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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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市府办转来《关于征求<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通知》,要求对贵局起草的《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及4个相关配套制度提出修改意见。贵局已于2011年4月13日向我中心发出《关于征求<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函》,我中心已于2011年4月18日向贵局相应发出《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意见》。鉴于我中心提出的修改意见并没有在市府办转来的送审稿中体现,现将我中心2011年4月18日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发给贵局,供贵局参考研究。
附: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意见
二O一一年月日
关于《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的修改意见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贵局《关于征求<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送审稿)>及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梅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1、第二十条第(三)点与国务院条例规定不符,建议修改为“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
2、第五章附则增加房屋征收后的土地管理方式,增加条款“第四十五条房屋征收后的土地应依法进行供应,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应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让。”法律依据:粤府办〔2003〕34号文。
二、《梅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规则(试行) (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房屋征收整体工作未贯彻市委、市政府提出“权力下放、重心下移” 的工作体制要求,建议重新明确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区政府工作职责。
三、《梅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试行)(送审稿)》的修改意见
1、第四条第(三)点与国务院条例规定不符,建议修
改为“征收国有单位的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
2、第八条第(三)点非房屋征收部门职责,此条款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建议删除。
3、第八条第(四)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已建房屋剩余间距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仍应按具有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4、第十条第(一)点建议增加房屋产权人解除租赁损失补偿。
5、第十三条应延续东片改造等项目征地的做法,建议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的房屋,按规定时间搬迁的才给予奖励。
6.第十九条建议修改为“征收集体土地中拆迁农民住房的,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具体由梅江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法律依据:国土资发〔2010〕96号.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