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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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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促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激发广大城镇职业妇女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

《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 办法 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鲁班奖评选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企业年金办法下载 》 《浙江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我省“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促进“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健康有序地发展~进一步激发广大城镇职业妇女爱岗敬业~奋发进取~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是以提高职业妇女素质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示范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城镇职业妇女树立行业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动员广大妇女积极参加岗位建功活动~引导职业女性文明从业~奋发进取~爱岗敬业~成才奉献~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努力提高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各行各业以妇女为主体的基层单位,班、组、柜,中开展~并不断向机关、院校、民营企业、社区等领域拓展。 第五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当地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示范岗”的社会信誉。 第六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妇女组织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60%以上或主要负责人为女性且岗位中女性人数占总人数的50%以上。 2、岗位的全体成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工作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团结奋进~乐于奉献~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事迹突出。 3、积极开展“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在促进本行业文明建设中成绩显著~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在本单位、本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能发挥较强的示范辐射作用。 4、示范岗管理规范~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切实可行的 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有比较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达标要求。 5、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计划中~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富有实效。 第三章 申报、考核、命名 第八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必须在争创基础上~由争创单位自我申报、行业主管部门推荐、逐级报批。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称号一年以上。 第九条 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每年申报、考核、命名一次。由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及省属各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报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两项活动协调小组组织评审、抽查、考核~确定符合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条件的名单~最后由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命名公布。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 第十条 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保证申报和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具有先进性、代表性和示范性~并努力拓展示范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一条 对获得“巾帼文明示范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岗位成员~各主管单位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各地要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示范岗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示范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 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市、县,市、区,各级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本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进行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省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委托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和省属各部门协同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正在争创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与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摆放或悬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标牌、牌匾和承诺卡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 创建过程中必须制定创建计划~公开示范岗成员、岗位责任制度及创建标识~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完善创建活动档案~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六条 在“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中要强化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同地区各岗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发挥日益明显的示范辐射效应。 第十七条 各级各行业要组建“巾帼文明示范岗”社会监督员队伍~通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氛围。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动态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要求对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证核实~立即由授牌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 1、岗位成员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 3、被媒体曝光~受群众检举且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 5、若岗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6、已不具备“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基本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层次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巾帼建功和双学双比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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