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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细行施法准基动劳则细行施法准基动劳 劳劳基准法施行劳劳      第 1 条      本劳劳依劳劳基准法(以下劳本法称)第八十五劳定劳定之。条     第 2 条      依本法第二第四款劳算平均工劳劳~左列各款期劳之工劳日均不列入劳算。条数      一劳生劳算事由之日。当      二因劳劳害在劳中者。灾尚医      三依本法第五十第二劳半劳劳工劳者。条减      四雇主因天、事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劳劳其事劳~致劳工未能工作者。灾      第 3 条      本法第三第一劳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劳~适用中劳民行劳...

则细行施法准基动劳
则细行施法准基动劳 劳劳基准法施行劳劳      第 1 条      本劳劳依劳劳基准法(以下劳本法称)第八十五劳定劳定之。条     第 2 条      依本法第二第四款劳算平均工劳劳~左列各款期劳之工劳日均不列入劳算。条数      一劳生劳算事由之日。当      二因劳劳害在劳中者。灾尚医      三依本法第五十第二劳半劳劳工劳者。条减      四雇主因天、事劳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劳劳其事劳~致劳工未能工作者。灾      第 3 条      本法第三第一劳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列各劳~适用中劳民行劳劳准分劳之劳定。条国      第 4 条      本法第三第一劳第八款所中央主管机劳指定之事劳及第三劳所适用本法有窒碍劳行者~系条称称确 指中央主管机劳依中劳民行劳劳准分劳之劳定指定者~得劳指定各行劳中之一部分。国并      第 5 条      劳工工作年劳以服劳同一事劳劳位劳限~自受雇日起算。并当     适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劳劳位工作之年劳合劳算。并     第 6 条      本法第九第一劳所劳劳性、短期性、季劳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劳定劳定之,条称      一劳劳性工作,系指无法劳期之非劳劳性工作~其工作期劳在六月以者。个内      二短期性工作,系指可劳期于六月完成之非劳劳性工作。个内     三季劳性工作,系指受季劳性原料、材料源或市劳劳影之非劳劳性工作~其工作期劳在九月来售响个 以者。内      四特定性工作,系指可在特定期劳完成之非劳劳性工作。其工作期劳超劳一年者~劳劳劳主管机劳核劳。      第 7 条      劳劳契劳劳依本法有劳劳定劳定左列事劳,     一工作劳所及劳事之工作有劳事劳。从      二工作劳始及劳止之劳劳、休息劳劳、休假、例假、劳假及劳班制之      劳班有劳事劳。      三工劳之劳定、劳整、劳算、劳算及劳付之日期方法有劳事劳。与      四有劳劳劳契劳之劳定、劳止及退休有劳事劳。      五劳遣劳、退休金及其他津劳、劳金有劳事劳。      六劳工劳劳之膳宿劳、工作用具劳有劳事劳。担      七安全劳生有劳事劳。     八劳工育、劳劳有劳事劳。教      九福利有劳事劳。      一?害劳劳及一般劳病劳助有劳事劳。灾      一一劳遵守之劳律有劳事劳。     一二劳劳有劳事劳。      一三其他劳劳劳利劳劳有劳事劳。     第 8 条      依本法第十七、第八十四之二劳定劳算之劳遣劳~劳于劳止劳劳契劳三十日劳劳。条条内      第 9 条      依本法劳止劳劳契劳劳~雇主劳劳劳工劳劳付劳工。即清     第 10 条      本法第二第三款所之其他任何名劳之劳常性劳系指左列各款以外之劳。条称与与      一、劳利。      二、劳金,指年劳劳金、劳劳劳金、究劳明劳金、特殊功劳劳金、久任劳金、劳劳燃料物料劳金及其他非劳常性劳金研。      三、春劳、端午劳、中秋劳劳之劳金。与     四、劳劳助劳、劳工及其子女育劳助劳。医教      五、劳工直接受自劳客之服劳劳。     六、婚劳喜劳由雇主致送之劳、慰劳金或奠劳等。礼     七、劳劳害劳劳劳。灾      八、劳工保劳及雇主以劳工劳被保劳人加入商劳保劳支付之保劳劳。      九、差旅劳、差旅津劳及交劳劳。     十、工作服、作劳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劳中央主管机劳同中央目的事劳主管机劳指定者。会     第 11 条      本法第二十一所基本工劳系指劳工在正常工作劳劳所得之劳酬。但延劳工作劳劳之工劳及休假日、条称内 例假日工作加劳之工劳均不劳入。     第 12 条      采劳件工劳之劳工所得基本工劳~以每日工作八小劳之生劳劳或工作量劳算之。      第 13 条      劳工工作劳劳每日少于八小劳者~除工作劳劳、劳劳契劳有劳定或有法令劳定者外~其基本工劳得按工另另 作劳劳比例劳算之。      第 14 条      童工之基本工劳不得低于基本工劳百分之七十。      第 15 条      本法第二十八第一劳所定最劳先受劳劳之工劳~以雇主于歇劳、算或宣告破劳前六月所劳欠条清清个内者劳限。      第 16 条      劳工死亡劳~雇主劳劳其工劳劳付其劳劳。即清属      前劳受劳工劳之劳位准用本法第五十九第四款之劳定。条     第 17 条      本法第三十所正常工作劳劳跨越二劳日者~其工作劳劳合劳算。条称并      第 18 条      劳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于事劳劳所外事工作致不易劳算工作劳劳者~以平劳之工作劳劳劳其工作劳劳。但从其劳劳工作劳劳劳劳明者~不在此限。     第 19 条      劳工于同一事劳劳位或同一雇主所不同事劳劳所工作劳~劳在各劳劳所之工作劳劳合劳算~加劳往属将并并 来于事劳劳所劳所必要之交通劳劳。     第 20 条      依本法第三十第二劳、第三劳、第三十之一第一劳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十二第一劳至第三劳条条条 劳定劳更劳工正常工作劳劳、例假或延劳工作劳劳者~雇主劳公告周知。即      第 21 条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第五劳劳定劳劳劳工出勤情形之劳劳~劳至分劳劳止。条      第 22 条      本法第三十二第四劳但劳所坑劳劳劳主之工作范劳如左,条称内      一事排水机之劳劳工作。从      二事劳劳机、冷却劳劳之劳劳工作。从      三事安全警劳置之劳劳工作。从装      四事生劳或劳建施工之劳劳及劳劳工作。从      第 23 条      本法第三十七劳定劳放假之劳念日如左,条      一中劳民劳劳劳念日 国国(元月一日) 。     二和平劳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 。     三革命先烈劳念日 (三月二十九日) 。     四孔子劳辰劳念日 (九月二十八日) 。     五劳日 国(十月十日) 。      六先劳劳公劳辰劳念日 蒋(十月三十一日) 。     七父劳辰劳念日 国(十一月十二日) 。     八行劳劳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     本法第三十七所劳劳劳日~系指五月一日劳劳劳。条称      本法第三十七所其他由中央主管机劳劳定劳放假之日如左,条称      一中劳民劳劳劳念日之国国翌日 (元月二日) 。     二春劳 (劳劳正月初一至初三) 。     三劳女劳、童劳合假日 儿并(民族劳墓劳前一日) 。      四民族劳墓劳 (劳劳明劳劳准清) 。     五端午劳 (劳劳五月五日) 。     六中秋劳 (劳劳八月十五日) 。     七劳劳除夕。      八台光湾劳劳 (十月二十五日) 。     九其他劳中央主管机劳指定者。     第 24 条      本法第三十八之特劳休假~依左列劳定,条      一劳算特劳休假之工作年劳~劳依第五之劳定。条     二特劳休假日期劳由劳雇方劳商排定之。双      三特劳休假因年度劳劳或劳止契劳而未休者~其劳休未休之日~雇主劳劳劳工劳。数      第 25 条      本法第四十四第二劳所条称体从称繁重之工作~系指非童工智力或力所能事之工作。所危劳性之 工作依劳工安全劳生有劳法令之劳定。      第 26 条      雇主劳依本法第五十第一劳劳劳假之女工~得要条求其提出劳明文件。     第 27 条      本法第五十三第一款、第五十四第一劳第一款及同第二劳但劳劳定之年劳~劳以劳条条条籍劳劳劳准。      第 28 条      ;劳除,      第 29 条      雇主劳劳付之劳工退休金劳自劳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劳付之。内      本法第五十五第三劳所定雇主得劳劳主管机劳核定分期劳付劳工退休金之情形如左,条      一依法提劳之退休准劳金不敷支付。      二事劳之劳劳或劳劳有确困劳。      第 30 条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第二款劳劳劳工之工劳~劳于劳劳工劳之日劳。条与      第 31 条      本法第五十九第二款所原劳工劳~系指劳劳工条称灾遭遇劳劳害前一日正常工作劳劳所得之工劳。其劳劳 月者~以遭遇劳劳害前最灾个近一月正常工作劳劳所得之工劳除以三十所得之金劳~劳其一日之工劳。      罹患劳劳病者依前劳劳定劳算所得金劳低于平均工劳者~以平均工劳劳准。     第 32 条      依本法第五十九第二款但劳劳定劳付之劳劳~雇主劳于定条决内与后十五日劳。在未劳劳前雇主与仍劳劳劳劳 同款前段劳定之劳劳。      第 33 条      雇主依本法第五十九第四款劳劳工之劳条与内内葬劳劳于死亡后三日~死亡劳劳劳于死亡后十五日劳付。      第 34 条      本法第五十九所定同一事条条故~依劳工保劳例或其他法令劳定~已由雇主支付劳用劳劳者~雇主 得予以抵充之。但支付之劳用如由劳工雇主与担担共同劳者~其劳劳之抵充按雇主劳之比例劳算。      第 35 条      雇主不得使技劳生事从学从内清家事、劳役及其他非劳技能劳目的之工作。但事事劳劳所之劳整劳~器 具工具及机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      第 36 条      技劳生之工作劳劳劳包括科学劳劳。      第 37 条      雇主于雇用劳工人劳三十人劳劳劳数即并内当立工作劳劳~于三十日劳劳劳地主管机劳核劳。      工作劳劳劳依据法令、劳劳劳劳或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劳更情形适劳修正~修正后并依前劳程序劳劳核劳。      主管机劳劳劳有必要劳~得通知雇主修劳前劳工作劳劳。     第 38 条      工作劳劳劳主管机劳核劳后~雇主劳于事劳劳所公告内并印劳各劳工。     第 39 条      雇主劳有必要劳~得分劳就本法第七十各款劳劳劳工作劳劳。条另      第 40 条      事劳劳位之事劳劳所分散各地者~雇主得劳立适用于其事劳劳位全部劳工之工作劳劳或适用于劳事劳劳所之 工作劳劳。      第 41 条      中央主管机劳劳每年定期劳布次年度劳工劳劳方劳。     劳劳机劳依前劳劳劳方劳分劳劳定各劳机之劳工劳劳劳~于劳劳方劳劳构构划并内布之日起五十日劳劳中央主管机劳 核定后~依劳劳劳劳劳施劳劳。划      第 42 条      劳工劳劳机劳劳劳之任用、劳劳、服劳~除适用公劳劳法令之劳定外~由中央主管机劳定之。构      第 43 条      劳劳劳劳事劳劳位劳施劳劳劳~得通知事劳劳位之雇主、雇主代理人、劳工或有劳人劳提供必要文件或作必要之劳 明。      第 44 条      劳劳劳劳劳后劳劳劳劳将并构果向事劳劳位作必要之劳明~劳告劳劳机。     劳劳机劳劳事劳劳位有劳构反法令劳定劳~劳依法劳理。      第 45 条      事劳劳位劳劳劳劳果有劳劳~劳于通知送异达内构后十日向劳劳机以劳面提出。     第 46 条      本法第七十四第一劳劳定之条申劳得以口劳或劳面劳之。     第 47 条      雇主劳前之条即即并将申劳事劳~劳劳明~如有劳反法令劳定情事劳改正~劳果通知申劳人。      第 48 条      主管机劳或劳劳机受构条内内理本法第七十四第一劳之申劳劳~劳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就其申劳容加 以劳劳~如有劳反法令劳定情事~劳于十四日通知事劳劳位内并将改正或依法劳理~劳理情形通知申劳人。      第 49 条      本法第七十四第二劳所其他不利之劳分系指劳害其依法令、契劳或劳劳条称上所劳享有之劳益。     第 50 条      本法第八十四所公劳劳条称遴兼具劳工身分者~系指依各劳公劳劳人事法事任用、派用、聘用、用而于本法第三所定各劳事工作劳致条从称条薪劳之人劳。所其他所定劳劳件~系指工作劳劳、休息、休假、安全劳生、福利、加班劳等而言。      第 51 条      本劳劳自劳布日施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劳建立水土保持劳劳劳~劳全网将省水土流失劳劳劳行劳劳、劳劳~省人民政府定期劳劳、劳劳情况属构当予以公告。劳劳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劳及其所的水土保持劳督管理机~劳建立劳法劳督体国国条况系~劳《中劳人民共和水土保持法》和《中劳人民共和水土保持法劳施例》及本劳法的劳行情劳施劳督劳劳。水土保持劳督人劳依法劳行公劳劳~必劳持有劳劳以上人民政府劳劳的水土保持劳督劳劳劳件~并佩劳劳法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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