浪川乡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合保险工作
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合保险工作
发布日期:2008-9-16 20:46:50 来自:浪川乡
浪委[2008]20号
中共浪川乡委员会 浪川乡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做好基本养老、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疗
保险工作的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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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为加快推进我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全面实施,根据《关于印发〈淳安县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县委办〔2008〕106号)和《关于印发〈淳安县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县委办〔2008〕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认真做好基本养老和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广覆盖、低起步、多层次、可转换、可持续”的养老保险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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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广覆盖、小病得实惠、大病有保障”的新型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制度,以人为本,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筹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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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基数按淳安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1948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15年),应缴12152.25元;194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次性补交(从45周岁至今),之后每年缴纳当年缴费基数(2008年个人应缴为810.15元,财政补贴270.05元)至60周岁。 (二)新型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一年的新农合医保费用为114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144元,其中农民个人每人缴30元,城镇居民每人缴40元,财政分别补助84元和104元。
三、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以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未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各种保障待遇的本县农业户籍为对象。持有有效期内《淳安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二)新型农村合作(城镇居民)医疗缴费以户为单位,即一个家庭中属于参保范围的人员必须全部参加新农合保险。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的人员或持有《残疾证》的贫困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及60周岁以上老年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相关基金给予全额补贴。
四、考核办法
1、根据浪委[2008]15号文件精神,按规定指标完成任务的年终考核计5分,完不成任务不
1
计分。
2、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完成规定任务,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给予每人0.5元奖励。 3、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完成规定任务,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每人20元奖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乡成立以许海波为组长汪家富为副,组长,章新华、李文明、王昌宝、胡丹青、张金美、占晓琴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村以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委主任为具体负责人,把该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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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有力抓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完成乡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参保指标。
2、加大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把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策规定等向群众解释清楚,宣传到位,提高群众参保投保的积极性。
3、分工协作,严肃纪律。各村要成立相应的“两保”组织,严格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片责任制,严防保而错登、保而漏登、保而不登的现象发生,坚决杜绝骗保户的出现。各行政村要确保在9月20日前完成参保人员的缴费工作。
附件:1、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补充说明
2、淳安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2008年个人缴费金额参照表
3、浪川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标分解表
中共浪川乡委员会
浪川乡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 (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的补充说明
一、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1、农村居民在办理首次参保时,应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2张,到户籍所在村填写《淳安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由所在村核实并统一填写《淳安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上报乡政府。
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年底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至2008年7月1日止已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3、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户籍迁出淳安县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4、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直至死亡。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个月计发。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1、对于参保户(新农合)中在当年缴费截止日后新出生或县域外户口新迁入本县的人员,可在出生或迁入后3个月内,凭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本结算年度的参保手续。
2
2、城镇居民首次办理参保手续的,应提供本人户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
3、参加新农合连续3年以上的人员医疗费报销累计封顶5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累计封顶3万元;城镇居民参保人员连续参保2年以上人员医疗费报销累计封顶5万元,其他参保人员累计封顶3万元。
附件3
浪川乡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新农合 (城镇居民)
医疗保险参保指标分解表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指导性指标 新农合 非农医村名 农业人口 任务数 保任务 一次性补缴人员数 按年度缴纳人员数 桃源 886 727 2 11 11 占家 1203 986 3 16 16 杨家 956 784 1 11 11 峰川 920 755 3 12 12 洪家 1163 954 2 15 15 大联 1432 1174 1 21 21 联欢 982 805 4 13 13 鲍家 1484 1217 9 20 20 马石 1445 1185 1 20 20 芹川 1622 1330 1 20 20 新桥 743 609 1 10 10 大塘 1038 851 6 14 14 全朴 1143 937 8 16 16 汇源 937 768 5 13 13 源峰 380 312 3 5 5 狮古山 345 283 1 5 5 浯溪 805 660 7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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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丰 717 588 2 9 9
芳梧 1323 1085 2 17 17
合计 19524 16010 62 259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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