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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与【doc】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与 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 与 第29卷总第123期 2011年第2期 科学?经济?社会 SCIENCE?EC0NoMY?SoCIETY Vo1.29,SumNo.123 No.2,2011 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与 夏黑讯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基改食品作为一种信任商品,因其特殊性和专业复杂性,在其资讯披露不足时,会影响消费者的认知,阻碍 消费者理性思考与判断,影响对基改食品的信心和对相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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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与 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 与 第29卷总第123期 2011年第2期 科学?经济?社会 SCIENCE?EC0NoMY?SoCIETY Vo1.29,SumNo.123 No.2,2011 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与消费大众参与 夏黑讯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摘要:基改食品作为一种信任商品,因其特殊性和专业复杂性,在其资讯披露不足时,会影响消费者的认知,阻碍 消费者理性思考与判断,影响对基改食品的信心和对相关政策法规的信任.为有效减低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面 影响,欧盟以消费大众利益为核心的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对基改食品资讯一方面实行强制披露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从形式上保障 消费大众的资讯权与选择权;另一方面通过消费大众民主参与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机制,从实质上保障消费大 众合法利益,巩固消费者主权.欧盟的消费大众民主参与机制,体现和推动了欧盟基改食品政策的民主性与治理 的正当性,并对我国和其他国家与国际组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基改食品;消费者认知;资讯披露;大众参与 中图分类号:D9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815(2011)02—0142—04 DisclosureofInformationaboutGeneticallyModifiedFoods inEUandConsumers'Participation XIAHei—xun (CollegeofLaw,Nanjinge,Nanfing210097,China) Abstract:Asacreditproducts,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F)havesomeparticularityandprofessionalComplexity.If therehavenoenouinformationofgeneticallymodifiedfoodsdisclosured,itwillhinderconsumel~rationaljudgments,af- feetcnnsulD.ersconfidenceandfaithtorelevantpoliciesandregulations.Toeffective|yminimizenegativeinfluenceofam— metricinformation,accordingtothepriorityprincipleofpublicinterestandconstlmcl"Sinterests,Ontheonehand,EUcarry outmandatoryinformationdisclosuresystemaboutGMFtoprotectconsumersinformationandchoicerightsbythelegislative form;ontheotherhand,implementdemocraticparticipationmechanismbyconsumersonmandatoryinformationdisclosure ofGMF,toprotectthelegitimateinterestsofconsumersinessenceandconsolidateconsumersovereignty,thentopromote democracyandlegitimacyofEUpolicies. Keywords:geneticallymodifiedfood;consumerscognition;disclosureofinformation;Publicparticipation 一 ,消费者认知与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 1.信任商品,基改食品与消费者认知 美国学者Zellner以消费者对商品属性或实质功能的认 知途径与认知程度为标准,将商品分为三种类型:搜寻性商 品, 经验 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优秀班主任经验交流小学课改经验典型材料房地产总经理管理经验 性商品和信任性商品."搜寻性商品是指消费者对 其品质或属性认知一般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就已有充分认 知与掌握的商品.消费者获得该类商品相关信息的基本途 径基本上是由厂商提供或传递的,如基本功能,使用方法. 经验性商品一般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且亲自使用或体验后方 可了解其品质或属性的商品,如口味,消费者获得该类商品 相关信息的基本途径主要在于凭借自身积累知识或经验而 感知的.信任性商品与前两者区别主要在于消费者不论是 在消费前还是消费后,都无法真正获取该类产品的实质功能 与属性,只能依据对特殊专业机构评估与鉴定或对厂商的 收稿日期:2011—01—30 作者简介:夏黑讯(1973一),男,安徽宿州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142 "信任"来评定或判断该商品品质,例如转基因食品的转基因 成分与安全性.与传统食品相比,消费者针对基改食品的考 虑另外还包括公共健康,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宗教伦理与 道德等因素.消费者对基改食品的认知在生物科技产业的 发展中扮演一项非常重要的角色.资讯不足或不实会阻碍 消费者理性思考与判断,影响其对基改食品的信心,尤其在 一 些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之后如疯牛病,更会引起不安. 基改食品使用生物科技,对消费者而言,存有专业复杂性,另 外生物科技(简称生技)发展变化快速,扩大了消费者对基改 食品的认知隔阂,加深了消费者对基改食品安全性的疑虑, 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自主权与选择权.要改变或克服上述因 信息不对称给?肖费者和厂商带来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对基改 食品相关资讯进行披露,提高和扩大消费者对基改食品的认 知水平与范围.实践中消费者对基改食品的认知主要有两 个途径:一是厂商对其生产销售的基改食品相关信息进行标 示,二是消费者所信赖的专业机构或组织对其风险评估与科 学验证后的披露.在欧盟,基改食品风险评估机构欧盟食品 安全局已建立专业地位,另外风险管理单位欧盟执委会所采 取的强制表示及追踪制度也受到消费者认可.所以欧盟基 改食品管理机构针对基改食品,通过标示所提供的资讯,较 容易受到欧洲消费者的信赖,有助于消费者从事理性消费行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利.l2 2.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 实践中许多基改食品厂商往往担心消费者对基改食品 的排斥而拒绝购买或消费,从而影响其生产与销售,影响基 改食品市场前景,同时基改资讯还涉及专利及商业秘密,所 以基改食品厂商常常不愿对基改食品资讯进行披露或披露 不实,即便是消者者团体或非政府组织(NGOs)也很难取得. 而基改产品的风险评估,必须投入庞大的人力,财力及物力, 这也非消费者所能负担,因此公权力介入基改食品管理与资 讯披露就成为必然.基改食品属于新型产品,与其相关的混 淆性或虚构资讯较为容易产生.强制标示与核准许可,登 录及追踪等制度,乃是弥补基改食品资讯揭露不足或消费大 众专业知识不足的一种有效手段.其中强制标示乃是提供 给消费者正确资讯的一种方法及保障,以避免接触错误资 讯,误导性资讯,混淆性资讯,虚构性资讯,或是对消费者完 全无用的资讯.基改食品资讯借由公权力干预主义的适用, 得以平衡消费者与厂商在资讯方面的不对称关系,避免生技 产业滥用其优势地位,误导消费者.强制标示在欧盟的立 法理念与政策目标中,除了提供消费者资讯,保障其知情选 择权之外,还包括公共健康,食品安全与公平交易等公共利 益的考量. 二,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的必 然性与具体规定 1.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的必然性 欧盟消费者在经历了2O世90年代疯牛病等几次大规 模的食品与饲料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事件后,对于欧盟的食 品安全与消费者政策存有很大的疑虑,食品安全与健康保障 因此成为欧盟消费者政策的核心概念.欧盟要求基改食品 厂商对其生产销售的基改食品资讯通过标示方式进行披露, 只是在法律形式上保障了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但是基 改食品资讯披露往往会影响到生物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影 响市场竞争与效益,所以有些基改食品厂商出于自身利益考 虑,对基改食品资讯披露不实或不全.或个别监管机构,官 员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疏漏或敷衍风险评估与管理, 影响资讯披露的可靠性,真实性.要从实质上保护消费者权 利尤其是知情权与选择权,防止相关决策机构错误或不适当 的决策(如欧盟专利局于2001年错误地决定将含有基改人 类器官与细胞给予专利)影响消费大众对基改食品的信心, 防止腐败,提高相关政策法律的一致性,正当性,可行性与有 效性,就必须提高基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监管及资讯披露 机制的透明度,完善基改食品政策法规的民主参与机制.欧 盟成员国深刻认识到大众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与消费者参与食品政策法规 决策及资讯披露机制在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与必要性,在立法与实践中,就基改食品政策决策与资讯披 露,有大众参与,让消费者表达其意见蓝参与决策,已形成相 对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良好的惯性操作程序. 2.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的具体规定 欧盟消费者资讯权是透过基改食品的核准许可与公众 参与而获得实质保障的.基改食品的上市在欧盟必须事先 经由个案审查取得许可,必须提交中请书蓝应附加一些事 项.依据欧盟1829/2003规则第5(3)条,附加的事项包括生 产与制造方法的详细说明,以适当资料与数据证明为基础的 基改食品特征之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以及不会引起道德与宗教关切的合理 说明等项目.这些项目与实质资讯权,对基改食品的性质与 特征具有密切关联性,涉及高科技的制程与方法,须有欧盟 公权力的介入,才足以从事基改食品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 理,落实消费者资讯权. 2000年的《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即已对基改食品政策 与法规必须获得大众参与讨论,广泛咨询及一般大众与消费 者团体能将其意见提交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机构进行了规 划.消费者在基改食品议题上,因此有机会与欧盟食品安全 局及执委会进行直接蓝且公开的交流与讨论.消费者与一 般大众据此不但拥有参与欧盟食品安全局风险评估与执委 会风险管理的机会,而且还可以表达其意见.白皮书确定大 众参与的政策方针,事后具体规定于178/2002规则,2001/18 指令和1829/2003规则中.178/2002规则是有关建立欧盟 食品安全局与食品安全程序的法规,2001/18指令是有关基 改生物环境释放的法规,1829/2003规则是有关许可,标示, 评估方面的法规,三者皆相应规定了大众参与条款.例如 178/2002规则第9条规定:公共咨商设立公开且透明的公共 咨商机制,在拟定,修改及评估食品法规晴,应让大众可直接 或间接地透过代表机构表达其意见.2001/18指令第9条指 】43 出:咨询与资讯告知大众会员国对于第7条与第25条规定 应无偏见地咨询公共意见,斟酌情况拟定适当的释放条件. 会员国应记录协商事项,给予大众或团体合理期间以表达意 见,执委会也应将其资讯交流系统内持有资讯提供给大众. 会员国应让一般大众获得关于B部分基改食品在国内上市 的资讯;执委会依据第11条应让大众获得所有资讯.第22 至24条规定,针对基改食品,如果新资讯可以证明其对健康 与环境有严重风险,会员国应采取中止或撤回上市等紧急措 施,蓝应告知大众,且应立即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执委会与其他会员国.在 紧急措施过程,欧盟食品安全局与执委会皆应保障大众能殉 积极参与.1829/2003规则第6(7)条规定:欧盟食品安全局 应依据178/2002规则第38条规定,公开其意见.三十天内, 大众得针对欧盟食品安全局意见向执委会表示意见. 消费大众参与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有助于加强消费者 监督,提高评估与管理的透明度,保障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客观性,科学性,从实质上落实消费者资讯权.欧盟食品安 全局与执委会分别为欧盟基改食品的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 的主管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内部有四大部门——管理委 员会,执行局长,顾问会议,科学委员会与九个科学小组.风 险评估主要由科学委员会负责,并有外部科学专家工作小组 协助.管理委员会则为欧盟食品安全局主要决策机构.依 据欧盟178/2002规则第25条规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共有十 五位,其中至少须有四位成员的背景代表消费者或食品界相 关利益团体.欧盟食品安全局风险评估因属于专业性科学 鉴定,其科学意见大部分皆被欧盟执委会所接受.消费者在 欧盟基改食品的风险评估和决策时也能适当参与.178/ 2002规则第38条第2项规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应公开举 行,蓝得许可消费者代表或其他利益团体出席观察某些欧盟 食品安全局活动的程序;第10条规定欧盟食品安全局与欧 盟公共机构针对具有风险的食品,依据其性质,严重性与程 度,应该采取适当步骤,公开资讯,蓝采取预防,降低或消除 此等风险的相关措施;第30条规定,欧盟食品安全局应公开 非机密资讯,大众于资讯公开后三十天内得向执委会表达意 见;第42条规定,欧盟食品安全局应与消费者代表,生产者 代表,加工者与其他利益团体建立有效联系.欧盟公民大众 参与欧盟食品安全局风险评估或决策活动的渠道包括:欧盟 食品安全局咨商平台,欧盟食品安全局年度会议,技术性会 议,欧盟食品安全局科学会议以及年度科学大会.这些渠道 又以欧盟食品安全局咨商平台较为重要.欧盟食品安全局 也提供公民大众公共咨商机会.公共咨商议题一般是科学 性主题,包括多项与基改食品风险评估相关议题.欧盟食品 安全局风险评估报告草案必须在欧盟食品安全局网站公告, 提供大众公共咨商机会.公益性利害团体也会被欧盟食品 安全局告知,提供相关资讯及数据.欧盟食品安全局得将这 些公共咨商的意见及相关资讯,纳入其政策及法规的参考. 144 三,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之价 值取向与宪法性依据 1.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之价值取向 欧盟消费者权利在早期是配合竞争政策与共同农业政 策,事后在1975年确立了消费者五种权利方针;1992年欧洲 联盟条约进一步规范了消费者在欧盟宪法性地位,使消费者 权利得到更加完整的保障.20世纪90年代随着生物科技产 品的商业化生产,以及欧洲地区爆发狂牛症等食品危机,欧 盟针对基改食品采取强制标示制度,以追求食品安全,公共 健康,公平竞争,市场功能,环境与生态保护等目标,这些皆 与消费者权利息息相关.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在欧盟基改食 品强制标示上成为欧盟政策的核心概念蓝且获得具体实践. 欧盟基改食品资讯强制披露政策与法规也涉及如何兼 顾生技产业发展,内部市场正常运作,以及如何避免干扰市 场功能与国际贸易的正常运作等方面的考量,涉及到决策机 构,监管机构,商家和投资人利益.生技产业与基改食品因 其为新开发领域,因其涉及长期风险不确定性的潜在问题, 与生技产业发展及其市场正常化运行相比,食品安全,公共 健康,环境与生态,宗教与道德等公共利益显得更为重要,在 多元价值并存冲突时,应坚持公共利益为优先价值取向.在 公共利益保障方面,消费大众利益又是其核心.欧盟基改食 品采取强制标示规范方式,依据欧体条约第153条规定,在 法理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利,包括健康,安全与经济利益, 资讯权,教育权及结社权.在1979年欧洲法院的Casslsde ,欧洲法院指出公共利益可以作为限制内部市场 Oijion案 服务自由移动的正当理由,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欧盟在《消 费者政策策略2007至2o13}中已经承认消费者利益是内部 市场功能健全运作的核心要素.欧洲法院在其他判决中亦 指出,欧盟及其会员国得依据公共利益或公共卫生等理由, 采取标示与资讯揭露的相关法规,或限制性例外措施,以保 障消费者.l 2.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之宪法性依据 在欧盟,各成员国消费大众参与欧盟基改食品资讯披露 机制,有其宪法性依据.这些宪法性文件主要是《欧洲治理 白皮书》和《欧洲联盟条约》.其中《欧洲治理自皮书》所列 举善治的五项原则即公开,参与,责任,效率及一致性,皆与 消费者政策相关,其中重点已逐渐强调公民社会参与欧盟政 策决策流程.透过实质咨商与政策参与,自然得以提高欧盟 决策的公开性,透明度及民主性.第1条及第11.2条规定, 欧盟决定应该尽量公开蓝贴近公民;第2条规定,民主乃建 立欧盟的一项重要基础;第3条规定,增进欧洲人民的福祉 乃欧盟的一项重要目标;第11条规定,欧盟机构应该采取适 当措施,给予公民及代表团体针对欧盟领域行动公开交换意 见的机会;第15条规定,欧盟机构及官方单位应尽量公开其 推动的工作,以确保公民社会的参与及促进善治.消费者在 欧盟公民与审}义民主的架构下,不只是日常生活的市场消费 者,同时也是欧盟公共政策的参与者,这会有利于建立欧洲 范围的公共政策领域,共同政治文化及共同欧盟认同. 四,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的意 义及对我国的启示 1.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的意义 首先,欧盟以立法形式强制基改食品厂商对其生产销售 的基改食品资讯以标示为主要方式披露,弥补消费者对生技 产品资讯认知的欠缺,一定程度上减低双方信息不对称程 度,在法律形式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使消费 者维权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欧盟在基改食品资讯披 露政策决策与立法过程中,透过消费大众参与并表达意见, 叮在实质上真正有助于落实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有助于 增强消费者对基改食品的安全感和对基改食品的信心以及 对决策机构和监管机构的信任,进而提高欧盟政策法规的透 明性,可行性,有效性与一致性. 其次,欧盟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政策决策与立 法,有助于消费大众加强对相关决策机构及监管机构行为进 行监督,促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资讯披露,政策决策的协 凋与统一,提高基改食品资讯的客观性,科学性.因为消费 者权益有时并不是欧盟各公权机构或公职人员共同唯一的 价值取向,其各种政策决策或规范往往会涉及诸多价值考 量,如市场效率,生技产业发展. 再次,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机制,有助 于推动欧盟基改食品领域民主化进程,巩固消费者主权,蓝 与欧盟以及欧洲企业形成更加紧密的利害关系,进一步推动 欧盟其他重大公共事务的民主化,提高欧盟政策的民主性与 治理的正当性,建构以审议民主为基础的欧盟公民社会, 跨越目前经济功能的欧盟或会员国的欧盟层次. 最后,在基改食品对外贸易政策与资讯披露上,欧盟坚 持消费大众民主参与机制,坚持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安全, 公共健康等公共利益的优先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对 于全球领域的消费者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具有重要的借 鉴意义和参考价值. 2.欧盟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资讯披露对我国的启示 生技产业与基改食品因其为新开发领域,涉及长期风险 不确定性的潜在问题,所以必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 权,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健康,环境与生态等公共利益.我国 对基改产品也采取了相应的严格管控防制度和强制资讯披 露机制,如实验管控,环境释放与上市审批许可,登录,风险 评估与管理,强制标示等制度.针对生技产业与基改食品厂 商单方面实施管控与资讯披露制度,虽然有助于增强厂商社 会责任,道德责任与公共责任,缓解或平衡双方以往就基改 食品资讯严重不对称的局面,但这并不意味着真正能消除消 费大众对基改食品的戒备或抵触心理,增强消费大众对基改 食品的信心和对决策机构与监管机构的信任,更何况在我国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基改食品厂商故意隐瞒其生产的基改食 品资讯或作不实标志,以及错误决策或监管疏漏或评估不实 等问题.要真正地增强消费者对基改食品的信心和对公权 力的信任,维护基改食品政策法规的统一性,有效性,从实质 上维护消费者权益,就应借鉴欧盟经验,遵循公共利益优先 原则,积极推行消费大众参与基改食品政策法规决策与资讯 披露机制,加强消费者,基改食品经验者与公权力机构的沟 通与协商,提高决策机制的民主化和透明性,确保基改食品 资讯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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