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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从“义务群”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word格式] 从“义务群”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从“义务群”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第28卷第2期 Vo1.28NO.2 临沂师范学院 JOURNALOFLINYITEACHERS’UNIVERSITY 2006年04月 ADr.2006 从”义务群”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杜庆贵 (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1) 摘要:究竞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特别是在民事欺诈情况下的合同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和学界研究中 的一个难点.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其共同基础是违反义务.逻辑上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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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 从“义务群”谈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与合同诈骗 从“义务群”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第28卷第2期 Vo1.28NO.2 临沂师范学院 JOURNALOFLINYITEACHERS’UNIVERSITY 2006年04月 ADr.2006 从”义务群”谈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杜庆贵 (临沂师范学院法学院,山东临沂276001) 摘要:究竞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特别是在民事欺诈情况下的合同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和学界研究中 的一个难点.不管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其共同基础是违反义务.逻辑上讲,先有义务.才有责任,才能进一步 区分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因此首先从合同法的义务群谈起,才能从根本上剖析构成合同诈骗所违反的义务. 在此基础上再解读构成合同诈骗的内涵 关键词:义务群:合同纠纷;合同诈骗 中图分类号: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51(2006)02—0096—0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 同交易也越来越多.并在经济生活中占了主导地 位.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另一面.因合同的签订, 履行等产生的合同纠纷甚至合同诈骗也随之增 多.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发生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 混淆的现象有时当事人甚至司法机关为避免民 事案件的一些弱点(例如效果速度,执行难等问 题).从主观上故意把合同纠纷当作合同诈骗,这 使两者本来就模糊的界限变得愈加难以厘清.不 管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无不与合同有关.其 共同基础是违反义务.有时甚至两者是同程而结 果相异即有时两者客观表现并无两样.只是合同 诈骗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从质上 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并由公法进行调整.笔者是从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基础一违反的合同义务谈 起.具体地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合同诈骗违反的义务群的何种义 务.细化”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义 务.界定合同诈骗内涵并使之区别于合同纠纷. 一 ,合同中的义务群 合同中的义务为合同的内容之一.所谓合同 的内容即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按照契约自由的原 则,合同的义务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第三人 包括国家是不能干涉的.因此,合同的义务来源于 当事人的意志.然而在现代合同法中,保护的不仅 仅是相对人的利益.更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即 注重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这时义务的来源 呈现了多样化.即义务不仅来源于合同内当事人 的约定.而且还有法律强加的合同外义务.即根据 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合同法呈现出义 务的多样化.称之为义务群 现代合同法”以主给付义务为规律对象.同时 基于诚信原则的运用.由近而远.渐次发生从给付 义务.以及其他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他方当 事人人身及财产利益为目的附随义务组成了义务 体系”[1](P293)在合同法义务中形成的是一个义务 群.在这个义务群中以主给付义务为核心.是达到 合同目的的核心义务在给付义务中.又分为主给 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 关系所固有,必备.并且用以决定合同关系类型的 基本义务”…c.主给付义务是义务群中的核心.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其本身无独立的意义.仅具 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 决定合同关系的类型.而是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 益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2]从给付义务无论从地 位,功能上都依附于主给付义务.所谓附随义务是 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根据合 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的承担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协助,保 密等义务.由于此种义务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 因此称之为附随义务”[3]从王利明老师这句话得 收稿日期:2005—12—19 作者简介:杜庆贵(197O一),男,山东莒南人,临沂师范学院教师.法学 硕十. 知.附随义务的附随主体为主给付义务当然.在 现代民法中.特别在债权中.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之 为”帝王规则”.而依据该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也 在现代交易中起到重大作用有时甚至附随义务 的违反以至于使得合同目的落空虽然附随义务 日益重要,但该义务的违反和违反给付义务特别 是违反主给付义务的责任后果是不一样的这一 点在下文叙及在合同义务群还有一种叫不真正 义务.也称之为间接义务因不真正义务与本文的 内容较远,故不展开论述以上是对合同法中义务 群的分析义务是责任的前提义务不履行则产生 相应的责任.构成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违反的 义务的内容是不一样的,再加上相应的主观要件. 则构成了是民事纠纷还是合同诈骗之区分 二,构成合同诈骗所违反的合同义务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几 种情形:(一)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 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 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没有实际 履行能力.先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 的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 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的除去第五项这个兜底条款,把其余 四款放在合同法的视野中.会发现行为人违反的 是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而且在给付义务中违反 的是主给付义务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因为从给 付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它不能影响合同的成 立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从二百二十四条整条可 以看出.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作案手法.即行为人 没有履行相应对价.才构成合同诈骗.而附随义务 和从主给付义务的地位和功能决定了仅违反这两 种义务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附随义务是强制性 法定义务.不需要对价而应履行.而且这两种义务 的违反.在民法救济领域内足以保护受害方的利 益.因此它们与主给付义务相比较,对当事人的利 益影响较小.不需要用公法进行调整.比如双方都 履行了主给付义务.但交付货物一方没有交付有 关单据而违反从给付义务.这时不能认定行为人 具有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为目的从另一方面 来讲.合同诈骗中的合同性质一般为财产性合同. 而人身性及劳务性合同不适用本条规定.在财产 性合同中.只有实现债的标的.才能有财产价值的 转移,也才能只在一方交付财物的情形下.而相应 一 方没有履行对价.并且加上主观上的非法占有 为目的.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从给付义务虽具有 可诉性,如果单独违反从合同义务.其可诉性也就 是合同纠纷.从给付义务本身不具有独立的意义. 其本身财产价值不大.不可能适用二百二十四条 财产价值损失较大的规定.即还不需要上升到刑 法调整的层次,其他约定义务的违反也不应成为 合同诈骗例如在河南某地在两农民发生收割机 的买卖.双方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还约定.由卖 方负责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买方的使用技术.但在交付履行完毕 后,卖方因某种原因而下落不明.买方便到公安机 关控告卖方没有完成负责培训技术的这一约定义 务而构成合同诈骗.笔者认为.虽然卖方下落不 明,但他已对买方的货款履行的货物支付了对价 即交付了货物.而违反负责技术培训这一约定义 务并没有使自己非法占有买方的财产(包括货 款),卖方需承担的是一般的违约责任现在的买 卖物一般都是种类物.即使从对方无法得到实用 技术.该卖方也应积极减少自己的损失.从其他途 径得到实用技术.当然从中的必需费用应由卖方 承担.但这还是民事上的责任.并且买方在合同项 下买卖的财产也没有受损失.其货款的对价货物 卖方已经履行卖方是合法占有买方的货款,不宜 适用《刑法》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取得对财产而 逃匿这一情况 因此.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不管使用何 种作案手法.均违反合同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 有人认为只要违反合同义务.包括从给付义务和 附随义务甚至是约定义务.而且又使合同目的落 空达不到合同目的.也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在 附随义务中一方有告知的义务.如果没有及时告 知产品使用方法.可能从根本上影响到订约目的. 但是不是骗取财产而构成合同诈骗又转化为另一 个问题这里一定要注意.双方占有财产.是否都 履行了相应的对价.即是否都履行了主给付义务 不能因为其他义务的没有履行而否定了主给付义 务的履行.这样就使得这些从属,依附于主给义务 的其他义务与自身的地位,功能不相称,混淆了法 律概念.进而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当然,虽然违 反了主给付义务.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 三,认定合同诈骗的临界点及核心点 在上文中笔者分析了构成合同诈骗不管使用 何种手法.均违反了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在本 论点中笔者逐一分析合同诈骗罪的每个临界点和 核心点.在违反主给付义务的前提下.又具有核心 点和临界点则构成合同诈骗 临界点之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所签订合 同的能力.合同签订的目的在于得到全面的履行. 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约能力.那他签订合同的 目的,动机就存在较大的疑问.一般而言.一个正 常理性的交易人.其在签约时会根据自身的具体 条件为出发点.这也是切实为自身的利益着想.并 在安全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其自身的具体 条件就是对合同履行能力的最大保证如果根本 没有履行能力而签约.即使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而构成合同诈骗.其民事责任的风险后果也 是相当大的.任何一个理性的交易人都会充分考 虑这一点而慎重从事所以.判断有无履行合同能 力是考察是否是一个正常交易人的参考点.并进 一 步考察是否有合同诈骗 临界点之二: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有无虚假行为即所谓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说的虚 构主体,假冒他人名义,编造谎言,使用假的证件 等.利用这些虚假行为骗取当事人的信任,以达到 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在这个问题上极易混淆合 同诈骗和民事欺诈.区别的重要标准就是:合同诈 骗使用虚假的手法.其目的在于促成合同,骗取对 方的信任.在对方履行后便占有合同项下的财物, 而自己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利用虚假手法促成 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的T具.而民事欺诈虽然行为 人在履行能力,质量等方面也使用一些虚假手法, 以促成合同的签订并履行.但其真正目的并不是 占有合同项下对方的财物而不履行自己的对价, 其以虚假手法促成合同并在履行上有思考及行 动当然也不否认行为是以赚取利益为目的,但其 赚取的利益直接与对方交付的财物相比相对要 少.而赚取对象不是对方交付财物的本身,而是以 通过交易产生的利益为对象.利用虚假手法进行 合同诈骗在合同签订后自己不会履行主给付义 务.而民事欺诈往往履行了主给付义务. 临界点之三:签约之后对履约的态度.一般而 言.一个正常的交易人在签订合同后应为自己的 行为负责.会积极地为履约进行各种准备_T作,在 履行期到来时及时履行在合同中自己所负的各项 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交易人预期的目的.才 能做到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在这种情况下, @ 因种种原因”如果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愿意承 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的无疑是合同纠纷”[41 c .即使行为人接受对方履行后以某种借口一直 拒绝履行自己相对应的义务.但承认义务的存在. 并且没有挥霍逃匿等现象.也不宜直接定性为合 同诈骗.而欲进行合同诈骗之人.使用各种手法一 旦对方的财物到手.便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没有履 行主给付义务.当然.在客观实际履行中.如果因 为客观方面的原因导致实际履行的困难.当事人 对履行的态度一般是诚恳的,理智的.这会与合同 诈骗中的当事人的态度有明显的不同 临界点之四:接受对方交付的标的物是如何 处置的.即行为人在接受对方的财物后.在自己没 有履行对价义务的前提下.是如何处置该财物的 有诚意的交易方会根据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认 真对待对方的履行及自己应负的对价在合同诈 骗的情况下.行为人一旦接受对方的财物.便会最 终暴露出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表现为利用被交 付的财物大肆挥霍,逃匿,违法犯罪等.这时行为 已不仅仅是不履行对价义务的表现.在性质上已 发生了质的变化如果仅仅是把对方的财物用于 生产类的其他债务及经营.并承认债务的存在.在 主客观上仍承诺并积极准备履行相应义务.不宜 直接定性为合同诈骗.因此时行为人因交付而取 得财物所有权.有权处分该财物.用于生产经营是 行为人处分权的体现.用于生产营也能带来未来 利益.并不一定导致自己主给付义务的彻底障碍 履行.这与不履行主给付义务而彻底占有对方的 财物有本质的区别.还是合同纠纷的范畴. 临界点之五:行为人在违约后的态度.在一般 情况下.有诚意的交易方会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 行合同.当出现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时,一 方面能积极减少自己及对方的损失.另一方面能 承认违约事实的存在.”一般会采用’事在事有’的 态度.当无可辩驳自己违约时会承担违约责任”[41 , . 可能会对违约进行解释和辩驳,但不会从根 本上采取否认甚至逃匿等方式.使对方对自己的 经济利益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认定合同诈骗的核心点在于行为主观上是否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起点, 并在构成整个犯罪中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当然,决 定犯罪与否最终还是客观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后.会积 极促使相应客观行为的产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 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一个由客观到主观的 推论的过程如何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对行为人来讲是主观的东西.而对外 人来讲则是客观的东西.行为人不会主动承认主 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就需要外人特别是司 法人员在认定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应根据 从签订到履行合同以及违约后全过程中,行为人 是否采取虚假手法以骗取当事人的信任,行为人 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的履行行为,行 为人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以及违约后的主观态度 表现等这些主观外在的表征综合推断行为人是否 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才能区分合同纠纷与 合同诈骗行为人客观上在使用各种手法的基础 上.没有履行主给付义务.主观上又具有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则构成了合同诈骗.仅单纯没有履行主 给付义务.也可能是合同纠纷.这也是坚持客观统 一 的具体表现可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主观心态和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及最终构成合同 诈骗罪有着有机的联系 从理论上讲.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有质的区 别.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及司法人员的 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两者的距离到底有多远.却 是被经常探讨的话题笔者认为要从合同法中的 义务群着手.分析合同诈骗违反何种具体的义务. 从根源上剖析并排除混淆二者的可能性.进而区 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要结合行为人客观上的外 在表现,进一步推断出其内心主观目的.正确区分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礼,2004. [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lJIJJ)[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礼.2001.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l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2004.366. [4]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二版)[M].北京:中国方正 H{版社.2003.905. TalkingabouttheContractDisputeandContractDeceit fromtheDutieswithintheContractLaw DUQing—gui (SchoolofLaw,LinyiNormalUniversity,LinyiShandong276000,China) Abstract:Theproblemofcontractdisputeorcontractdeceit,especiallythecontractdisputeinthecivilcase,hasbeena difncultissueintheiudicatorypracticeeveneducationalcircles.ThecommongroundofcivilcaseandcontractdeceitiStobreach theduty,logicallyspeaking,dutyfirst,thenresponsibility,further,todistinguishcivilcasefromcrimeresponsibility.The boundaryofcontractdisputeandcontractdeceitliesinwhetherthepartyconcemedbreachesthemaincontractdutyoftheduties andonthisfoundationtoreconstructthecontentofcontractdeceit. Keywords:dutiescontractdispute;contractdeceit 责任编辑:张秀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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