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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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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豆丁文档,文档资料霸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建立深圳的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征信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征信是指采集、调查、处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或描述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包括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业信用记录及对企业信用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 本条例所称征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豆丁文档,文档资料霸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征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建立深圳的企业信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企业征信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的企业征信是指采集、调查、处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反映或描述企业信用状况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包括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业信用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及对企业信用状况可能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 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合法生产和提供信用报告、专业软件等征信产品和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深圳开展企业征信服务活动和行政机关对企业征信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征信体系】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商业化运作的征信机构并存的征信体系~共同开展企业征信服务活动。 第五条【征信原则】开展企业征信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提高征信数据质量。 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社会权益保护】开展企业征信服务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采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采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七条【保密原则】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采集、处理、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八条【企业内部信用制度】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提高信用风险防范意识。 第九条【监管机构】市政府确定的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征信服务市场~指导征信行业建设。 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组成、具体职责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章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条【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市政府设立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依照本条例规定建设、管理和维护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处理本市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提供企业基础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企业基础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信息服务】本市国家机关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及社会查询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实行免费服务。 社会查询提供其他企业信用信息的~可以按有偿原则收取适当费用。 信用中心对社会提供信息服务时~不得对企业信用状况作出主观评价。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提供信息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以下信用信息: (一) 对企业实施的登记事项, (二) 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或非行政许可、资质认证、检验检测、 年度检查、先进性评比的结果, (三) 企业纳税、缴纳社保、劳动用工、消防管理、抵押质押等 信息, (四) 因企业拖欠、骗取、偷逃税款~拖欠员工工资和社会保险 费~违法用工等严重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消 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而被行政机构查处的情况, (五)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六) 市政府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提供信息范围】司法机关应当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以下信用信息: (一) 法院立案信息, (二) 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 定, (三) 法院民事案件执行信息, (四) 司法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提供信息范围】金融机构应当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以下信息: (一) 企业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办理贷款卡及年审信息, (二) 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签发空头支票、或被金融监管部门内 部制裁的信息, (三) 评级机构对企业的资信评级情况, (四) 金融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公用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提供信息范围】本市水、电、气、通讯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将企业欠缴费情况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提供给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行业协会应当将本协会会员的有关信用信息提供给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十六条【其他单位的信息提供】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征集与企业信用有关的其他信用信息~具体征集方式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与信息提供方协商确定。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自愿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交本单位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更新】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通过专用网络实时向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暂不具备交换条件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提供或更新一次信息。 各单位提供的具体信息目录和信息格式由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与各单位协商后报市政府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信息真实性责任】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持信息提供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 信息提供单位对其向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对其自行征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征信机构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设立】 征信机构设立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 设立征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 ,二,有相应资质的征信管理专业人员, ,三,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严密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业务范围】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二,保存和存储企业信用信息, ,三,加工、整理、分析企业信用信息, ,四,提供企业信用评估报告, ,五,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六,征信监督管理部批准的其他征信服务。 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与征信业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收费】征信机构提供征信产品的收费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定价~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征信方式】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采集企业信用信息: ,一,依法或按照约定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信息提供单位采集, ,二,从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采集, ,三,通过企业自愿提供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渠道直接采集, ,四,从互联网、报纸等合法、公开渠道采集,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息采集】征信机构采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可以采集和披露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采集和披露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用信息的~参照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信息采集合法性原则】征信机构应当以本条例规定的合法方式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不得以欺诈、窃取、贿赂、利诱、胁迫、侵入计算机等非法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五条【信息采集秘密性原则】征信机构应当保证征信数据库的安全运行~并对数据库设臵访问权限~防止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被滥用。 征信机构应使用专用网络传输信用信息~确保信息传输安全。使用互联网的~应当对信息传输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六条【信息采集一致性原则】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信息完全一致~不得有选择性的进行取舍、分割、随意修改或删除~应保持被采集信息的原始完整性。 征信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运营状况及时更新所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信息处理】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注明信息来源和采集时间。 征信机构对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核实~ 并注明核实结论。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信用中心信息披露规则之一】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免费向社会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企业报请政府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 ,三,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和商事仲裁裁决记录, ,四,行政处罚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披露企业因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逃废银行债务、经济诈骗等违法活动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包括被处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违法事项、处罚日期和具体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信用中心信息披露规则之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可以向本市国家机关披露以下信息: ,一, 企业经营财务状况, ,二, 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三, 企业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四, 企业报请政府机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时提交的 有关资料,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 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 ,六, 市政府认为应当向本市国家机关披露的其他信息 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未经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批准~不得将从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条【征信机构信息披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信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一,被征信企业同意的, ,二,依法设立或需要设立交易、服务、合作等经济关系的,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查询有关信息的, ,四,征信机构之间交换的, ,五,向企业求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披露的, 征信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对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信用状况作出宏观分析报告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信息披露合法性原则】征信机构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披露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十二条【信息披露真实性】征信机构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完整、准确~对存在真实性疑问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披露。 第三十三条【信息披露审核制度】征信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审核制度~设臵专门的审核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合法性、安全性、真实性。 第三十四条【参考性、一致性原则】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时~应当平等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披露。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仅供信息使用者参考~不作为决策依据。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期限】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征信机构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最长期限依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企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10年, ,二,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 ,三,企业逃废债记录为10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入期限届满后3年, ,五,行政处罚记录为3年, ,六,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纪录为3年~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纪录为3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除前款另有规定之外~自该信息产 生并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六条【征信服务市场的培育】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宣传、教育和信用知识的培训、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 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查询企业信用信息~鼓励全社会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征信产品~培育和扩大本市征信服务市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信用信息的使用】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进行有关核准登记、资质认证、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评先、政府资金扶持以及在向社会委托、发包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等事务中~应当主动查询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参与以上活动的企业应提交征信机构提供的本单位信用报告。 本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拒绝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参与以上事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使用规则】金融机构在提供信贷等金融授信服务时~应当主动查询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或按照约定方式查询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记录~对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不得授信。 第三十九条【社会公众使用信用信息规则】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主动查询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记录~或按照约定方式查询征信机构提供的企业信用记录~拒绝与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进行市场交易~提高自身信用风险防范能 力。 第四十条【信息查询记录】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2年。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的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被征信企业知情权】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征信机构应当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查询~被征信企业凭本企业的工商执照向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查询。 第四十二条 【信息异议申请】被征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向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提出书面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信息更正】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接到被征信企业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与信息提供单位提供的原始信息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始信息不一致的~应当立即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被征信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被征信企业应当自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告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企业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被征信企业对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自行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应当自行核实。对无法核实其准确性和信息不得披露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异议报告】对被征信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做出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企业信用记录。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或征信机构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对外发布该异议信息应当注明信息处于异议状态,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 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第六章 征信监管 第四十五条【监管机构】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征信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征信服务市场履行监管职能。 市监察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向企 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进行绩效监察。 第四十六条【备案与公开】在本市从事征信服务活动的征信机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权结构、组织结构说明,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和相关业务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开展企业信用征信的业务范围、信息系统设备、信息处理程序和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五,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前款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内容报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征信机构的有关备案内容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年度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重大事件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确保信息数据库安全运行的有关制度。当发生数据库重大运行故障或事故~导致信用信息严重泄漏以及其他严重危及数据库运行安全的重大事件~征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信用监 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日常监管】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征信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 ,一,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的合法、合规情况, ,二,企业信用信息安全保密、数据维护等内部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对被征信企业异议的处理和答复情况, ,四,市信用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征信机构应当接受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五十条【投诉】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征信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机构终止后数据库的处理, 征信机构若发生解散、被撤销、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当在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其数据库: ,一,将其信用信息数据库移交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 ,二,在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商业原则转让给其他征信机构, ,三,在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组织,征信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征信行业协会。 征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督促会员依法开展业务~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信用中心法律责任】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不按规定处理企业信息异议申请的, ,三,歪曲、篡改企业信用信息~侵犯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四条【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之一】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警告或处于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未及时进行备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第四十八条规定未及时进行报告的, ,三,未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的。 ,四,不按规定处理企业信息异议申请的, 第五十五条【征信机构的法律责任之二】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欺诈、窃取、利诱、胁迫、非法侵入计算机网络等非法手段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披露、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披露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的, ,三,与企业、个人恶意串通、为其制作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因管理不善导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发生重大运行故障或事故~导致信用信息严重泄漏及其他严重危及数据库运行安全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提供或不按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以及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会同市征信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征信监管部门责任】市征信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在本《条例》生效之前已经设立的征信机构~应当在本条例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备案。 第五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征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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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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