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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管理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院感科 1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二、工作职责: 1、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全院医疗废物处理的规章 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 施,及时纠正。 2、 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分类、收集、暂存制度和相 关的工作程序、配置必要的收集容器、建立安全的暂存 设施,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检查、登记、 备案。 3、 医疗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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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 医 疗 废 物 管 理 院感科 1 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 主 任: 副主任: 委 员: 二、工作职责: 1、 根据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卫生 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制定全院医疗废物处理的规章 制度和管理办法,对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采取有力措 施,及时纠正。 2、 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建立分类、收集、暂存制度和相 关的工作程序、配置必要的收集容器、建立安全的暂存 设施,对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统一检查、登记、 备案。 3、 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全院的医疗 废物管理实施统一的指导和监督。 4、 核心委员负责各项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的制定、技术指导、全员培 训和考核、人员防护以及有关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5、 组成人员负责各单位相关制度落实的日常监督和技术 指导,包括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记录、运送、2 储存及储存设施日常管理等工作。 6、 建立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两次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会 议,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重 大事项,遇有紧急问题随时召开会议。 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 1、 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 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粟敏 3、 医疗废物处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 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废物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传染病传播、保护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他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 3、成立本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院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4、对本院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5、对相关人员采取有效的职工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6、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办法、最终方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7、本院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若因上述泄漏等事件发生,应采用有效紧急处理措施,减少危害,对病人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仁寿县卫生局、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8、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水、陆交通运输医疗废物。 9、本院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及时收集,并按照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4 10、建立相应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其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其设施、设备要定期消毒和清洁。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群活动区及生活垃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11、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输工具,按照本院确定的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对运送工具要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12、按照仁寿县卫生局、环保局的规定,将医疗废物及时交由卫生局指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在处置前医院应对医疗废物应先行就地消毒。 13、对医院产生的废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实验室的废物处置按《实验室废物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14、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评价,并记入档案。 15、主动接受卫生、环保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医院感染管理培训制度 5 1、 全院培训:在科室早会上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内 容和要求。 2、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1) 掌握国家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熟悉本院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 项工作要求。 (2) 掌握医疗分类收集、运送、暂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3) 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 护等知识。 (4) 掌握医务人员意外职业暴露后的处理措施。 (5) 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 措施。 医 疗 废 物 分 类 类别 特 征 常见组分或者废物名称 1、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品,包括: --—棉球、棉签、引流棉条、纱布及其他各种 敷料; 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 感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 品及一次性医疗器械; 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 染 --—废弃的被服; ——其他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物危险的医疗废物。 性 品。 2、医疗机构收治的隔离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废 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 物 4、各种废弃的医学标本。 6 5、废弃的血液、血清。 6、使用后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及一次性医疗器 械视为感染性废物。 1、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 病 织、器官等。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 理 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 2、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 性 动物尸体等。 3、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废 物 1、医用针头、缝合针。 损伤 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 2、各类医用锐器,包括:解剖刀、手术刀、备皮性废 刀、手术锯等。 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3、载玻片、玻璃试管、玻璃安瓿等。 物 1、废弃的一般性药品,如:抗生素、非处方类药 药 品等。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 物 2、废弃的细胞毒性药物和遗传毒性药物,包括: 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致癌性药物,如硫唑嘌呤、苯丁酸氮芥、萘性 氮芥、环孢霉素、环磷酰胺、苯丙胺酸氮芥、司 莫司汀、三苯氧氨、硫替派等; 废 ——可疑致癌性药物,如:顺铂、丝裂霉素、阿 霉素、苯巴比妥等; 物 ——免疫抑制剂。 3、废弃的疫苗、血液制品等。 1、医学影像室、实验室废弃的化学试剂。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 化学 2、废弃的过氧乙酸、戊二醛等化学消毒剂。 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 性废 3、废弃的汞血压计、汞温度计。 学物品。 物 7 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图 执行者:全院职工、保洁工人 质控标准:垃圾分类放置、密闭储存,专用工具运送,上锁管理, 记录准确、及时 各科室产生的废物 生活垃圾收集于黑医疗垃圾分类收集于黄色垃圾 色垃圾袋,置于生袋内(损伤性废物应放置于锐活垃圾桶内加盖储器盒内)。科室内专用垃圾桶加 存。 盖储存,上锁管理。 科室清洁员用专用工具分别运送垃圾到暂存室,医疗 废物员与储存室管理员进行交接登记,分类放置,不 超过48小时。 生活垃圾每日由专管科室清洁员立即对专用48小时内管理员与仁寿县人员运送离院处置 运送工具进行消毒冲洗。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站运送 人员进行交接并记录(时 间、废物重量、交接者签名) 立即对医疗废物暂存室,专用存放工 具进行消毒冲洗,储存室管理人员进 行自身清洁(洗手、脱隔离衣或围裙、 换鞋、脱口罩、帽子、沐浴) 8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及相关要求 废物名称 收集方法 特殊要求 1、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 要消毒毁形。 感染性废物 用黄色装袋 2、传染性病人使用后的医疗废物应 及时用双层塑料袋包扎。 3、注明“感染性废物” 病理性废物 用红色袋装 注明“病理性废物” 损伤性废物 置入一次性容器中 注明“锐器” 药物性废物 用黄色袋装 注明“药物性废物” 化学性废物 用黄色袋装 注明“化学性废物” 生活垃圾 用黑色袋装 注明:1、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容器必须设立废物警示图形标识。 2、文字标识包括:废物产生科室、日期、主要内容等。 3、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即严密封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80号 颁布日期:20030616 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9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 第六条 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10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天。 11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2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3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14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15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16 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17 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18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 19 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 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 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 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 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 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20 第二十六条 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21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发生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22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23 ?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物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防腐处理后用黄色包装物盛装封闭。 ?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性废物,必须首先在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尘的医疗废物必须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封闭。其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根据消毒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后才能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 3/4 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 24 ?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储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 ?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 ( 袋 ) 、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 ( 袋 ) 、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医疗废物转运制度 ?医院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 ?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地点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登记材料存档三年。 ?转运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储存地点。 25 ?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储存地点。 ?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律实施袋装封闭运送。 ?本单位内部一般采取每天运送,运送时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品加工区等。 ?内部运送路线: 一楼妇产科治疗室? 楼梯后通道? 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点; 暂时储存点; 三楼妇产科治疗室? 楼梯后通道? 医疗废物 五楼手术室? 楼梯后通道? 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点; 门诊各科治疗室?门诊部侧门通道?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点。 运送时间: :30 , 15:00 ?医疗废物转交出后,应当对暂时储存地点、容器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26 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制度 ?袋装的医疗废物必须装入暂时储存室内的集装箱内,不得露天存放。 ?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 ?储存室要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工人专人管理,不准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室内集装箱必须防渗漏和防雨水冲刷。 ?集装箱避免阳光直射。 ?室外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病理性废物暂时储存时,要由病理科进行防腐处理。 ?室内要每日进行清洁和消毒,可用0.2%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喷雾、擦拭。 医疗废物交接制度 1、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 27 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时应当重新包装。对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应当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3、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一式两份,每月一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站的运送人员和我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其联单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五年。 4、建立填报医疗废物产生的年报表,并于每年一月份向环保局报送上一年度产生的医疗废物年报表。 医疗废物相关消毒制度 1、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 2、暂时储存室及区域每闩用 0.1-0.2 ,的含氯消毒剂对墙壁、地面或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每一次。 3、防护用品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要用 0.25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 28 4、医疗废物转移出去后对其区域及用品用 0.1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拖地消毒。 5、医疗废物转运推车及容器每日用 0.1 ,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擦洗消毒。 6、对医疗废物包装物表面被污染时要立即采用 0.2 ,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 7、每次收集或转运医疗废物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手消毒用 0.5 ,碘伏消毒液或 75 ,的酒精擦拭 1 — 3 分钟。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前必须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用 0.2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 30 分钟。 9、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用 0.2 ,的含氯消毒剂或漂白粉消毒,静置一小时后排人污水处理系统。 10、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溢出、散落时,立即进行收集、消毒处理。 六、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必要时和市 29 应急联动中心联系,以取得他们的支持。感染管理科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度。 ?感染管理科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转运人员对泄漏、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染。 ?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子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 ( 皮肤 ) 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部位用 0.25 ,过氧乙酸擦拭 3 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30 ?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 0.1 — 0.2 ,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感染管理科必须向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科室, (3) 医疗废物泄露、散露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万一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刺伤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救治,进行体格检查,防治传染疾病。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31 ?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每日对运送车辆及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暂时贮存处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发生。要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32 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连云港铃木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连云港铃木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山科主任批准,交连云港铃木组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置。 ?放射性废物如放疗科的放射源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33 ?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扣 5000 元的超劳补贴。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扣 2000 元的超劳补贴。 医疗废物事故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其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感染管理科在 48 小时内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报告。调查处理结束后,必须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市卫生局、环保局、医院应急事故小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 (2) 泄露、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的科室: (3)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 (4) 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34 ?当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 2 小时内向市政府、卫生局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被医疗废物污染或损伤时,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同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刺伤、擦伤等 意外事故应急预案 一、建立医疗废物应急领导小组 1. 组长:廖德安 2. 成员:高文华 郑兰青、宋双容、谭蕤、叶明冬、熊桃、 吕静、朱秋华、刘玉琼、郭华君、罗四清 二、健全制度,分类处理 1. 医院废物监管部门,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管理。 建立一次性用品用后处理制度,医院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 储存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回收各科已经初处理的一 次性医疗废物,在2天内交送卫生部门确定的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处置,严防医疗废物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人体 健康事故的发生,各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和管理帐册, 资料保存3年。 35 2. 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处理,黑色垃圾袋盛装生活垃圾,黄色 垃圾袋盛装医用垃圾,医疗废物由卫生局指定的具有资质 的机构回收处理。 三、应急处理措施 1.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 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2. 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泄漏,应 急小组组长应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要求,对发生医疗废 物流失、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3.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尽可能减少对病 人、医务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4. 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对流失、泄漏、扩散物及受污染的 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 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5. 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 区域向污染最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 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6. 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7. 对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污染,伤害人群所在科室或 个人应及时向科主任、护士长、技术指导小组、管理小组、 卫生局层层回报。 8. 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伤36 害、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 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分别在12小 时、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环卫局层层回报。 9. 发生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 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 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0. 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 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医疗废物暂存点管理制度 1、各科室于每天下午五点前对所产生的医疗垃圾按《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后由专人负责用专用污桶运送至我院医疗垃圾暂存处,分类存放。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袋进行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盛装医疗垃圾达到包装袋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的封口紧实、严密,以防在运送过程中遗撒。 3、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存放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放入其它废 37 物和生活垃圾。发现不按规定处理医疗垃圾者对科室及当事人分别处以30—200元的罚款。 4、医疗废物日产日清,各科室在与统一收集运送人员交接医疗废物时必须填写“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处置运送交接单”,此单一式两联,科室留存一联以被查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负责移交仁寿县卫生局指定医疗垃圾处理站的回收车统一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登记转移单,所有登记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5、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按要求做好自身防护,运送工具每日清洗、消毒。医疗废物移交出去后,应当对暂存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医院污水处理制度 1、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 2、保持污水排放系统顺利通畅,定期对医院排放系统进行维修。 3、工作人员做好自身防护,采集污水时戴手套,操作后洗手。 4、每日监测污水总余氯2次,并做好登记。 5、每月做好污水粪大肠杆菌检测,有报告并备查。 6、每年做好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菌)检测,不得少于2次。 38 7、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应增加污水处理消毒剂的投放量,保证污水处理的余氯含量>6.5mg/L. 8、保持室内空气流量,环境清洁。 9、污水处理原料妥善保管,合理配比。 污水处理操作人员岗位制度 1、操作人员必须树立治理污水、造富人类的思想,对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离岗、脱岗、串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3、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生产。 4、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5、禁止班前、班中喝酒,不得在机房内吸烟,确保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行,杜绝事故的发生。 6、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活动,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处理废水的效率。 7、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做到室内无积尘、无积水、无油渍,玻璃清洁、明亮,机器设备无油垢。 8、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确保各个项目达标。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制度 1、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39 2、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3、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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