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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发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9-23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2005年9月23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家庄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作用,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全体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是工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 章程 公司章程范本下载项目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公司章程下载 》的规定,组建和参加工会,开展工会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企业及职工组建的其它任何团体,不得以工会的名义行使职权、开展活动。    第五条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和帮助职工组建工会,支持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活动。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发展。    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与同级地方总工会,就实施本条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总工会对贯彻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和企业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第八条 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小组,就近加入其他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行业性质或地理位置相近的两个以上的企业工会,可以建立工会联合会。    企业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十人以上的,工会可以成立女职工委员会。    第九条第九条 企业工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工会委员会成员和组织员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第十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宪法,热爱工会工作,勇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规知识;    (三)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作风民主,责任心强。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企业的劳动、工资、人事负责人一般不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会,配备专职工会主席。专职工会工作人员的配备,由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人数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女职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女职工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企业职工组建工会的,应经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或乡镇、街道工会同意,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制订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企业职工中已有具有工会会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建立工会的企业,每月向工会拨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工会经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企业指导、帮助筹建工会。所派人员工会会员关系转移到企业的,经民主选举可以担任企业工会主席。所派人员工资待遇及相关费用,由派出工会支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城、集贸市场内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由上级工会根据规模和人员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与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共同作为成员工会建立工会联合会。工会联合会主席在开办商城、集贸市场的企业工会主席和其他工会联合会成员工会主要负责人中选举产生。    工业(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帮助职工依法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乡镇、村内企业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以村为单位组建联合工会委员会,以乡镇为单位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可以由乡镇工会推荐,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可以帮助职工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三人以上职工协商代表,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事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议定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工会和工会联合会等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或参与签订集体合同,可以单独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代表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牵头,吸收企业工会参加,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再由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也可以受企业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委托,派员和企业职工代表共同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受职工委托,上级工会可以派员依照法定程序组织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并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工会应当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厂务公开制度、职工议事会、职工与企业对话会等形式,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采用职工议事会或职工与企业对话会形式的,会议议题可以由工会提出,也可以由企业提出,交全体职工或职工协商代表讨论议定。工会提出的,由工会通知企业;企业提出的,由企业通知工会。会议由工会主持,全体职工或职工协商代表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具体事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职工工资、奖金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企业工会发现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提出撤离危险现场的紧急建议,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工会有权参加企业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占用休息休假日的,应当征得相关职工的同意。随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和占用休息休假日的,工会应当予以交涉,职工有权拒绝。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扣留职工合法证件以及对职工搜身、体罚、侮辱、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    企业工会发现企业对职工工伤隐瞒不报,应当监督和督促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监督督促无效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当对职工进行先进企业文化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职工自觉遵守企业依法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当协助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创新活动,促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食堂、澡堂和娱乐活动场所。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相关设施,提供举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场所和经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任职期间,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不得擅自解除其劳动合同、随意调动工作。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协商代表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在任期内,无合法理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时,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职工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一)以非正式就业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理由,限制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    (二)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提高雇用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降低工资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等手段阻挠职工组建和参加工会的;    (三)剥夺会员和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权利的;    (四)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五)阻挠、拒绝工会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阻挠、拒绝与工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六)妨碍和阻挠工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使调查处理权的;    (七)侵犯工会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企业工会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企业工会与职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行政主管部门拒绝履行或者企业工会与职工认为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企业工会与职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以外的非公有制的教育、文化、医疗、科研、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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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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