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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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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 (2)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 (4) 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7)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1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对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发展是极大的阻碍,必须从各方面分析迫切地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才能促使...

浅析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 (2)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 (4) 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7)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1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劳动力市场化调节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不断提高,“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在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对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发展是极大的阻碍,必须从各方面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迫切地解决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才能促使中国特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和稳步发展。文章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保护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农民工这个新型社会群体从20世纪90年代出现以来,在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建设及城镇企业的发展等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在政治参与、社会保险、生活居住、业余文化和子女教育等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这些问题的日趋严重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理论界也为此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 一、农民工权益被侵害的主要表现 (一)工资待遇低,且拖欠严重 按劳取薪,干活给钱,当很多人拿着工资卡按时领取足额的工资时,而广大的农民工却普遍面临工资待遇低、拖欠克扣工资的问题。首先,农民工的工资待遇非常低,他们与城市里的正式员工相比往往是“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许多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他们任用大量的农民工,但是在同样岗位上从事同样工作,因为农民工身份地位低下,劳动收入与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却相差甚远,与社会平均工资的差距也在不断扩大。其次,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变相克扣现象普遍存在。一些单位以计量为发放工资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他们刻意提高定额标准,或故意降低计 量单价等手段变相地克扣农民工的工资;一些企业为了使农民工能够较长时间在其企业工作,甚至要求农民工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押金或是扣押一至两个月的工资。最后,工资拖欠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不少用人单位无视农民工权利,他们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通过各种形式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故意拖延,无故拖欠。拖欠最为普遍的则是建筑领域,他们内部管理混乱,对农民工的工资发放随意性较大,而且会相互推脱对农民工的工资发放责任,甚至严重时会导致农民工不知道究竟向谁追讨工资。如果发生纠纷,包工头或承包人逃逸,则会导致无法查清转包事实,难以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使农民工的血汗更难以得到应有的报酬。 (二)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 我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个小时的工作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但事实上,广大农民工几乎每天都在劳动工作,甚至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地区,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更多更高的利润,他们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的现象是屡见不鲜。这些企业单位忽视农民工的休假权,他们以赚取更多利润为目的,通过各种看上去是合法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逼迫工人加班加点。比如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故意把额定的很高,使得工人不得不延长劳动时间,致使他们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甚至有些用人单位对工人请病假还要扣工资。他们不但工作强度极大、工资低下,而且干的也是又苦又累又没有保障的活。由于自身的限制和社会的歧视,农民工几乎都是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劳动环境差、危险性高的劳动岗位。这些岗位一般很少为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而且也不给他们配备必需 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都缺乏安全保护。比如,建筑工地上常常有突发事故,易发生工伤事故;有些车间或工厂环境恶劣,生产机器运行太过嘈杂,或者化学物品有毒有害等,使常年工作的农民工身心受伤,致使发生职业病。 (三)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感受到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和政府越来越多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如最低生活保障、退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进城务工的农民由于身份的差异所得到的依然是生活窘迫,他们享受到的社会保障也几乎为零。从待遇上看,他们没有医疗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和生病治疗的保险,得不到与城市居民相应的保障。从住房来看,他们解决住房的途径是:租房、借住用人单位的住房或利用废旧材料搭建简易住所,虽然政府提供补贴购买商品房,但是农民工是无缘享受分房贷。从劳动时间来看,农民工的劳动也谈不上什么劳动保障体制。他们的劳动往往是超时的。从社会救济方面看,农民工遇到困难往往得不到及时的社会救济,很多时候他们也只有自己把苦水咽到肚子里。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也存在歧视,现在农民工进城打工一般都把自己的孩子带到城市里来。但这些孩子的教育环境相当的差,还有一些学校甚至不收农民工子女入学,不然就是收取过高的费用。所以,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极不完善。 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 中国的基层社会,尤其是乡村社会,至今基本上仍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长期在一个地方或者同一个单位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2.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 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城市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城市政府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3.农民工的无组织性 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二)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 1.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 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等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 2.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 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 3.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 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政策原因 1.漏洞百出的社会保障政策 农民工在城市中的边缘性社会地位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严重滞后息息相关。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正是这些结构性的制度安排,使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底层而成为边缘群体,也正是这种边缘性的社会地位使其难以享受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力不从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服务的观念,尤其是为农民工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政策上来。比如,在外来人口的法规管理问题上,目前的法规过于繁琐,如北京要求“五证齐全”缺一不可,法规“过量”使得多数农民工不可避免地成了违规者。所以,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法规数量少但能更好地得到执行,比法规数量多而得不到执行或者很少有人执行的情况要好得多。此外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四个农民工中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问题确实异常严重。可能人们会觉得奇怪,为什么被克扣工资的农民工不运用法律手段告雇主,而宁愿采取个人报复、私了的方式呢?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但是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管理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呢?对比城市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罚款的“主动性”,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意识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法规政策的缺位。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侵害情况严重,需要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不仅需要提高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法律意识,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而且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和推进制度改革。 三、农民工劳动权益进行保护的对策 (一)法律保护措施 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一方面是要提高农民地位,促进农民工的合理流动,减少城镇压力;另一方面是要改革不合理的具体制度,消除城镇对农民的不合理壁垒。同时,根据中国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从法律角度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也是必要的。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现行法律法规的调控并不是一片空白:既 有适用于全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也有劳动部门制定的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各种规章等。由于以劳动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是针对一般劳动关系而设立的,具有一般代表性,是劳工权益保障的一般性标准,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性缺乏针对性。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专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法律体系,以确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规定政府部门应设立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用人单位加以罚款;增加程序性的规定,使《劳动法》更具操作性;在《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进行专章规定,建立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的机制,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加强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使《劳动法》能够更好的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三)加大执法力度 在法律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法律实施程度,法律实施的越彻底,公民权益越能得到保障。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执法机关,法律实施强度不因外部压力或其他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从目前的法律体系来讲,虽然我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方面仍存在很多空白,但仍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很多规定涉及到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在这些法律的前提下,即使不对现有的法律进行修改,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因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否则即使立法者制定再完善的法律,法律也会因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成为一纸空 文。因此城市政府和管理者应当转变观念,既要承认农民工对城市建设做出的巨大贡献,也要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给予极大的关注,实行积极的农民工管理政策,取消就业歧视,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劳动监察部门的职能,在现阶段,更应该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如建筑业等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四)建立法律援助机制 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是弱势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很少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因为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费时费力,而农民工承受不起这样的折腾。因此应当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如在法院中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速裁法庭应当突出一个“快”字,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做到一个“缓”字,即经仲裁或法庭审理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一律缓缴。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在必要时由政府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再由政府部门向用人单位追偿,这样就能够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像一些事实清楚,争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情况,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议农民工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推进制度改革就是一项治本的措施,而且从我国的当前情况来看,制度改革比政策调整与组织重构具有优先的重要地位。在制度上进行有目的的、系统的改革,就会推动各项政策的调整与组织的重构,自然会带来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消除对农民工,更广义的是农村人口的各种歧视,使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从制度上解决了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那么每个农民工不论从事什么职 业,不论居住在何地,不论什么身份,都能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那么农民工在流动过程中就不会遭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在制度改革中,主要是改革城乡二元结构中的户籍制度,放开中小城市户口,对大城市实行户口准入制度,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办理入户手续,建立统一、开放的人口管理机制,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使农民工真正实现从农民到工人,从农村到城市,从农民到市民的彻底转换,消除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中的制度性障碍,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制度环境,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的受教育方面给予农民工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待遇并实行统一管理。 结语 综上所述,农民工为工业和城市的发展、为城镇的建设、繁荣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必须承认,“在今后的几十年里,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将是我国城市中共同生活的、长期共存的两大社会群体,只有增强他们之间的了解、理解与沟通,消除他们之间的误解、隔阂与歧视,才能避免社会冲突的发生,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如能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那么我们的农民工将会受益很大。 参考文献 [1] 伍彪。再看老祖宗,法制日报,2003年5 月9 日第3 版。 [2] 杨福忠。试论农民工权益保障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对策,中国工运学院学报,2004年第4 期。 [3] 简新华,张建伟。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年卷第1 期。 [4] 庞文。都市农民工的权益侵害与保护——武汉市农民工权益现状的调查报告,城市问题,2003年第3 期。 [5] 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 期。 [6] 张智勇。户籍制度,农民工就业歧视形成之根源,农村经济,2005年第4 期。 [7] 张敦福。城市农民工的边缘地位,青年研究,2000年第9 期。 [8] 李强,唐壮。城市农民工与城市中的非正规就业,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6 期。 [9] 阎宝龙。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政策,2004年11期。 [10]束鹏。冲突、排斥和边缘化——当前农民工再社会化困境原因探究,求实,2005年2 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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