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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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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省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

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省部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等。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课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资产经营公司是唯一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但不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科技合作和横向课题研发);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各院系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并有专人负责,各部门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以自筹资金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毕业生和在读学生进入大学科技园创业。学校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将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统一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处及时整理科技成果资料,并转移给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建立分类数据库,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推介和转化。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1 (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以供转让或入股定价时参考。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有受让方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一)资产经营公司对确有市场价值、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进行前期洽谈,探讨转化的可行方式。资产经营公司、成果完成人共同参与与成果受让方的谈判,制定转化方案,拟定转化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三)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转化合同,合同经资产经营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四)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资产经营公司、相关院系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五)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资产经营公司与受让方协商解决。不能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自行实施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并签订转化合同。 (二)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实施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与成果完成人协商制定转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的相关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在资产经营公司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表和合同样本。 (二)成果完成人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登记表,根据协商方案草拟合同文本。 (三)成果完成人将合同文本报送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对合同进行审核,并与成果受让方签署合同。 (四)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注明签署地,签署地一般应注明武汉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一律进入资产经营公司开设的统一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以此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原则 2 上该入股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按本办法对成果完成人奖励的股份,统一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持有并行使股东权力,成果完成人享有分红权。 第十七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凡向受让方提供的与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须同时向科技处和资产经营公司送交一份存档备案。 第三章 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九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单位的利益。 第二十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一)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转让所得净收益(转让收入扣除成本和税收等)按如下比例一次性分配:成果完成人占40%,学校占15%,所在单位占15%,其余30%用于资助成果完成人的后续科研。 (二)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50%的股份,剩余50%股份归学校,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股权收益的50%。 (三)学校自主实施成果转化的,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2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其中10%的比例用于资助成果完成人的后续科研),提取10%的比例奖励所在单位。 (四)成果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实施转化,且该成果一次性转让给成果完成人的,成果完成人享有转让净收益的50%,其余50%归学校,所在单位可享有学校收益的50%。 (五)非成果完成人创办企业转化本单位他人职务科技成果,该成果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由其实施转化的,可享有该成果在科技企业中股权收益的40%;两年以后由其转化的,可享有股权收益的50%。两种情况下剩余股权收益归学校,对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奖励按本条第二款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总收益中扣除成果完成人和所在单位所得部分后的余额)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转入学校事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收益在课题组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由学校转让经科技处认定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学校提取合同到款额的10%,其余部分由非职务科技成果持有者支配,提取现金者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教职工与学校签订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1-3年)离岗自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按协议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不享有学校 3 薪酬待遇。离岗期限到期后,离岗人员可回原单位上岗,学校保障重新上岗者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待遇(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校纪校规者除外)。 第二十五条 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在工作业绩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以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实际贡献为评价重点,主要考核成果转化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在岗位设置、职务聘任和专家申报时予以倾斜。 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或奖励股份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大学生从事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确需暂时中断学业的,经学校批准后其学习年限可延长1至3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或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校外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追究行政责任、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二)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学校统一账户; (四)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五)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未经许可,向成果受让方提供超出合同规定的技术资料; (七)科技人员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 (八)科技人员提供非专有技术,造成知识产权纠纷; (九)学校各类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人员和在校大学生及进修人员等),造成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流失。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 4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经营公司和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元月1日起施行。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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