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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 人大复印资料论立功 人大复印资料 【 文献号 】1-1276 【原文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原刊地名】长春 【原刊期号】199905 【原刊页号】17,21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199911 【 标 题 】论立功 【 作 者 】邵维国 【作者简介】邵维国,吉林师范学院 城管法学院,吉林 吉林市 132011 邵维国(1964—),男,吉林白山市人,吉林师范学院城管法学院讲师。 【内容提要】立功是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新《刑法》和1998年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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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功 人大复印资料 【 文献号 】1-1276 【原文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原刊地名】长春 【原刊期号】199905 【原刊页号】17,21 【分 类 号】D414 【分 类 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199911 【 标 题 】论立功 【 作 者 】邵维国 【作者简介】邵维国,吉林师范学院 城管法学院,吉林 吉林市 132011 邵维国(1964—),男,吉林白山市人,吉林师范学院城管法学院讲师。 【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提要】立功是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新《刑法》和1998年有关司法解释对其作了新的规定,因而现有的立功理论已经滞后,必须及时加以完善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现有的立功概念有三点需要加以改进;立功的本质是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立功的根据在于符合刑法正义性、有利刑罚目的性、促进司法效率性;立功应作新的分类,其构成需要在时间要件和确认要件上进一步科学化。 【关 键 词】刑法/立功制度/刑罚裁量制度/刑法的正义 【 正 文 】 中图分类号:D924.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 2834(1999)05-0017-(05) 新《刑法》首次将立功规定为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专条明文规定了其内容范围、构成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幅度,这必将使立功制度的司法适用率大幅度上升。然而,目前学术界对立功问题的研究制度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所以,进一步深入研究立功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较高的实践价值。 一、概念及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立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立功包括属于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和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有三种,即刑法第50条规定的“死缓犯的立功”、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犯的立功”和刑法第449条规定的“戴罪立功”。 狭义的立功仅指刑法第68条规定的与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狭义的立功制度是学术界研究的重点,本文以此作为研究对象。 关于立功的概念,目前学术界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刑事诉讼中检举揭发本人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或者提供侦破案件的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罪犯,或者有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1〕(P413)。该定义尚有不完善之处,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改进:第一,该定义将立功的时间界定为“刑事诉讼中”,其起止时间不够准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8《解释》)明确将立功的开始时间规定为“犯罪分子到案”。笔者认为,立功的截止时间应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后文将对此作专门论述),所以,定义应将立功时间界定为“犯罪分子到案后判决生效前的期间”。第二,该定义中“其他一定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过于笼统,没有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清楚应达到什么程度才构成立功。对此,1998《解释》明确规定为“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所以,立功定义应对此有明确体现。第三,定义应当对立功行为的本质有所概括,以达到列举与概括相结合。所以,定义应在最后阐明立功行为是“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这样,比较科学、完备的立功概念应该界定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到案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期间内,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或阻止他人犯罪活动,或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2〕。 该观点没有明确界定立功的截止时间,使定义的外延过宽,把犯罪分子“到案”前实施的本不属于立功的行为也列入了立功范畴,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从立功概念中可以看出,立功有以下特征: 1.功能的刑事政策性。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形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或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的方略”〔3〕。立功是刑罚目的的体现, 其宗旨在于给罪犯提供一个悔罪或将功折罪的机会,鼓励犯罪分子积极主动地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瓦解犯罪分子,帮助司法机关侦查抓捕罪犯,使司法机关能迅速挖掘出隐藏的犯罪分子,消除社会潜在的隐患。刑事政策性是立功必须具有的首要特征,也是其存在、发展、对刑事司法起重要作用的内因所在。 2.内容的法定性。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其内容不象社会一般意义的立功那样有广泛性和非特定性,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并非犯罪分子实施的任何有益于司法和社会的行为都是立功,只有其内容、程度符合法律规定的才是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和1998《解释》之规定,只有犯罪分子实施的具有下列性质、 内容及程度的行为才是立功:(1)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2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根据立功内容的法定性,犯罪分子实施的除上述五种以外的其他有益行为都不属于立功。 3.地位的独立性。在中国古代刑法史及1979年在内的共和国刑法史上,立功都是依附于自首制度之中的,1979年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的,也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1984 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适用法律的解答》第4 条规定:“对于自首又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实践中,对于虽未自首,但有立功表现的,应参照刑法第63条规定的精神,并依照刑法第59条的规定,也可以视具体情节,分别从宽处理。”这是法律首次将立功从依附自首的地位中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量刑制度加以专门规定。新《刑法》首次将立功列入小节的标题中并用一个独立的条文对其概念、构成要件及处罚原则加以明确规定,使其真正成为与自首、累犯、数罪并罚等处于并列地位的独立的刑罚裁量制度。立功从依附发展为独立,并非立法者的盲目行动,而是立功的自身发展产物,由其刑事政策的重要作用及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所共同决定的。 二、本质及根据 1.立功的本质 列宁指出:“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地加深下去,以至无穷。”〔4〕立功也有多级本质。 立功的概念、特征是其初级、二级本质,这里研究的立功本质及根据则是探究其更深层次的本质。只有抓住、理解了更深层次的立功本质,才能更科学地运用它。透过各种立功现象,可以看出,所有立功的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本质属性——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正义行为。所以,立功的本质就在于犯罪分子实施符合法律规定的正义、依法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的行为。 2.立功的根据 所谓立功的根据,就是法律为什么要规定立功以及国家凭什么要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罚。立功的根据,就是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其最深层次的本质。关于立功的根据,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全面系统的理论观点,都是在论述立功的意义时作一些零散的论述。如 有学者认为:“立功制度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积极参与、配合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打击、惩治等司法活动„„为犯罪分子通过立功、渴望新生、改过从善、争取宽大处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无疑是对犯罪分子立功行为所具有的正义性持积极肯定态度。”〔5 〕有的学者认为“立功由刑罚所固有的惩罚属性决定,„„立功可以起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的作用”〔6〕。 还有的学者认为“立功是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政策的要求„„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查清犯罪事实,符合国家倡导的经济原则„„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实现。”〔7〕以上这些论述, 有如下缺点:第一,针对性不强,不够准确;第二,理论抽象性不够,词语不简洁概括;第三,不系统,各观点之间缺乏内部逻辑联系。 笔者认为,立功的根据应按如下逻辑顺序进行高度理论概括:立功的根据在于符合刑法正义性、有利于刑罚目的性和促进司法效率性。正义性是刑法的最高价值取向,是刑法存在的根据。所以,“符合刑法正义性”是立功的第一根据。刑罚的报应和目的性应服从于刑法正义性,所以,“有利刑罚目的性”是立功的第二根据。司法效率要受到刑法正义和刑罚目的的双重制约,因而“促进司法效率性”是立功的第三根据。下面对立功的这三个根据分别论述: (1)符合刑法正义性。“刑法是社会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的正义性对于实现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8〕(P274 )刑法的正义性包括正当性、公平性、平等性三个内容,立功的内在属性正是由这三个内容所决定的。首先,刑法的正义性在于刑法的正当性。正当性是指某一事物存在的合理根据,“刑法存在的合理性是指刑罚的发动具有正当合理的根据”〔8〕(P275)。 刑罚的发动必须基于惩罚有害行为,肯定、鼓励正义行为。如果只注重前者而忽视后者,或者以偏概全,用前者代替后者,都是不全面的。立功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正义行为,所以刑罚的发动应当对其予以肯定和鼓励。其次,刑法的正义性在于刑法的公平性。“正义即公平”〔9〕亦即权利义务分配的合理性。 刑法的公平性就是要解决刑罚分配的公平性问题。刑罚的分配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应当是“按已然之罪分配刑罚”与“按未然之罪分配刑罚”的统一。立功对一部分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降低,因而分配刑罚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未然之罪的因素,对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可以从宽处罚。最后,刑法的正义性在于刑法的平等性。平等性要求我们“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同时也要求我们“不同情况不同对待”〔10〕。整齐划一的绝对平等往往容易导致最大的非正义。根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有立功表现,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犯罪分子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罚,恰恰是对正义的肯定,它体现了实质的平等。“在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是说对所有的人都要判处相同的刑罚。事实上,根据某些特殊人的身份,区别对待,同样也是一种公正”〔8〕(P320)。 (2)有利刑罚目的性。首先,立功制度有利于一般预防。 立功制度鼓励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能使其他犯罪行为迅速被侦破并受到处罚,无疑促进了刑罚的必然性和刑罚的及时性;国家鼓励犯罪分子去揭发其他犯罪行为,能使所有犯罪的人都感到周围人际关系对自己不利,从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这实质是对潜在犯罪人的一种震慑。其次,立功制度有利于特殊预防。立功对某些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其真诚悔罪的表现,是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主观基础。所以国家应当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从善的机会,对有立功表现的给予从宽处罚,这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改造。 (3)促进司法效率性。司法效率性有多重规定性, 而减少司法物质投入,缩短诉讼周期,迅速侦破犯罪,及时判处刑罚却是其主要含义所在。立功制度有利于及时侦破犯罪从而促进司法经济性。根据社会学原理,社会是由不同阶层和角色的人组成的。不同信息在不同的社会阶层和角色的人群中流传,这就决定了社会信息的传递具有专业性、层次性、局限性。犯罪信息一般都在犯罪分子之间传递,而一般不会在社会其他阶层中流传。所以,调动、鼓 励犯罪分子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有利于瓦解罪犯的内部组织和联系,有利于犯罪的及时侦破。“法律规范作为控制社会现象的一种手段,它与法律规范在社会中的作用、效果都是成正比的”。〔11〕立功制度对于揭发、侦破、阻止犯罪的效果和作用是明显的,因而它是一种合理的控制犯罪现象的法律手段。 三、分类及构成 1.立功的分类 立功的分类是将立功的属概念分为它所包含的种概念,从而使立功的属概念的外延更加明确起来的逻辑方法。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展示立功本质的外在体现。根据立功的概念、本质及根据,参照法律的明文规定,立功应作如下分类: (1 )以对国家和社会贡献程度的大小从而法律明文规定给予从宽处罚力度的大小为标准,可将立功分为一般立功、重大立功、自首后重大立功三种。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依法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行为。重大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依法作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行为。自首后重大立功是指犯罪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作为应当减轻或免除情节的行为。 (2)以法律明文规定的立功内容为标准, 可将立功分为:检举揭发立功,提供重要线索立功、阻止他人犯罪立功、协助抓捕立功和其他立功五种。有学者根据具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归案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将立功分为“自首犯的立功和被捕获归案的犯罪分子的立功”,〔12〕这种分类不尽科学。因为:其一,除自首犯的立功外,其他立功主体并不一定都是被捕获归案者,根据1998《解释》,只要是到案(并非一定捕获归案)的犯罪分子,都可以成为立功的主体;其二,自首犯中也有被捕获归案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自首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还有学者将立功区分为“一般立功和特别立功”,并认为“特别立功是规定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的立功”〔13〕(P415)。在新刑法颁布之后,这种分类显然是不合适宜的。还有学者将立功分为“未决犯的立功和已决犯的立功”以及“自首犯的立功、被捕获的罪犯的立功、死缓犯的立功和减刑犯的立功”〔6〕, 这是对广义立功的分类。本文只探讨狭义的立功,即作为刑罚裁量制度的立功,故不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2.立功的构成要件 立功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规定的构成立功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主体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根据刑法第68条和1998《解释》的规定,立功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主体要件。这是对立功主体的限定条件。 立功的主体必须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并已构成犯罪的人。凡是构成犯罪的人,无论其犯的是何种罪行,也不论应判处何种、多重的刑罚,都可以成为立功的主体。 (2)时间要件。关于立功的时间要件, 目前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第一,认为“立功的时间始于犯罪预备终于刑罚执行完毕;但作为刑罚裁量情节的立功,通常在判决或裁定之前”〔13〕(P415)。第二,认为“立功是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实施的揭发检举或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行为,犯罪以后,不仅包括判决生效前,也包括判决生效以后,既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也可以发生在服刑期间”〔14〕。第三,认为“立功行为发生于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阶段指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概言之,量刑情节意义的立功必须发生于犯罪分子开始被追诉以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这一阶段内”〔5〕。 笔者认为,上述各观点都有不足。关于立功的开始时间,应按1998《解释》的规定,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为宜。犯罪分子“到案”,有二种情况:一是指在询问、拘传、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及公民扭送等诸措施中,从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最早采取的那个强制措施时起,即为“到案”。例如,公安机关对某一犯罪分子最先采取了询问措施,不久又对其拘传、后来又对其拘留、逮捕等。对该犯罪分子而言,从询问时开始,就是其“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何谓投案,应按自首制度的有关规定认定。立功的开始时间不宜定得太往前。因为犯罪分子实施立功行为往往是为了将功折罪,所以,立功开始时间必须定在犯罪分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罪行被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之时为宜。前述那些把立功的开始时间笼统地、过早地定为“犯罪以后”、“始于犯罪预备”、“始于立案侦查”的观点,都是不科学的,因为只有犯罪分子“到案”,他才能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已被司法机关确认,他才能基于“将功折罪”的心理去实施立功行为,所以,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中、犯罪以后直至“到案”前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立功。关于立功的截止时间,应定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截止时间应定在死刑复核裁定作出前。把立功的截止时间限定在“判决或裁决前”的观点,排斥了判决或裁定作出后生效前的期间发生立功的可能性,不利于调动犯罪分子的立功积极性,故不可取。至于犯罪分子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后的立功行为,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的立功本文不予探讨。综上所述,我认为,立功的时间要件应界定在犯罪分子到案以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的期间。 (3)实质要件。立功行为必须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正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立功行为的内容,如前所述包括五种。这五种立功行为就是法定的立功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4)确认要件。立功的内容应当真实,有效, 并应具备一定量的规定性。这就需要确认标准。行为没有被确认为真实、有效的,不能构成立功;行为没有达到规定量的,也不能构成立功。这种确认立功行为真实、有效并符合规定量的标准,就是立功的确认要件。立功的确认要件,对不同内容的立功有不同的要求。对于检举揭发立功而言,其检举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犯罪行为”,且必须“经查证属实”;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立功而言,其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线索必须“重要”且必须“经查证属实”;对于阻止他人犯罪立功而言,其阻止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活动”;对于协助抓捕立功而言,其协助抓捕的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对于其他立功而言,其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表现必须“突出”。在这里,“经查证属实”、“他人犯罪行为”、“他人犯罪活动”、“重要”、“犯罪嫌疑人”、“突出”等,都是立功的确认要件。有一种观点,将该种立功要件称作“前提条件”〔13〕。这种称谓不确切,它没概括出此要件的实质,因为所有的立功要件都可以称为“前提条件”,缺少其中之一都不能构成立功。相对而言,将立功的该种要件称作“确认要件”更能体现问题的实质。 上述四个要件,完整地反映了立功的本质,缺少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立功;只有四个要件同时具备,立功才能成立。 收稿日期:1999-03-12 【责任编辑】徐岱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5. 〔2〕高铭暄主编?刑法学新编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03-204. 〔3〕杨春洗主编?刑事政策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7. 〔4〕列宁全集: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78. 〔5〕陈兴良?新旧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91. 〔6〕周振想?论罪犯的立功表现〔J〕?法学研究,1986,(4). 〔7〕邢卫国, 田杰清?试论我国刑法中自首与立功制度的健全与完善〔J〕.河北法学,1998,(5). 〔8〕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9〕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1991.3. 〔10〕哈特?法律的概念〔M〕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出版社,1996.157. 〔11〕陈明华?当代苏联东欧刑罚〔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260. 〔12〕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470. 〔13〕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 〔14〕薛淑兰?论刑法中的立功〔A〕.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C〕.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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