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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行动立法问题研究联合国维和行动立法问题研究 2010年1月 第26卷第1期 武警学院学报 JOURNALOFCHINESEPEOPLE’SARMEDP0UCEFORCEACADEMY Jan.20l0 Vol_26No.1 ?维和研究 联合国维和行动立法问题研究 ?任元元..汪欣 (武警学院a.基础部;b.维和培训部,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的角度探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立法问题.尽管联合国大会 并不是维和行动适格 的立法机构,但是维和行动的国际法依据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实践中长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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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维和行动立法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研究 2010年1月 第26卷第1期 武警学院学报 JOURNALOFCHINESEPEOPLE’SARMEDP0UCEFORCEACADEMY Jan.20l0 Vol_26No.1 ?维和研究 联合国维和行动立法问题研究 ?任元元..汪欣 (武警学院a.基础部;b.维和培训部,河北廊坊065000) 摘要:从立法主体和立法形式的角度探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立法问题.尽管联合国大会 并不是维和行动适格 的立法机构,但是维和行动的国际法依据是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实践中长期形成的惯例.其立 法主体资格实质上是一个 共享问题,因此,由联合国组织立法应当是最为适宜的.就立法形式而言,采用由联合国主持 缔结维和条约的形式最 具有可行性,也最为合理. 关键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立法 中图分类号:D81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077(2OLO)ol一0029—03 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是其实现消弭战争,缓 解冲突,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自1948 年在阿以战场建立的第一支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 (UNTSO)起到现在,维和行动已有60余年的历史. 几十年来它维护和平,扞卫正义,在当代国际政治中 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维和行动不断发展的同 时,其立法与监督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完善日益成为国际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2000年8月发表的《卜拉希米 报告》引起了人们对维和行动在法制领域所面临问 题的高度重视.对于维和与军事介人,强制和平之 间关系的法律问题,越是掩盖越是有将其探究和解 释清楚的必要.而这些问题的核心即在于:维和行 动是否真正合法,它是否具有真正有效的立法依据, 它的立法主体资格及立法形式应当怎样定位等问 题.本文即以在维和法律制度的创制中关于立法的 这些主要争议为研究对象,重点关注和讨论维和立 法方面的问题. 一 ,谁具有立法主体资格:联合国大会还是其他 组织 首先,联合国大会并不是一个适格的立法机构. 国际社会不存在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立法机关,联 合国是一个由全体会员国依照宪章的规定组成的国 际组织,而联合国大会则是该国际组织的一个机构, 依据宪章规定的职权进行活动.依据宪章,大会主 要是审议和建议机构,不是立法机构.1945年,旧金 山制宪会议上曾经讨论过是否赋予大会制定对会员 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的权利,但有关提案被否 决了.因此,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是否具有法律 效力,至今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理论问题.在笔者 看来,联合国大会决议的法律效力归根到底要取决 于会员国的意志,如果一项决议或有关决议的国际 实践获得了会员国共同的法律确信,这个决议才具 有了法律性.因此,联合国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其法 律效力是待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联合国大会也不 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机构. 其次,维和行动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国际惯例. 就维和行动而言,情况似乎较为复杂.有人认为,维 和行动本身是联合国大会决议的产物,”联合一致共 策和平”决议案赋予联合国大会相应的立法权限. 1950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名为”联 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案,赋予联合国大会在特殊场 合下代行安理会之职权?,从而扩张了联合国大会的 收稿日期:2009一l1—28 作者简介:任元元(1978一),女,甘肃平凉人,讲师,法学硕士;汪欣(1977一),男,江苏南京人,讲 师,硕士. ?决议案原文颇长,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段是:”无论何种场合,遇有对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 或侵略行为发生时,若安全理事会因缺乏常 任理事国之一致同意,不能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一事 项,以期对会员国建议采取集体行动.包括 在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情形之下,使用必要的武力,以便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 29? 《武警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总第164期)?维和研究? 职权,军事维和行动的创立即是联合国大会援引”联 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案的结果?.联合国大会也因 此得以享有维和法律制度的立法权限.但笔者认 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首先,”联合一致共策和平” 决议案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它并没有成为宪章 的一部分或宪章的修正案,不能够对宪章的权力划 分原则产生真正意义上的变更,认为该决议赋予联 合国大会相应的立法权限缺乏法律根据?.其次,维 和行动产生的法律效力并不是来源于联合国大会的 决议,而是来源于实践中形成的惯例.联大决议本 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一个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决 议不可能赋予一项事物于法律效力.事实上,维和 行动在最初产生时就得到了当事国的许可,其他广 大会员国也给予默认.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维和 行动的实践得到了绝大多数会员国的支持,并形成 了一套基本完整的制度.正因为如此,维和行动可 以看做是”实践中形成的惯例”,即在联合国框架内, 通过长期的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实践形成的惯例,从 而构成了维和行动的国际法依据. 最后,立法主体资格实质上是一个共享问题.在 国际法层面上,维和行动的法律效力虽然来源于各 国实践中形成的惯例,但它从形式上毕竟是联合国 决议的产物,也是近60年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 安全的主要手段.因此,在联合国大会立法权限阙 如的情况下,将维和法律机制的立法权限赋予其他 任何组织的做法同样也是不可取的.合理的做法应 当是由联合国组织相关立法,各国共同参与立法程 序,对这一”实践中形成的惯例”予以成文法的确认. 在此,立法主体资格不是一个归属问题,而是一个共 享问题.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将维和行动制度化,规 范化,遏制维和被滥用的趋势,但立法本身也要防止 大国干涉和利用.要保证立法的相对公正,就需要 国际社会绝大多数的国家参与才可能实现.由此, 共享问题比资格归属问题更能关涉到程序公正,并 进而影响到结果公正.而通过联合国这一世界最大 最重要的普遍性国际组织,各国在立法过程中广泛 参与,不断协商,所制定出来的维和规则必定是各国 利益均衡的结果,所反映的就不会仅仅是某些西方 大国的私利,所确立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也不会仅仅是某些西方 大国的价值标准;第三世界国家的愿望将可以得到 更充分的表达,其利益也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因此, 从程序公正,结果公正及承认和执行的角度看,由联 合国组织立法是最为适宜的. 二,采取何种立法形式:修改宪章,制定法典还 是缔结公约 《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适 用于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 框架.冷战后随着维和行动的发展和其职能的扩大 化,联合国原秘书长加利在其《和平纲领》及其”补 篇”中对维和行动予以界定,其中的规定既体现了时 代的特色,也隐含了对美国强权势力的妥协.尽管 有上述条约或文件对于维和行动予以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和约定, 但对于该行动仍未有明确的具有针对性的系统化的 立法,而该行动的具体规则和应对问题的方法都来 源于在维和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和规则.构建维和法 律体系,有人主张修改宪章,有人主张制定一部专门 的维和行动法典.笔者认为,这两种主张目前都尚 不具备条件,由联合国主持缔结公约最为现实. (一)修改宪章的时机尚未成熟 首先,从宪章地位看,宪章是联合国的根本法. 它虽然是一个国际组织独立的章程,但它所确立的 宗旨,原则及有关规定,是全世界公认的指导一切国 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在国际法中具有核心地位.因 此,宪章在国际事务及国际关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作用,除非十分必要,一般不宜修改.其次,从宪章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看,宪章作为联合国的基本法,规定的主要是指 导国际事务的基本原则,为保持宪章的稳定性和伸 缩性,一般不宜对具体的法律事项直接进行明文规 定.再次,从宪章的适用性看,历史证明,宪章有足 够的伸缩性,使联合国能够处理1945年旧金山会 议?时意料不到的局势和问题,还没有到非改不可的 地步.最后,从宪章修改的风险性看,主要大国也可 ?1956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建立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并向苏伊士运河地区 派出了联合国第一支维持和平部 队——联合国紧急部队(UNEF一1).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初期,安理会由于美,苏对抗的原因一直没有发挥作用,美国转 而试图通过其影响力比较大的联合 国大会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决议案即是美国利用其在联合国大会中 的多数地位操控的结果. ?事实上,20世纪6O年代以后,在美,苏联手称霸世界的国际政治大背景下,安理会的作用得 到加强,联合国大会再也没有运用该 决议派遣过任何维和部队,其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1945年6月25日,50个国家代表在旧金山歌剧院召开全体会议,无保留一致通过了《联 合国宪章》. ? 30? 任元元,等:联合国维和行动立法问题研究 能借修改之机,对立宪施加政治影响,为自己的霸权 主义战略寻找合法依据,反而使立法目的受到歪曲. (二)制定法典的条件还不具备 法典是最为完整,严密,统一和规范的立法形 式.它有一个立法前提,即必须是在实践的规范性 经验基础上,相关立法主体对立法事项的一整套概 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都形成比较成熟和统一的 认识.从军事维和行动看,它仅仅还停留在临时措 施和实践惯例的层面上,从一开始就具有明显的不 规范性和不确定性,对其法理依据,行动定性,权责 定位等问题目前还存在诸多争论,没有一套严密的 理论体系和约束规则加以支持.再加上目前军事维 和行动处理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比如,它面对的除有 关国家的正规军外,还有许多军阀,种族集团的对 抗,国家的分裂,领土的纠纷以及武装匪徒的横行 等),需要国际社会继续不断地在实践中加以回答. 在此情况下,目前关于维和行动的立法条件尚不完 全成熟,相关立法只能是过渡性的.较为合适的立 法形式是以一个过渡性的国际公约的形式对目前军 事维和行动中急需解决的事项予以明确.并在经过 一 段时期的适用之后,结合新的实践经验和较为成 熟的理论体系支持,再探讨制定法典的可能性. (三)应由联合国主持缔结维和公约 国际公约的缔结可以分为两种:外交会议的缔 结和国际组织的缔结,通常都是通过召开国际会议, 在形成草案的基础上,由国家讨论和协商,最终确定 出明确各国权利义务的国际公约.就维和公约的缔 结而言,除前述已及的有利于立法权的共享,程序公 正和承认与执行问题外,由联合国主持缔结还有以 下优势:一是联合国主持缔结公约已经形成较为规 范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委员会选题,或是由联大,经 济及社会理事会提出选题,然后由国际法委员会草 拟条约草案后,经联大决定召开外交会议,讨论协商 后,向各国开放签字和批准.二是联合国主持缔结 公约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战后50余年,联合国 及其专门机构在这一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 单在国际法委员会条款草案基础上缔结的多边条约 就已达l7项,其中11项已生效.三是有利于维和 行动实践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维和行动的实践主体 是联合国,在半个世纪的实践过程中,维和行动具有 哪些值得总结的经验和需要吸取的教训,也只有联 合国最为熟悉.与此同时,联合国也可借鉴由其主 持的如《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等其他国际立法的成功 经验来促进维和条约立法.因此,由联合国主持缔 结维和条约,从条约的立法条件上看最为有利. 参考文献: [1]慕亚平,陈晓华.世纪之交议维和[J].法学评论,2001,(6). [2]张旭,刘鹏.维和行动与人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 (4). [3]国际维和行动新视角[M].北京:军事谊文出版社,2003. [4]张学森,刘光本.联合国[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5]刘强,郭发勇.蓝色交响曲——联合国维和行动点击[M].长沙: 湖南教育出版社,20o2. [6][美]路易斯?亨金.国际法:政治与价值[M].张乃根,等,译.北 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7]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6. TheProblemswitlltheLegislationofUnitedNationsPeace—keepingOperations RENYuan—yuan..WANGXin (a.BasicCoupesTeachingDepartment;b.PeacekeepingPoliceTrainingCenter, TheArmedPoliceAcademy,Lang~ang,HebeiProvince065000,China) Abstract:ThispaperdiscussestheproblemswiththelegislationofUnitedNationspeace—keepingoper ations.Unit— edNationsGeneralAssemblyisnotaproperlegislativebodyofpeace—keepingoperations,butthebasisininterna- tionallawofpeace——keepingoperationsisformedinconventionsoflong?-termpracticeofnationsan d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Thequalificationoflegislativebodiesisessentiallyasharedproblem,SOlegislationbyU nitedNations shouldbethemostappropriate.Onthelegislativeform,chairedbytheUN,withtheconclusionofthetreat yabout peace—keepingshouldbemostfeasibleandmostreasonable. Keywords:UnitedNations;peace—keepingoperations;legislation ?联合国主持缔结国际公约一般分为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活动,专门机构和联合国框架下 其他缔结国际公约等三种方式. ?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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