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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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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一、进口税费简介 进口税费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它的法律、法规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其中: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它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约为9%;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向进口单位或个人代征的增值税,目前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分为低档税率和基本税率,低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原材料等,税率为13%,核电项目进口物资适用基本税率,税率为17...

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解读 一、进口税费简介 进口税费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依据《海关法》、《关税条例》和其它的法律、法规征收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船舶吨税等。其中: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税收,它是衡量一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志,目前我国进口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约为9%; 进口环节增值税是指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向进口单位或个人代征的增值税,目前我国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分为低档税率和基本税率,低档税率主要适用于初级农产品、原材料等,税率为13%,核电项目进口物资适用基本税率,税率为17%; 进口环节消费税也是海关代征税的一种,其征收范围仅限于少数消费品(如烟酒、奢侈品、石油等),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予减免。 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停靠我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一种使用税,其直接作用对象是船舶而不是货物,目的主要是发展和改善航道设施建设。 从以上各种进口税费的介绍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主要应缴税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两项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本文所讨论的进口税费减免主要也是讨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 二、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重要性 从以上的描述可以看出,核电进口物资的进口税额合计约占进口货物价值的25%,以投资500亿人民币的核电项目为例,如果国产化率为80%(进口比例为20%),则仍需进口100亿元(500亿×20%)的设备和部件,需缴纳25亿元(100亿×25%)人民币的进口税费。如此大额的税费不仅会对核电项目的投资控制、建造成本产生重要影响,还将对将来的电价与火电厂的电价相比是否有竞争力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各核电项目在建设初期都十分重视进口税费减免的申请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和组织,推动和落实进口减免税政策。 三、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 根据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税费减免可以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和临时减免税三大类。其中: 第一类:法定减免税:是指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的减免关税优惠,这种减免税方式不需要事先办理减免税手续,海关也不对货物进行后续监管。减免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及广告品;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必备的燃料、物料及饮食用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第二类:临时减免税:是指由国务院审批,根据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时期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口岸海关办理的减免税。自1994年以后,国家停止了临时减免税的审批,各级海关也不再受理或转报。 第三类:特定减免税:是政策性减免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海关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特定地区、特定用途和特定企业给予的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优惠,具体又可分为内资鼓励项目减免、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国批减免、科教残疾人用品减免、无偿赠送捐赠减免、救灾物资减免等类型。核电项目属于特定减免税范围的特定用途范围(大亚湾核电属于特定区域)。从核电进口减免税的历程来看,又经历了最早大亚湾核电的特区减免税政策,到后来的国批减免及内资鼓励项目减免三个阶段,下面将对核电进口物资减免税各阶段的政策进行说明: 1、特区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FCD正直深圳经济特区创区不久,进口物资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早期的统一优惠政策---特区企业自用物资进口免税政策,国家也没有再颁布其它进口税费优惠政策。由于当时的政策环境与现在相比,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此项进口减免税政策不做详细讨论。 2、国批减免政策。国批减免是指由国务院特案批准的减免税政策。大亚湾核电以后,岭澳一期、秦山二期、田湾核电等核电项目陆续开工,但此时,国家对核电行业还没有颁布相关的行业政策,而此时核电项目的进口设备比例仍然比较高,进口涉税金额也比较大,如果没有进口税费减免的政策扶持,将对核电的建造成本及核电的竞争力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国务院在1996年对当时在建的岭澳一期、田湾核电的四个核电项目进口税费批准了国批减免政策。 国批减免政策的申请需先向国家有关部委(如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报送申请,主管部委牵头组织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及会签后,报国务院审批,政策的最终审批权在国务院。它的免税范围视最终的审批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工程建设大部分进口物资(包括国产化设备制造所需进口的关键部件、材料及委托施工承包商进口的设备)均可申请免税,因此减免范围较大,免税的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国批减免的缺点是1998年以后的开工核电项目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国批减免申请,因此目前办理国批减免比较困难。如上文所述,岭澳一期等项目之所以可以获得国批减免是由于当时国内对核电项目还没有专门的行业政策和进口税费优惠政策,但国家在1997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通知》),这个通知的内容包括了核电项目的减免税政策,因此从1998年1月1日起,新建核电项目应按通知规定办理进口减免税申请和申报工作,国务院一般不再受理核电项目的国批减免申请。 3、内资鼓励项目进口税费减免政策。内资鼓励项目的政策依据就是上文所述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鼓励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核电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因此可以享受在规定范围内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减免。 内资鼓励项目根据项目的性质不同,应在货物进口前到国家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办妥有关项目审核、备案、登记手续,在货物进口时,持有关文件或证明到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凭海关颁发的《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办理进口免税通关。以核电项目为例,办理内资鼓励项目免税申请时应按要求准备相关文件向地市发改委申报,通过省级发改委,最终由国家发改委审批,一次性出具《国内鼓励投资项目确认书》和进口设备免税清单,凭以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免税手续,不在发改委批准的免税清单中的设备进口不予免税。 核电项目办理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审批手续相对简单,但内资鼓励项目也存在如下缺点: (1)、时效性差,内资鼓励项目在申请办理时需要提供全部的进口设备清单,而核电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进口设备采购到货等工作会延续很长时间,这就可能造成了项目开工第一年就已经有进口设备到货,而进口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到开工第二年才能完全签署,完成进口设备清单的准备,开始申报鼓励项目,这势必造成免税政策落实之前进口的物资无法享受进口免税优惠,增加税费成本。 (2)、免税范围有限。内资鼓励项目的免税范围是进口自用设备,不包括原材料和零配件,同时对进口设备也有一定要求,必须是不在《国内投资鼓励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进口设备才能免税。这就造成了核电项目工程前期进口原材料和部件无法免税,同时如进口设备在不予免税目录中的话,也不可以免税,如DCS系统,不予免税目录明确列明全型号的DCS不予免税。 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内资鼓励项目相对于国批减免来说,监管和审批更加严格,而免税的范围却缩小了,这必然造成核电建造成本的上升。 四、减免税政策及执行的注意事项 在办理特定减免税时,申请、执行等都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政策来办理和执行,且往往执行周期比较长,由此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在办理和执行特定减免税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减免税货物只能以自用为目的申请,不得以自用的名义,代替他人申请办理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手续。 2、海关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为6个月,且执行一批一证政策,所有手续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完毕。 3、特定减免税货物需要后续监管。减免税设备监管年限为五年,在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年限内,申请单位应当自减免税设备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设备的状况,海关有权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稽查,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4、减免税进口的设备在监管年限内,必须在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册入账并计提折旧,在本单位法定注册地内使用,不得转卖、出租、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等。 5、口减免税设备如转让给国内其他可享受同等税收优惠的项目单位使用,仍可予以减免税,其监管期限连续计算,转让方原进口的减免税货物予以注销,免税额度不予恢复。 6、经海关批准,企业可以自身的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与其他企业、单位之间的债务抵偿。 小结 以上仅是对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相关问题从政策和法规的角度进行了简单的阐述,从政策的角度来看,核电项目进口税费减免的形势不容乐观,国批减免申报困难,鼓励项目免税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作为核电企业如何在政策容许的范围内,突破思维,向国家争取最大进口税费减免政策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是对核电的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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