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
号
城市规模
(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备 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3.5
包括县城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2.0
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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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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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 35 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特大城市 30 万元/每个,大城市 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 15 万元/每个,小城市 10 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30%,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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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
序 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万元/平方千米)
备 注
1
新区
3.0
2
旧城区
3.5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计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计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0%,方案阶段 50%,成果制作阶段 30%。
三、详细规划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 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元/公顷)
备 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500 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 2000 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0 万元。
(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①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 30%,方案阶段 40%,成果阶段 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25%,方案阶段 40%,成果制作阶段 35%。
②新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50%,成果制作 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 15%,方案阶段 45%,成果制作阶段 40%。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 号
用地规模
(公顷)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 注
1
3
20000
2
3~10
15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6
50 以上
8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 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 号
用地规模
(公顷)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 注
1
3
20000
2
3~10
18000
3
10~20
15000
4
20~30
12000
5
30~50
10000
6
50 以上
9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 号
项目类别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 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8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6 万元。
(2)大专院校、单位大院等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计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 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 号
用地面积
(公顷)
计费单价
(元/公顷)
备 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 以上
60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 号
规 模
(平方千米)
计费单价
(元/平方千米)
备 注
1
小于 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 以上
1500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 号
规 模
(平方千米)
计费单价
(元/平方千米)
备 注
1
小于 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 以上
0.8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 号
规模
(公顷)
计费单价
(万元/公顷)
备 注
1
小于 20
1.1
2
20~50
1.0
3
50~100
0.9
4
100~200
0.8
5
200 以上
0.6
注: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 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费的 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小于 20 万元时,则按 20 万元计费。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 号
规模
(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万人)
备 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8
200 以上
0.7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 3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为25 万元/每个,大城市为 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 15 万元/每个,小城市为 10 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20 万元。
七、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 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3、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4、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8 万元。
八、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 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 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 30%~50%的规划设计费。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1、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2、计费按规划建设用地 4 万元/平方千米计取。
3、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6、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 5 万元/每个。
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 号
城市规模
(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万人)
备 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以 60 万元为基
数,每增加 10
万人增加 5 万元
规划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委托单位对单项专业规划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1~1.3 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本表计费,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 1.1;抗震、人防为 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 0.9;排水、道路工程为 1.2;环境保护为 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 1.5);其它为 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 1.5 的系数。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 号
城市规模
(万人)
计费单价
(万元/万人)
备 注
1
小城市(20 以下)
1.5
2
中等城市(20~50)
1.5~1.8
3
大城市(50~100)
1.8~2.0
4
特大城市(100 以上)
以 200 万元为基数,
每增加 1 万人增加 1 万元设计费。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 60%-70%收取。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 1 万~2 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 0.8 万元/公顷计费。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指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单位,历史文化遗迹指列入市级以上保护的单位。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费基价为 15 万元。
十三、规划咨询
1、本计费指各类规划咨询的计费,工程咨询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30%计取。
3、专家咨询费为:教授高工 5000 元/工日,高工 4000 元/工日,工程师 3000 元/工日。
十四、编制标书
1、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5%~10%计取。
规划设计费在 50 万元以下的,按 10%计取。规划设计费在 50 万元以上的,按 5%计取。
3、编制标书计费基价为 2 万元。
十五、规划标底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投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应按 30%~40%计取,不应低于规划设计费的 30%
十六、电子文件
1、电子文件计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完成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单位进行的计费行为。
2、电子文件计费,按所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 10%计取。
1993 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节选)
六、单项市政工程规划
(一)城市道路规划
道路种类
红线宽度
(米)
工日定额
(工日/公里)
备 注
城市道路
主干道
≥40
72
次干道
20~40以下
54
郊区道路
34
注:1、本定额不包括高速路、高架道路。
2、场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比照有关工程定额。
(二)城市道路主要交叉口规划
项目类别
工日定额
(工日/个)
备 注
城市主要平交口
50
立 交
两层立交
272
三层立交
408
地下过街道
86
注: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 40m 以上的交叉口。
2、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可比照“地下过街道”定额。
(三)城市市政工程管线规划综合
管线所处地段
工日定额(工日/公理/根)
备 注
道 路
10
立交路段
18
注:1、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 7 根时乘 1.1 的调整系数。
3、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 15 次以上的乘 1.2 调整系数。
(四)城市市政管线规划
单位:工日/公里/根
管径
管线
种类
Φ300
以下
Φ300
~
Φ500
Φ500
~
Φ1000
Φ1000
~
Φ1500
Φ1500
~
以上
给水
21
30
48
60
67
排水
14
26
44
56
78
煤气
17
30
54
热气
30
45
70
注:各类厂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参照其他相关行业的工日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