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重点一:
1、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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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的口诀:轻微射死追告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 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排除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如侦查勘验人员,公诉人、法官、书记员等)
3、 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 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5、 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
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
刑诉重点二:
1、 刑诉的诉讼参与人有哪些?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排除公检法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如侦查勘验人员,公诉人、法官、书记员等)
2、 刑诉的当事人有哪些?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 刑诉的近亲属包括哪些人?
“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4、 刑诉的回避适用于哪些人?
法律规定了: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其他占用法院行政编制的人员。
刑诉重点三:
1、 刑诉回避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⑤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哪些?
①、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但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但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不包括职务侵占)。
刑诉重点四:
1、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哪些?
龙图记忆口诀:一个受伤的、被遗弃的伪军,在住宅里拣到一封信,说支持他妻子重婚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必须是轻伤案件);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245条);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252条);
4、重婚案(刑法258条);
5、遗弃案(刑法261条);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 应当由中级以上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①、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②、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刑诉重点五:
1、 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的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 哪些人不能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刑诉重点六:
1、 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情形有哪些?
MAX的口诀:“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拿枪打”
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以上4种情况必须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形)
2、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刑诉重点七:
1、 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注意:第四、第五种情形是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第七种情形最长可以拘留37天
2、 公民扭送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3、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㈠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情形有8种情形: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⑤、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⑦、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⑧、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㈡以下情形不能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①、累犯;
②、犯罪集团的主犯;
③、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④、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⑤、暴力犯罪;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刑诉重点:八
1、 取保候审中的保证人的条件有哪些?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 一般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六机关规定》第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②、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注意:千万不要记成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
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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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注意:因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义务而采取的逮捕不要求这3个条件。
3、 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⑴、一般侦查羁押期限:逮捕以后,羁押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是基本期限。
⑵、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①、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②、对下列四种案件,在3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属于上述四种情形,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④、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诉重点九:
1、 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是多少?
1.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 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包括过失犯罪);
(2)被开除公职的;
(3)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5)执业律师;
3、 哪些情形,经法院准许,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一)未成年人;
(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
(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
(四)有其他原因的。
刑诉重点十:
1、 哪些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2、可能判处死刑的;
3、外国人犯罪的;
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
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