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电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需要,提高公司办公信息化水平,公司对部分需要流动办公的员工配置笔记本电脑,为规范公司的笔记本电脑管理,充分发挥笔记本电脑的使用价值与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公司可配置笔记本电脑(以下简称电脑)。
1、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含派遣制)的公司员工;
2、已取得监理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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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级及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或主办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3、因工作需要,经常需要使用电脑流动办公的员工;
4、同意并能遵守本管理办法的员工。
第二条 符合配置条件者,需本人和所在部门提出配置要求,经设施管理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
第三条 电脑配置的标准、型号由设施管理部门提出
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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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经批准购置的电脑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统一购买,列入公司固定资产,产权属于公司所有。
第五条 配置电脑的员工为该电脑使用责任人,责任人应遵守电脑使用规范,平时注意爱护、保养,不得私自拆卸电脑,损坏电脑。
第六条 当电脑损坏需要维修时,需由第三方(公司电脑维保单
位)鉴定故障原因,由于非人为原因导致的故障,维修费用由公司承担,由于责任人原因导致的电脑损坏,责任人承担全额维修费用。
第七条 当电脑遗失时,责任人按该电脑净值进行赔偿。
第八条 电脑正常使用年限为5年,满5年后可做报废处理(如上级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使用年限,按新规定处理),符合报废条件,并办理报废手续后,个人可以按照旧电脑的残值(约为电脑原价的3%)申请回购,经公司领导批准办理了电脑回购手续后,该电脑产权将归责任人所有,个人回购电脑后,公司不再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第九条 报废电脑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设施管理部门做报废方案,经公司领导批准并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处理给个人或计算机配件公司。
第十条 为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害,确保回购前电脑的使用价值,在办理购置电脑时,个人应向公司交纳电脑价值的40%费用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公司将在壹年后以每年20%的额度退还。
第十一条 当使用人违反以上条款时,如应有个人承担的维修费用而不愿承担时,公司将停止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二条 当员工工作岗位变动或离开公司时,公司收回电脑重新调配使用,同时将保证金余额退还。
第十三条 对原先已经配置的电脑按原管理办法执行。