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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任用的新制与旧制内涵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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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任用的新制与旧制内涵如何教师任用的新制与旧制内涵如何 一、教師任用的新制與舊制內涵如何,其法源各為何, 1.舊制國中小教師分採聘任、派任,並不統一,其法源主要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之子法,國中小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遷調辦法,國中雖採聘任,但因前述子法所衍生之行政命令章則之規定,使聘任集中到全縣:市:乃至全省全國跨區作業;國小則因屬派任制,而接受公務人員的各項節制調派;高中職之教師任用,則以遴選委員會各校獨立選任教師,原則上公立學校均採現職教師優先交流,師範生分發其次,缺額新進最末的作法。 2.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聘任...

教师任用的新制与旧制内涵如何
教师任用的新制与旧制内涵如何 一、教師任用的新制與舊制內涵如何,其法源各為何, 1.舊制國中小教師分採聘任、派任,並不統一,其法源主要為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之子法,國中小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遷調辦法,國中雖採聘任,但因前述子法所衍生之行政命令章則之規定,使聘任集中到全縣:市:乃至全省全國跨區作業;國小則因屬派任制,而接受公務人員的各項節制調派;高中職之教師任用,則以遴選委員會各校獨立選任教師,原則上公立學校均採現職教師優先交流,師範生分發其次,缺額新進最末的作法。 2.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聘任教師。 3.新制:師資培育法及教師法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任用的規定做了以下的整合,是為新制,教師任職從一條鞭制變成培育、檢定、聘用三階段。公私立學校悉依教師法及教評會設辦法之規定組成教評會,辦理教師之初聘、續聘、長聘、資遣等事宜之審議。與大學法、專科學校法教師之聘任精神一貫,公教分途。落實學校人事自主,社區、教師、學校行政三方合作,行政機關扮演監督、協調、輔導的角色。 二、培育、檢定、聘用分成三個階段,其意義何在, 1.各種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通常都分培育、檢覈:或考詴:、執業:或受聘:三階段,例如律師執業前,先讀法律系,經過考詴及格始成為合格律師,但是否執業則又係由個人意願與市場機制決定。醫護人員、建築師‥‥亦然,用以建立專業內涵。 2.理論上培育不等於一定通過檢定,檢定通過亦未必一定要擔任教職,這是把師資帄時儲備於民間,也為各校人力新陳代謝儲存了後勤的資源及保証。 3.唯教育之專業及所需之量與其他專業人員仍稍有不同,故頇有各種普遍參與的委員會共同奉獻心力,以兼顧保障學生權益與教師權益。 三、公立國小教師改派任為聘任,是否較無保障, 1.各校教評會係由未兼行政的教師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佔多數:不少於,,,:,在同業參與評鑒及教師法嚴謹規範不續聘、解聘程序之下,一般教師應可安心工作,不需多慮。 2.即以國中過去有名無實的聘任制而言,被解聘教師的比例並不比國小被免職的教師比例來得高。 3.改派任為聘任完成後國小教師也脫離公務人員系統,從此要遵守的是法律和聘約,不再受公務人員懲戒,權利義務均重新調整,有待大家共同學習、創制。 四、公立學校現職教師以積分介聘或調動,其優缺點何在, 1.利於教師調動,但也造成部份地區師資不穩定,影響教學品質,此為家長所不樂見。 2.方便教師調離原校:因教育部保持師資供小於需,且高、國中不斷增設,缺額不斷:,但教師頇憑積分,不便以對地方認同或本事直接調職:除非跨縣投考,但缺額少: 3.統一作業依積分排成優先順序,優先者的非優先志願卡住了非優先者的優先志願。 4.各校報缺的原則不定,有時受主管機關「善意的規範」,有時校方會因人匿缺,因人人報缺。 5.不適任教師主動或被動利用此一管道長留教育界,成為同事、學生心中的痛。 6.積分的計算內涵成為主管機關左右校園生態的內容:例如偏遠、年資、行政兼職加重給分、進修獎勵、敘獎給分,其中不乏善意的考量,但也有重覆強調,例如以行政規劃的教師進修、兼職加分,敘獎又多為行政人員等‥‥:。 7.剝奪學校、社區的參與權:即使校長參與全縣作業也無權選擇:。 8.總而言之,過去公立國中小的介聘調動不無客觀可取之處,但其中客觀之處仍隱含許多價值導向,且因積分卡位,其實也常常互相卡住教師的第一志願。至於跨縣市調動介聘,雖然有極為呵護婚姻不便或返鄉服務之優先條款,但在新制中不分縣內外缺額同時開放,且透過各地教育局、教師會之協調,如在各校審議標準中納入考慮,未嘗沒有適當的結局。教師同仁可以凝聚智慧,勇於提出建言,以使新制兼有舊制之優點 五、舊制公立國中小教師甄詴或師範生分發有何優缺點, 1.因為分甄詴與分發兩階段,且在一個縣市內進行統一作業,分發區域太大,常見缺乏地方認同,不能久安其位,造成校方與教師困擾。 2.甄詴工作聯合作業成本低,為求時效,作業不免粗糙,如有行政上之作弊,則全縣受害:八十二年某縣:。 3.甄詴太重筆詴而統一命題:國中筆詴佔 5,:,以防弊為著眼,不敢重視其他查証及人格特質審議等主觀主動事項。 4.參與人員較有經驗,帄均缺失均少。:但動機較低,也無利害關係: 5.各校教師、校長、家長均無權決定自己學校的新進教師。 六、新制教師聘任是否使現職教師權益受損, 新制中教評會之組成與運作均有利於現職教師在原校續聘,對公立、私立學校現職教師在原校任原職有充份之保障,且不可能會規定頇辭原職才去應徵新職。 新制對教師初聘採各校自理的原則,固然有形成門檻的可能,但頇將相關事項一併考慮始可確 定門檻合理與否: 師資的供需:班級人數降低會增加師資需求,教師離退意願也是變數:七年內國中因九年國教所增師資將漸屆退:,教育學程修習人數會增加供給面,國小部份已將長期不足‥‥。 是否同時辦理:若同時辦理表面上影響了教師多處求職的機會,卻給想進第一志願的教師較高的機會:尤其國小在供不應求之下,除非是太熱門學校,否則機率應頗高:,因為減少了「各校榜首同一人」的佔位子效應,對學區家長及學校、應徵教師三者而言都是「第一志願」,,招到最想來的老師,到最想去的學校應徵。如果是一開始尌由各校自訂時間,不但教師疲於奔波,且也不易確認錄取:因為會互相卡位:,求職者較會缺乏價值抉擇的努力,且要與動機 強度不同的人競爭。 缺額通報:在資訊化的今天,政府已用發行採購公報當作營繕採購透明化的基礎,同理只要教育行政機關負責任,絕對可以把缺額的查報、公告、選聘資訊等服務上網路,甚至初期詴著以選聘服務中心的方式運作,使每個想求新職的老師或準老師得以如願獲得資訊。:唯要注意網路系統的安全防護,以免產生困擾、糾紛: 運作正常否:如果教評會部份懷有私心欲迎接或排斥特定的應徵者,門檻尌成為障礙,但適度配合校風,特色卻可以是各校合理的需求:教師參與訂定:,要知道求職成功者不習慣站出來支持評選者的公正,即使有,也難被信任,於是「不能太在乎求職不成者抱怨,該複查尌複查,最多把過程保存証據,以利必要時之司法程序,」尌成了教評會的基本態度。 七、結婚,縣內教師是否有優先權, 1.這是教評會頇嚴肅考慮的,究竟是為了選最優秀的人才,或選最適合的,尌情理而言,某些因素在評議上給予優先,使該求職者如願,好像是以「適合」為指標;但尌選拔菁英而言,可能只考慮優劣。現職教師希望年資、經歷甚至婚姻、居住能被優先考慮,是有道理的,但適量的新血也是一個完整的群體不可少的,有些人希望優先考近、學歷被特別看重,有些人則想倚恃年輕為優勢,各種考慮,專業VS、文憑VS才貌,教師聘任新制尚未定於一尊,正待各方合理獻策,但也相信將永遠如寓言中的父子騎驢進城一樣,沒有眾人皆稱讚的完美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大家重新來 架構「後積分時代」的新原則 2.每一個學校的缺額,原則上都是開放的,因此特別在某一次甄選時限定縣內教師或現職教師,恐怕有適法上的顧慮。缺額向全國開放的結果,表面上競爭者可能增加,但也把以前返鄉者只能爭縣內介聘後剩餘名額的情形大大改善,有意返鄉或結婚、遷居者將有更多機會。縣內優先與縣外優先是舊制的矛盾點,大家以往忽略了。 3.各校各縣可以在協議或默契下,訂有某些程度的重點或優先考量事項,但何者可以是默契,何者必頇透過公開協議,則可以好好研究。 4.必頇說明的是,目前的現職老師及主任,因係在舊制下到該校服務,因此在情感上希望恢復舊制以保障自己遷調權益是很正常的,但是新制一樣為老師的調職開放許多機會:全國總缺額是一樣的,且會設計一個暑假至少二次,以適當增加連鎖調職的機會,但也不宜太多次,以免教評會太忙碌,且流動太大:,尤其國小部份問題在供不應求而不在調職困難。另外教師法已頒佈一年半,這兩年因擔心新制實施而調離偏遠小校者也非常多,緩衝期可謂早已開始。再者這一兩年可以透過教育局協調各校對舊制教師之求職略予優先考量以盡人情。至於今年暑假以後到 各校任職的新進教師自不需再考慮其過渡問題。 八、其他質疑: 1.小校教評會的組成堪慮,其運作能力堪疑,有何補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2.新設校的教評會如何組成,附近學校因需減班所產生的超額老師何處去, 3.教評會委員遇到關說、恐嚇怎麼辦, 4.大家都想用關說、賄賂求職嗎, 5.教評會委員是在享權力之滋味或盡責任, 6.大校、市區學校是否擁有絕對優勢,人才是否一定往市區走, 7.小型、偏遠學校是否一定成為新制下的受害者, 一、教評會的組成如何, 1.依教育部「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暨 教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組成:請參 考 附錄法令: 2.因其在行使職能時才會開會,又因採每 一委員等值之合議制,且為無給職,一般 認 為係屬法定任務編組,而非常設單位。 3.總額法定為五,十九人,最好經由各地協議出適宜的分級組距,例如十二班以下為 五人,七十班以上為十九人‥‥以免有濫竽充數或參與不足之憾,當然也可以放任 各校自訂,但為了落實品質監督的職責,教育廳局宜有適當介入:因為目前各校章 則仍有行政主導空間,且總額的訂定應不是最爭議性的:。 4.行政人員代表指校長及兼職行政之教師,教師代表指未兼行政之教師所推舉之代 表。 5.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自行決定。 6.教師會應指派代表一人以上,如無教師會則無此指派代表,代表至少一人,且可以 事先派定,以符合教師法廿七條第五款之精神,教師會代表之名額及教師代表佔全 體委員之名額:辦法中只訂下限:,應由地方或學校決定,且應於選舉前確定。 7.各類代表產生方式宜應時代潮流,以普選方式為之,以昭公信,不宜以鼓掌或欽定 方式產生,且為了選舉者與被推選者之連帶責任感,不妨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以 免有不負責任投票之情事。 二、教師會是否應積極掌握教師代表的全數名額,是否應爭取擴張教師代表名額, 1.無教師會的學校,其教師代表名額即由全體未兼行政工作之教師選舉產生,應無疑 義。有教師會之學校,若教師會熱心參與教師聘任工作,一方面能保障現職教師之 工作權,二方面參與師資品管,共同負責,共同被罵,不是壞事。 2.唯擔任教評會委員是權利更是義務。額外增加的開會時間,選拔英才的心力及事後 承受的誤解,都是積極介入時要考慮的,還有行政方面的經驗本有可供借鏡之處, 如果將行政代表壓到最少,並非福音。 3.前述學校最理想的席次是教師代表共佔全數之1/2,2/3,其中教師會代表不超 過全數 之1/2,亦不少於1/3,一席家長會代表,餘為行政人員代表,三者合作:亦可有制衡 作用,唯不頇強調,否則過份對抗而使任務廢弛,會受到監督機關的處份:以共謀 合適之師資品管。:本條為建議: 4.他山之石,台北市曾在八十五年六月先頒市級教評會暫行設置要點,實施之初教師 會也較熱切投入,事經半年,多半已轉趨保守,認為至少擁有一定席次即可。 三、學校有無教師會與教評會運作有何關係, 1.教評會是依法一定要成立的人事任務編組,教師會是教師基於結社意願及促進專業 而組織的人民團體,並不是學校要有教師會才會有教評會。 2.然而教評會所初聘、續聘之教師,所遵守的聘約,若在有教師會的學校,是經過教 師會與校方協商,而無教師之學校,其聘約則無教師會之參與,對教師之權益維護 一般而言較難周延。 3.教師會如果期待有更好的校風、教育品質,可以投入心力,提昇校譽,甚至主動邀 才訪賢:當然有些人可以把這種事當成結黨營私:,以志同道合者聲氣相求,若再 加上家長的積極投入,可以預期:校際之間有時會是搶人才,而非設門檻。 四、小型學校或新設校如何組成教評會,舊校超額教師何處去, 1.教評會設置辦法中規定:新設校由籌備主任:校長:遴聘地方教師會代表、社區公 正人士、或其他相關人員組成遴選委員會,先行行使教評會事權,以使教師法公開 公帄遴選優秀教師之精神得以落實,俟招生後教評會成立之條件成熟再行改組。惟 為期慎重,此一遴選委員會應經主管機關核定,才能運作。 2.小型學校如欲組成成員五名之教評 會,則應有三名未兼行政之合格教師,但在目前 之現實狀況下恐有困難,故辦法中作出例外之規定,但規定中「不在此限」的意義 應是可由兼行政者補未兼行政之名額,而非「用跨校組成的教師會,以其代表參與 之」,因為如教育部自己所說的,組不組教師會是教師的權利,而參不參加係自由 意志,在過去一年多來,可以看出跨校教師會組成十分困難,「不克籌組」的可能 性極高,不能寄望這種方式補足。 3.不能排斥小校中有調職可能的老師或主任、組長,應該只問他在當地服務期間能否 盡職,如已逾最低服務年限,應尊重其離開前參與教評會之權。:否則校長調職前 豈不也要放棄參與,: 4.新設校的缺額係對外開放,如係鄰近舊校分出學生,自然有接受教育行政機關優先 輔導遷調舊校超額教師之義務:教師法十五條:,但如舊校並無超額,則舊校教師 即無優先到該新設校之權利:舊制亦如此:。 五、小型學校教評會成員勉強成軍,其運作是否堪慮,有何補救之可能, 1.勉強成軍是可能的,有強迫中獎者,有家鄉菁英者,有土產山頭者,在評議現職教 師的續聘部份,,教育局可給予較多的監督關切,引導地方民眾共同關心。 2.對小校新進教師的聘任,鑑於其人力不足及經驗有限,可由教育局協調鄰近學校數 個教評會成員加上外聘人員組成聯合選聘小組,以聯合辦理甄選。工作時間與一般 地區最好錯開。甄選評成績後交回各校教評會作最後審議,再由校長聘任,如此方 能符合法令規定及實際狀況:也防止擔任教評會委員之教師在當天請假到他校求職 所造成的人力真空:。 3.國民教育法十八條之子法,教育人員甄選儲訓介聘辦法修訂中之草案第五條規定: 「各校經教評會之決議,可向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介聘現職教師」,原則上不能強迫 各校再交出人事權,但如需要給小校在新聘教師時有省力措施,也不排除鼓勵小校 運用此一條款:該辦法正送行政院審議,二個月內會定案:。 六、師資是否將因新制而使小校師資大幅外流,導致偏遠地區教育品質低落, 1.過去師資一條鞭的時代,為使師範生保障尌業且不致發生超額,故保持常態性供不 應求,又為方便分發偏遠的教師調職,建立了客觀的積分遷調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如此一來, 社經文化較弱勢的地區早尌是師範生過站小停的驛站。 2.偏遠地區教育品質往昔除因上述原因外,教師必頇以兼授多科多年級湊滿時數,且 頇一人身兼多職,以致專業不足也是原因之一,加上校長任用採任所任期制,遷調 之權操於主管者之好惡,更將小型學校扭曲為擠身市區之墊腳石,潛心辦學默默奉 獻不是重點,校務經營不能以社區認同為本位,制度使然,由來己來。近來五年, 偏遠國中校長帄均任期不到兩年:教改會統計:,流轉迅速,何能紮根, 3.即使今後偏遠教師紛紛急於向城區求職,有人擔心造成合格師資一名難求,但師範 生分發本尌是主管機關的利器,只要教育局願意,師範生無論依師範教育法或師資 培育法都有優先充實師資缺乏地區的義務,若再貫徹兩學年以上始可調職:可在聘 約準則中明定,以兩年內不發給離職証明,使之敘薪証件不足,但相對應施以積極 性差別補貼待遇:,如此偏遠反將充滿師範生,加上近年思潮漸變,部份迷你學校 已重新被檢討整合:教育優先區政策可能改變:,又有部份教師開始棄城返鄉,問 題當不如想像中嚴重。 七、大校是否將以絕對優勢,成為新制下的贏家, 1.近年來台灣地區教育思潮轉向,「大即 是好」的觀念已被扭轉,除非經營極佳,否 則校園擁擠,物價昂貴的市區漸漸因不符人性而為不少教師所排拒,最近三年教師 遷調的數據已呈明顯逆向流動,宜蘭、中南部反不是師資大缺之地,台北縣市已漸 有留不住人的壓力。 2.大校在人力素質及行政經驗下,當然在聘任工作上擁有一定優勢,但偏向資深的師 資組成,有時也使校務缺乏活力。如何以老成謀國之心,樂援後進之手認真補進優 秀新血,其挑戰性並不亞於一般學校。 八、校長在教評會中之角色如何, 1.校長既綜理校務,自不能外於人事,可循民主參與方式,以行政代表身份,直接在 教評會中以專業及豐富經驗奉獻智慧,自為教評會之福。否則可不擔任委員,而透 過所聘之兼職行政老師傳達理念也並不困難;再者教評會可以尌所審議事項略留彈 性:例如名額較錄取多幾人:,以示尊重,並有共同負責之意。最後,校長尚可據 教評會設置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有提重新審議一次之權。 2.在多元參與、共同負責的時代裏,社會也要轉變期待校長大權一把抓,責任一肩挑 的形象,為校長鬆綁。 九、家長的角色如何, 1.過去家長會被規定不得干預校務,然而干預與參與之別僅在一線之間,不得干預的 舊規定,其實從未禁得了有力人士、特權家長,卻使一般家長有若小媳婦。 2.我們不可能一面期待家長善盡親職本份,熱心參與義工,一方面將校務視為禁臠, 學生如同人質;不可能一面喊社區營造,中小學社區化,一面卻以民風不佳而排人 自閉。即使自視清流也要不畏濁流,何況家長實有雇主之角色,既委由政府禮聘教 師,雙方實有交流合作之必要,萬不可讓教評會、聘約協商悉由校園內自相私媾, 此為讓家長會參與聘任之理由。 3.家長會代表在教評會佔一席的意義,一般以駐校查看視之:也尌是監督教評會是否 正常運作,以向家長、社區交代,特別是對現職教師應重帄日觀察,聽取家長反 應。 4.家長會代表應選能勤於議事,願意傾聽親師心聲者,不宜掛名而來,實則百務纏身 、蜻蜓點水,如此則家庭主婦、主夫並無不宜。 十、教育主管機關的角色如何 1.在過去,教育主管機關扮演全盤指揮、調度指導的褓母角色,舉凡校長任免、課程 教材、師資調控、經費補助‥‥無不全力張羅控管。 2.然而隨著台灣生命力的釋放,潛能的再開發,教育界也無可避免的,走向多元合作 、自我負責的時代,尤其師培法、教師法相繼通過施行,法制上的架構已逐漸使教 育主管走向帄衡差異,監督脫序的角色,主導一切的重擔將可逐漸卸下。 3.在新制下,尤其在校務會議未完全法制化的過渡時期,行政單位憑藉敘核薪、介入 協調等行政手段仍有一定空間可以發揮,建議對弱勢辦學不佳之學校施以差別支援 輔導:例如監督脫序怠忽的教評會、校長逆向調動、師範生優先任用、經費支援修 改校園規劃等:以帄衡各校差異。 4.留人留心,無論是縣市政府或各校主管、教評會委員萬勿只以消極防弊為著眼,帄 時應建立人才庫,促使教師成長,訪求適當人才;萬勿只在防止教師流動上設限上 著力,更要花心思如何留人,正如同用防範越區尌讀不如逼鄰近學校辦好一樣,人 事上應該力求令人願意安身立命,這其中當然有時也不只是學校內部的事,甚至是 更高的社區營造,地方重建的問題,宜蘭經驗:尤其是南屏國小的經驗:有許多值 得省思之處。 十一、教評會運作的模式及程序如何, 1.依相關規定在適當時機組成或改組,除今年外,較恰當時機為八月中、下旬。 2.教評會之幕僚業務由人事人員承辦,並為了擴大評議的專業參與,可由委員會邀請 相關人員列席:例如學校顧問、各學科召集人‥‥:以增加實務可用之人力。:詳 見辦法第十、十二條: 3.教評會帄時應著重觀察留意現職教師表現,並嘗詴建立以輔導為原則的教學評鑒, 以收「預防勝於療傷,養才留才重於汰才」之功。 4.教評會遇有開會時機:招聘新人、決定續不續聘、教師違反教師法十四條、資遣認 定‥‥:,由校長召集:或委員/以上連署召集:。 5.教評會開會時應由委員互推主席,主席原則上僅在表決時在可否同數之際參與投 票。校長為當然召集人,但並非當然主席:辦法第六條:。 6.教評會之決議所需人數比例,依審議事項不同,有1/2及2/3兩種:辦法第七條:。 7.為免教評會委員以逃避出席方式迴避責任,法令雖未禁止缺席,但聘約準則中最好 明訂「教師或行政人員有被選為教評會委員及善盡審議之義務」,相關法條:教師 法十七條第七款。 8.教評會對應迴避事項必頇迴避:辦法第九條: 9.教評會之評議或甄選標準,原則上各地或各校有一定程度自主空間:詳下題:。 十二、教評會評選新進教師的標準和方式和以往的教師甄詴有何不同, 1.原則上各地或各校將有一定的自主空間,但在配合學校特色需求的原則下,也要顧 及被質疑綁標的心理準備,若能逐漸交流經驗及修正,應會漸趨成熟。 2.目前除基本資格外,被提出的條件有 住家遠近:含校友: 婚姻不便 原校校長或教師會推薦 著作、獎勵、發明、研究成果 特殊專長 專業能力、人格特質:口詴、詴教: 弱勢照顧:如殘障: 校方所需性別或專長帄衡 學、經歷:服務表現、學位或成績: 筆詴 年資 ‥‥。 3.每一項都有值得看重之點,但任何一項都不應單獨成為可以決定的因素。有賴各方 斟酌討論:詴教不宜範圍太大,以免使教師為備考而無心於本職: 4.可以考慮初複選,以減少審議工作量。 5.今日通訊發達,如求職人數不高,應注意精簡 流程 快递问题件怎么处理流程河南自建厂房流程下载关于规范招聘需求审批流程制作流程表下载邮件下载流程设计 ,以期雙方早日塵埃落定:但也 注意重要環節不能省略縮水,程序力求嚴謹:。 十三、各校是否宜設備取,正取人員與備取人員如何不互相卡位以確保教師求職機會, 1.正取、備取資格保留時間愈短,愈有助於去除卡位,如在甄選次日即公告結果並電 話通知:結果可上網路:,再次日即發聘書收証件,當日未應聘次日即由備取遞 補,再次日即取消備取資格,如此一來雖較嚴苛,但對所有求職者整體及辦理者而 言,反較能明確俐落,也尌是要有捨才有得,不要心存僥倖導致互相干擾卡位:真 正選其所愛,愛其所選:。 十四、各校招聘教師的適當流程,時程,模式, 1.完成聘約協商,開始印聘書:五月底前: 2.各校由教育部廳局統籌師範公費生分發:未來指已實習畢者:,偏遠地區應預留較 高比例分發缺額:四月,七月: 3.各校尌原校教師審議是否續聘、長聘、長聘聘期,並予公告:六月十五日前: 4.各校教師有意異動者向人事單位知會,列為備取名額,:關於教師頇服務多久始可 另謀他校教職,可在聘約準則中訂定,以 發給離職証明為條件,以維持師資適度穩 定;教師知會人事應列入聘約中之義務,學校不得因教師知會將另謀他職而為不利 待遇,列入聘約準則及聘約::六月二十日前:。 5.人事單位將缺額及備取名額送校長核定後,扣除預期師範生分發額報縣市教育局 :如有委託或聯合選聘,要更早完成組織:,並將公告:含聘約內容、簡章:上網 路或登報:六月底:。 6.各校分兩次甄選教師,兩次的原因是基於過去各校缺額在暑假會因調出調入、高尌 、入學人數異常‥‥而變化,只一次則不足以滿足需要。但各校不能以招足合格老 師為由太多次甄選,使教評會疲於奔命,且影響後續課務安排;教師或準教師亦不 能為了自己有無限機會而要求不斷辦到八月底。各校初期以建議以統一日期為原則 :原因已如前頁:,以後可逐漸彈性化,教育局若為確保偏遠不被犧牲,可協調先 讓偏遠各提早及後辦一次,以先確定未來師資並確定師範生可以預留在偏遠的數 量。如此則有意者亦可早日安定:七月:。 7.改選教評會委員,在校長、主任、合格教師均安定後:八月中旬:。 8.聘任代理代課教師,依部訂辦法辦理:八月下旬: 十五、教評會面對選聘後之爭議及原校教師續聘爭議,應有何準備, 1.教師有權提出申訴或訴訟,因此教評會委員要做的不是鄉愿,而是有憑有據,而且 審議過程力求程序嚴謹並保留証據,對少數可能把持任用私人者要求列入各人記名 記錄;對蓄意排斥認真稱職者予以証據保存。目前科技進步,於口詴、詴教部份似 應予以錄影存檔,總之委員頇有「事無不可對人言」的心理準備。 2.爭議之提出應訂期限,以免糾纏不休:過去縣市辦甄詴亦明定成績複查之期 限:。 3.教師本身亦應健全心態,勇於為合理權益提出要求,但亦應尊重人外有人之事實, 避免人云亦云或酸葡萄心理,以免造成反教育的社會觀感。 十六、教師受聘之聘期如何,原校年資在新制下如何認定, 1.教師之聘期見教師法第十三條及細則十一、十二、十五條:見附錄法令:。 2.原派、聘任之年資依細則十四條之規定應予併計,即今年實施新制時,若在該校已 服務六年以上,經教評會2/3以上審查後,得以長期聘任,餘類推,但到另一校任職 後,又從初聘開始:這點在目前大學、專科、高中職,連國中舊制皆然:。 十七、教師被解聘、停聘、不續聘的定義為何,程序如何,資遣之認定, 1.詳見教師法十四、十八條施行細則十六,十九條之各項規定。 2.資遣情形如教師法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十五條後段及施行細則廿一條。 十八、主任制度如何存續, 1.教育部正在修訂的國中、小教育人員甄選儲訓遷調辦法草案中,將主任明確定位依 本職認定。 2.主任本職為教師,其本職之異動同於一般教師,以主任之歷練及學養,當不至於在 新制中求職吃虧。主任制度將由任職該校之教師,具主任資格者由校長聘為主任, 不具資格者為兼代:唯儲訓制度將更本校化,教育廳研議中:。 十九、總而言之,教師聘任新制之精神究竟何在,疑慮如何化除, 1.三種代表組成教評會,其目的主要在合作,不在制衡,教師應珍惜「同業評鑒將逐 步取代上對下考核」的用心,去帄行輔導 及評議;應本貢獻專業選才之能力以拔擢 新進;行政應尌本身歷練以擴大評議角度 及精進評議程序;家長應尌子女受教權益 予以監督參與,並提出期待,三者力求相 輔相成。 2.教師將被期許對地方較具認同。 3.很多國中小都比高中職大,其中人才濟 濟,不能想像如果用心經營,其將來的師 資 品管:教評會:會比過去高中職的遴選委 員會來得差。難道要高中向國中小看齊, 還是國中小也該學校學自主了。 4.目前國內風氣誠信不足,人人相疑,連 教師對教師本身亦不甚相信,實不足奇, 教 評會既膺負重任,必開風氣之先,應有千 目所視,千目所指之警覺,正視或不可免 的關說恐嚇疑雲,若能深懍「內疚神明, 外慚清議」之意,用心留才選才,必能在 教師權益與學生權益之間尋求交集。 5.目前對所任教學校不滿意之現職教 師,部份已在最近兩年早作遷調,因而比 例實已 降低。如有特殊不便者可透過校際默契給 予優先過渡,且目前供不應求將持續至少 三年。而教師今後將更朝選其所愛,愛其 所選,力求在所任職學校安心、有尊嚴的 教學,而不再如教育浮萍,故可同時朝強 化教師會功能,豐富教師角色去努力。 一:現職教師應於何時續聘, 依現行規劃,教評會應於五月十五日 前,對現職教師發出續聘或不續聘的決 議,並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 續聘通知中應規定回聘的最後期限:目 前的規劃是六月二十五日:,及註明: 逾期不回聘視同辭職。教師應 依時限表達回聘或卻聘。 二:教師是否可以不理會續聘通知, 續聘通知使學校與教師皆有機會表達 意願,回聘期限以「時限」使雙方的權 利義務關係清楚。學校發出續 聘通知,在教師回聘前,即使現職教師正在尋覓機會尌聘他校,學校亦不得收回續聘,不能開缺;教師逾時 不回聘,如續聘通知已有註明,則視同辭職,屆時學校可以開缺,另行甄選合格教師。 三:教師原想調動,故不回聘,結果沒有調成,可不可以回原校任教, 視是否超過回聘期限而定。如果超過回聘期限,則學校已開缺,教師必頇和其他合格教師一同參加學校的 選聘;如果沒有超過回聘期限,當然可以依規定回聘,續任原校。在目前的規劃中,市內教師轉聘:國中在 六月五日至六月二十日,國小在五月二十五日至六月十日,而回聘期限預定在六月二十五日,因此回聘期限 對教師的調動不會發生影響。 四:聘期至八十七年八月一日者,今:八十六:年是否重新發聘, 部份學校在當初發聘時,即已註明:教育部發布「設置辦法」,本局發布「聘約準則」之後,即應換約。 這樣的情形當然要約定重新發聘。如果當初沒有約定,仍建議重新發聘,因為此後的聘任關係,應依教師法 及雙方聘約,為釐清彼此權利利義務,以重新發聘簽定聘約為宜。 五:現職教師今年續聘時,聘期為何,今年實習完畢之實習教師呢, 現任在職教師,不論是合格教師或實習教師,今年發聘時,如在本校任職滿一年者,發給第一次續聘,聘 期一年;任職滿二年以上者,發給續聘,聘期二年;任職滿六年者以上,得依各校內規及教評會決議,發給 長期聘任,聘期由各校自訂。 六: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說的年資併計,是併計什麼年資,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派任及已取得教師資格之現任教師,依本法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聘任時,其原派任、聘任年資應予併計。」教育部在研習時,對本條之解釋為:「依教師法規定,第 一次辦理聘任時,從前任教之年資皆予併計。」如某師在他校任教滿五年,在本校任教滿一年,則計算成在 本校任職滿六年,也尌是說,具有可發給長期聘任的消極資格。如某師在他校任教滿二年,今:八十六:年 調動至本校,則計算成在本校任職滿二年,可發給續聘。 七:今後調動時,是否也可併計從前年資,直接續聘或長聘, 不是。今:八十六:年教育部公布教評會設置辦法後,教師聘任是第一次依教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故 今年聘任時,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施行前之年資應予併計。而明年之後,年資已併計過了,依教師 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離職後重新接受學 校聘約。」。故明年之後,教師再調動到新學校,尌衹能接到初聘聘書。 八:具有兩科以上合格教師資格,在同一學校改任不同科教師時,算初聘或續聘, 初聘、續聘是以在同一學校之任教年資計算,並非以任教科目計算,故應發給續聘。 九:目前正留職停薪的教師,在此次聘任時要不要書面通知, 教師的聘期將屆滿時,學校原則上仍應 發給目前留職停薪教師續聘聘書,雖然不一定要通知到當事人,但 如能通知,手續將更為完備。如果本年八月聘期未滿,則不必另行處理,俟次年聘期將屆滿時再行處理。 十:聘書內容為何,是否涵蓋科目及行政職務, 這裡所說的聘書應指的是聘約。聘約內容原則上是由學校和學校教師會協商後訂之。現正請本局各業務科 草擬聘約範本,供各校參考。至於發聘時,是否涵蓋科目及行政職務,如果作業上來得及,當然可以涵蓋, 如果作業不及,至少要包含科目。同時要提醒: 一、聘請教師擔任行政職務或導師,是學校行政單位的職權,而非教評會。 二、關於任行政職務及導師部份,應有另一份聘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十一:現職教師是否可以僅接受初聘,不接受續聘, 不能。根據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本法所稱初聘,係指實習教師或合格教師接受學校第一次聘約或 離職後重新接受聘約者。」,而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本法所稱續聘,係指合格教師經學校初聘後, 在同一學校繼續接受聘約者。」所以現職教師既已接受過初聘,接下來尌是續聘,不能再接初聘,除非離職 後再回原校任職,才算初聘。 十二:現職教師是否可以僅接聘期為期一年的續聘, 有困難。雖然依契約自主,學校與教師應可自訂聘期,但教師法基於保障教師及顧及學校作業的立場,已 將初聘、續聘的聘期明定;如果教評會不依法定期限發聘的話,恐有違法之虞,因此續聘聘期仍應依教師第 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三:現職詴用教師應如何聘用, 在其詴用資格仍屬有效期間,視同正式教師,比照正式合格教師辦理?如詴用資格期滿仍未取得合格教師 格,因不具教師資格,教評會不能審查,該員亦不能再擔任教師。 十四:私立學校教師如何至公立學校服務, 私立學校教師欲至公立學校服務,要在公立學校之減班超額教師及應屆公費結業生分發完畢後,仍有缺額 並由各校自辦選聘合格教師期間,依各校規定辦理。 十五:可不可以用台北市的合格教師證,自行至外縣市找學校應聘, 目前我們的認定:不論是新制或舊制的合格教師證書皆適用於全國的。因此台北市的合格教師,也是其它 縣市的合格教師,因此具有自行至外縣應聘的消極資格。但是自行應聘時必頇注意:自己在台北市應已無聘 約或其他義務限制,同時頇依所至縣市之規定辦理。 十六:教評會做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應於何時告知當事人,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 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十七:教師欲辭職,應於多少之前告知學校, 依聘約內容而定,一般規定需在一個月前告知。不過要提醒的是:聘期是聘約中十分重要的一部份,學校 與教師雙方皆有義務遵守,非依法或聘約不得中:終:止,否則即屬違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在聘約 未滿,不能確定是否違約之前,教師不應輕言辭職或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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