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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费优惠政策[修订]供暖费优惠政策[修订] “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点与解读 二??九年二月十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以来,对“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第三个主要文件。 一、“财税[2009]11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1.自2003年1月1日(或2003年供暖期)到2008年12月31日(或2008年供...

供暖费优惠政策[修订]
供暖费优惠政策[修订] “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要点与解读 二??九年二月十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这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以来,对“三北”地区居民供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下发的第三个主要文件。 一、“财税[2009]11号”文件出台的背景 1.自2003年1月1日(或2003年供暖期)到2008年12月31日(或2008年供暖期),国家一直对“三北”地区的居民供暖企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上一个税收优惠政策期到2008年12月31日(或2008年供暖期)结束。 3.2008年9月1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文件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为保障“三北”地区居民供热采暖,继续给予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正是由于上述背景原因,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二??九年二月十日联合下发了“财税[2009]11号”文件。 二、“财税[2009]11号”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 1.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2.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3.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4.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供热企业的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热企业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地域范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三北”地区,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 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15个省市自治区和两个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 三、“财税[2009]11号”文件的主要特点 纵观“财税[2009]11号”文件,与前面的两个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财税[2004]28号和财税[2006]117号)的内容和文字表述基本相同,但也有几个不同之处。分别为: 1.扩大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的供热企业的范围。“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供热企业范围为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而财税[2004]28号和财税[2006]117号文件分别规定了增值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优惠企业范围,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范围比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范围小,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2.不同税种的免税期间不同。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免税期间为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为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税[2004]28号文件规定略);而“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的免税期间为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3.扩大了收取居民取暖费的经办机构范围。“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而财税[2006]117 号文件规定,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因此,新规定对通过物业企业、城市公用联合收费处等经办居民收费机构收取的居民取暖费也可享受税收优惠,符合高效、便利的原则。 4. 改变了增值税免税收入比例的计算方法。“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而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企业执行“财税[2009]11号”文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企业应分别核算征免税收入。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免税、征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2.自产和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的增值税处理方法不同(如果用暖职工按规定付费则按正常销售处理,则没有区别)。企业自产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仍是免税);而 外购暖气向本企业职工供暖,则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第一款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作销售处理(相应的进项税额都得转出)。 3.能划分清采购热力的用途(征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参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另外,关于对“财税[2009]11号”文件中的“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的时间范围如何理解问题,出现了不同的解释,有人认为为2009年——2010年的供暖期和2010年——2011年的供暖期,即2009年四季度——2011年一季度的供暖时间段(因各地供暖期不同而不同)。有人认为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供暖期。如,某地级市税务机构的网站上对“财税[2009]11号”的宣传材料中指出:2008年——2009年的供暖期是新旧政策的交接期,由于新旧政策存在着不同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还需要注意新旧政策的效力期限,即供热企业收取的属于2008年12月31日前的供暖费,应执行财税〔2006〕117号文件规定,属于2009年1月1日后的供暖费,应执行“财税[2009]11号”文件规定。笔者认为,“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的时间范围应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供暖期。当然,对此问题的权威解释应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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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高中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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