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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安全许可办理指南 放射工作安全许可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二、办理对象我国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三、核准条件放射工作单位核准条件:1.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文件;2.具备“三同时”检查合格文件;3.有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4.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制定有合适的监测方案;6....

放射安全许可办理指南
放射工作安全许可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二、办理对象我国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三、核准条件放射工作单位核准条件:1.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审批文件;2.具备“三同时”检查合格文件;3.有辐射防护管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4.具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5.制定有合适的监测方案;6.放射工作人员须经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且身体健康;7.制定了详细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8.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其它相关要求。四、办理程序1.涉源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许可证》申请表。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涉源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发放《许可证》。3.涉源单位依据《许可证》要求,办理《放射源转移四联单》。4.涉源单位凭《放射源转移四联单》购置放射源。5.安装调试,投入试运行。6.试运行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运行。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存在问题、整改具体要求和整改时限。涉源单位整改完毕,写出整改总结报告,并重新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后验收仍不符合规定者,《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许可证》,责令其办理放射源转移联单,并将放射源返回原销售单位或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贮存。五、办理时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放射工作安全许可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是否发证。六、《许可证》有效期《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涉源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申请换发《许可证》。七、《许可证》复验《许可证》每年复验一次。涉源单位应当在复验期限前3个月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许可证》复验申请,原发证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按照《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及相关法规标准的安全防护要求对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验证,并在《许可证书》副本上加贴复验防伪标签,其《许可证》方可继续有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下达整改意见书。复验申请材料包括:1.《许可证》副本;2.涉源单位取得《许可证》后从事放射活动情况以及未受到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3.《许可证》所涉及许可范围和内容的变更情况;4.一年来放射源进口五联单、转移四联单复印件及汇总表;5.环保行政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6.放射工作人员变动情况汇总表,放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及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7.年度 工作总结 关于社区教育工作总结关于年中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校园安全工作总结关于意识形态工作总结 (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放射工作场所的安全情况;工作中故障或事故处理情况;自主管理组织活动情况;放射源退役、储存及处理情况;《许可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凡逾期未换发或复验《许可证》者,原《许可证》视为无效,其《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八、《许可证》变更1.已领取《许可证》的涉源单位,如需增加许可范围和许可内容,应当向《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变更许可范围和内容条件的,予以变更,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延续原有效期不变。 2.涉源单位更改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名称,应当经所在地省辖市环保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涉源单位更改名称、负责人、地址的申请报告;(2)更改单位名称、负责人、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或其它证明文件;(3)《许可证》原件。经《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新证(原《许可证》号和有效期不变),同时收回原《许可证》。3.涉源单位迁移工作场所、另设工作场所或者在原工作场所外另设工作点,都应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另设工作场所(工作地点)的,《许可证》上注明工作场所(工作地点)。九、《许可证》遗失补发《许可证》遗失后,应及时在省级以上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启事,持刊登有遗失启事的报纸及补发《许可证》的申请,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许可证》审批部门审核同意,予以补发《许可证》。补发新证后,原《许可证》的编号将不再保留。十、《许可证》注销《许可证》注销时,涉源单位须递交放射工作项目的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放射性原材料及放射性废物的处置情况材料。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注销。经办人员:×××联系电话:×××××××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批准正式运行。       辐射环境管理 2006-04-03 责任编辑:admin 一、法律依据辐射环境管理工作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pdf信访条例下载信访条例下载问刑条例下载新准则、条例下载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广东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二、工作机构及职责省环保局:负责对辐射环境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处:负责对产生辐射污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对伴有辐射(包括电离辐射和电磁辐射,下同)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验收;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简称核管处):负责核事故及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对已建伴有辐射的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检查;参与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环评及防治污染设施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管理城市放射性废物;调查辐射环境污染事故,调解辐射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省环境辐射研究监测中心(简称辐射中心):负责省内辐射环境监测,评价辐射环境现状;负责核事故的应急监测和辐射事故(事件)的监测;负责对伴有辐射的项目运行时的环境影响监测;负责全省城市放射性废物的收贮;参与省内辐射项目执法情况检查;参与省内环境辐射污染事故及违法案件的现场取证和调查工作;参与国家省内辐射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组织放射性环境管理的宣传、专业培训和考核。三、受理范围1、伴有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检查和竣工验收;2、辐射污染事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3、伴有辐射的项目的环境影响监督和监测;4、放射性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申领;5、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收贮;6、建材放射性检测及环境辐射水平调查;7、对伴有辐射项目的投诉;8、其它与辐射环境管理相关的事宜。四、受理条件1、属于受理范围内的项目;2、必须列明受理背景有关情况、目的和要求;4、申请时应同时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5、投诉应列明投诉的对象及有关资料,投诉人及联络地址、电话等。五、工作程序(一)新建、扩建和改建《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1、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执行;2、获准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辐射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文件资料在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前报核管处和辐射中心。核管处和辐射中心对该项目运行期间的环境辐射防护及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和监测。(二)在环境中实验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1、在地面水和地下水中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试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将试验放射性同位素的种类、活度、地点、时间、试验方法、对环境的可能影响和安全措施、试验人员和组织等方面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2、省环境保护局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30个工作日内批复。(三)工业废渣及副产品使用、放射性污染事件、材料的回收。1、申请“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利用项目产生的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放射性污染事件、材料的回收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须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欲利用物品的种类、数量、放射性比活度或表面污染程度、利用方式、环保安全措施、人员和组织等。2、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工业废渣及副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建筑材料用工业废渣放射性物质限制标准(GB6763-86)》,放射性污染物件材料的回收利用前必须经严格的去污处理,达到防护要求。3、省环境保护局在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批复。(四)伴有辐射的项目、设施和活动凡伴有辐射的项目、设施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知如实将其辐射排污和防治污染设施向省环境保护局登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接受省环境保护部门对其设施和活动的环境影响的监测和监督。2、省环境保护局在接到伴有辐射项目、设施和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报告书后60个工作日、报表后30个工作日、申报登记表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五)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1、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需根据本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的范围,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报申请表。2、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局按照“《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医疗单位的人员、建筑和设备条件及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等进行检查和评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医疗单位,必须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测低于放射性豁免水平的废物,不能作普通医疗废物处理。新建、扩建、改建核医学科(室),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审制度,统一报省环境保护局审批。3、省环境保护局收到申报单位填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后30个工作日内签署核准意见。(六)辐射污染事件、事故应急辐射事故应急指除核电站(核热电厂)核事故以外的民用核设施,包括放射性物质散落在环境中或丢失事件、事故的应急。1、报告。(1)核管处值班人员或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关于发生辐射事故的报告,应先核对无误,然后立即报核管处负责人(或替代人)。(2)核管处负责人(或替代人)要核实情况,并迅速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包括发生事件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放射性物质的种类、源强、数量,目前的状况、已采取的措施等。(3)即时对事件、事故的危险性作出评估。(4)把了解到的初步情况、危险性评估以及拟办措施向局领导汇报、请示。拟办措施如下:(1)立即派人(或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前往了解情况;(2)会同有关部门(如卫生、公安等)与事发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对策;(3)请有关部门、单位(如卫生、辐射中心、部队)派技术力量支援,协助处理;(4)按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及时报告。2、调查处理。(1)核管处派人前往协助调查处理。督促事发地政府协调有关力量处理,并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牵头部门,其他部门配合。如属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或放射性物质散落区域较为确定,则封锁可能对公众造成健康影响的区域,采取措施减小或消除事故的影响。对散落的放射性物质要全部回收处理处置。如属丢失或被盗,主要由公安部门侦查。请技术专家用仪器协助查找,并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在传媒刊登启示。注意当地医院的放射性病源。如有可能流向其他市或其他省份,当地市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请示,通知有关市或省协查。(2)一般情况下,事故的处理除有规定的以外,均由事发所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事故的处理进展及处理结果,并抄报有关部门(省卫生、公安、环保等)。(3)核管处就事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环保局领导签发。(七)城市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和收贮1、城市放射性废物由核管处管理、辐射中心收贮;2、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源应用及开发矿产资源会产生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3、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或个人应与辐射中心联系收贮待处理的放射性废物(源),并向其提供详实的放射性废物资料,包括种类、数量、活度等,其中废放射源必须提供原始档案,废源应放在专用的容器中,并附上说明卡片;4、辐射中心在收到收贮申请后,根据申请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决定是否收贮该批放射性废物,并及时将审查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5、对同意收贮的放射性废物,申请人应根据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缴纳放射性废物送贮费;6、省环辐中心在收到收费缴讫证明后后,及时安排专门人员和运输设备到收贮单位现场办理放射性废物收贮手续,并保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7、放射性废物到库后,应及时对该批废物进行处理,核对无误后立即入库,并建立废物入库档案;8、放射性废物收贮资料及情况须报核管处备案。(八)已建伴有辐射项目的监督管理(1)需进行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领取放射性排污许可证、辐射项目建设运行许可证一个月内,到核管处申报登记;(2)辐射中心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定期的环境影响监测,监测费用由运行单位按省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缴纳。监测结果应及时报告核管处;(3)核管处按有关规定组织定期的辐射防护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一次)结合监测结果对其辐射防护安全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运行单位;(4)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运行单位,应责令其改进,必要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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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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