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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 第三章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0 第四章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35 第五章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38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40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配置„„„„„„„„„„„„„„„„...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二??八年九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2 第三章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30 第四章 建筑景观和环境控制„„„„„„„„„„„„„„„35 第五章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38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40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配置„„„„„„„„„„„„„„„„46 第八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50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58 第十章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54 第十一章 附则„„„„„„„„„„„„„„„„„„„„„„56 附录一 名词解释„„„„„„„„„„„„„„„„„„„„57 附录二 计算规则„„„„„„„„„„„„„„„„„„„„60 附录三 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71 第一章 总则 1.1 为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化,适应百色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城市设计质量和技术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工程(包括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规划管理有关的各项活动。 1.3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及建设工程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1.4 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高于本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行,若未明确或低于本规定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1 第二章 规划用地和建筑控制指标 2.1 规划建设用地控制 2.1.1 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 )分类。 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类别代号 类 别 范 围 名 称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 居住用地 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 一类居住用地 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 R1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 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R13 道路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层、中二类居住用地 高层、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2 R2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R23 道路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 三类居住用地 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R3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3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R3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 R33 道路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2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R R4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4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 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R43 道路用地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 公共设施用地 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 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C11 市属办公用地 C1 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 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C21 商业用地 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 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C2 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C24 服务业用地 C 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C26 市场用地 市场等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文化娱乐用地 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 C35 影剧院用地 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C36 游乐用地 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3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体育用地 的体育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 C4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 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 C51 医院用地 医院、精神病医院、肿瘤医院等 C5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 C52 卫生防疫用地 等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不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 C53 休疗养用地 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 住用地(R)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C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 室等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 C7 文物古迹用地 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 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C9 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利院等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 工业用地 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 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M1 一类工业用地 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M2 二类工业用地 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 M3 三类工业用地 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 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4 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仓储用地 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W W2 危险品仓库用地 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对外交通用地 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二、三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等用地, 公路用地 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E)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 一、二、三级公路用T22 一级、二级、三级公路用地 地 T T23 长途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港口用地 和客运站等用地 T4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T5 机场用地 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口用地,不包道路用地 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S19 其它道路用地 用道路等用地 S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 S22 游憩集会广场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 S31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S32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地 5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包括泵房和调压U11 供水用地 站等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不包括电厂用地,该用地U1 U12 供电用地 应归入工业用地(M)。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 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地,不包U13 供燃气用地 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用地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 U21 公共交通用地 铁道(地面部门)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 U2 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如交通指挥中心、交通队、U29 其它交通设施用地 教练场、加油站、汽车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 U41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U4 它用地(E) U42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粪便、垃圾的收集、转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绿化和地下构筑物等U5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 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U9 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 绿地 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 公共绿地 内的水域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 G1 G11 公园 古典园林、风景名胜公园和居住小公园等用地 G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G12 街头绿地 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圃地 G2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地 6 高尔夫球场内作为球道的绿地,不包括会所等球场配套 设施和会员别墅用地,会所等球场配套设施用地归入文G G3 高尔夫球场绿地 化娱乐用地(C3),会员别墅用地归入一类居住用地 (R1)。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日用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 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D1 军事用地 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D3 保安用地 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水域和其它用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E1 水域 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地 E2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以E22 灌溉水田 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E5 牧草地 生产各种牧草的土地 E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和道E61 村镇居住用地 路等用地 E6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地 E69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E7 弃置地 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 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7 表2.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市政用 公共 居住 工业 仓储 公用地 设施 绿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设施 类 用地 用地 序 别 建 第 第 第 商贸第 第 第 危 号 科教 普 设 一 二 三 办公 一 二 三 险 卫生 通 G1 G2 U 项 类 类 类 C1、类 类 类 品 C3-C8 W1 目 R1 R2 R3 C2 M1 M2 M3 W2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О ? О ? ? ? ? ? ? ? ? 1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 ? О ? О ? ? ? ? ? ? ? ? 2 多层居住建筑 О ? ? ? О О ? ? ? ? ? ? ? 3 中高层居住建筑 ? О ? ? О О ? ? ? ? ? ? ? 4 单身宿舍 ? ? ? ? ? ? О ? О ? О ? ? 5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中? ? ? ? ? О ? ? ? ? ? ? ? 6 小学、幼拖机构)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设? ? ? ? ? ? О ? О ? ? ? ? 7 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 少年和老年活动室、文? ? ? ? ? О ? ? ? ? ? ? ? 8 化馆等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О ? ? ? ? ? ? О 9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 施、卫生站、街道医院、? ? ? ? ? О ? ? ? ? ? ? ? 10 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设? ? ? ? ? ? ? О ? О ? ? О 11 施(含出租汽车站) 居住小区行政管理设? ? ? О ? ? О ? О ? О ? ? 12 施(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理、13 ? ? О О О ? О ? О ? ? ? ? 加工场 14 小型农贸市场 ? ? О ? ? ? О ? О ? ? ? О 15 小商品市场 ? ? О О О ? О ? О ? ? ?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 16 区级,下同)行政办公? ? ? ? ? ? О ? ? ? ? ? ? 建筑 居住区级以上商业服17 ? ? ? ? ? О О ? О ? ? ? ? 务设施 居住区级以上文化设 施(图书馆、博物馆、18 ? О О О ? ? ? ? ? ? ? ? ? 美术馆、音乐厅、纪念 性建筑等) 8 居住区级以上娱乐设 ? ? ? ? О ? ? О ? ? ? ? 19 施(影剧院、游乐场、? 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居住区级以上体育设20 ? О ? ? ? ? ? ? ? ? ? ? О 施 居住区级以上医疗卫21 ? О О ? ? О ? ? ? ? ? ? ? 生设施 特殊病院(精神病院、 22 传染病院)——需单独? ? ? ? О ? ? ? ? ? ? ? О 选址 23 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 ? О О ? О О ? ? О ? ? ? ? 24 一般旅馆 ? О О ? О ? ? ? О ? ? ? ? 25 旅游宾馆 ? О О ? О О ? ? ? ? ? ? ? 26 商住综合楼 ? ? ? ? О О ? ? ? ? ? ? ?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27 ? ? ? ? ? ? ? ? ? ? ? ? ? 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28 ? О О О ? ? О ? О ? ? ? ? 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29 科技设计机构 ? О О О ? ? ? ? ? ? ? ? ?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30 ? О ? ? О ? ? ? О ? ? 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31 ? ? ? ? ? О ? ? О ? О ? ? 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32 ? ? ? ? ? ? ? ? ? ? ? ? ? 染的工厂 33 普通储运仓库 ? ? ? ? ? ? О ? ? ? ? ? ? 34 危险品仓库 ? ? ? ? ? ? ? ? ? ? ? ? ? 农、副、水产品批发市35 ? ? ? ? ? ? О ? ? ? ? ? ? 场 36 社会停车场、库 ? О О ? О ? ? О ? ? ? ? О 37 加油站 ? О О О О ? ? ? ? ? ? ? ? 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38 ? ? ? ? ? ? ? ? ? ? ? ? ? 和机动车训练场 39 客、货运公司站场 ? ? ? ? ? ? ? ? ? ? ? ? ?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40 ? ? ? ? ? ? ? ? ? ? О ? ? 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41 ? ? ? ? ? ? ? ? О О ? ? О 火葬场 42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О О ? О ? ? О 注: 1、?允许设置 2、×不允许设置 3、О是否设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确定 9 2.1.2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统一规划,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小区或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2.3的规定。 表2.3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3.2人计算。 2.1.3 居住用地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及本章的规定。 2.1.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控制在25%~32%;其它层次的规划应因地制宜确定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2.1.5 居住用地的配套公建设置标准应按第七章及《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2.1.6 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人均居住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4的规定。 表2.4 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人) 住宅层数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低层 28~40 26~37 21~30 多层 18~25 18~25 14~20 中高层 17~26 14~20 12~16 高层 17~26 10~15 8~11 注:1.百色市属于建筑气候区划IV类区。 2.住宅类型按层数划分为:1~3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2.1.7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居住区用地中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10 表2.5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 100 100 100 2.1.8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2.6的规定。 表2.6 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指标 住宅层数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低层 43 多层 32 中高层 30 高层 22 注: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值作为控制指标的上、下限值。 2.1.9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应符合表2.7的规定。 表2.7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项 目 面积(h?) 所占比例(%) 人均面积(?/人) 一、居住区用地 ? 100 1 住宅用地 ? 2 公建用地 ? 3 道路用地 ? 4 公共绿地 ? 二、其它用地 ? —— ——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为不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2.1.10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内容应不少于表2.8的要求。 11 表2.8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项 目 计量单位 数量 所占比例(%) 人均数量 居住区规模总用地面积 h? 其中 居住区用地面积 h? 其它用地面积 h? 总建筑面积 万? —— ?/人 1(地上建筑总面积 万? 100 ?/人 其中 住宅建筑面积 万? ?/人 公建建筑面积 万? —— 2(地下建筑总面积 万? —— ?/人 居住总户(套)数 户(套) 100 —— ?90? 户(套) —— 其中 90~120? 户(套) —— ?120? 户(套) —— 居住人数 人 —— —— 户均人数 人/户 —— —— 住宅平均层数 层 —— —— 人口毛密度 人/ h? —— —— 建筑密度 % —— —— 容积率 —— —— —— 绿地率 % —— —— 人均公共绿地 ?/人 —— —— 配建总停车位 个 —— 车位/户 地面停车位 个 —— —— 其中 地下停车位 个 2.1.11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2 (1)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2)小区路:路面宽7~12米。 (3)组团路:路面宽3~5米。 (4)宅间小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2.1.12 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应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 2.1.13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或建筑总长度超过220米,且并无环形消防通道时,应在适当位置净空不小于4.0米×4.5米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5?。 2.1.14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对,其交角不宜小于7 2.1.1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尽端外回车场地的设置应符合第二百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2.1.16 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步行梯道,并宜在梯道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2.1.17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纵坡不应大于1:20,坡道高度每升高1.5米,应设置深度不小于2.0米的中间平台。 2.1.18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9的规定。 表2.9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备注 ?8.0% 若该车道须作为消防车道,则其坡度?7.0%; 机动车道 ?0.2% L?200m 消防车道位于登高面旁时,则其坡度?1.0% ?3.0% —— 非机动车道 ?0.2% L?50m 当坡度较大时,主要步道坡度?10%,次要步道 步行道 ?0.2% ?8.0% 坡度?15%。 注:L为道路坡长。 13 2.1.19 位于道路红线宽度12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和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设场地净面积(不包括城市道路红线的用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用地范围小于2公顷(旧城区0.5公顷)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范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 2.1.20 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2.1.19条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历史文物保护用地; (3)市政设施、军事设施和景观性建设工程。 1.21 在道路红线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30米范围内,2. 不批建私人住房(指天地楼)。位于该区域内现有的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改建。 2.2 建筑容量控制 2.2.1 为了保证适度的土地利用强度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必须进行建筑容量的相应控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公顷的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2.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10《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2.10)的规定。 2.2.4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2.10的规定执行。 14 表2.10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容量 新区 旧城区 建筑密度%不容积率 建筑密度%不容积率 用地类型 大于 不大于 大于 不大于 低层独立式住宅 18 0.3 20 0.4 其它低层住宅 25 0.7 30 0.8 居住建筑 多层、中高层 30 1.7 33 2.0 高层 25 3.5 25 4.0 多层 35 — 40 — 办公建筑 高层 35 — 40 — 低层 45 — 50 — 商业建筑 多层 40 2.5 48 3.0 高层 40 5.0 48 6.0 多层 35 — 40 — 商住综合楼 高层 35 — 40 — 单层 35 1.0 40 1.0 工业建筑一 般通用厂房 多层 30 1.4 35 1.6 单层 50 — 55 — 普通仓库 多层 35 1.4 45 1.6 注: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的住宅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2.5 表2.10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2.6 对未列入表2.10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10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15 2.2.7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2.2.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2.2.9 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范围内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下表和本章的规定确定。 表2.11 提供公用开敞空间容积率补偿表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公用开敞 核定容积率(FAR) 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FAR,2.0 1.0 2?FAR,3.0 1.5 3(0?FAR,5.0 2.0 FAR>5.0 2.5 2.3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2.3.1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2.3.2 建筑物室内外高差:沿街建筑不大于规划道路标高0.3米。当临街建筑物后退于相邻建筑,同时又大于规划建筑退线要求的公共建筑,可允许提高室内地面标高,提高高度的第一踏步台阶不得超出规划建筑控制线。同一街区、组团的沿路建筑底层建筑层高应相对统一。 16 2.3.3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2.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定。 2.3.5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2)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应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17 A----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L----建筑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 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S----建筑的后退距离。 (3)沿道路红线20米以上城区道路,公共建筑首层高度(H): 1 4.5米?H?5米 1 2.3.6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可按较宽的规划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核算为规划道路红线宽度。 18 2.3.7 七层及以上住宅或者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顶层为两层一套的复式住宅时,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米时,可不设电梯。 2.4 建筑间距 2.4.1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安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2.4.2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规定表2.12《建筑间距规定表》(以下简称表2.12)的规定。 2.4.3 居住建筑设置天井时,尽量采用开口井,不宜采用内天井。开口天井东西向长度大于8米时,南北向间距必须按表2.12规定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24米以下的,如开口天井仅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开口宽度不少于2.5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 (2)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如开口天井仅用于厨、厕、梯间的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4米;用于厅、卧室通风采光的,开口宽度不少于6米。 (3)开口天井内不得设置挑阳台、梯平台等影响采光、通风的设施。 2.4.4 旧城改建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按表2.12最小值取值,其间距不小于两座建筑平均建筑高度的0.7倍,并按2.4.6款取值。 19 2.4.5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控制; (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2.4.6 相邻建筑高度不相等时,较高建筑在南边时取高的建筑间距标准,较高建筑在北边时,取两幢建筑间距的平均值,当东西向布置时,取两者的平均值。 2.4.7 工业建筑、仓储(库)建筑等还应符合相关的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2.4.8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1)建筑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边线间距计算; (2)建筑纵墙面外挑阳台、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轴线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3)建筑间距按前款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0 表2.12 建筑间距规定表 区位 层数 间距比 备注 低层 1.2H 最小值9米 新 多层 1.0H 最小值15米 中高层 1.0H 最小值7层20米,8层23米,9层26米 区 主 高层 30,0.3(H-30) 最小值30米 间 低层 1.0H 最小值6米 距 旧 居 多层 0.8H 最小值4层10米,5层12米,6层14米 城 中高层 0.8H 最小值7层16米,8层18米,9层20米 区 住 高层 25,0.2(H-25) 最小值25米 低层 0.5H 最小值6米 建 新 多层 0.5H 最小值9米 中高层 0.4H 最小值7层10米,8层11米,9层12米 筑 区 侧 高层 0.3H 最小值15米 间 低层 0.4H 最小值4米 距 旧 多层 0.4H 最小值8米(设通道),6米(不设通道) 城 中高层 0.4H 最小值7层8米,8层9米,9层10米 区 高层 0.25H 最小值15米(有窗),10米(无窗) 幼托建筑 1.2H 学校 1.1H 两教室长向相对不少于25米 非居住 建筑 医院病房楼 1.1H 其他 0.8H 1、间距取最小值时,不得外挑阳台和梯平台。 2、间距基线按建筑外围(含封闭性挑出体)的垂直投影计算。 3、当建筑边长大于15米时,按主间距计算,主间距与侧向相交时取平均值。 备注 4、对按此规定但不能满足消防和通道要求的,应按消和通道要求控制。 并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5、旧城区是指鹅城区,具体范围见附图一。 2.4.9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间距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间距为2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8米。 21 ?若北侧为高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表4.1的规定执行,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 ?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最小间距为9米)。 (2)垂直布置的间距 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0.5米。 (3)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计算,但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宜小于18米。 2.5 建筑物退让 2.5.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2.5.2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 建筑退让图示: 22 2.5.3 沿用地红线边界的建筑物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1)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时,各类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按相应建筑类型建筑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 (2)当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非平行布置时,建筑物与用地红线最近点的距离按如下规定控制,且最小距离低层建筑不应小于4米,其余建筑不应小于6米(α为建筑物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的夹角): ?α,15?,按平行布置离界距离控制; ?15??α,45?,按离界距离的0.9倍控制; ?45??α,60?,按离界距离的0.7倍控制; ?α?60?,按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控制。 (3)相邻两块建设用地的新建建筑,若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后,建筑控制线的距离小于本章第2.4条的规定,则应按建筑间距的要求控制建筑退距,其中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建筑物按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退界,其它按建筑间距要求控制的建筑退距部分由高度大于24米以上的建筑物承担。 (4)对相邻建设用地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且其建筑物的建筑退距未能满足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其新建建筑物的建筑退距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控制,超出本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建筑退距部分由新建建筑物承担。 (5)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包括地下建(构)筑物)退离城市道路绿化带的距离应按如下规定控制: ?一般性建(构)筑物退让不少于5米,商业建筑退让不小于10米。 23 ?公共建筑作为停车的地下室需占入绿化带时,占入宽度不宜超过5米,且地下室顶板覆土厚度应满足绿化种植要求。 ?建筑物退让用地界址除符合上述规定外,须同时符合表2.13的有关规定。 表2.13 建筑退让用地界址规定 居住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高度最小距离(米) 的倍数 朝向 层数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低层 0.6 0.4 5 4 - 5 多层 0.5 0.4 8 7 - 8 主要朝向 中高层 0.5 9 8 高层 0.25 0.2 15 11 0.15 10 低层 0.25 4 - 按防火间距 多层 0.25 5 - 按防火间距 次要朝向 中高层 0.25 6 - 8 高层 0.125 8 - 8 注:1、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距离以建筑物最凸出的外墙(含柱)边线计算。挑檐、雨蓬、踏步等凸出部分不得影响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2、按表中离界距离执行时总间距小于防火间距时,应按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确定离界距离。 、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3 4、临道路建筑在符合城市规划、建筑防火和施工需要的前提下,相邻基地边界线两边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5.4 相邻地块,当一方已经退让超过规定距离时,另一方如需减小离界距离,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符合日照、消防、施工安全要求; (2)取得退让较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所有者的同意。 2.5.5 沿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2.5.6 沿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两边建筑须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作绿化隔离带,沿街商铺在退绿化控制线不足10米时,不得沿道路设直接营业面。 24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2.5.7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规划建筑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5米的,不得小于5米; (2)建筑高度大于35米、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8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0米;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或重要公共建筑,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5.8 道路交叉处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见表2.7,表2.8),且不得小于较宽道路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要求。 表2.14 视距三角形用地控制表 道路A红线宽度(m) 道路B红线宽度(m) 视距三角形A边(m) 视距三角形B边(m) L?60 100 100 40?L,60 100 75 L?60 20?L,40 100 50 12?L,20 75 25 40?L,60 75 75 20?L,40 75 50 40?L,60 12?L,20 50 25 20?L,40 50 50 20?L,40 12?L,20 50 25 12?L,20 12?L,20 25 25 注:交叉口建筑在满足退道路要求的前提下,退视距三角形控制线不少于5米。 25 表2.15 城市道路会车视距用地控制表 道路宽度(m) L,60 40,L?60 20,L?40 视距(m) 停车视距 75~100 50~75 25~50 会车视距 150~200 100~150 50~75 2.5.9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2.5.10 化粪池、地下水池不得在建筑物临城市干道一侧设置。 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范围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5米。 2.5.11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具体规定如下: (1)国道、快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2)省道、主要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50米; (3)县道、乡道,两侧边沟外缘起各20米; (4)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各80米。 2.5.12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高速公路按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不得沿公路长向布置,同时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 2.5.13 沿河道、湖泊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除港口码头建设和相关部门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以下规定: 26 (1)距右江河道规划蓝线,其退让距离不少于50米;如为堤路结合工程(如江滨堤路),距堤路边线不少于30米;其他50米宽以下河道两岸,退让距离不少于20米。 (2)沿澄碧湖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湖岸线不少于50米;澄碧河堤岸线,新建建筑距河岸线不小于20米。 (3)距澄碧河岸线及城区内水景渠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4)沿城市排洪渠两岸的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湖泊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得少于15米; 2.5.14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距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少于30米,与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距离不少于15米;围墙与最外侧轨道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2)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3)在铁路道口、桥梁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4)在现在南昆铁路正线中心两旁分别预留50米为复线建设用地,该范围内不得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5.15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110千伏电力线路宜采用地下电缆,10千伏及以下等级的线路原则上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现有架空线路宜与电网改造和城市建设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电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27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40--220千伏 15米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电力电缆与热力管道之间的净距离平行时不小于1米,交叉时不小于0.5米。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上方或下方。 2.6 建筑夹层设置规定 建筑夹层为设于建筑楼层内的局部楼层,夹层的面积应不大于建筑基底面积的50%,且夹层只能作为停车库或辅助用房,不得作住宅和办公用途。纯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夹层。 2.6.1 临街商住综合建筑在底层设有商铺的住宅楼,当底层商铺层高超过4.5米时(但不得大于5.5米),可在局部设计夹层车库及夹层直通室外的出口。 2.6.2 层高小于2.20米以下的夹层,不计入层数内。 2.6.3 夹层层高超过2.20米,且水平投影面积大于基底红线面积50%时,均应计入规划建筑层数,并按其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6.4 设在夹层内的单车(自行车或摩托车)库,车行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 28 2.7 地下室与半地下室设置规定 2.7.1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单车(自行车、摩托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米;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2.7.2 半地下室不得大于地块净面积的1/3,并宜与集中绿地结合,当地面敷土深度大于0.9米,可参照表3.3《平台绿化折算表》折算绿地面积。 2.7.3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者,不计入层数内;反之则计入层数。 2.7.4 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和容积率内;层高等于或超过2.2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7.5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应在建筑红线内设置,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汽车库使用时,其出入口坡道距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7.5米。 2.7.6 地下室离建筑基地边界和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室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必须大于5米。 2.7.7 地下室室外顶板凡有条件的应予绿化,绿化敷土应满足第3.3条规定,其中绿化敷土深度应大于50厘米,且不少于20%可绿化面积的敷土深度宜大于110厘米。 29 第三章 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 3.1 一般规定 3.1.1 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百色市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按表3.1规定执行。 表3.1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项目类别 绿地率(%) 低层住宅 35,40 多层、中高层住宅 30,40 高层住宅 40,45 行政办公 30 商业金融 25,30 文化、娱乐、宾馆 45 体育、学校、科研 40 医院、疗养院 45,50 工业区 25,30 3.1.2 在旧城区改建地段,执行上表确有困难的,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5%。 3.2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 3.2.1 居住区公共绿地设置根据居住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乐场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表3.2规定。 30 表3.2 居住区各级中心公共绿地设置 最小规格 中心绿地名称 设置要求 最大服务半径(米) (公顷) 居住区公园 园内布局功能划分明确 1.0 800-1000 小区绿地 有一定的功能划分 0.4 400-500 组团绿地 可灵活布局 0.04 注:?居住区公共绿地至少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日照阴影范围之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同时应满足宽带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要求。?参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3.2.2 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凡城市规划已确定的各类公共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允许侵占和改变用途。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转变使用功能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和审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3.3 平台绿化 3.3.1 在旧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利用屋面平台和半地下室顶板绿化折算绿地指标,且折算比例按表3.3执行。 表3.3 平台绿化面积折算表 折算系数 平台标高与地面标高h(米) 不直接对外开放 可直接对外开放 h?5.0 0.6 0.8 5,h?15 0.3 0.5 h,15 0 0 3.3.2 在旧城区以外地段,可参照表3.3折算,但折算的绿地面积不得大于地面绿地面积的20%。 31 3.3.3 平台绿化一般要结合地形特点及使用要求设计,平台下部分空间可作为停车库,辅助设备用房、商场或活动健身场地等;平台上部空间作为安全美观的行人活动场所。要把握“人流居中,绿地靠窗”的原则,即将人流限制在平台中部,以防止对平台首层居民的干扰,绿地靠窗设置,并种植一定数量的灌木和乔木,减少户外人员对室内居民的视线干扰。 3.3.4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要解决好排水和草木浇灌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也要解决下部采光问题,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设计。 3.3.5 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的要求,一般参考控制厚度按表3.4,对于较高大的树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 表3.4 种植敷土深度控制表 种植物 种植最小厚度(cm) 花卉草坪地 30 灌木 50 小乔木、藤本植物 80 中高乔木 110 3.4 停车场绿化 3.4.1 停车场的绿化景观可分为:周界绿化、车位间绿化和地面绿化及铺装。满足表3.5相应设计要求时,可将停车场面积部分折算为绿地面积,并纳入绿地平衡。 32 表3.5 露天停车场绿化设计要点及折算绿地系数 绿化部位 设计要点 折算绿地系数 较密集排列种植灌木和乔木,乔木树干要求挺直; 周界绿化 停车场周边也可围合装饰景墙,或种植攀缘植物进0.3 行垂直绿化。 多条带状绿化种植产生行列式韵律感,改变停车场 停车位间绿化 0.2 内环境,并形成庇荫,避免阳光直射车辆。 采用嵌草砖或其他有绿色植物覆盖且耐碾压的铺地 地面绿化及铺装 0.15 形式 注:当上述三种方式都采用时可累加计算。 3.5 车道绿化 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道与人行道、院落车行道、绿地等合并使用时,可设计成隐蔽式车道,即在4米幅宽的消防车道内种植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草坪花卉,铺设人行步道,或平时作为绿地使用,应急时供消防车使用,有效地弱化单纯消防车道的生硬感,提高环境和景观效果。 3.6 骑楼建设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在道路两侧设置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3.6.1 骑楼的层数宜为两层或三层,建筑高度不宜大于15米; 3.6.2 骑楼的沿街柱距宜不小于6米,净高不应小于4.5米,骑楼内净宽不得小于4米,骑楼内人行道路面应与相邻人行路面平齐; 3.6.3 骑楼柱外缘距道路侧石不少于0.45米,基础和基础梁面埋深距规划道路路面不少于2米; 3.6.4 骑楼不得外飘阳台、凸窗和其它构筑物;外墙装饰线突出不得大于30厘米; 3.6.5 骑楼下空间作为开敞空间不计入容积率限定的建筑面积指标。 33 3.7 古树名木保护 3.7.1 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 3.7.2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米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米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外; 3.7.3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3.7.4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3.7.5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建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3.7.6 严禁砍伐、移植古树名木,或转让买卖古树名木。在绿化设计中要尽量发挥古树名木的文化历史价值的作用,丰富环境的文化内涵。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34 第四章 建设景观和环境控制 4.1 建筑的景观控制 4.1.1 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高低错落活泼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装饰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 4.1.2 建筑色彩应以淡雅为主,对50米以上高层建筑色彩须严格控制。 4.1.3 建筑沿街面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建筑立面、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协调,严禁设置各种暴露窗外的防盗网。 4.1.4 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置外露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置在人行道侧,确须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设置高度须高于地面3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4.1.5 居住建筑的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北向不宜大于0.45,东西向不宜大于0.30,南向不宜大于0.5。 4.1.6 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应以坡屋顶为主,外墙宜采用淡雅色调。 4.2 关于围墙建设 4.2.1 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和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其临街部分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35 4.2.2 在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确需建围墙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围墙与建筑红线应设置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 4.2.3 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进行美化处理,高度原则不上得超过2.2米,建设工地可以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当无条件拆除。 4.3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4.3.1 沿街建筑室外装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造型、尺寸、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4.3.2 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的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4.3.3 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 4.3.4 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材质宜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材料其面积不宜超出主立面面积的30%。 4.3.5 装修的任何构件(含广告、招牌、挑廊、踏步等)均不得突出规划道路红线。 36 4.4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 4.4.1 建设场地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距,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4.4.2 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置相应休闲的广场,广场设置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业主应负责对灯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室外环境设置与楼体照明系统应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4.4.3 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相互协调,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并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硬地铺设宜优先采用花岗岩石材、高标号铺地预制混凝土、广场砖等材料。 4.5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 4.5.1 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栏(牌),应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牌、招牌、宣传栏(牌)的设置地点、制作方案统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设置规划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后方可到市政部门申报施工许可,经规划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5.2 城区临城市干道新建十层以上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非广告位不得设置广告和招牌。 4.5.3 城区临街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牌、招牌及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超过1.2米,且须退道路边线0.5米;属混合道路、骑楼的,其户外广告牌、招牌及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大于1.5米。凡外伸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构筑物距人行道路面的净高度不得少于4.5米,距主要交通要道的净高度不少于5.5米。 4.5.4 鼓励和提倡商业广告以竖向、凸出的灯光招牌方式设置。 4.5.5 屋顶广告高度不宜超过建筑高度的1/8,最高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6。 37 第五章 历史文化和风景名胜保护 5.1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5.1.1 保护文化遗产的三个层次是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三级进行保护: 绝对保护区: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本身和其组成部分的四至界限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完整和安全所必须控制的周围地段。 环境协调区:为了保护文物周围环境的完好所必须控制的地段。 5.1.2 百色市中心城区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范围: 太平街(爱新街)以东、澄碧河以西、中华街以北的地区,控制范围为29公顷(见附图三)。 5.1.3 历史文化街区的沿街建筑必须保持原有风貌,不准作有损于建筑原貌的改造,在此地区中的破旧危房,属于文物保护的,应该按规定进行维护和加固,其他非文物保护单位在符合保护区格局、风貌的前提下进行改造和更新,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三层。对不协调的非历史建筑,实施外立面改造整治或逐步拆除。 5.1.4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解放街、中华街、文明街、共和街、民生街、太平街、爱新街(指接太平街段)的沿街两侧各50米范围为重点保护区,在此范围内,各种建设行为须在城市规划、文物管理等部门审批下进行,其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设施更新为主,建筑的外观造型、体量、材料、色彩、高度都应与传统风貌相适应;沿街两侧各100米范围 38 内为一般保护区,在此范围内,各种建设行为须在城市建设、文物管理等部门审批下进行,新建、维修、项目必须在规模、尺度、形体、色彩等方面要与原有文物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5.1.5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澄碧河水库、百色水利枢纽、百色起义纪念公园、大王岭森林公园是百色市城区的四个主要风景名胜区,在风景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1)风景区用地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工厂仓库、住宅和非风景区设施等。 (2)风景区用地内已有的非风景区设施原则上要迁出。 (3)风景区用地内新建,改建工程的外形、面材、高度、体量、尺度、色彩等应与环境协调,不得破坏自然风貌、环境、轮廓线等。 (4)严禁破坏、损毁文物古迹、古树各木、岩体、岩洞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基础设施。 (5)严禁擅自开采石、采沙、采土。 (6)严禁乱倒建筑渣土、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或乱排污水、废液。 (7)严禁新建坟墓,对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尤其是主景区的原有坟墓分区分期清理、外迁(保护性、纪念性陵墓除外),恢复山体地貌。 (8)禁止擅自砍伐林木、乱挖野生植物、破坏植被。 (9)属控制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须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并按法定程序上报审查批准。 39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工程 6.1 管线工程规划 管线工程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6.1.1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编制道路管线工程综合规划; 6.1.2 规划区内的电力、电信、给水、排水、燃气等各种管线须采取埋地敷设方式铺设管线,已有的架空线结合城市改建逐步改造为地下敷设; 6.1.3 根据消防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6.1.4 通信管线应采用综合沟共沟敷设; 6.1.5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和配套实施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应当充分考虑管线预留(管孔数、横穿接口等);新建桥梁应当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6.1.6 新区采用雨污分流制排水系统,旧城区采用截流制。工业污水、医疗污水应自行处理达标后方允许排放,其余生活污水集中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6.2 地下管线交叉和处理 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在规划上产生交叉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6.2.1 相对次要管线避让相对主要管线; 6.2.2 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40 6.2.3 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6.2.4 要求低的管线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6.2.5 临时性管线避让永久性管线; 6.3 管线设置规定 6.3.1 管线埋设顺序按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污水排水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排水管;当各类管线交叉时,其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各类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6.3.2 管线埋设根据不同道路红线宽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含3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 (2)道路红线宽度30米,40米(含40米)时:给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其它市政工程管线宜在城市道路单侧布置。 (3)道路红线宽度40米,50米(含50米):给水管、燃气管、雨水管和污水管宜在城市道路两侧布置。 (4)道路红线宽度大于50米:各类市政工程管线宜分别布置在城市道路两侧。 6.3.3 集中统一建设的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41 6.3.4 管道埋设深度应当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以及与其他管道的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宜少于0.7米。 6.3.5 燃气管道应当单独直埋,不得进入综合管沟。禁止沿高压走廊、电缆沟道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6.3.6 地下管线检查井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或者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并与道路衔接平顺。 6.3.7 在人行道应当预留行道树的位置。道路上的路灯杆、指路牌等立杆,其中心应当固定在人行道距路缘石边缘0.5米的位置上。 6.3.8 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架空线设置的高度,各类管线的水平间距、垂直间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林)木等的间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6.3.9 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覆土厚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1)横向穿越车行道时,其覆土厚度应满足表6.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 0.75米。 表6.1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序号 1 2 3 4 5 6 7 雨水 污水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热力管线 燃气 给水 管线名称 排水 排水 管线 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道 直埋 管沟 管线 管线 最人行 0.50 0.40 0.70 0.5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小 道下 覆 土 车行 深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道下 度 42 (2)沿城市道路路缘石埋设的城市公共照明系统的低压电源线路,其覆土厚度不小于 0.5 米,车行道下的10千伏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和塑料管道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米。 (3)与城市道路中心线平行埋设的其他市政工程管道(线)的覆土厚度应满足表6.1的最小规定值,并不得小于0.7米。 6.4 架空线的规划控制 6.4.1 在本市下列范围内,不得新建架空线工程:龙景区、迎龙区;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码头、江滨一路、江滨二路;风景名胜区、解放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范围。 6.4.2 架空线设置的规划要求 在第6.4.1条规定范围外架空设置的电力电缆和信息线缆,应当采用单杆多回路方式,沿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两侧架设,避免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和河流。架空线的杆塔应当整齐、规则排列,设置牢固,符合市容景观要求。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条件下,新建架空线应当与现有架空线合杆架设,避免增设杆塔。 6.5 管线通过桥梁和隧道的要求 6.5.1 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留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信息线缆管道。 6.5.2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43 6.6 相关协调措施 6.6.1 管线工程需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人防设施、河道、绿(林)地,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净空控制、树(林)木保护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协商采取相应的防护或者安全措施。 6.6.2 燃气工程涉及的储配站、门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站、瓶装供应站、瓶组站等选址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的防火规范》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关于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规定。 6.7 申请道路开口 建设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6.7.1 应在场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 6.7.2 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 6.7.3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6.7.4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6.7.5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隧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 6.7.6 距铁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 6.7.7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场地出入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场地外道路连接。 6.8 有关无障碍设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道路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44 在公共活动中心区,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6.9 公交停靠点规划 公交停靠点应统一规划布点,主、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需设公交停靠点时,原则上采用港湾式停靠点。并应符合以下技术规定: 6.9.1 路段上对置设站,应在车辆前进方向迎面错开30米。 6.9.2 公交站点原则上放在交叉口出口道。出口道右侧展宽时,应设在展宽段向前15米处;若没有展宽段则停靠站在主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小于40米,在次、支路上不小于20米。 6.9.3 公交站应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当地形条件受限制时,坡度最大不超过2%。 45 第七章 公共配套设施设置 7.1 停车场建设 7.1.1 公共建筑及公园、居住建筑必须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应当按照本规定表7.1《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确定。停车泊位数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定表7.2《车辆换算当量系数》的要求。机动车每标准停车面积为30平方米,自行车为1.4平方米。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 表7.1 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车位指标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位(个) 摩托车、自行车(个) 别墅 车位/户 1.5 0 2套内面积<80M 车位/户 0.3 2 2住宅区 套内面积80-100M 车位/户 0.5 2 2套内面积100-120M 车位/户 0.8~1 1.5 2套内面积>120M 车位/户 1~2 1 一类旅馆 车位/客房 0.5~1 1.5 旅业 二类旅馆 车位/客房 0.15~0.5 1.5 2饮食酒楼 车位/100 M营业面积 2~3 3~4 2行政办公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1.5 3~5 办公 2其他办公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5~1 2 2商业场所 车位/100 M营业面积 0.5~1 3~5 2综合医院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0.5 1.5~2 医院 2独立门诊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1 3~5 2菜市场 车位/100 M营业面积 0.3~0.5 6~8 高等教育 车位/100师生 5 80 中学 车位/100师生 0(5 80 学校 小学 车位/100师生 0(5 8~15 幼儿园 车位/100学生 0(3 3 体育场、馆 车位/100座位 2~5 10~15 市级剧院、会议中心 车位/100座位 5~7 13~26 一般电影院、礼堂 车位/100座位 2~3 10~15 2展览馆 车位/100 M建筑面积 1~1.2 3~5 2市区风景游览区 车位/100 M游览面积 0.5~1 0.5 2城市公园 车位/100 M游览面积 0.02 0.2 46 表7.2 车辆换算当量系数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7.1.2 在公共停车场周围100米范围内,有关配套机动车停车位可酌减,但最多不可减少20%。 7.1.3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十层以上建筑物必须按人防要求配建地下室,兼做设备、停车、人防使用。一般高层建筑地下室设置原则为十九层以下不少于一层,二十层至二十九层不少于两层,三十层以上不少于三层。 7.1.4 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7.1.5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距人行天桥、地道口、桥梁隧道引道口的距离不少于50米,距规划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中点的垂直距离不少于80米; (2)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大于12%; (3)机动车停车场(库)泊位50个以上的,其出入口不少于2个。出口与入口的净距不少于15米; (4)小汽车停车场泊位长度不少于5.5米,宽度不少于2.3米;通道净宽不少于6米,转弯半径不少于7米; 47 (5)停车场(库)应按《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7.1.6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并应符合表7.1《各类建筑物配套停车场车位指标》的有关规定及如下补充规定: (1)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 (2)居住区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7.2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同时满足《百色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置标准》。 7.2.1 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1万至1.5万人的,应配建小学、幼托、综合商业服务等;社区服务设施应达到如下标准,社会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150平方米以上,文化活动室(含工、青、妇组织活动室、青少年活动室、会议室等功能)100平方米以上,社区警务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综治办和人民调解室50平方米以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400平方米以上;老年之家(含残疾人康复中心、文体教育活动室功能)200平方米以上;社区图书室100平方米以上;户外文体广场1000平方米以上。 48 7.2.2 居住户数300—1000户住区需设置社区服务设施,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80平方米以上。 7.2.3 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开放公厕,按临街长度每300延长米不少于1处。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7.2.4 独立管理的居住区须集中设置垃圾中转站。对垃圾中转站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不计入容积率。 7.2.5 居住小区用电总负荷在6000KVA(含6000KVA)以上的应单独或在建筑物内建开闭所;6000KVA以下的配电室可建独立电房,也可以附设于主体建筑物内,公用配电室不宜设置在大楼的负楼层;开闭所和变电室的层高应满足4.5米,建筑面积在70-120平方米之间,或根据装变容量作调整。 7.2.6 居住区公用配电室的配置原则是: (1)居民户数在50-250户时,宜设置1~2间公用配电房; (2)居民户数在250户以上时,宜设置2间或以上公用配电房; (3)居民户数在50户以下时,是否设置公用配电房,可以结合临近区域的配电网情况确定。 (4)公用配电房内变压器单台容量不宜超过630KVA。 7.2.7 电信容量在600门以上时,应在建筑物内设6平方米以上的交接箱间,一般设在地下一层或二层,超过4000门以上的需设置模块局,电信交接箱间不宜与配电室相邻,应分开一定距离设置。 49 第八章 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8.1 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8.2 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8.2.1 住宅建筑层高一般为2.8~3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夹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面积层面乘1.5倍计算。跃层式住宅、别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8.2.2 办公建筑层高一般为3.5米,当层高大于等于4.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离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8.2.3 商业建筑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以标准层面积乘1.5倍计算。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8.2.4 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础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米并小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块容积率。若因地势原因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按上述规定分别计算。 50 8.2.5 架空层:建筑底层布置层高3.0米以上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8.3 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8.3.1 平屋顶建筑: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层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8.3.2 坡屋顶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8.3.3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8.3.4 在历史文物保护地段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周边规划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应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51 第九章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邮电通讯、有线电视、油气、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它公用设施工程。 9.1.2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 9.1.3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百色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房产部门不予房产权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9.1.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个人应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竣工资料包括该工程的审批文件(影印件)和该建筑工程竣工时的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设备图、基础图、竣工测量图纸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需要的其他图纸。 9.1.5 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小区建设分期分批进行时,其配套工程应按设计同步完成。未完成时,同期的其它项目不予规划验收。 9.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9.2.1 总平面布局:监督检查该建筑工程的用地范围、位置、功能、基底面积、坐标、平面形式、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容积率、管线走向及出入口布置、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平面关系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52 9.2.2 空间布局: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的关系、层数、建筑高度、与周围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空间关系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9.2.3 建筑造型:监督检查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造型形式(立面)、风格、色彩、体量、建筑外墙的装饰材料,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9.2.4 工程标准与质量:监督检查该建设工程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标准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如医院的床位数、停车场的车位数、公共设施等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设计要求。 9.2.5 室外设施:监督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绿化、花台、围墙、大门、停车场、雕塑、水池等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施工,并检查其所有施工用的临时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9.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9.3.1 擅自更改建筑设计(包括变更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设备的容量等),违反规划设计要求的; 9.3.2 未拆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标明应拆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9.3.3 未拆除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未完成其配套工程的; 9.3.4 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的; 9.3.5 其他不符合《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9.3.6 形成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处罚。 9.4 为城市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验收管理 在建设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必须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开放空间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交政府管理。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土地使用权归用地单位所有。城市开放空间状况(包括其功能与形态)的改变,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3 第十章 电子报批技术规定 10.1 本技术规定要求结合规划行政许可流程的规定,对各项许可申请材料(含地形图、各种表格、各种文件、规划图纸等)的电子格式提出明确的标准。所有电子文件必须统一刻录成光盘提交。 (1)资料电子化技术规格: 规划行政许可审批流程规定的各种文件、资料,要求文件、资料是wps格式,图纸为CAD格式,效果图为JPG格式的电子文档,统一以文件标题简写起名,如“总平面图效果图.jpg”。 (2)电子图纸技术规格: ?规划设计方案图 建设项目的“规划总平面图”必须单独绘制在一个DWG文件中,统一命名为“规划总平面图.dwg”;且必须满足“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定的图形规整要求。 ?建筑设计方案图 建筑方案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三类。 各建筑单体的平、立、剖面图绘制在同一个DWG文件中,要求三类图分别绘制在各自的图层中,便于通过图层切换分别浏览三类图形;且平面图必须满足“建筑工程电子报批”设计版软件的图形规整要求,文件命名规则为“[建筑单体名称],平立剖图”,一个正确命名的例子:“9号楼,平立剖图”。 54 (3)送审项目三维审批材料技术规格: ?送审项目三维建筑模型,文件格式为.max或3ds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供模型文件使用的相关材质和贴图等; ?送审材料包括总平面、剖面图、立面图、平面图等电子件为AUTOCAD的.dwg格式; ?三维渲染效果图的文件格式为JPG; ?三维仿真模型中贴图的规格为:文件格式为RGB,文件大小为2n其中n为正整数,如16×16、128×128、256×512等尺寸。 注:提交数据的内容与范围,应包括全部原始资料、最终处理成果资料等;以计算机能存储的介质提交数据,一律用光盘提交,光盘规格可以是CD-R/650MB、DVD-R/4GB、DVD+R/4GB;并须使用ISO9660刻录格式。 55 第十一章 附 则 11.1 本规定是百色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和操作办法。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以上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11.2 各县及建制镇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各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11.3 本规定由百色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1.4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县级市的《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56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用地性质(Land Use Function) 地块土地利用和类别,应划分至中类,必要时须划分至小类。 2、用地面积(Plot Area) 指地块的净面积。规划征地红线范围内,除2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轻轨控制线、城市公共绿地、绿化隔离带等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用地面积。 3、容积率(Floor-area Ratio) 建筑容积率指地块为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本规定所指容积率一般为上限即须小于或等于。特殊情况,可定控制区间。 4、绿地率(Greening rate) 地块内各类绿化用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本规定中所提绿地率均为下限,即大于或等于绿化覆盖率。 5、建筑密度(Buiding Density)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本规定所指建筑密度均为上限值,即须小于或等于。 6、建筑限高(Building Height Restriction) 地块内所有建筑物室外地坪起到其计算最高点不得超过的最大高度限值或最低点不得低于的最小高度限值。 7、配套设施(Public Service) 指在地块内须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 57 8、禁止开口路段(Prohibitive Passageway) 地块周边禁止接向城市道路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路段。 9、配建车位(Parking Seats Arrangment) 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位数。本规定所指配建停车位数量为下限,即须大于或等于。 10、建筑红线退让(Building Setback Restiction) 临街建筑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的建筑红线。本规定所指建筑退让红线均为最小距离限值,即须大于或等于。 11、建筑形式、体重、风格、色彩要求(Requirements of building style Dimension and color) 指在必要时针对特定区域所作出的在建筑形式、体量、风格和色彩等方面的要求。 13、其它环境要求(Other Requirements on Environment) 指必要时对地块所提出的特定环境要求。 14、道路红线(Road Restriction Line)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5、河道规划蓝线(Blue Line):一般称河道蓝线,指城市各级河道、渠道用地规划控制线。 16、城市黄线(Yellow Line):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17、绿地规划绿线(Green Line):一般称绿线,指城市各级绿化用地规划控制线。 18、电力线路规划黑线(Black Line):一般称电力走廊,指城市电力的用地规划控制线。 58 19、文物保护规划紫线(Purple Line):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 20、建筑控制线(Building Restriction Line):指根据城市规划需要确定的建筑物可建范围的控制线。 21、建筑红线(Ruilding Line):指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2、低层建筑: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23、多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24、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公共综合性建筑。 25、低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1层至3层的住宅建筑。 26、多层住宅建筑:指层数为4层至6层住宅建筑。 27、中高住宅建筑:指层数为7层至9层住宅建筑。 28、高层住宅建筑:指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的住宅建筑。 29、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30、地下室: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 31、半地下室:指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32、老城区:百色市老城区范围:向阳路、文体巷以东,城北一路以南,澄碧河以西,中华街、爱新街以北的地区(详见附图二),用地控制面积为:92.3公顷。 33、私人住房:指传统的民居建筑,即建筑面宽8米以下,进深15米以下的天地楼。 59 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 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以国家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GB/T50353—2005)为计算依据。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层顶内空间时净,顶板下表面到楼面的净高超过2.10m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不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5)多层建筑坡层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60 (6)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7)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气、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层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9)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庆计算1/2面积。 (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2)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61 (13)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4)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有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计算1/2面积。 (15)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6)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7)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1)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边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2)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4)建筑物风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62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屋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 检修 外浮顶储罐检修方案皮带检修培训教材1变电设备检修规程sf6断路器检修维护检修规程柴油发电机 、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10) 城市公共通道。 (11)根据百色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架空层作为公共停车库或公共开放活动空间等用途的,架空层超过4.5m,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 1、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用地(红线内)面积; 2、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屋面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M的不计。 3、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高度超过1M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建筑面积: 63 A’=KA 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4、商业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 F=(F1×P1%)+(F2×P2%) 式中:F——核定容积率 F1、F2——不同性质的建筑容积率 P1、P2——不同性质的建筑所占比例。 5、当建筑室外地坪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大于该室内空间净高的1?3时,该建筑空间属地面建筑;当建筑室外地坪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为该室内空间净高的1?3,1?2时,该建筑空间为半地下室;当建筑室外地坪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该室内空间净高的1?2时,该建筑空间为地下室。 6、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 7、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化带所占的面积不计入总用地面积。 (四)绿地面积计算 1、为增加绿化面积美化城市环境, 鼓励在建筑的第5立面(屋面)进行绿化美化,其中裙房、地下、半地下停车库的屋面覆土深度?1米的地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可根据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的高差进行折算计入绿地率。 64 其折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地面绿地面积;M—屋面地栽绿地面积;N—有效系数( 见下表) 屋面标高与用地地面的高差(单位:米) 有效系数(N) 小于、等于1.2 1.0 大于1.2,小于、等于5.0 0.7 大于5.0,小于、等于9.0 0.5 大于9.0,小于、等于12.0 0.3 大于12.0 0 2、绿荫式停车场是指乔木和草坪相结合的立体绿化式地面停车场,其绿化按20,折算计入绿地率。 3、游泳池、景观水体按100%算计入绿地率。 (五)建设用地面积计算 建筑用地面积以百色市规划部门正式核定用地范围的面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红线内、河道蓝线内、绿地绿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六)建筑高度计算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一);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女儿墙顶(见图二)。 2、坡屋面建筑:层面坡度小于45?(含45?)的,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见图三)。 坡度大于45?,自室外出入口地坪标高算至屋脊顶(见图四)。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m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65 4、但当建筑位于文物、建筑保护区、建筑控制区和有净空要求的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应计算建筑高度。 挑檐屋面 女儿墙屋面 平 面 屋 (图一) (图二)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屋面坡度小于45?(含45?) 屋面坡度大于45? 坡 面 屋 (图三) H室外地面至檐口顶 C B檐口挑出宽度 (图四) H=H+B H自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C (七)建筑间距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66 建筑间距图示 示意图 示意图 1 2 (居住建筑南北向(居住建筑东西向平 平行布置) 行布置) a?30? 3 4 (居住建筑垂直布(居住建筑既非垂直a?30? 置) 也非平行) 30?< a?60? a>60? 5 6 (居住建筑既非垂(既非平行也非垂直也非平行) 直) 7 8 (居住建筑山墙间(低层独立式住宅) 距) 9 10 (高层居住建筑,南(高层居住建筑,东北向平行布置) 西向平行布置) 67 11 12 (受遮挡的多、低层(受遮挡的多、低层居住建筑朝向为南居住建筑朝向为东西 北向的) 向的) 13 14 (垂直布置的高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居住建筑与居住建 与居住建筑山墙) 筑) 15 16 (低、多层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与其北侧居住建筑建筑(高层与高层) 的最小间距) 17 18 (多层与高层) (多层与多层) 19 (低层与高层、低层20 与多层、低层与低(山墙间距) 层) 68 图 例 高层建筑 注: L:南北向建筑间距 x L:东西向建筑间距 y多层建筑 L:建筑端距 z H:南侧建筑高度 s H: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高度 低层建筑 B:建筑山墙宽度 低层独立式住宅 低层或多层建筑 低层或多层或高层建筑 (八)公共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中对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a.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标高与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 以内(含?1.5m)时,N=1.0。 b.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1.5m至+5.0m(含+5.0m)或-1.5m至-5.0m(含-5.0m)时,N=0.7。 c.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用地地面的高差在-5.0m至+12.0m时,N=1.0。 (九)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 69 根据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竞选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控制高度应大于或等于3H,因条件限制难以按3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H。(详图) (十)建筑退让图示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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