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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文档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文档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网 | 时间: 2003-01-14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郭树清 二??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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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文档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中国网 | 时间: 2003-01-14 | 文章来源: 人民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委员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财政部部长:项怀诚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郭树清 二??三年一月八日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 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5、国际融资租赁; 6、非居民外币存款;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第六条 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境内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形成的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 第八条 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债管理部门。 第二章 举借外债和对外担保 第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制定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合理确定全口径外债的总量和结构调控目标。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由国家统一对外举借。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 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财政部根据规划组织对外谈判、磋商、签订借款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和对国内债务人直接或通过有关金融机构转贷。其中,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重点国别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须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代表国家在境外发行债券由财政部报国务院审批,并纳入国家借用外债计划。其他任何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均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在境外发行短期债券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中设定滚动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 境内中资企业等机构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条 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 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 规定。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不得为非经营性质的境外机构提供担保。 第二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不得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 第二十二条 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外债资金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债资金应当主要用于经济发展和存量外债的结构调整。 第二十四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中长期国外优惠贷款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二十五条 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重点用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产业结构和外债结构调整。 第二十六条 境内企业所借中长期外债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境内企业所借短期外债资金主要用作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 第二十八条 使用外债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外贷款机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 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债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规定,向使用外债资金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稽察。 第四章 外债偿还和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权外债由国家统一对外偿还。主权外债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或通过金融机构转贷给国内债务人的,国内债务人应当对财政部或转贷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主权外债由债务人自担风险、自行偿还。 第三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用自有外汇资金偿还外债,也可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用人民币购汇偿还外债。 第三十四条 债务人无法偿还的外债,有担保人的,应当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第三十五条 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规定需要履行对外代偿义务时,应当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应当加强外债风险管理,适时调整和优化债务结构。 在不扩大原有外债规模的前提下,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准,债务人可以通过借入低成本外债、偿还高成本外债等方式,降低外债成本,优化债务结构,其中,涉及主权外债的,需经财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保值避险为目的,委托具有相关资格的金融机构运用 金融工具规避外债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第五章 外债监管 第三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外债和对外担保实施监管。 第三十九条 外债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帐目和资产。 第四十条 境内机构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时,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或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其对外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十一条 不以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等形式体现,但在实质上构成对外偿还义务或潜在对外偿还义务的对外借款或担保,须按照本办法纳入外债监管。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以保证外商直接投资固定回报等方式变相举借外债。 第四十三条 未经外债管理部门批准,境外中资企业不得将其自身承担的债务风险和偿债责任转移到境内。 第四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外债帐户和处理外汇资金往来业务时,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外债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外债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第四十五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掌握外债动态,建立和完善全口径外债监测预警机制。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外债的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外债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借外债或对外担保的,由其主管部门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外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由其 所在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机构举借债务或 提供担保,比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外债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有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人民网 2003年1月14日 外债分类 发布: 2009-7-08 22:20 | 作者: maria8080 | 来源: 汇天国际结算网 请教: 外债主要都包括哪些,除了短期外债规定的,信用证90天以上,承兑未付款,非居民存款,境外联行拆借, 主要想知道贸易,都哪些纳入外债管理,占用外债额度, waccaw911 2009-7-08 22:35:03 按照债务类型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三大类。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 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 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包括: 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国际融资租赁;非居民外币存款; 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及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等。 同时按照外债的偿还责任划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两大类。 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waccaw911 2009-7-08 22:36:47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doc (2009-07-08 22:36:47, Size: 22.5 KB, Downloads: 23) maria8080 2009-7-08 22:47:29 涉及到贸易会占用外债额度的,是不是就是延期付款,180天,20万美金,还有预收货款,有没有更新 的外管规定, coolpeck99 2009-7-09 09:53:15 实际上如果做: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就会很清楚地知道哪些属于外债范围 ,( 外国政府贷款 ,( 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包括 境外同业存放,境外同业拆入, 境外同业借入,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 往来, 海外代付, 卖出回购及其他 ,( 买方信贷 ,( 远期信用证(,,天(含)以下, ,,天至,年内, ,年以上) ,( 非居民存款(境外机构存款及,,万美元以上个人存款, 境外个人存款,,万美元以下 ,( 其他类 这里都属于外债,但纳入短期外债范围的在汇发,,,,,,,,号规定很清楚 原文 少年中国说原文俱舍论原文大医精诚原文注音大学原文和译文对照归藏易原文 除下列情况外,金融机构各种形式的短期对外负债均应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 ,(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和,,天(含)以下海外代付 ,(在同一法人银行的,,万美元(含)以下非居民个人存款 ,(经外汇局批准以非居民名义开立的各类外国投资者专用帐户余额 ,(外汇局明确的其他不需要纳入短期外债余额指标管理的情形 国际融资租赁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 , 2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 , 3 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2] , 4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共同性条款[2] , 5 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2] , 6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o 6.1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 6.1.1 第一条 , 6.1.2 第二条 , 6.1.3 第三条 , 6.1.4 第四条 , 6.1.5 第五条 , 6.1.6 第六条 o 6.2 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 务 , 6.2.1 第七条 , 6.2.2 第八条 , 6.2.3 第九条 , 6.2.4 第十条 , 6.2.5 第十一条 , 6.2.6 第十二条 , 6.2.7 第十三条 , 6.2.8 第十四条 o 6.3 第三章 最后条款 , 6.3.1 第十五条 , 6.3.2 第十六条 , 6.3.3 第十七条 , 6.3.4 第十八条 , 6.3.5 第十九条 , 6.3.6 第二十条 , 6.3.7 第二十一条 , 6.3.8 第二十二条 , 6.3.9 第二十三条 , 6.3.10 第二十四条 , 6.3.11 第二十五条 , 7 参考文献 , 8 相关条目 [编辑] 什么是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指由一国的出租人按照另一国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租赁物的维修和保养由承租人负责的一种租赁方式。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际融资租赁属国际商业贷款管理范畴。 [编辑]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 国际融资租赁的特点:租赁期限较长,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且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但国际融资租赁的租金较高。 典型的融资租赁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即由出租人与供货人签订的购货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构成。两个合同相互对应,相互衔接,并互为存在的条件。 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扩大再生产,有利于资金周转,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并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减少自购所带来的过时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尤为适用。近年来,国际融 [1]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编辑] [2]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 国际融资租赁依据其不同的类型,可以有不尽相同的结构;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国际融资租赁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并且至少由租赁设备的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形成三边的法律关系。 国际融资租赁的承租人通常为各国意欲购买和使用设备的工商企业,并且各国的法律通常对其经营资格无特殊要求。在某些情况下,跨国性融资租赁的承租人也可为金融企业,其承租前实际上已得到转租安排。 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一般为专业性租赁公司或金融机构,它们通常也是商业银行的下属机构,具有良好的融资能力和融资渠道;在某些情况下,出租人也可是制造商类的工商企业。由于国际融资租赁营业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效而安全的贷款市场,因此无论具体的融资租赁项目是否采取杠杆租赁方式,商业银行实际上均可实现对租赁公司的金融支持。国际融资租赁中的供货商通常为大型设备的制造商或贸易商,国际融资租赁实际上为其跨国贸易提供了市场,因而在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中,它们通常依赖于租赁公司或租赁咨询公司。通过设备供应协议,供货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有义务。 在某些国际融资租赁中,当事人基于风险和资金能力考虑,往往安排杠杆租赁结构。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将与独立的商业银行签署旨在支持融资租赁的贷款协议。依此协议,贷款人通常将提供购买租赁设备货款60%以上的贷款资金,并要求取得该租赁设备的抵押权,并且该贷款资金将直接支付给供货商;另一方面,贷款人将仅依据承租人的信用做出贷款决定,并且该贷款本息将由承租人按期直接向贷款人以租金形式支付。 [编辑] [2]国际融资租赁协议的共同性条款 国际融资租赁协议中除也使用先决条件、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司法管辖等共同条款外,还常常使用以下一些具有特殊作用的共同性条款。 (一)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尽管出租人对于租赁设备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权,但该租赁设备实际上由承租人直接占有和使用,而出租人对其并无事实上的支配力。鉴于此种情况,出租人通常要求在租约中约定:凡因租赁设备自身或者由该设备的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损害时,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凡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责任赔偿和追索均将由承租人负责赔偿。这一条款意在整体排除因租赁设备原因和设备使用原因而造成的出租人侵权责任。但是根据多数国家的侵权法或产品质量法,在由于租赁设备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造成对第三人侵权时,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实际上负有无过错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并且此类法定责任无法以特约排除。因此,承租人在负担本条款责任的条件下仍有权向该设备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侵权责任追偿。 (二)违约条款 本条款中应当对违约事件、违约责任和责任方式作出约定。 融资租赁针对承租人的违约事件通常包括: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租金; (2)由于承租人使用或维护设备不当,造成租赁设备损毁或灭失; (3)承租人违反了租赁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4)保证人未履行信用担保责任; (5)承租人与租赁设备有关的企业和营业自行或被迫终止,其相关的资产及设备被接管、处分或没收; (6)承租人违反其他债务关系,可能导致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债务不能履行等等。 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承租人违约的责任济救方式通常包括以下一些: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约补交租金并支付迟延利息负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赔偿金或约定比例的违约金;出租人还有权要求提前终止租赁协议,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设备;当事人约定或相关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不设针对出租人的违约事件约定,这与出租人的义务在先并且不具有持续性有关;但在发生了租赁设备交付不能或类似违约事项时,承租人实际上仍可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获得救济。 (三)出租人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转让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实际上将交付租赁设备的义务通过供应协议已转移于供应商;而在供应商迟延交货、交货不能或交付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时,承租人并无追索的合同依据,该追索权利依据供应协议应由出租人享有。为解决此问题,融资租赁协议中通常规定有出租人对其在供应协议项下权利转让的条款。 此条款一般规定: (1)在发生租赁设备交货违反供应协议或其他需要行使供应协议项下权利的情况时,出租人应当将其在供应协议项下的索赔权利和其他权利转让于承租人或第三人; (2)根据承租人或第三人的要求,出租人将出具为实现上述权利转让所需要的一切文件并提供一切应有的协助; (3)除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外,出租人对于交货违约和租赁设备的任何质量缺陷均不负担任何责任。 (四)租赁设备的风险负担 依此条例,租赁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原因而可能毁损或灭失的风险通常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则不负担此风险。值得说明的是,按照许多国家的税法和会计制度,国际融资租赁被认为是一种先行实际移转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在此种情况下,通常会使用此项租赁设备风险先行移转条款。按照各国的民商法制度,设备的风险负担应当与设备的所有权同时移转;但在融资租赁中,由于租赁设备处于承租人的直接占有和支配之下,并且当事人实际上已对该租赁设备投有保险,故本条款对当事人的实际利益影响很小。 (五)禁止中途解约 根据本条款规定,自租赁协议生效之日起,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无权单方解约或要求解约。由于融资租赁中的租赁设备实际上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是专为承租人需要而购买的,并且其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因此如果允许承租人依据租赁协议的准据法单方解约或者提出协议解约,将可能造成出租人难以弥补的损失,该租赁设备往往也将难以通过转售得到应有的补偿。因此,出租人往往要求在融资租赁协议中对于解约加以严格的限制。 (六)预提税条款 除少数国家外,多数国家对于外国公司组织在本国境内设有常设机构并且来源于该国的利息和租金征收所得税,该征税多采取向承租人征收预提税的方式。由于各国间税率的差别和国际间避免重复征税协定的存在,融资租赁中的税收问题通常在租赁结构阶段即已考虑。在多数的融资租赁协议中,预提税条款仅原则规定:承租人所在国通过预提税方式征收的所得税和其他税赋,均由承租人负担,而出租人不予负担,出租人收取的租金应为税后收益;如果该条款试图规定对出租人所得的预提税由承租人在支付租金时代扣,则还须由承租人承诺该预提税的比例限额和计算方法。 (七)承租人破产的法律后果 本条款应当对租赁期间发生的承租人破产后果加以约定,其内容通常为: (1)在租赁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了承租人破产或者将处于破产状态,并且不能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提出提前终止租约,并收回租赁设备; (2)承租人有责任向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申报将该租赁设备不列入破产财产,并有责任对欠缴的租金申报债务; (3)在上述情况下,出租人有权对不能收取的租金主张债权并要求赔偿。这一条款的作用在于当承租人发生了破产或可能破产的事由时,使出租人取得提前解约权并保全其对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除上述条款外,融资租赁协议通常附有若干附件,并被视为融资租赁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它们通常包括租赁设备明细表、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租赁设备确认书、供应合同副本、担保人出具的保函等。 [编辑] [2]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须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二)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与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与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三)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 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至少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例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须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须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四)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之签署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之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须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作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该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该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五)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六)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编辑]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兹协议如下: [编辑]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编辑]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 [编辑] 第二条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 [编辑] 第三条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编辑] 第四条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 [编辑] 第五条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 [编辑] 第六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 [编辑] 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编辑] 第七条 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 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 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 (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留置权或担保利益,或者 (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 [编辑] 第八条 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 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 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 [编辑] 第九条 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 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 [编辑] 第十条 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 [编辑] 第十一条 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 [编辑] 第十二条 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编辑] 第十三条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 ( 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 [编辑] 第十四条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编辑]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编辑]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编辑] 第十六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 [编辑] 第十七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编辑] 第十八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编辑] 第十九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编辑] 第二十条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 [编辑] 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编辑] 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编辑] 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 [编辑] 第二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编辑]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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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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