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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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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98号 原告彭志华,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铁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律伴网,lvban365.com,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初字第01698号 原告彭志华,男,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王铁珍,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华诉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彭志华撤回对被告平舆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彭志华负担。 审判员 孟庆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梦思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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