(坐)式应设置成单间。大便蹲位
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应光滑、耐腐蚀。
8 公共厕所应按不同的等级标准和使用性质进行装饰
和配备设备。
9 公共厕所应注意防冻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厕所的采
暖和通风已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和施工。
3.3.5 公共厕所建筑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GB50337的规定。
3.3.6 公共厕所的粪便严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
水沟内。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
排入污水管道;没有污水管道的地区应建化粪池等排放
系统。
在采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水冲
式公共厕所的粪便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下水道。
化粪池抽粪口不宜设在公共厕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粪池
3.4.1 城市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装有水冲式大小便器
的粪便污水,应直接纳入下游设有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
水管道系统或合流管道系统。在没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
应建造化粪池。粪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户内应采用
分流系统。
3.4.2 化粪池的设置位置应便于5t以上抽粪车的进入,受条件限制地区,至少应满足2t抽粪车的要求。化粪池与其他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受条件限制地区,可酌情缩短距离,但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建筑物基
础。
3.4.3 化粪池的构造、容积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物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种的规定进行设计。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化粪池的进出口应做污水窨井,并应采取措施保证
室内外管道正常连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粪池顶盖应高于室外地面标高 0.05 米,顶部通车的化粪池盖板强度应满足汽10级载重车负载要求。
3.4.4 其他特殊规格化粪池的设计与建造必须征得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
3.5 废物箱
3.5.1 道路两侧或路口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
箱。废物箱应美观?卫生?耐用,并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废物箱的设置应便于废物的分类收集,分类废
物箱应有明显标识并易于识别。
3.5.3 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应符合以下规定:
商业、金融街道:50~100m
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环境卫生工程设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
设置垃圾收集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
同时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类型主要分不带压缩装置的和带压缩
装置的,压缩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压缩机。
4.1.3 收集站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0.8Km。收集站的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内规划人口数量产生的垃圾最大月
平均日产量确定,宜达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设备配置应根据其规模,垃圾车厢容
积及日运输车次来确定。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
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
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
收集站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4.1.6 收集站内应配置给排水设施。
4.2垃圾转运站
4.2.1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
较好并对居民影响较小的地区。
4.2.2 垃圾转运量小于150t/d为小型转运站;转运量
为150~450t/d为中型转运站;转运量大于450t/d为大型转运站。垃圾装运量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Q—转运站规模(t/d)
δ—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
料时,一般可取1.13~1.40;
n—服务区域内人口;
q—人均垃圾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
若无资料时,可采用(0.8~1.8 Kg/人d)
4.2.3 转运站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转运站每2~3Km2设置一座,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800m2。
2 垃圾运输距离超过20Km时,应设置大、中型装运站。
3 垃圾装转运站用地面积应根据日转运量确定,并应
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垃圾转运站用地标准
转运量用地面积
与相邻建筑间绿化隔离带宽(t/d) (m2) 距(m) 度(m) ?150 ?3000 ?10 ?5 150~450 2500~10000 ?15 ?8 >450 >8000 ?30 ?15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含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用
地面积可根据绿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转运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计算。
4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
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5 二次转运站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4.2.4 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
调,操作应实现封闭、减容、压缩、设备力求先进。飘
尘、噪声、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相应的环境保护标
准。转运站绿化率不应大于30%。
4.2.5 垃圾转运站内应设置垃圾称重计量系统,对进
站的垃圾车进行称重。大中型转运站应设置监控系统。
4.3 垃圾、粪便码头
4.3.1 垃圾、粪便码头设置应有供卸料、停泊、调档
等使用的岸线和陆上作业区。陆上作业区用以安排车道、
计量装置、大型装卸机械、仓储、管理等用地。
4.3.2 码头所需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量、装卸生产
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定。垃圾、粪
便码头岸线长度计算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垃圾、粪便码头岸线宜按表4.3.2确定。
表4.3.2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
船只吨位停泊岸线附加岸线岸线折算系
停泊档数
(t) (m) (m) 数(m/t)
30 2 110 15~18 0.37
30 3 90 15~18 0.30
30 4 70 15~18 0.24
50 2 70 18~20 0.24
50 3 50 18~20 0.17
50 4 50 18~20 0.17
注:表中岸线为日装卸量300t时所要的停泊岸线,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用岸线折算系数计算;作业制按每
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拖轮的停泊岸线。
4.3.3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陆上面积按每米岸线不应
少于15m2配置。在有条件的码头,应拥有改造为集装箱
专业码头的预留用地。码头应有防尘、防臭、防(垃圾、
粪便、污水)散落下水体的设施,粪便码头应建造封闭
式防渗贮粪池。
4.4 水域保洁工作基地
4.4.1 需要进行水域保洁的地区,可根据需要采用定
点拦截设施、人工打捞船和机械清扫船。机械清扫船的
数量可根据作业距离,按每25Km清扫河道长度配置一艘清扫船。
4.4.2 水上环境卫生工作场所应按生产、管理需要设
置,应有水上岸线和陆上用地。
4.4.3 水上专业运输应按巷道或行政区域设船队,船
队规模根据废弃物运输量等因素确定,每队使用岸线应
为150~180m,陆上用地面积应为1000~1200m2,并应设
生产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按航道分段设管理
站。环境卫生水上管理站每处应有趸船、浮桥等。使用
岸线每处应为120~150m,陆上用地面积不应少于
1200m2。
4.5 垃圾处理设施
4.5.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规、规
划和标准的规定。设施应设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
并应有利于减少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减少工程建设投
资,减少垃圾处理后产品和残渣的运输费用。
2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回收利用等应按其相应的
适用条件,并应在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设备可靠、
适度规模、综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则下,合理选择其中之
一或适当组合。
3 各类垃圾处理厂内外应种植绿化隔离带,厂内绿化
率不应大于30%。
4.5.2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卫生填埋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
GJJ17、《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的有关规定。
2 卫生填埋场应选择在地质情况较好的远郊,并与垃
圾处理综合利用相结合。用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C的规定。
4.5.3 焚烧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烧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G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有关规定。
2 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回收利用。
3 当焚烧厂采用余热发电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
力网,采用余热供热时,应靠近热力用户。
4.5.4 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
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
处理技术规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堆肥厂的厂址选择应考虑与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工
艺相结合,以便实现综合处理。
3 堆肥处理设施宜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
高温堆肥处理。
4 堆肥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
标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
标》GJ/T30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的有关
规定。
4.6 其它垃圾处理厂
4.6.1 可兴建生活垃圾分拣设施,对可利用物质(包
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资源化利用。
4.6.2 根据地区条件,可在住宅区或宾馆、饭店、食
堂等配置易腐烂垃圾生化处理机,减少后续处理量。
4.6.3 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据区域性总体规划设
置区域性大件垃圾处理设施。
4.6.4 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收集的有害垃圾,应集中收
集后进行安全处置。
4.6.5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
划和专业规划,有计划的建设。
1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场不得混入工业固体废物
和生活垃圾。
2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分类堆放,储运场地周围应
设置不低于堆土高度的遮拦围挡,并有防尘、灭蝇和污
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处理厂或特种垃圾
处理厂的规模与用地面积,应根据处理量和处理工艺技
术确定。
4.7 贮粪池
4.7.1 贮粪池应建在城市郊区。贮粪池的数量、容积
及其分布,应根据粪便日储存量、储存周期和粪便利用
等因素确定。
4.7.2 贮粪池应封闭并采取措施防止渗漏、气爆和燃
烧。北方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贮粪池周围应视其规模
设置围栏和绿化隔离带。
4.7.3 粪便的处理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
理。在城市污水管网不健全地区,化粪池粪便可设置粪
便处理厂或通过粪便预处理厂
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厂。
表4.7.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表4.7.4 粪便无害化处理厂用地指标
厌氧-好氧稀释-好氧预处理处理方厌氧(高温)2222/t) (m/t) (m/t) (m/t)
式 (m
用地指
20~25 12~15 25~30 6~10
标
表5.1.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用地指标
万人指标(m2基层机构设置数 万人)
修理工棚面(个/万人) 用地规模 建筑面积
积
1/1~5 310~470 160~240 120~170
注:1、中“万人指标”中的“万人”,系指居住地区
的人口数量。
2、地面积计算指标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
度小的取上限。
4.7.4 粪便处理厂用地面积根据处理量、
处理工艺确定。用地面积应按表4.7.4规定计算:
5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5.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
5.1.1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管
辖范围和居住人口确定。
5.1.2 基层环境机构的用地指标应按表5.1.2确定:
5.1.3基层环境卫生机构应设有相应的生活设施。
5.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5.2.1 市、区、镇应根据需要建立环境卫生车辆停车
场。
5.2.2 停车场宜设置在服务区范围内以减少空驶里
程,同时应避开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区域。当停放车辆
数量、大小不确定时,停车场可按2.5辆/万人规划设置。
5.2.3 环境卫生汽车停车场用地可按每辆大型车辆用
地面积不超过150m2计算。
5.3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
5.3.1 在露天、流动作业的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
工作区域内,必须设置工人作息场所,以供工人休息、
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
5.3.2 作息场所可单独设置或与其他环卫设施合建。
作息场所的面积和设置数量,宜以作业区域的大小和环
境卫生工人的数量计算。作息场所设置指标应符合表
5.3.2的规定:
表5.3.2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人作息场所设置指标 作息场所设置数环境卫生清扫、保每处空地面积(个/万人) 洁工人平均占有(m2/人)
建筑面积(m2/人)
1/0.8~1.2 3~4 20~30
注:表中万人系指工作地区范围的人口数量。
5.4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5.4.1 洒水车和冲洗道路专用车辆的给水,可利用市
政给水管网。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为水源时,其水
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
水质》GB/T18920的规定。
5.4.2 供水器的间隔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专用车辆吨
位确定。供水器宜设置在次干道和支路上,间距不宜大
于1500m。
5.5 车辆清洗站
5.5.1 城市车辆清洗站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避开交通拥挤地段和
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规模与用地面积根
据每小时车流量与清洗速度确定。
5.5.2 车辆清洗站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
业规划要求进行设置,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宜与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合并设置。
5.5.3 公交汽车、客运出租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等专
业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设施,清洗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
行业标准《机动车辆清洗站工程技术规程》OJ71的规定。
5.5.4 清洗站内应设置自动清洗装置,车辆洗涤水经
沉淀、除油处理后,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网。宜用中
水冲洗。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道
6.0.1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的通
道,应满足环境卫生专用车辆进出通行和作业的需要。
6.0.2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按现行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有关规定设计。
6.0.3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区内的通道,应满足2t以上载重车的通
行,设计车速不得超过15km/h。
2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满足5t载重车通行。
3 旧城区至少应满足2t载重车通行。
4 生活垃圾转运站的通道应满足5~30t载重车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设计
时, 需经当地环卫部门批准。
6 环境卫生专用车辆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为
20m,最大纵坡度为5%,特殊地段不应超过7%。
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范围,应符合
表6.0.4的规定。
6.0.5 通往环境卫生设施的通道的宽度应根据环卫
车辆的型号确定,不应小于4m,非机动车通道宽度不应
小于2.5m。
6.0.6 环境卫生车辆通往工作点倒车距离不应大于
30m。在环卫车辆必须调头的作业点,应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种环境卫生设施作业车辆吨位
设施名称 新建小区和旧城区旧城区(t)
成片改造区(t)
化粪池 5 2~5 垃圾容器设置点 2~5 ?2 垃圾转运站 5~30 ?5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
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
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A.0.1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常排
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围内居住人口数量(人);
C—预测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匀系数
A1=1.1~1.5;
A2—居住人口变动系数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点收集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日排出
体积:
3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体积(m/d);
A3—生活垃圾密度变动系数
3);
A3=0.7~0.9;;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体积的变动系数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
K=1.5~1.8;
3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体积(m/d)。
A.0.3 生活垃圾收集点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式中:Nave—平时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E—单支垃圾容器的容积(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数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当每 日清除1次时,A4=1时;每日清除2次,A4=0.5时;每2日清除1次时,A4=2,依次类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设置的垃圾容器数量。
B.0.1 生活垃圾转运量计算方法:
式中: Q—转运站生活垃圾的日转运量(t/d);
n—服务区域内居住人口数;
q—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人均日产量(kg/人〃d)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
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1.3~1.4。
C.0.1 垃圾、粪便码头所需要的岸线长度应根据装卸
量、装卸生产率、船只吨位、河道允许船只停泊档数确
定。码头岸线由停泊岸线和附加岸线组成。当日装卸量
在300t以内时,按表C.0.1选取:
当日装卸量超过300t时,码头岸线长度计算
采用公式C.0.1,并与表C.0.1结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码头岸线计算长度(m);
Q—码头垃圾或粪便日装卸量(t);
q—岸线折算系数(m/t),见表C.0.1;
I—附加岸线长度(m),见表C.0.1
表C.0.1 垃圾、粪便码头岸线计算表
注:作业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线系数为拖轮的停泊
岸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