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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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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995年6月29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大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关于修改<大同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化(各种公园、小游园、街头广场绿地)、行道树、专用绿地(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绿化)、居住区内绿地、生产绿地(苗圃、花圃)、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大力养花种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对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城市其他公共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筹兼顾。城市绿化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绿化任务和养护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住宅小区绿化养护费由房地产权单位支付。 第七条城市绿化管理实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市园林管理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驻地绿化和责任地段的绿化、养护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绿地和花草树木的抚育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新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第十条城市园林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苗圃、花圃和草圃建设,培育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质苗木和花草,逐步实现苗木花草自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育苗。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居住区、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应当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工作必须按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化用地标准应当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所占居住总用地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带面积所占道路用地比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带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三)城市内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三十米; (四)单位绿地面积所占单位总用的地面积的比率,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其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活动场所、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五)公共绿地中绿化用地所占比率,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改造地区的绿化面积,按照前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指标降低五个百分点。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画、同时设计、同时投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两年内,单位和居住区、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尚有余地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之日内起一年内完成绿化。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应当按照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努力提高植树、铺草、种花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效果。绿化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绿化责任书,建立严格的责、权、利制度。 第十五条因线路、管道建设而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园林管理部门协商确定保护措施。确需处理树木、绿地的,应当由园林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经费和树木、绿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树木花草所有权和收益按照以下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者群众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林地、街道及干道绿化带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花草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住宅小区的树木、花草归种植和管理者所有; (四)居民庭院内的树木、花草归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所有。 第十七条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应当进行重点保护,禁止砍代、移植和损坏。特殊情况下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城市现有树木花草不得随意移植和砍伐。确需移值和砍伐的,须持有关文件、平面位置图及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现场勘察、签署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补植十倍的树木,保证成活三年,并按规定缴纳伐移树木三至五倍的补偿费,无力补植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有偿代为补植,伐移和补植工作需在园林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因规划等特殊需要,移植和砍伐城市树木的,应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的移植、砍伐,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 (一)五株以下,由所在地园林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二)五株以上、二十株以下,或重点地区及胸径30厘米以上慢长乔木一株,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二十株以上,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移植、砍伐树木的审批,应当依照一项工程一处一次审批的原则,不允许化整为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确需改变现有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其他城市绿地使用性质,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城市干线道路两侧和隔离带,应选用整洁美观、遮荫效果好、不影响管线、架空线安全或交通设施使用的树木、花草,并由园林管理部门定时组织修剪。 现有干线道路的行道树、隔离绿化带、街头绿地、应当逐步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绿化工程建设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以应建绿化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者未将绿化用地清理干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限期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钉拴刻画、攀折树木、损坏草坪、花坛和绿篱的,罚款二十元;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渣土或倾倒、排放污水、污物等严重污染绿地的,按影响绿地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三)就树盖房、围圈树木或在绿地、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位的,对个体经营者处于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数量、树种、时间、地点移植、砍伐城市树木,撞伤、撞倒城市树木,造成严重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化或改变绿化使用性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绿地、恢复原状,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可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经费专款专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依据本办法收取的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各县、区的城镇绿化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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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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