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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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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六条 国家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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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 试卷 云南省高中会考试卷哪里下载南京英语小升初试卷下载电路下试卷下载上海试卷下载口算试卷下载 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直辖市的区(县)、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及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应当执行《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等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要求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辖区报名工作,负责监考、督考证件材料的印制和报名材料的复核等工作; (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 (三)组织本辖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 (四)负责考前本辖区试卷、答卷(答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卡)的接收、保管、分送和考后答卷(答题卡)的回收、返送; (五)组织、部署本辖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六)指导、管理和监督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辖区司法考试的报名工作; (二)设置考点,布置考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定; (三)培训监考人员; (四)负责本辖区考试实施; (五)负责本辖区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接收、保管、分发、回收及答卷(答题卡)的 返送; (六)根据有关规定处理报名、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品行良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负责,保密观念强,身体健康。 负责接送、保管试卷、答卷(答题卡)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从事保密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有配偶或者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得从事当年试卷、答卷(答题卡)管理、监考、评卷等考试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 第三章 报名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报名事项在司法部公告及有关文件中公布。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公告和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及时公告本辖区具体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布报名事项时,应当明确要求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要求报名人员在报名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报名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放准考证主证。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 不予办理报名手续,并向报名人员说明理由。 报名材料及填报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将审查后的报名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报名条件的,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主、 副证同为应试人员参加考试的有效证件。 第十七条 现场报名日期截止后,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更改、替换报名人员信息,不得自行变更报名人员考试使用的语言文字和调换报名人员的考场,不得补办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未获准报名人员可以在收到不予办理报名手续通知之日起三日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考区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在区域划分的考试管理责任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辖区应考人数及分布情况,在设区的市级和直辖市的区(县)以上行政区域设置若干考区。 考区设置应当相对集中。考区下设置若干考点。县以下不设考点。 第二十二条 考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交通便利,有标准考场和符合规定的监考人员; (二)具备接收、存放、运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条件; (三)具备必要的通讯和自动化办公设备; (四)应试人员数量一般不得低于三百人。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或者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二年内不得设置考区。 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的,应当报司法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数个同级行政区域合并设置考区。 变更考区设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司法部核准。 第二十四条 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考试实施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以在考区设置一个以上考点。 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充分利用高考定点单位的原则。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或者违纪现象严重的考试场所,二年试卷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照三十份或者二十五 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照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照应试人员数量的百分之二配发封装。 各场次试卷袋以不同颜色的标识加以区分。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举行前二十日国家司法考试启用前的试题试卷(包括备用试题试卷)、标准答案(答题卡)及评分标准,为机密级国家秘密,应当按照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考试试卷于考试举行前五至十日试卷、答卷(答题卡)应当根据有关保 密规定封装和运送。 第三十五条 试卷、答卷(答题卡)交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交接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同时,接收方应当有保密工作人员在场监督。 接收人员应当逐场、逐袋清点试卷、答卷(答题卡)的科目和数量是否准确,检查卷袋及密封是否完好;发现开封、散落及数量短缺等情况的,应当立即查明情况,逐级上报到司法部,同时采取措施防止试题信息扩散。 第三十六条 试卷、答卷(答题卡)应当存放于保密室保管,保密室必须具有防火、防水、防盗等功能。 保密室及保险柜的钥匙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分别掌管。 保密室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并填写值班日志,对每日情况作出记录。 第三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考试试卷及相关资料备查。三个月后可以自行销毁。评卷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答卷(答题卡)。 举行考试之日起满六个月且分数核查工作结束,并报经批准后,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构组织销毁答卷(答题卡)。 对正在处理的雷同答卷(答题卡)、涉案涉诉答卷(答题卡)以及其他需要保留的答卷(答题卡),应当适当延长保留时间。 第六章 考试实施 第三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一日十五时整至考试结束当日二十时整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号码应当在考试举行前三至七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期间派员到考区、考点、考场进行督考。 第四十条 考点设总监考人一名,副总监考人若干名。每五个考场至少配备流动监考人员一名,一般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 每个考场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场督考人员、总监考人、副总监考人、场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前检查落实下列事项: (一)妥善安排考点监考办公室,组成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临时小组; (二)在考点设置明显标识; (三)在考点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有关规定和考试时间表等材料; (四)在考场周围五米处划有警戒线并安排警戒人员; (五)在每个考场门外张贴该考场序号和准考证号起止号; (六)座位号及对应的桌贴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 (七)考场除司法部统一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同意应试人员在考试中使用草稿纸。 第四十四条 试卷袋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考场和规定时间段内当众启封。 确需使用备用卷(卡)时,由场内监考人员通过流动监考人员向总监考人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二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在考点监考办公室共同拆封备用卷袋后签字领取。保密工作人员应当全程在场监督并签字。 缺考人员的试卷、答卷(答题卡)不得作为备用卷(卡)使用。 第四十五条 答卷(答题卡)封装,应当由二名以上监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场所封装后的答卷(答题卡)袋,应当按照考点、考场顺序装箱,填写装箱清单,并于全部考试结束后第二日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司法部要求,按时将答卷(答题卡)送至评卷地。 未使用的备用卷、袋应当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四十七条 返送答卷(答题卡)应当指派二人以上押运,由司法行政机关考试工作机构负责人带队。返送答卷(答题卡),应当符合运送“密品”的要求,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和路线,运送途中应当始终确保对答卷(答题卡)的有效监控。 第四十八条 考区或者考点发生不可抗力情形,需要延长考试时间,推迟、暂停或者另行考试的,应当逐级上报司法部决定。 第四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严重舞弊、试卷(答卷、答题卡)毁损等情况,应当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散,随时将事态发展情况上报。 第七章 评卷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评卷工作由司法部统一组织。 司法部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年度评卷工作领导小组。 司法部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评卷工作。 第五十一条 返送的答卷(答题卡)具体数量以正式启封后第一次清点统计为准。袋考试成绩登录完毕后,由司法部公布并委托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应试人员。 违纪人员的考试结果,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在司法部未正式公布试卷和答案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翻印出版或者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 未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中的报名、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及统计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在公布考试成绩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应试人员,如对分数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期限设区的市级、直辖市的区(县)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对于计算机评阅的客观性试卷,不进行分数核查;但因客观性试卷无成绩时,提出的分数核查申请,应当受理。 司法行政机关核查成绩后,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十七条 分数核查工作自成绩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收费 第五十八条 负责报名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报名人员收取考试费。 考试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部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考试收费的规定,会同同级价格管理部门确定。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和办法,在报名结束后二个月各地收取的考试费,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支出项目和标准用于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不得挪用或者截留。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行为的,依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依照司法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按照司法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命题、试卷印制、监考规则、应试规则等其他考试工作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是指设置考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司法部2005年6月21日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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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工学
上传时间: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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