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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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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 设: 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

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答案
物权法案例分析、论述及 答案 八年级地理上册填图题岩土工程勘察试题省略号的作用及举例应急救援安全知识车间5s试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题 2010年7月~王某创办了一家“物归原主失物招领社”~统一登记并保管他从保洁员、出租车司机、公交车司机等处征寻到的拾得物~并通过网络等渠道公布遗失物信息并寻找失主~在失主认领遗失物时~根据遗失物的不同价值收取相应的费用~其中30%作为拾得人的“提成”。至2010年10月~“该失物招领社”的工商营业执照仍在办理过程中。 2010年8月10日甲将钱包遗失~其中有身份证及机制总计2000元的 设: 购物卡。该钱包当日被保洁员乙拾得~乙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向其散发的宣传单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王某~将钱包交与“该失物招领社”保管~并商定按照宣传单上载明的条件~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交还遗失物~并请求支付费用与报酬~再将其中的30%作为乙的“提成”。同年8月25日~“该失物招领社”联系到失主甲。在此过程中~乙支出必要费用50元~“该失物招领社”为保管遗失物、寻找失主支出必要费用150元。 请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50元,为什么, 答:能。因为乙是钱包的拾得人,当以通过“该失物招领社”发布招领公告时,失主甲就与乙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由于乙和“该失物招领社”商定由“该失物招领社”向失主请求支付费用,则“该失物招领社”有权代理乙行使乙与甲成立的无因管理之债的债权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有权请求甲支付乙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2、“该失物招领社”能否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是该钱包的无权占有人,通过商定的方式把占有让与给“失物招领社”则“该失物招领社”是现时的善意占有人。根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善意占有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所以“该失物招领社”能请求甲支付“该失物招领社”所支出的必要费用150元。 3、若“该失物招领社”请求甲支付500元始得领回钱包~该请求权是否能成立,为什么, 答:不能。首先,“该失物招领社”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期间的经营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是违法的;其次,由第2题分析得出“该失物招领社”是善意占有人,因此可以请求偿还150元的必要费用,但是其请求500元出去必要费用外还有350元的报酬和营利,由于其是无照经营,是没有报酬请求权和营利的合法基础。所以该请求权不能成立。 4、若甲向“该失物招领社”支付了700元~乙能付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为什么, 答:不能。在第3题的基础上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无照经营,甲支付的700元是该“失物招领社”违法经营所得。而“该失物招领社”对乙的债务是上述非法经营所得(700元)之中的30%,因此,他们之间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指向的标的物违反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法有关规定,约定自始至终无效。乙当然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主张该债权请求权。所以乙不能向“该失物招领社”请求支付其约定的30%。 5、若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能否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为什么, 答:能。由第3题得知,“该失物招领社”是钱包的善意占有人,是现时的无权占有人,随人有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是,失主甲并未作出抛弃钱包所有权的意思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示,此时甲仍然是该钱包的所有权人,享有该钱包的物上请求权。由于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是债权,不不能对抗物上请求权。所以,甲能请求“该失物招领社”返还钱包。 6、若“该失物招领社”因甲拒绝支付任何费用而将其钱包毁损~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为什么, 答:能。拾得人乙有妥善保管钱包的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交给“该失物招领社”未告知其妥善保管且没有预料到失主甲在领取遗失物时会与“该失物招领社”发生矛盾导致该钱包毁损,属于重大过失行为。《物权法》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甲能向乙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论述题 试述物权公示原则。 答:(1)物权公示原则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 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 付。 (2)概念:公示原则,指物权的享有或者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方式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了解物权的享有或变动的情况。 (3)公示的理由: ?物权是对世权,不公示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物权变动直接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和利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易的安全和有效。 (4)物权公示的内容和方式: ?物权享有的公示(物权的静态公示):占有是动产物权享有的公示形式,国家不动产物权登记簿,所作的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形式。 ?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的动态公示):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作为其公示形式,不动产物权变动则以登记作为其公示形式。 (5)物权公示对于物权变动的效力: ?成立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以及未经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不发生物权效力; ?对抗要件: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追夺,即使登记错误,从登记名义人处取得物 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即使占有人非为权利人,从占有人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护。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且对标的物享有正当利益的人:A就同一财产已经取得登记的物权人;B就同一财产享有普通债权的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处分要件:即使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物权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不一致,或者动产的占有与实际动产物权不一致,但无论其是基于权利人、相对人或者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对任意之善意第三人均为正确,动产占有人则被推定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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