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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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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 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不被重视~在理论上也很少有人专门研究。但实际上排除妨碍案件经常严重困扰司法工作人员~不少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排除妨碍案件动辄审理三五年甚至更久~案由也经常改来改去。当事人不仅为诉讼的进行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因妨碍行为的持续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甚至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场所,如因建房导致的排除妨碍纠纷,。对排除妨碍纠纷理论上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笔者在此发...

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
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 排除妨碍探究 隋登科 排除妨碍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看起来很简单~往往不被重视~在理论上也很少有人专门研究。但实际上排除妨碍案件经常严重困扰司法工作人员~不少看似再简单不过的排除妨碍案件动辄审理三五年甚至更久~案由也经常改来改去。当事人不仅为诉讼的进行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可能因妨碍行为的持续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甚至不能获得基本的生活场所,如因建房导致的排除妨碍纠纷,。对排除妨碍纠纷理论上如何认识~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笔者在此发表浅见。 一、排除妨碍的概念及构成 排除妨碍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时~依法请求加害人自动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证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排除妨碍纠纷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权利人(即请求人)和妨碍人。权利人包括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这里所说的权利人是从终极意义上而言的。至于行使请求权的请求人是否为真正的权利人~只有在案件审理终结之时方能确定。 1 排除妨碍的客体是不法妨碍行为~即妨碍人没有法律依据阻止或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正是妨碍人阻止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从而引起诉讼程序的启动。 排除妨碍的内容是权利人因行使权利时受到不法阻碍~从而请求妨碍人自行停止妨碍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妨碍。排除妨碍的内容由两方面因素构成:1、请求人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行为享有权利。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权益。不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者~不受保护。依法可适用先占之动产~如行为人依所有的意思在占有的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议~此时亦不是排除妨碍的权利人。因其尚未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2、权利人所受到的妨碍须是不法阻碍的行为。 只有不法行为才是法律制裁的。合法的阻碍行为不是排除妨碍的客体。如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房屋承租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约定的租期尚未届满~依“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所有权人不得以排除妨碍为由要求承租人腾房。 二、排除妨碍属于一种独立的诉 通行的诉讼法学理论按请求人的请求内容和目的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给付之诉又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付。行为给付之诉是指请求人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所产生的诉?。 2 按照通行观点~似乎可将排除妨碍划归给付之诉中的“不为行为给付之诉”。笔者认为~对排除妨碍这种归类似乎有些牵强。所谓给付之诉~无论是金钱、财物还是行为~均应是一种以请求或强制行为人积极作为为目的所形成的诉。“给付”一词的本意是指“给予”的意思?。“给”或“付”均有给予财产或行为的意思~如给钱、给以打击~付款、付诸行动等。因此“给付”一词本意是一种积极付出的行为方式~而不能指消极的不作为。排除妨碍与给付之诉都以确认之诉为前提。但排除妨碍是指已经存在不法妨碍行为~请求人希望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妨碍~达到一种消极无为的状态。与给付之诉由不作为状态通过请求或强制达到积极作为状态相比~排除妨碍正好是一种与之相反的请求目的和行为方向~二者不可划归同一种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将排除妨碍硬性划归给付之诉范围的话~无论在审判实践中还是在一般社会生活中~都必将难以被接受。 另外~排除妨碍也不能划归于变更之诉的范围。变更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相比之下~排除妨碍与变更之诉在请求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之间诉前原有状态这一点上是相同的。但两者请求改变或消灭的标的内容截然不同。变更之诉所要改变或消灭的是当事人之间现存的符合社会正常秩序要求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正常的社会关系~体现了特定 3 社会通行的价值取向,而排除妨碍所要改变或消灭的是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妨碍行为~是特定社会生活所排斥的有害行为。故二者在标的方面~变更之诉的标的是社会关系~而排除妨碍的标的是行为,在标的内容的性质方面~变更之诉所争议的符合社会要求的社会关系~而排除妨碍所争议的是有害于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因此~排除妨碍也不可划归变更之诉的种属之内。 既然排除妨碍既不属于给付之诉~也不属于变更之诉~无疑更不属于确认之诉~那么就必然属于另一种新类型的独立的诉。鉴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都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除去正在持续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恢复请求人与被请求人之间正常的消极无为的权利义务关系~故笔者尝试将此三种请求概括为“除却之诉”。 三、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及保护 ?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以请求人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行为享有权利为前提 只有在请求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的标的物或行为享有权利时~其请求权方可得到保护。凡请求人不享有权利、丧失权利、超越权利范围、适用先占之动产的所有权未定,无主物,状态、行为后果效力未定状态者~以排除妨碍提出诉讼请求的~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争议标的权属不明时法院不应保护排除妨碍的请求 4 1、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 排除妨碍的请求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的标的物享有权利。请求人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时应由其负担举证不足的责任~即排除妨碍的请求不予支持。 2、只有当请求人能够证明对争议标的享有权利~ 且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非法的妨碍行为时~其请求方可被支持。如果妨碍行为已经证实~但请求人与被请求人对争议的标的均主张权利~且双方均举证不足~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争议之物或行为享有权利~这是正确的。但往往由此将案件的争议焦点由排除妨碍转化为权属纠纷上去~甚至连法官本人也四处为当事人调查取证~致使后来连法官自己也搞不清应该审理权利归属还是应该处理排除妨碍~有的干脆把案由改为确权纠纷或侵权纠纷~也有的在判决主文中既确认权利归属或判决赔偿~又对排除妨碍进行判定。笔者认为这些处理方式均是不规范的。首先~在证据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上~法官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主要是告知当事人有举证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审查核实~非因法定原因~法官不得为当事人调查取证。原告、被告对争议标的物或行为均举证不足时~应由请求人负担举证不足的法律责任~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次~法官也无权把案由改为确权或侵权纠纷。案由是由争议的法律关系所决定的~并依当事人的请求直接确定。 5 非经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并经批准同意~法官不得擅自改变案由。否则确权或侵权案由的产生不但没有实体上的请求依据~另一方面~因无当事人主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故法官改变案由在程序上也是违法的。再次~法官也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即不应在对排除妨碍予以处理的同时~再多加一项确权或赔偿判决。“没有法官就没有当事人”。既然当事人没有提出确权或赔偿请求~该判决就无从产生。 ?受保护的权利只能是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不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实体权利。只有实体权益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1、当事人依行政程序获得的实体权利在原程序上有瑕疵~但具备主要环节的审批手续时~如该实体利益不存在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实体权利的情况~该权利应受保护。该权利人因他人妨碍其行使权利时~法院应支持其排除妨碍的请求。2、实体利益违法、违反公共利益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在审判过程中应超越排除妨碍的请求范围~不受法律关系的限制~在裁判文书主文部分说明理由确认请求人对实体利益不享有权利~直接判决驳回其排除妨碍的请求。(1) 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获得的利益~如以盗窃、抢劫、赌博、贩毒手段获得的赃款建造的房屋~既使请求人完全按照合法程序办理了建房手续~在民事审判领域也不能保护其排除妨碍的请求。同时应向有权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将犯罪份子推 6 进刑事审判程序。(2)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均完全合法~ 但实体利益或权利的行使危害公共利益~并因此受到他人阻止、妨碍时~法院不应支持请求人排除妨碍的请求。如合法经营的化铅厂、制革厂依法享有排水权。但如果化铅厂、造纸厂排水造成环境污染~招致周围居民阻止其排水~法院不应支持其排除妨碍的请求。(3)一方依合法程序在他人权利之上非法设立权利~其实体利益或权利的行使因此受到另一方阻碍时~法院不应支持请求方~更不得以法律关系为由将民事案件转为行政诉讼。比如某人采取欺骗方式~依照行政程序从县级政府在他人承包的的农村土地上取得建房权~并领取了建房证、土地使用证和开工执照~在建房过程中受到该土地实际使用人的阻碍时~法院不应支持建房人的请求。依位列物权法三大基本原则之首的“物权法定”原则之精神~一方以合法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权利人对该不动产物权始终享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且, 依物权法另一基本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之精神~既然农村的土地依法属农村集体组织所有~那么~只有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组织享有对特定土地的发包、转包及转让等方面的权利~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各级政府均被排除在所有权人之外。县级政府对农村个人或家庭使用的小块土地虽在程序上享有颁证权~但无实体上的处分权。故本案县级政府将此块土地处分给后权利人~属无效的 7 法律行为,后权利人在此不动产物权之上设立的权利是对先权利人权利的非法侵害,先权利人阻止“后权利人”行使权利是其依法享有的物权效力的正常体现~法院应依民事诉讼法第35条之规定~直接确认后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保护~驳回后权利人排除妨碍的请求。另外~民事诉讼中对行政行为的必要审查也是司法惯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就常有对无效婚姻的审查,~故也不应因排除妨碍案件中包含行政行为将排除妨碍案件推进行政诉讼程序。 ?????????????????????????????? ?、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P987。 ?、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 ~P57—58,教育部高教司组编:《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6月版~P46—47。 ?、参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出版社1996年版~P59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法律允许在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由承包人将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转包给第三人。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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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活休闲
上传时间: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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