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论27)

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论27)

举报
开通vip

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论27)不起诉权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庄京花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效力等同于起诉权的权力。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起诉权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认识模糊,界定不清。使不起诉权不用或滥用,这使不起诉权的内在价值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不利于公诉工作的开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无法贯彻。本文试从不起诉权的法律界定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 一、不起诉的法律界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作出不...

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论27)
不起诉权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 大安市人民检察院庄京花刑事不起诉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效力等同于起诉权的权力。然而,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不起诉制度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不起诉权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认识模糊,界定不清。使不起诉权不用或滥用,这使不起诉权的内在价值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不利于公诉工作的开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更无法贯彻。本文试从不起诉权的法律界定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一、不起诉的法律界定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依其职权作出不追诉或不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处分决定。不起诉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那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对于这种情形的不起诉决定不是必须作出,而是根据情况,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由此不难看出,检察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这种自由裁量权是通过行使不起诉权才能体现出来。 一是“法定不起诉”是起诉机关对案件没有诉权或者丧失 1 诉权,因此而不提起公诉。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其适用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凡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 二是“酌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其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其二,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酌定不起诉”的主要有两类型案件。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生理、心理尚未成熟,更应重教育轻惩罚。而且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较低,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当小于成年人。因此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决定不起诉时,应采取更为宽松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 第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虽然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但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动机和目的、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社会和被害人的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在确认没有追诉必要时,应当适用不起诉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有很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的。其故意伤害都是事出有因的,有的是一时激奋或是邻里间鸡毛蒜皮的小事,初次犯罪事发后又非常后悔。对罪犯发挥惩办和教育效应,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起到不用刑罚能达到刑罚目的的作用。反之,如果对其起诉,会促使当事人双方关系进一步恶化,被告人的家庭关系也可能被破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是“存疑不起诉”又可以称为“证据不足不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一种不起诉类型,它同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一同构成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是存疑不起诉的法理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对于经两次补充侦查证据仍然不足的案件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样能够使检察机关从积案中摆脱出来,也体现了不起诉的诉讼效益价值。 二、不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 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正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寻求救济,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的公正,这种救济途径意味着对检察机关滥用不起诉权的限制。新刑诉法对不起诉的救济途径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不起诉的救济途径按主体可以分为以下二类 (一)当事人的自我救济途径 这是指被害人、被不起诉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依刑诉法规定的救济途径自己寻求救济。 1.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的一方,因而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有错误,被害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犯罪嫌疑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被害人会首先强烈不服。因此,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尤为重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45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明确了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有两条:一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检察机关维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新《刑事诉讼法》第146条实际规定了被不起诉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微罪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时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是基于确认被不起诉人有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虽然不同于原刑诉法中免予起 诉的有罪处理,是一种无罪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的人身、财产也不能作实体上的处分,但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有权提出检察意见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如果认为自己没有犯罪事实,因而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通过此途径来寻求救济。不过,不起诉决定毕竟是无罪的处理,因而法律只允许被不起诉人进行申诉,没必要也没意义允许被不起诉人有起诉这样的救济途径。 (二)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途径 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等司法机关,依其职责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而形成的救济途径。 1.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新《刑事诉讼法》第144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监督制约途径。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不起诉的监督制约与被害人的救济途径是不尽相同的,公安机关只能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以此来监督,而不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公安机关只是侦查机关,它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公诉机关,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 2.法院的监督制约。对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依“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依新刑诉法规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 院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作为自诉案件受理;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3.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依新刑诉法,在被害人的救济途径和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中,公安机关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表明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权监督和复查。在检察系统内,奉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即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对下级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上级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因此,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也是比较有效的,这样有利于督促下级检察机关正确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及完善 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调整。在公诉制度中,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扩大了不起诉的范围,因此对于不起诉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随着理论的发达和立法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的丰富,不起诉制度仍需在实践中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检察机关对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我们研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会发现,立法上忽略了合法行为或者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如果把合法行为的实施者,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错误的立案、侦查的,对这样的无辜者不起诉是无疑的。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法律依据却没有,因为《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六种情形中不含这两种情形。鉴于此,建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应增加“行为合法的或未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为绝对不起诉的情形,弥补立法上的漏洞。 (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 新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被害人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但不难看出,刑诉法只是这样原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复查申诉,比较笼统和粗疏,至于检察机关进行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时具体的一些操作程序和要求,比如检察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限,对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后的答复方式和要求均未作细致规定,这样就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正确复议、复核和复查申诉,建议有关细则增加这方面的规定。与此相应,新刑诉法也只是原则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复议、复核,那么,公安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其 提出复议、复核也应有合理的期限,对此应予明确,这里的问题与上面的差不多。刑诉法对此应规定的具体细致,这样才使不起诉制度更加完善和易于操作。 (三)建立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制度 不起诉公开审查制度,也有的地方称“不起诉听证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以一定形式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的一种工作制度。增进不起诉工作的公开程度,有利于保障公诉环节的司法公正,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实行不起诉公开审查也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而不起诉公开审查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可见,不起诉公开审查正是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上述规定的一项具体措施,并没有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没有改变法定的办案程序或者引起检察职权的增减或变更,符合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原则。
本文档为【不起诉制度的法律界定及司法救济途径(论27)】,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624976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9KB
软件:Word
页数:0
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9-07-16
浏览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