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经费是国家、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专项资金投
入,是用于资助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学技术相关活
动的经费,是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保障条件。
第二条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
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
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资助我省高
校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管理范畴
第四条 国际合作、国家、省(部)、市(厅、局)和学校
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或是企业、事业以及个人资助的科研经费,
均属科研经费的管理范畴。如:重点实验室、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中心、研发中
心、科技园区、人文社科研究基地、科学研究、中间试验、技术
开发、新产品试制、技术推广、科研项目论证、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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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学术
会议以及校企合作等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 高校科研经费必须纳入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申报
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科研部门审核。项目批准部门向同级财政
部门申报科研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年度预算经费中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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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
第六条 任何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纳入
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经费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和
科研部门共同管理。
第七条 高校科研经费来源不同,用途不同,对其管理应按
项目计划、合同和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管理。
第八条 高校科研经费属于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只能
用于项目下达部门或单位指定的科研平台建设或科研活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厅负责
高校科研经费的宏观管理,直接负责本级计划项目的经费预算安
排、经费下达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学校应实行校、院(系、部、
所)与项目负责人分级负责的经费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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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自职责权限。
第十条 高校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
第十一条 高校科研经费须纳入经常性财务审计内容。
第四章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和科研平台建设所必须
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
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
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
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实验所需的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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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剂、药品、标本等消耗性
物品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采集加工、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需带料外加工或委托
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查询等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
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
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的调研等公务
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和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技术、学术
会议的费用。
7、出版、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出版、发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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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验收、报奖及转化所需的费用。
8、管理费: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了向科研项目承担机构
和个人提供良好服务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项目申报、前期论证、
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
9、通讯、劳务和其他费用:指与研究、开发和推广直接有
关的用于信息沟通的通讯费用和必须雇用或聘请课题组以外人
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高校科研经费由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
各学校被批准项目情况作出预算安排,会同省教育厅财审处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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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部门,由省财政厅以专项资金形式下拨各学校,同时省教
育厅财审处和科技处分别向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下达
计划项目经费明细。
第十四条 学校任何渠道来源的科研经费必须拨入学校财
务部门,单独立账,独立核算,按照项目立户管理。项目经费须
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
挪用。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财务部门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办
理拨款手续并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在项目的
立项和验收过程中,学校科研和财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
立项和鉴定、验收等情况,认真把好项目经费预算、决算关。各
学校应按项目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其报送项目结
题决算。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及学校
三级管理。经费支出由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按项目合同或项目
预算内容合理安排资金,保证研究任务完成。科研经费支出的审
批,由各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主确定其额度和权限。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费只能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由学
校财务部门专账管理。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额的比例可根
据项目来源和项目下达部门、单位的要求分别核定,但管理费提
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必
须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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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劳务费的支出,各校可根据项目来源、层次、经
费额度自行研究确定支出比例,但劳务费支出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20%,人员经费的支出,各高校应根据各类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
合同的要求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十九条 通讯费是否作为项目经费支出,是否依据实际发
生额报销或核定一定额度,由各校自主决定。
第二十条 加强科研经费的转拨管理,各高校必须严格规范
科研经费转拨行为,所有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部门
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申请转拨经费
的项目主持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
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各高校应根据学
校实际,制定校内科研经费结账管理办法,明确课题结账时间和
结余经费用途。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
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
项目组下一项目前期预研开支。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必须与其预算口径一致。项
目主持人和依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书,不得超范
围开支。如需进行重大调整时应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呈报项
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
投资等项目支出,不得列入国家和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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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
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
产统一管理,列入项目组所在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
理。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其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
识产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会同财务审计处对学校科研
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并通过审
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高校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
机制,对所承担项目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
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得力,并自觉接受
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获取、截留、挪用、挤占、贪污
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
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同时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拨款、
缴回拨款、停止项目、限制申报等措施。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因故无法开展的,经学校科研部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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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按自行撤销处理,项目经费按项目管理办
法规定处理。属于自行撤销的省教育厅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由
教育厅缴回或留作该校后续科研项目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高校承担的国家各类科研基金项目、省(部)、
市(厅、局)科研项目以及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和学校投入
的科研经费,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要求或合同规定进行
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
家有关政策法规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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