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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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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 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 关于开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煤炭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
山东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南监察分局 鲁煤安监南局发[2008]14号 关于开展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各煤炭企业: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必须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费用足额提取并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鲁南煤监分局研究~近期内拟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对辖区各煤炭企业开展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等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察的主要内容 1、煤炭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制度建立情况。 2、煤炭企业是否制定安全费用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是否纳入全面预算。 3、安全费用是否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是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年度结余资金是否结转下年度使用~是否冲减成本。 5、用国债资金支持的安全改造项目列支情况。 6、查阅财务帐目~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对大额的项目支出逐项核对落实。 二、监察时间: 2008年3—4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要求 1、煤炭企业必须按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煤量和工程煤量,从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2、煤炭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可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 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3、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10)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如:重大安全生产的课题研究、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迎检准备工作~届时分局将聘请会计事务所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在专项监察活动中~凡发现煤炭企业不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的~责令其按规定标准补提,对情节严重~将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 投资人、煤炭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解读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对煤炭生产安全费用适用范围、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于2005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对财建[2004]119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原标准的高限改为新标准的低限~并允许企业在标准高限基础上适当自主提高提取标准。 ,一,适用范围。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包括一切从事原煤生产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经济 性质如何~也不论其经济规模大小~只要从事原煤生产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二,提取标准。煤炭企业按不同井型和矿井灾害程度~按不同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对于大中型煤矿~分三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对于小型煤矿~分两类矿井: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三,使用范围。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监督管理。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费用年度使用计划~ 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 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财建[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名单附后);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 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本通知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名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号:财建[2004]119号 发文时间:2004-5-21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煤炭生产企业单独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同时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征求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附件: 1(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 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 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 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 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以下简称煤矿维简费)管理,完善煤矿维持简单再生产投入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 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管理办法见本文 附件1),因此,本规定所称煤矿维简费不包括安全费用,但包括井巷费用。 第三条 企业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 (一)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河南、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煤矿,吨煤8?50元; (二)黑龙江、吉林、辽宁等省煤矿,吨煤8,70元; (三)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吨煤9?50元; (四)其他省(区、市)煤矿,吨煤10?50元。 本规定下发前,企业原执行的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与本规定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煤矿维简费由煤炭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自行安排使用。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煤矿维简费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煤矿维简费,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露天)开拓延深工程; (二)矿井(露天)技术改造; (三)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固定资产零星购置; (四)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五)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六)大型煤矿一次拆迁民房50户以上的费用和中小煤矿采动范围的搬迁赔偿; (七)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八)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第六条 有关煤矿维简费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集中企业提取的维简费。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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